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可诉性: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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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行政法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与可诉性

了解行政法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与可诉性

了解行政法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与可诉性行政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一个重要概念是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与可诉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行政法中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诉性以及其在维护公民权利和促进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

一、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政府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才能赋予其效力和权威性。

行政法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职权,同时也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合法性的实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权力:政府行为必须依法行使,并受到法定权力的限制。

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才能行使权力,并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来进行。

2. 公共利益:政府行为应当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是政府行为的首要责任。

政府行为应当服务于公民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满足个别利益。

3. 合理性:政府行为必须合理,即在行使职权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目的合理选择措施,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适性。

4. 公正性:政府行为应当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政府行为的可诉性政府行为的可诉性是指公民对政府行为进行司法救济的权利和途径。

可诉性是行政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它确保了公民在行政行为受到侵害时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政府行为的可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诉讼: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和申诉。

行政诉讼是公民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方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

2. 司法审核:政府行为可以受到司法机关的审核和审查,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判决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行政复议:在一些国家,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和抗辩。

行政复议是以行政程序为基础,通过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一种行政救济手段。

三、合法性与可诉性的重要性合法性与可诉性是保障公民权益和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保证。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1. 法的定义答:广义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即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和;狭义法律,特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答:1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2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3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3.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4. 法的作用答: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5.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答:一法律规则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2处理3后果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而不是法律规则的同义语;通常情况下,一条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其中的一个要素如假定也可能分别见诸于不同的条文,而且,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甚至跨越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的现象,也是存在的;四法律规则的分类:1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2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4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6.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1、答:一权利: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二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三分类:1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2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3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4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5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6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四相互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7.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是由不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8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9. 法的效力的含义答:广义的法律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10. 法的效力的根据答:1现实根据是,一方面它来源于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另一方面它还来源于法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即时效;2道德和心理根据是,它一方面来源于法的道德约束力,即有效力的法必须是符合正义原则和道德要求的,另一方面法的效力也取决于法对人们施加的心理影响和人们接受其约束的心理态度;11. 法的效力范围答:通常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12.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答: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13.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答:一法的生效时间: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由法律明文规定该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3规定法律后到达一定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后开始生效法的终止生效时间:1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2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律作废 3法律本生规定的有效期届满4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5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二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其原则有:1从旧原则2从轻原则3从新原则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14.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特征:第一,法律关系是由法或依法形成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个法律关系都是以相应地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第二,法律关系是人际相互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四,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第五,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秩序;第六,法律关系具有思想意志关系的属性;15 、法律关系的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6.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 、人民2 、阶级3 、民族4 、国家和国家机关5 、个人6 、法人17.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它是指法律关系中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8. 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种类含义:指的是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种类:一、国家权力二、人身、人格三、行为四、法人五、物六、精神产品七、信息19 、执法的含义、执法的基本原则答:一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活动;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二执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2公平合理原则;3效率原则;20. 司法司法的含义司法的特点、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答:一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二司法的特点:1职权法定性;2程序法定性;3裁决权威性;三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1正确,首先是指各级国家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确认的事实要准确;2合法,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法律规定,依法司法;3及时,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及时结案;当代中国司法的原则:1司法法治原则;2司法平等原则;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4司法责任原则;21. 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答:一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二守法的构成:守法的主体:各种法律拟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22. 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答:一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二法律监督的构成:1法律监督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2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3法律监督的内容:一是对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还包括对国家机关制定的非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且,法治国家的目标应当加强对此一方面的监督力度和广度;二是对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23. 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答:国家法律监督体系:1权利监督;2行政监督;3检察监督;4司法监督;社会法律监督体系:1社会的法律监督;2公民的法律监督;3社团的法律监督;4舆论的法律监督;24. 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25.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解释的种类答:一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二法律解释的特点:必要性三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定解释有效解释和任意解释学理解释26.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从法律解释的主体地位及其效力来划分成: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其他解释;27. 法系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答:一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条件特征的不同,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所做的分类;二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2法律结构不同;3法官权限不同;4诉讼程序不同;5法律分类,法律数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有许多不同之处;28. 法治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答:一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二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人治是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领导者的个人能力和素质;人治社会也有法律,甚至有法制,但是统治者自己是不受法律约束的;而法治则是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三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从字面看,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极其实施;狭义的说,它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一种制度;广义的说,它也只是包括法律的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而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法界定的;而法治一词的含义则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不仅普通公民、一般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事,而且,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也要依法办事;尤其是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遵守法律;法律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法治要求法律更全面地、全方位的介入社会生活;法治较于法制,其内涵要更为丰富,更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要求;法制是一种手段,而法治则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而且也是一种价值选择;29.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答:一法治国家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利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二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1 其政治统治模式应该是民主政体形式;2其国家权利结构应该是分工制约的关系;3其社会控制原则应该是服从法律治理;4其经济条件应该是市场经济机制;5其文化条件应该是理性文化基础;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利运行的法律机制;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30. 法与政策的联系1思想内容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2规范效力上的约束与被约束关系;3在实施过程中的相互促进关系;。

