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

合集下载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城镇⼟地使⽤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城镇⼟地使⽤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在全⾯营改增后,城镇⼟地使⽤税作为⼀个地⽅税种,对地⽅财⼒的⽀撑作⽤越来越明显。

长期以来,由于部分纳税⼈的纳税意识不强,少报、瞒报应税⼟地⾯积的现象时有发⽣,税务机关因缺乏完整准确的⼟地信息,难以核实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税源底数不清,导致基层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往往难以⼀步到位。

⼀、城镇⼟地使⽤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部分纳税⼈纳税意识淡薄税法虽明确规定了城镇⼟地使⽤税的纳税⼈以及征税范围,由于种种原因,部分纳税⼈不知道⾃⼰应当履⾏相应的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纳税辅导⼤多侧重于企业,对个⼈应缴纳城镇⼟地使⽤税的不可能⼀⼀进⾏纳税辅导,相当多的个体⼯商户租赁私⼈门⾯房,不知道⾃⼰负有纳税义务。

此外,因基层税务机关⼈⼒有限,每年核查企业的数量有限,⼀旦发现企业少缴税款,只要求其补缴税款,象征性地加收些滞纳⾦,很少对其违法⾏为给予⾏政处罚。

较低的违法成本导致许多企业抱有侥幸⼼理,特别是⼀些中⼩企业,认为税务机关不⼀定会查到⾃⼰的少报、瞒报应税⼟地⾯积的违法⾏为,即使被风险应对分局发现了,也不过是补缴些税款,加收些滞纳⾦,不会被处罚。

(⼆)⼟地信息采集不完整,漏征漏管现象时有发⽣城镇⼟地使⽤税申报和其他税种⼀样,都是以纳税⼈⾃⾏纳税为主。

纳税⼈先要进⾏税源登记,然后填报纳税申报表。

由于部分纳税⼈纳税意识不强,便以未办理⼟地使⽤证为由,不如实申报或少申报⼟地使⽤税;⼀些纳税⼈虽已取得⼟地证,但实际并未占有或使⽤该宗⼟地,便以未实际使⽤为由,不申报或少申报应缴纳的城镇⼟地使⽤税。

(三)部门协作不密切,地⽅税收保障制度难以实现。

地⽅税收保障制度是指地⽅税务机关以及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为保障地⽅税收及时、⾜额收缴⼊库所采取的税收预测、控管、协助、监督以及举报奖励等措施的总称。

⽬前,乾县地税局已与国⼟部门建⽴了宗地信息定期交换制度,但信息采集的时间、周期等尚存在时差性。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占有、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土地的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向国家支付的一种地方税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文将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依据和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依据主要包括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类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税款的计算是依据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综合确定的,通常采用的计税依据是每平方米每年的税额。

同时,不同城市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对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地段进行分类,并设置不同的税率,以实现税收的差异化调节。

一般来说,土地面积越大、土地使用权类型越好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就越高。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机构和程序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主要由税务机关负责,这些税务机关依法履行对纳税人的登记、核定、征收和管理职责。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分为目标管理和事中管理两个环节。

目标管理是指通过税务机关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登记和核定工作,确定其土地使用权类型和面积,并按照当地的税率计算得出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事中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款的实际情况,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监督和管理,确保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和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管理办法》,所有拥有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报和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一般为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需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核定的税款金额,缴纳相应的税款。

逾期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用途和意义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城镇土地资源的一种税收调节手段,通过对土地的收益进行抽取,实现了对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一、税种范围与对象二、税收计算标准1.土地税基准地价的确定土地税基准地价是指国家规定的每平方米土地的价格,云南省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其中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土地税率由云南省制定并公布。

三、税收征收和管理1.税收征收主体2.纳税申报与缴纳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申报,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缴纳相应的税款。

