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法律的可诉性
2017年 1 月中央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7年 1 月中央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说明:试卷号:2094课程代码:00364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一、单项选择题1.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二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这段话中所体现的法学基本原理是(D)。
A.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C.法在本质上体现着社会的共同利益D.法律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亚里士多德曾经对正义作了一个著名的区分。
他将正义区分为(B)。
A.程序正义与自然正义 B.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C.自然正义与社会正义 D.制度正义与个人正义3.某市《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招徕、诱导顾客”。
这一规范属于(C)。
A.授权性规范 B.任意性规范C.确定性规范 D.逻辑性规范4.下列有关判例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
A.判例法就是法院所作的法律解释B.判例法奉行“遵循先例”原则C.在大陆法系,判例法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渊源D.我国最高法院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引进了判例法制度5.区分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标准是,看一定的后果(B)。
A.是否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B.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C.是否产生或变更法律关系D.是否有法律意义6.我国《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某地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涉嫌组织同性恋卖淫案时,将法律规定的“他人”理解为既指女性,也包括男性。
这一解释属于(C)。
A.扩大解释 B.限制解释C.字面解释 D.自由解释7.下列关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发展特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D)。
法律的可诉性

法律的可诉性: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特征之一*王晨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1)这一目标模式的提出标志着治国方略的更新和法律理论上的重大突破。
然而宏观理论的创新不过是一系列更为深入的社会变革的开端。
要想成功地推动这种变革,它还需要更多的具体理论的支撑、具体制度的设立、法律观念的更新,以及相应的行为模式的确立。
否则,宏观理论的创新很可能因为缺乏操作性和具体的实施路径而流于形式。
沿袭这一思路,本文试图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对法律的基本特征重新进行分析;并以此为例,说明法治国家的概念对现行法理学某些观点的冲击和挑战。
文章中的不妥之外希望专家学者斧正。
传统法律基本特征的概念的弊端长期以来,我国法理学界公认:法律作为最有效的社会整合机制之一不同于其上层建筑中的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以及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等特征。
与之相应,法律具有指引、预测、强制、教育和评价等规范作用。
(1)本文作者认为:这些特征和规范作用确实真实地反映了法律的属性,但是它们仅从一个角度反映了某些重要方面的属性,而忽略了其他的角度和方面,不能完全反映现代法治的要求。
此说根据有二:(1)从法律概念层面上看,上述特征的出发点和运作中心中国家和政府。
而现代法治国家不仅强调政府的推动作用,更强调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人民主权的落实。
(2)(2)从法律运行层面上看,无论是规范性、国家意志性,还是强制性都暗含着一种自上而下的运行模式,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以治理民众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
(3)因此这些特征表述的不过是这种自上而下的运行模式,即由国家制定,民众执行的单向运行模式。
制定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用其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
徒法不足以自行。
由文字和规范构成的法律规范不可能自动运行,而要靠法律关系的参与者通过各种主动或被动的行为来适用法律规范,推动其运行。
按照上述单向性的法律特征的观点,我国法学界一般将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运行纳入法律实施这一范畴,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
法律的可诉性: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特征之一