法律的可诉性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的可诉性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某市某区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名为“和谐家园”。

在项目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承诺小区内将配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超市、医院等。

然而,在业主入住后,发现开发商并未按照承诺提供上述配套设施,且小区内道路、绿化、排水等基础设施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业主们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履行承诺,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业主们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的承诺是否构成合同条款?2. 业主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可诉性?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的承诺是否构成合同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对小区配套设施的承诺,属于对合同条款的约定。

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基于对开发商承诺的信赖,与开发商达成了购房合同。

因此,开发商的承诺构成合同条款。

2. 业主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可诉性?(1)履行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承诺提供幼儿园、超市、医院等配套设施,且小区内基础设施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

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提供完善的配套设施和修复基础设施。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给业主造成了经济损失,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业主的诉讼请求具有可诉性。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的承诺构成合同条款,其未按照承诺提供配套设施和修复基础设施的行为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承诺,提供完善的配套设施和修复基础设施,并赔偿业主经济损失。

法——法的本体论

法——法的本体论
法——法的本体论
(一)法的概念:法的形态、法的定义、法的 特征、法的本质与法的作用。
(二)法的内容:构成要素(规则、原则和概 念)、部门法和法律体系。
(三)法的形式:法的渊源 、正式法律渊源和 非正式法律渊源、法的效力。
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形态 三种存在形态:制度的法、观念的法和现实
的法
三(三)法律的效力
2、概念的封闭性:法律系统内部的理解,缺 乏外部理解。
(1)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法律效力。
(2)法律的法律效力和非法律规范的法律效 力
3、法律效力与法律资格(legality)的混淆— —一个分析实证主义的理解。
量 (二)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三、法的形式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1、广义:对法的实际运行起决定性影响的任 何因素:法学文献或法学家理论、国际实践、 立法权实施、行政实践、法院实践和国民观 念(一般法律意识)。即社会学的法律渊源。
2、狭义:对法律适用者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或 规范性文件。
3、法律渊源理论问题是宪法问题:主权的构 成和品性。
二(二)法律渊源的类型
1、我国通说: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和法理。 2、国外一种观点:国际规则、宪法、议会法、行
政法规、社会团体章程、集体合同、习惯法、法官 法、法学家法和自然法。 按照渊源形成主体的不同。 3、中国的非正式法律渊源 (1)正式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和规章。法院对不同渊源的权力显示出了 什么? (2)非正式法律渊源:政策、道德、习惯、教规。 不同的效力等级体现了什么? 4、从宪法的高度审视法律渊源问题。
法的存在形态的多样性,导致了法的定义路 径的多样性。如观念的法和法的词源词义的 关系。

法理学简答(知识要点)

法理学简答(知识要点)

法理学简答(一)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律出自于国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2.实现个案正义3.更强理由(三)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1.在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具有三大功能:指导功能、评价功能、裁判功能。

2.法律原则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非规范性的特征。

3.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规范标准用于案件裁判过程,对案件事实进行涵摄,这是法律原则可诉性的根本特点。

(四)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1.内容上,法律规则着眼于共性,法律规则着眼于个性。

2.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适用范围广。

3.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在适用时,不同的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

4.对法官来说,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的自由裁量度要小。

(五)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9)(六)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1.共同性2.冲突性3.补充性(七)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家政策,习惯法。

(9)(八)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理想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九)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1.从结构上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2.从价值上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