3.税务审查和核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定,对不符合规定的纳税申报进行纠正,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税收征收的监督和服务四、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镇经济的发展,云南省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的制定根据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税收征收与环境保护云南省税务机关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中,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保护与环境问题,对违规使用土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加强与其他环境保护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推动城镇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税收征收与信息化建设云南省税务机关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税收征收工作的现代化管理。

建立健全纳税人信息库和征收管理系统,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和服务水平。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加强税收征收工作,促进城镇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一套操作性很强的政策措施。

通过实施这些办法,将有利于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将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为社会事业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一、基本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法律依据;2、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有关规定是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依据;3、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收缴、缴纳应遵循法定办法;二、纳税依据:1、按照法律规定,占有和使用城镇本地土地的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规定,预缴和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在确定税务事项的计税标准、税率及计算方法时,应当以城镇本地土地的价值来评估和核定;3、所纳税义务人的评估价值不得低于本地规定的最低评估价格和最低标准价格;4、在纳税期满时,应按照实际占有的城镇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城镇土地价值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三、税收补贴:1、城镇土地使用税科学、合理配置和补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采取有效手段,改善纳税人的纳税环境,减轻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3、根据纳税义务人的实际状况对税务实施进行减免,使用土地资源政策工具和财政资金支持;4、改变部分措施,采取灵活政策,减轻贫困地区及农村经济发展地区的负担;5、按照国家正常支出比例规定,无偿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者提供税收抵扣和补贴,以减免土地使用税费。

四、执行措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全面实施,综合管理者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收缴和分配;2、建立和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法律关系,设置有关机构,加强审批、检查、稽查等税收工作;3、制定和实施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章制度,加强和完善办法,健全管理制度;4、严格纳税申报,监测纳税状况,规范税收管理,及时修正税收制度;5、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税收管理,强化社会管理,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完善。

国务院令(2006年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2006年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成文日期:2006-12-3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0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推动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对象及税率1.征收对象:凡在贵州省城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单位均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2.税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进行划分,具体如下:-住宅用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10元的税率征收。

-商业用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20元的税率征收。

-工业用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30元的税率征收。

-旅游用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15元的税率征收。

-其他用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5元的税率征收。

三、税费计算1.税费计算基数: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基数为用地面积乘以相应税率。

2.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税务部门报送土地使用信息,并在4月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的土地使用税。

3.免税政策:以下情况免征土地使用税:-个人自住住宅用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企事业单位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土地;-其他由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四、征收程序1.登记申报: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土地使用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计税确认:税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核实土地使用面积和税率,并做出税费计算确认。

3.发送通知:税务部门应在计税确认后向纳税人发送土地使用税通知书,并告知纳税期限和征缴方式。

4.纳税缴款: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期限内将土地使用税款项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并保存相关缴款证明。

5.监督检查: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的土地使用信息和缴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纳税人依法支付土地使用税。

五、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具体如下:-未按时申报土地使用信息的,每延迟一天,处以罚款100元。

-未按时缴纳土地使用税款的,每延迟一天,处以罚款200元。

六、附加条款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并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税征收。

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贵州省税务部门所有。

134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134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2页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包括外资单位) 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 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 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3页
发生时间的通知》(赣地税发〔2012〕73号)
明确了:对因政府规划、拆迁困难等客观因素
造成纳税人无法使用的土地,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
县以上人民政府(含本级)或所属国土部门出具的无
法使用该宗土地的有效证明,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
查属实的,对这部分土地面积可以延长到地上建筑
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后的次月起申报缴纳城镇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19页
(二)纳税地点 1.在土地所在地缴纳,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2.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使用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向土地所在地 的税务机关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20页
我省的若干具体规定
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受让取
得但无法使用的土地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对此,实际操作比较困难。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24页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25页
谢 谢 大谢 家谢 !大 家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 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 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 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进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不少城镇在土地使用税的征管过程中慢慢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了土地使用税调整资源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作用,影响了税负公平和地方财政收入,浪费了土地资源。

