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法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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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与道德的区别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与道德的区别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与道德的区别1.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

法在生成上往往与有组织的国家活动相关,由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

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

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

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或渊源,有肯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因而具体确切,可操作性强;同时,其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余地小,易排斥恣意擅断。

道德无特定、具体的表现形式,往往体现在一定的学说、舆论、传统和典型行为及后果中,其对行为的要求笼统、原则、标准模糊,只具一般倾向性,理解和评价易生歧义。

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

法在特定国家的体系结构基本是一元的,法律上的决策一致是其本性和要求,而这种决策上的一致是通过程序上的正统性达致的。

由於信念和良心是道德的存在方式,因而道德在本质上是自由、多元、多层次的。

与此相关的士法律评价的共通性与道德评价的个体化。

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

法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一般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其所有缜密的设置都主要针对外在行为。

道德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不仅侧重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

5.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

法式程序性的,程序是法的核心。

道德的重心在於义务或责任。

6.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

法与有组织的国家强制相关,通过程序进行针对外在行为,表现为一定的物质结果。

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强制是内在的,主要凭借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

7.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

此外,法的可诉性还意味着争端和纠纷解决的终局性和最高权威性。

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且舆论的评价或谴责往往是多元的。

名词解释 法律的可诉性

名词解释 法律的可诉性

名词解释法律的可诉性法律的可诉性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案件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能够向法院寻求裁决的权利。

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体现了法律作为一种权力的平等和公正的原则。

法律的可诉性确保了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一、法律的可诉性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法律的可诉性要求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公平公正的,不论其社会地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背景。

在法律的眼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享有向法院寻求救济的权利。

2. 法定原则法律的可诉性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基础,只有依法规定的案件才能成为可诉之事。

这个原则确保了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使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3. 案件本身的可争议性原则法律的可诉性要求诉讼案件本身具有可争议性,即在事实、证据和法律解释上存在争议的情况。

这个原则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实质性,避免了滥用诉讼、蔑视法庭的情况发生。

二、法律的可诉性的条件和限制1. 当事人利益直接相关法律的可诉性要求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与案件直接相关,即当事人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才有权向法院寻求裁决。

这个条件避免了无关人士滥用司法程序,维护了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2. 争议需合法法律的可诉性要求争议的主题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如果争议涉及非法交易、非法活动等,法院不会受理此类案件,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共秩序。

3. 适当时机和程序法律的可诉性对寻求裁决的时间和途径提出了一定的限制。

当事人在合法途径和适当时机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确保司法程序的效率和正当性。

三、法律的可诉性的意义和影响1. 保障公民权益法律的可诉性使公民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无论是捍卫个人财产权,还是争议解决,法律的可诉性提供了一个公正和公平的平台,让每个人都能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

2. 维护社会稳定法律的可诉性使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当人们对某个问题产生争议时,他们可以通过合法的司法途径解决,避免了自行维权或采取不理性行为的情况发生。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 1【知识点】法的概念的争议围绕着三个要素,核心是内容的正确性:(1)内容的正确性:强调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符合道德。

(2)权威性制定:强调法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由国家制定。

(3)法的实效:强调法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

2【知识点】围绕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一般区分出两大法学流派:(1)法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2)非实证主义:认为法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即法律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

3●【知识点】传统自然法学强调法的内容的正确性是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也即恶法非法。

3●【知识点】法实证主义只要求权威性制定和法的实效两个要素,围绕这两个定义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流派:(1)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

主张“恶法亦法”。

(2)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

4【知识点】法的特征(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①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们的行为。

②法律是社会规范,调整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

(法律不是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主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①法形成于国家的立法机关,因此,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宗教、政策等的关键区别。

②法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形成,这是区别于道德、习惯等自发演进生成的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①普遍有效性,即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即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效力。

【例如,判决书只能针对特定主体适用,因此不是法律】●②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其内容应当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普法考试参考答案

普法考试参考答案

普法考试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正确答案】 B2、【正确答案】 C3、【正确答案】 A二、名词解释1、普法考试:普法考试是指针对广泛公民进行的法律知识普及和测试的考试。

2、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理解、评价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观念和信仰。