3.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割裂对立再到相互一致的过程。

4.从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法律的概念及特征分别是什么

法律的概念及特征分别是什么

法律的概念及特征分别是什么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是由国家或者其他权威机构制定和实施的规则和条款。

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利和管理社会事务。

法律具有一些特征,包括普遍性、强制性和公正性等方面。

法律的概念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制度,借助国家的权力以及其他组织的力量,为社会成员规定了一系列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依法办事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和需求息息相关。

它的目的是为了协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的内容包括各种各样的法规、法律原则、立法文件和司法判例等。

这些法律文件构成了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

法律的特征1. 普遍性法律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规范。

无论身份、地位、社会背景或个人信仰如何,法律都应该适用于每一个人。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循普遍适用的原则和价值观。

2. 强制性法律具有强制性,意味着违反法律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制裁和处罚。

法律规定了行为的界限和规范,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的强制性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3. 公正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该是公正的,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律的公正性体现在对每个人的平等对待和保护,不论其地位、财富或社会地位如何。

法律的目标是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和利益,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4. 可变性尽管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特征,但它也具有相对的可变性。

法律在不同国家和时期可能会有所差异,反映了不同社会和时代的需求和价值观。

法律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求。

5. 统一性法律应该是一种统一的体系,通过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规范来确保社会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合法的法律体系应该有一套明确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

这些法律文件形成了一个统一的体系,确保法律的实施和适用的一致性。

总结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产物,通过国家或权威机构制定和实施的规则和条款确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PPT

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PPT

05 部、委、行、署规章
06 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执行
广义
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 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 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 活动。
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 为行政执法。
狭义
法律适用
国家司法机 关依照法定 职权和程序 适用法律处 理各种案件 的专门活动。
A
封建制 法律
B
一是确立农 民对封建地 主的人身依 附关系; 二是实行封 建等级制度; 三是维护专 制皇权; 四是刑罚严 酷。
法律的历史发展
一、私有财 产神圣不可 侵犯原则; 二、契约自 由原则; 三、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 原则; 四、人权保 障原则。
D
社会主 义法律 资本主 义法律
C
一是以公有制为基 础; 二是以消灭剥削、 消除两级分化、实 现共同富裕为历史 使命; 三是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
案例导入 2 药家鑫交通肇事并故意杀人案 药家鑫是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在一 个深夜,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把伤者刺 杀8刀致死,此后驾车逃逸再次撞伤行人,
后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自首,但
是法院依法判处药家鑫死刑,年仅21岁。
执行死刑,年仅21岁。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
01
法律及其历史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具有科学性和 先进性 体现了党的主张 和人民意志的统 一
坚定文化自信, 推动社会主义 文化繁荣兴盛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制定
科学立法 法律适用 公正司法 法律执行 严格执法 法律遵守 全民守法
法律制定
01 法律
02 行政法规 03 地方性法规
04 单行条例、自制条例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复习必读知识点汇总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复习必读知识点汇总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专题笔记汇总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

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

(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

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

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

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论(4)运行论(5)发生论(6)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 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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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可诉性: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特征之一长期以来,我国法理学界公认:法律作为最有效的社会整合机制之一不同于其上层建筑中的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等特征。

与之相适应,法律具有指引、预测、强制、教育和评价等规范作用。

(注:北京大学法学理论教研室:《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其他同类教科书,如国家教委和司法部组织编写的教村、各大学自行编写的教科书,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这种观点。

);笔者认为:这些特征和规范作用确实真实地反映了法律的属性,但是它们仅从一个角度反映了某些重要方面的属性,而忽略了其他的角度和方面,不能完全反映现代法治的要求。

此说根据有二:(1)从法律概念层面上看,上述特征的出发点和运作中心是国家和政府。

而现代法治国家不仅强调政府的推动作用,更强调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人民主权的落实。

(注:在近期发表的众多文章和1997年法理学年会中,不少学者对以法治国的主体进行了深入探讨。

虽然观点不尽相同,但人民作为法治的主体(至少是主体之一)则是多数学者的共同看法。

)(2)从法律运行层面上看,无论是规范性、国家意志性、还是强制性都暗含着一种自上而下的运行模式,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以治理民众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