一、存在的问题和现状
1.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不强。

由于地方税种类较多,对一些小税种的宣扬普及工作照旧缺乏,加上日常征管不到位,管理工作尚欠规范,少数纳税人税收法律意识淡薄,存在纳税意识误区:有的人认为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能逃则逃、能少则少;有的则认为取得土地后未使用土地就不用纳税。

在取得土地的时间与政府抄告单、文件等不一致时,在纳税期间上产生争议和分歧时,对税收政策不理解,存在抵触心情。

2.土地资源信息不全面。

一般来说,企业使用土地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但现实状况并非如此。

由于历史的缘由,有不少国有、集体老企业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企业申报土地使用面积不真实;有的企业增加了房地产也不报,一个面积数申报了很多年;有的企业有多处房产,只申报一处房产占地面积。

现实工作中,很多纳税户申报税额远远小于实际土地面积应征数,漏征漏管状况照旧存在。

3.信息交换不准时。

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基础工作涉及国土、建设、物业管理等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单靠地税部门一家的努力难以见效。

有关政策法规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单位有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基础信息的责任和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尚未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行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和信息交换方法,地税部门很难适时取得房产、土地的登记资料及变动状况。

4.征管基础工作不够扎实。

企业土地使用涉及范围广、面积多、变动大,状况较为冗杂。

在日常征管中有少数税管员工作看法不认真、不细致,对土地实际状况核查不实,甚至不核查,可能还有很多我们没有把握的源头信息,法定税负与实际税负相距较大。

5.思想上重视不够。

由于土地使用税与营业税、所得税等大税种相比总量较小,有些地税管理人员认为,与其花大力气抓小税种,不如把时间精力用在抓大税种上面,将会事半功倍,对收入任务更有利。

有的人对该税种的政策精神没有把握,工作中往往有些"心虚',不敢真抓。

二、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
1.深入开展税收宣扬和政策辅导。

进一步组织税收管理员学习相关政策,熟识和把握辖区内不同地段土地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

同时,加大对外宣扬力度,利用大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宣扬资料等对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新标准深入宣扬,加强对企业的纳税辅导,多方式、多渠道,争取社会各界对该税种征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与协作。

地税征管部门应当以地籍资料为基础,以地管税,使土地使用税管理更加细致。

要取得国土管理部门的协作,利用该部门拥有的电子地图系统数据库资料,确定每一宗土地的`使用证编号使用面积、土地使用权全部人土地等级、应纳税额、具体资料等,出租土地应有承租土地使用人具体资料;要准时将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建规划部门的新资料准时更新到数据库内,进行分析比对。

3.严格审核税务登记资料。

基层地税分局应认真辅导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申
请表,严格审核税务登记资料,在源头上把好关,做好填写清楚,资料具体,对状况不明的不予以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管理员应上户实地调查,核实状况,将登记内容录入征管系统。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税收管理员应建立分户税源台账,具体记载纳税人的应税土地面积、免税土地面积、应纳税额等,并根据企业状况变动准时对台账和税源数据库进行调整。

4.实施税源动态管理。

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是否依据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申报缴纳税款,要求纳税人在土地面积变动时,准时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并据实进行纳税申报。

对未按规定申报和只申报不缴税的纳税人,发送税务文书责令限期改正,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个别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办理缓缴。

基层税务部门必需进行认真核实,作出书面报告,说明状况。

5.实行巡查、专项检查、考核三结合。

税收管理员必需加强对辖区内全部企业土地面积的调查核实工作,必要时实地勘测丈量,采集相关信息,并针对采集到的新信息与原信息进行比对,分析纳税人申报数据是否精确,使管理工作进一步到位。

上级税务机关应组织人员对该税种政策执行状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将信息采集征收管理等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做到考核结果与征管质量挂钩,与奖惩挂钩,从而进一步调动征管人员精细化管理的主动性,促进该税种的后续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