3、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三、简答题1、简述普法考试的重要性。

普法考试的重要性在于:第一,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公民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第二,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因法律知识不足而引发的社会矛盾;第三,促进法治建设,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2、怎样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需要:第一,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让公民了解法律的内容和意义;第二,开展普法教育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第三,鼓励公民参与法律实践,通过亲身经历理解法律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第四,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服务,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等服务,提高公民的法律应用能力。

3、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是什么?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是:第一,指导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为法律推理和解释提供基础和依据;第二,补充法律漏洞,为处理未明确规定的案件提供依据;第三,协调法律体系,为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提供基础;第四,稳定法律秩序,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基础和保障。

四、论述题请结合实际论述普法考试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普法考试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普法考试是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可以使公民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只有当公民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普法考试可以为法治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法治建设需要大量具备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人才,而普法考试可以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部门选拔合格的人才提供重要的参考。

法的本质论

法的本质论

法的本质论法律是社会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本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法的本质论:1.社会性法律是社会调整的一种形式,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

它反映了社会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和利益关系,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法律的社会性意味着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法律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又要促进社会发展。

2.规范性法律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是一种特殊的道德要求。

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标准,明确了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

法律的规范性旨在引导人们的行为,使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的道德标准和公共利益。

3.强制性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违反法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的强制性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的强制性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4.权利义务一致性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要求人们的行为具有义务感和责任感。

权利义务一致性是法律的核心,它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公正和公平的追求。

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同时也要求公民履行相应的义务,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5.正当程序性法规定了社会事务的正当程序,保证了事情的合法性。

正当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办事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以确保事情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的正当程序性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6.可诉性法是可以被起诉的社会规范,是人们权利保护的一种方式。

可诉性意味着法律为公民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的救济途径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手段。

7.法的可预测性法是可以被预测的社会规范,人们可以预先知道违反法律所承担的责任。

法律的明文规定使得人们能够明确自己的行为界限,知道违反法律所面临的后果。

这种可预测性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指引,使得社会更加有序和稳定。

法律的可诉性

法律的可诉性

有关法律特征的思考引起了对法律双向运行的探讨,而法律双向性的探讨又引发了这 众多的方面。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本文显然无法涵盖这众多的方方面面,因而还是回到对 于法律的一个特征的分析上来, 希望以此引发人们从新的角度对法律乃至法治的基本特征进 行探讨, 唤起对法律运行中一个长期被忽视或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层面的关注和研究, 从而 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认识和相应的制度设计。 法律可诉性作为法律特征的必要性 法律双向运行模式强调一般公民对法律的参与性。被管理和机械守法虽然也是公众参 与法律运行的一种形式,但却非现代法治国家所要求的那种积极参与。从政治层面而言,这 种 参与 来自民 主制 度的确 立和 完善; 从技术 层 面 而言 ,这种 参与来 自法 律的 可诉性 (Justiciability) ,也就是说,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规则(从广义而言,法律规范 ( ) 包括规则、原则和立法意图 1 ) ,可以被任何人(特别是公民和法人 0 在解决争义的过程中 (特别是诉讼中)运用的可能性。德国法学家坎特罗维其认为:法律是规范外部行为并可被 ( ) 法院适用于具体程序的社会规则的总和 1 。在这一意义上,法律的可诉性是现代法治国家 的法律应有的特性。 人们自然会问,既然强制性已经成为法律的特征之一,强制性已然包括了按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起诉应诉的意思, 为什么还要把可诉性单独作为一项特征提出来呢?广义而言, 强 制性确实包括了诉讼的意思。但是,这种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暗含着由国家主导的诉讼,其主 要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 而现代社会的法律主要是建立在市场基础上、 以民商法和行政法为 主干的法律体系。民商法和行政法的运行则有别于刑法的运行。其区别在于:民事、经济和 行政诉讼主要是由作为当事人的公民和法人启动的; 而刑事诉讼则由国家启动。 如果单纯强 调强制性, 市场运行中产生的大量纠纷就会因缺乏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启动程序而无法通过诉 讼途径得以解决。同时,只有通过强调能够激发和鼓励当事人主动性的可诉性,才能使法律 成为广大民众手中的武器, 而非仅仅是政府手中的控制机制; 才能体现法律运行中的民主性, 建成新型的社会主义法治。在这一意义上讲,法律的可诉性无法被强制性所包容或取代,因 而它是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的法律特征,反映了法治的内在要求。 传统的法律特征还包括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这一特征能否包容法律的可诉 性呢?本文的回答是否定的。 权利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权能。 这一特征主要是 指法律关系的静态内容, 并没有强调法律本身的动态运作方式, 因而无法解释和涵盖法律可 诉性所表述的现代法律双向动态运作模式。 从法治发展的实际状况看,世界上其他一些法治较为完备的国家的经验也证明法律的 可诉性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特征之一。 英美的普通法自不待说, 它本身就是通过诉讼发展 起来的。美国宪法中司法审查权的出现和发展便是一个最好的例证。可以说,没有诉讼就没 有普通法。在这种制度下,任何法律规范都可以被作为诉讼的根据。大陆法系虽然以成文法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是指在经济法领域中,当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纠纷时,是否能够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问题。