(注:有的教科书讲:“一国执政者特别看重法律、制度的作用,以法治国,即为通常所说的法治。

”这种观点显然是这种仅反映从上而下运行方式的法律特征的逻辑归宿。

)因此这些特征表述的不过是这种自上而下的运行模式,即由国家制定,民众执行的单向运行模式。

制定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用其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

;徒法不足以自行。

由文字和规范构成的法律规范不可能自动运行,而要靠法律关系的参与者通过各种主动或被动的行为来实施法律规范,推动其运行。

按照上述单向性的法律特征的观点,我国法学界一般将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运行纳入法律实施这一范畴,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

它包括:法律执行,即由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和法律适用,即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注:有的教科书讲:“一国执政者特别看重法律、制度的作用,以法治国,即为通常所说的法治。

”这种观点显然是这种仅反映从上而下运行方式的法律特征的逻辑归宿。

)在这样一个运行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公民、法人和法律关系的其他参加者似乎起不到什么作用。

如果有的话,他们的作用通常被归入守法这一范畴之中,即社会上的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方式。

(注:有的教科书讲:“一国执政者特别看重法律、制度的作用,以法治国,即为通常所说的法治。

”这种观点显然是这种仅反映从上而下运行方式的法律特征的逻辑归宿。

)如此而言,公民、法人等不具有公权力的法律关系参与人所能起到的作用不过是被动地遵守规则而已。

;由此可见,传统理论对法律特征和作用的论述建立在法律单向运行的模式基础之上,没有为一般民众积极参与法律运行提供充分的理论根据和说明。

如果从传统的法律是国家专政的工具、社会控制或狭义的依法治国的角度而言,这样一种单向的、以国家作为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和监督守法启示者的法律运行方式似乎也无可挑剔。

事实也确实如此,在社会主义民主受到压制和忽视的时期,这种观念长期被人们所接受。

然而,它显然忽略了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且在法律实践中产生了某种偏差和失误。

在高扬社会主义法治旗帜的新时期,这种法律概念和运行模式显然无法准确地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观念的变革)和我国经济体制在市场化道路上的改革(客观环境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为我们重新思考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机会。

;一、法律的双向运行模式是现代法治的要求;按照各国主流法学思潮的看法:现代法治只能以民主制度为基础,是对由国家占主导的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的否定。

它的运作绝不可能采取传统的单向运行模式,即由政府或国家官员立法,并实行从上而下对一般大众的单纯管理、执法和适用法律的模式;而必须采用从一般大众到政府以及从政府到一般大众的不断的立法、规范、监督、反馈和修正的“良性双向运行”(reciprocity)模式(注:Fuller引用社会学家Georg;Simmel;的话说:政府和公众之间有一种相互尊重,如果这种相互关系被破坏,公众也就不必遵守法律了。

Fuller:The;Morality;ofLaw,1964,pp.38-39.Finnis说:法治的理论建立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某种互动关系之上。

这种互动关系具有自身的重要价值,包括双向性和程序公正。

它并非仅仅是实现其他社会目的的手段,故不可为达到其他目的而轻易地被放弃。

Finnis:The;Natural;Law;and;Natural;Ri-ghts,Oxford;Press,1980,p.274.)。

现代宪法主义和行政法的出现就是这种双向运行模式合理性和必要性的佐证。

由此“法治不复仅仅是公民的准则,而且成了统治者所需要遵循的准则。

”(注:W.I.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2页。

)有学者在论述“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的区别时指出:“依法治国并不排除政府以法律作为治国的重要手段,不过它强调的是法律的主导地位:政府必须依据和依照法律所批准的方式来思考和行动,治人者须先受治于法,然后方能治人。

”(注:郑成良、董进宇、霍存福:《论依法治国之法理要义,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22页。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提出的“放权”、“小政府大社会”等提法,以及政治体制改革中提出的扩大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等措施也都反映了我国社会对这种双向法律运行模式的呼唤。

只有在这样一种模式中,人民大众的主动性和积极作用才能发挥出来;法律的民主性和人民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强化;法律及其整个法制的合法性才能真正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法治也才能奠定在坚实的基础上。

;这种双向模式听起来似乎不错。

接踵而来的问题是,如何才能使法律运行的双向模式真正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得以建立呢?套用马克思的老话: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世界只能用物质力量去改变。

良性双向运行的模式不可能仅仅凭藉理论的论述而建立,而且还要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下,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逐步完善和制度的更新而积极推进和建立。

这一模式包括在立法和法律的实施两个层面上的艰苦努力。

因此它的建立和完善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立法的民主化、司法机构的职业化、法律观念的更新、公民权利保障的强化、以及公民参与法律运行程度的提高等方面一整套具体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有关法律特征的思考引起了对法律双向性运行的探讨,而法律双向性的探讨又引发了这众多的方面。

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本文显然无法涵盖这众多的方方面面,不如还是回到对于法律的一个特征的分析上来,希望以此引发人们从新的角度对法律乃至法治的基本特征进行探讨,唤起对法律运行中一个长期被忽视或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层面的关注和研究,从而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认识和相应的制度设计。

;二、法律可诉性作为法律特征的必要性;法律双向运行模式强调一般公众对法律的参与性。

被管理和机械守法虽然也是公众参与法律运行的一种形式,但却非现代法治国家所要求的那种积极参与。

从政治层面而言,这种参与来自民主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从技术层面而言,这种参与来自法律的可诉性(Justiciability),也就是说,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从广义而言,法律规范包括规则、原则和立法意图(注:Dworkin 主张法律不仅包括法律规则,同时包括规则背后的法律原则和立法意图。

只有了解和运用法律原则,才能对法律规则进行完整的解释,从而得出唯一正确的判决。

见Dworkin:Law’s;Empire.)),可以被任何人(特别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

德国法学家坎特罗维其认为:法律是规范外部行为并可被法院适用于具体程序的社会规则的总和(注:Hemann;Kantorowicz:The;Definition;of;Law,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 958,p.79.坎特罗维其在分析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后指出:以内容、国家渊源和强制性来解释法律的特殊性都不甚令人满意,最为明显的区别应是法律的可诉性。

除了坎特罗维其外,本文作者尚未发现其他学者对法律可诉性的论述。

这大概是因为在西方社会中,所有法律都可以在诉讼或争端解决程序中被引为争辩的根据。

因而法律的可诉性是不言而喻的。

这一特点在以判例为主导和基础的普通法系中尤为显著。

作为结果,熟视而无睹,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对其大书特书了。

在普通法制度中,法律的可诉性还可指某一争议是否可以纳入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范围。

例如开创美国司法审查权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就排除了政治决策的可诉性。

)。

在这一意义上,法律的可诉性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应有的特性。

;人们自然会问,既然强制性已经成为法律的特征之一,强制性已经包括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起诉应诉的意思,为什么还要把可诉性单独作为一项特征提出来呢?广义而言,强制性确实包括了诉讼的意思。

但是,这种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暗示着由国家主导的诉讼,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

而现代社会的法律主要是建立在市场基础上、以民商法和行政法为主干的法律体系。

民商法和行政法的运行则有别于刑法的运行。

其区别在于: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主要是由作为当事人的公民和法人启动的;而刑事诉讼则由国家启动。

如果单纯强调强制性,就私法领域而言,市场运行中产生的大量纠纷就会因缺乏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启动程序而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得以解决。

就公法领域而言,政府决策的失误和不断蔓延的腐败就不可能被真正置于有效的法律监督之下。

虽然我们有人大,信访,党纪政纪等多种对政府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的途径,但真正说来,只有诉讼等法律程序才能将政府机构和人员置于与民众平等的地位,对其行为和权力构成强制性约束,确立其人民公仆的观念。

同时,只有通过强调能够激发和鼓励当事人主动性的可诉性,才能使法律成为广大民众手中武器,而非仅仅是政府手中的控制工具;才能体现法律运行中的民主性,建成新型的社会主义法治。

在这一意义上讲,法律的可诉性无法被强制性所包容或取代,因而它是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的法律特征,反映了法治的内在要求。

;传统的法律特征还包括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这一特征能否包容法律的可诉性呢?本文的回答是否定的。

权利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权能。

这一特征主要是指法律关系的静态内容,并没有强调法律本身的动态运作方式,因而无法解释和涵盖法律可诉性所表述的现代法律双向动态运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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