可诉性是诉讼主体享有诉讼权利的基本条件,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保障措施。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涉及到经济主体之间的权益保护。

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会产生各种不同类型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合同权、知识产权等。

当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经济主体应该有权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保障了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涉及到司法机关的作用和职责。

可诉性问题要求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解决经济纠纷,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在经济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可以避免当事人自行采取非法手段来解决争议,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还涉及到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经济法是一种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其核心目标是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只有在经济法的规范下,经济主体之间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市场秩序才能得到维护。

而经济主体之间的纠纷,如果不能通过诉讼解决,则可能导致私下采取暴力或非法手段,破坏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挑战和难点。

经济法的实施涉及到众多的法律法规,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可能存在冲突,使得涉及经济法的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由于经济法领域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受损害的当事人可能缺乏相关的知识和能力来进行诉讼。

司法机关在处理经济纠纷时需要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便能够准确地解决各种经济法问题。

为了解决经济法可诉性问题所存在的难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要进一步完善经济法体系,规范经济活动,提高司法可预见性。

应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以便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司法机关的专业化建设,提高其经济法理论与实践水平。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可诉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可诉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可诉性
1.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从广义而言,法律规范包括规则、原则和立法意图)可以被任何人(特别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

德国法学家坎特罗维奇对法律下的定义:“法律是规范外部行为并可被法院适用于具体程序的社会规则的总和。


2. 法的可诉性有两层含义:
(1)可争讼性。

即:任何人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

法律必须是明确的、确定的规范,才能担当作为人们争讼标准的角色。

(2)可裁判性(可适用性)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

依此,缺乏可裁判性(可适用性)的法律仅仅是一些具有象征意义、宣示意义或叙述意义的法律,其即使不是完全无用的法律或“死的法律”,至少也是不符合法律之形式完整性和功能健全性之要求的法律。

我们径直可以把这样的法律称为“有缺损的、有瑕疵的法律”。

它们减损甚至歪曲了法律的本性。

3.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以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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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法的可诉性
法的可诉性是指一个案件、事件或争议是否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在法律体系中,法的可诉性是一个基本原则,它确保了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法的可诉性的根本原则是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国家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遵守法律的规定,并提供有效的司法程序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因此,法的可诉性是法治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在一个拥有成熟的法律体系的国家中,法的可诉性是得到充分保障的。

公民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诉的方式将自己的纠纷提交给法院或其他有司法权力的机构。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将听取双方的证据和观点,根据法律的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

对于涉及法的可诉性的案件,法院通常会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处理。

起诉方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并将其提交给法院。

被告方也有权利提供自己的证据和辩护材料。

法院将会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并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做出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法的可诉性并非没有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不接受某些特定案件。

比如,某些纠纷可能超出了法院的管辖范围,或者案件涉及国家机密等等。

此外,法的可诉性也不意味着人们可以滥用司法程序来满足个人利益。

法院有权对滥用司法程序的行为进行惩罚,并保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法的可诉性不仅适用于个人之间的纠纷,也适用于与政府相关的诉讼。

在民主国家中,公民有权通过司法程序来挑战政府的决策。

如果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者损害了个人的权益,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对政府的决策进行审查和裁决。

综上所述,法的可诉性是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保了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

在一个拥有成熟的法律体系的国家中,法的可诉性得到充分保障,并被视为法治的具体体现。

然而,法的可诉性并非没有限制,法院有权对某些案件进行排除,以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最终,法的可诉性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和维护权益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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