法律的可诉性: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特征之一长期以来,我国法理学界公认:法律作为最有效的社会整合机制之一不同于其上层建筑中的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等特征。
与之相适应,法律具有指引、预测、强制、教育和评价等规范作用。
(注:北京大学法学理论教研室:《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其他同类教科书,如国家教委和司法部组织编写的教村、各大学自行编写的教科书,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这种观点。
)笔者认为:这些特征和规范作用确实真实地反映了法律的属性,但是它们仅从一个角度反映了某些重要方面的属性,而忽略了其他的角度和方面,不能完全反映现代法治的要求。
此说根据有二:(1)从法律概念层面上看,上述特征的出发点和运作中心是国家和政府。
而现代法治国家不仅强调政府的推动作用,更强调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人民主权的落实。
(注:在近期发表的众多文章和1997年法理学年会中,不少学者对以法治国的主体进行了深入探讨。
虽然观点不尽相同,但人民作为法治的主体(至少是主体之一)则是多数学者的共同看法。
)(2)从法律运行层面上看,无论是规范性、国家意志性、还是强制性都暗含着一种自上而下的运行模式,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以治理民众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
(注:有的教科书讲:“一国执政者特别看重法律、制度的作用,以法治国,即为通常所说的法治。
”这种观点显然是这种仅反映从上而下运行方式的法律特征的逻辑归宿。
)因此这些特征表述的不过是这种自上而下的运行模式,即由国家制定,民众执行的单向运行模式。
制定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用其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
徒法不足以自行。
由文字和规范构成的法律规范不可能自动运行,而要靠法律关系的参与者通过各种主动或被动的行为来实施法律规范,推动其运行。
按照上述单向性的法律特征的观点,我国法学界一般将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运行纳入法律实施这一范畴,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
论法律的可诉性与宪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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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报 ( 学社会科 学版) 哲
J u n l0 a g iUnv ri P i s p ya d S ca ce c ) o r a fGu n x iest y( hl o h n o ilS in e o
着普 通 法律 能够 进入 诉讼 或 非诉讼 程 序 的属性 。贯 彻 和运 用法 的可 诉性 有利 于 在法 治 的框架 下 运用诉
讼法 律 程序 和替 代 性 纠 纷解 决 机 制 解决 纠纷 , 缓解
社会 矛 盾 。
仲 裁机 构 中) 过 争议 解 决 程 序 ( 别 是诉 讼 程 序 ) 通 特 加 以运 用 的可 能性 。 ] 与 此 类 似 的观 点 认 为 , 的 [1 1。 法 可诉 性 是指 : 法所 必备 的 为 了判 断社会 纠 纷 的是非 “ 而使 纠纷 主 体 可 诉 求 于 法 律 公 设 的 判 断 主 体 的 属 性 , 是 法 的 基 本 属 性 之 一 。 [2另 一 种 观 点 则 认 它 ,。 ,]
会行 为 的可 诉讼 性 , 时还 包 括 法 律 本 身 的可 争 讼 同 性 。3柏 律本 身 的可争 讼性 , [1 法 ] 是指 立 法 和抽 象行 政 行 为可 以诉 诸 司法 审查 , 应 当是 “ 这 可诉 性” 念 的 概
收 稿 日期 :0 9 0— 9 2 0 —1 0
以从 归 根结 底 的意 义 上 说 , 律 的可 诉 性 本 质 上 是 法
这 一概 念可 以从 以下 几 个方 面来 把握 : 其 一 , 律 的 可诉 性 归 因于 纠 纷 当事 人 的 自愿 法 选择 , 果 当事 人选 择 了法律 诉讼 , 如 就意 味着 舍弃 了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 1【知识点】法的概念的争议围绕着三个要素,核心是内容的正确性:(1)内容的正确性:强调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符合道德。
(2)权威性制定:强调法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由国家制定。
(3)法的实效:强调法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
2【知识点】围绕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一般区分出两大法学流派:(1)法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2)非实证主义:认为法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即法律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
3●【知识点】传统自然法学强调法的内容的正确性是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也即恶法非法。
3●【知识点】法实证主义只要求权威性制定和法的实效两个要素,围绕这两个定义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流派:(1)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
主张“恶法亦法”。
(2)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
4【知识点】法的特征(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①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们的行为。
②法律是社会规范,调整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
(法律不是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主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①法形成于国家的立法机关,因此,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宗教、政策等的关键区别。
②法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形成,这是区别于道德、习惯等自发演进生成的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①普遍有效性,即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即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效力。
【例如,判决书只能针对特定主体适用,因此不是法律】●②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其内容应当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名词解释 法的可诉性

名词解释法的可诉性法的可诉性是指一个案件、事件或争议是否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在法律体系中,法的可诉性是一个基本原则,它确保了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法的可诉性的根本原则是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国家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遵守法律的规定,并提供有效的司法程序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因此,法的可诉性是法治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在一个拥有成熟的法律体系的国家中,法的可诉性是得到充分保障的。
公民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诉的方式将自己的纠纷提交给法院或其他有司法权力的机构。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将听取双方的证据和观点,根据法律的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
对于涉及法的可诉性的案件,法院通常会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处理。
起诉方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并将其提交给法院。
被告方也有权利提供自己的证据和辩护材料。
法院将会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并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做出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法的可诉性并非没有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不接受某些特定案件。
比如,某些纠纷可能超出了法院的管辖范围,或者案件涉及国家机密等等。
此外,法的可诉性也不意味着人们可以滥用司法程序来满足个人利益。
法院有权对滥用司法程序的行为进行惩罚,并保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法的可诉性不仅适用于个人之间的纠纷,也适用于与政府相关的诉讼。
在民主国家中,公民有权通过司法程序来挑战政府的决策。
如果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者损害了个人的权益,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对政府的决策进行审查和裁决。
综上所述,法的可诉性是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保了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
在一个拥有成熟的法律体系的国家中,法的可诉性得到充分保障,并被视为法治的具体体现。
然而,法的可诉性并非没有限制,法院有权对某些案件进行排除,以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最终,法的可诉性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和维护权益的途径。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一、法律的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和共有特征特有特征1、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内容3、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具有可诉性,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定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1)可争讼性,是指法律可以用来起诉、辩论以及其他权利的救济依据。
(2)可裁判性,是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
5具有程序性:立法、执法、司法、选举、监督共有特征:1规范性: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2、概括性(普遍性、普遍适用性):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法的效力的广泛性:法律的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人和事。
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无一例外受法的保护,违法行为受到制裁。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法律在同样条件下可以反复使用.法不能为某一特殊事项或行为而制定,也不能因一次性适用而终止生效.二、法律的发展规律1、神法人法2、身份的法契约的法3、不成文法成文法4、族群之法世界之法三、法律移植1概念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法律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4)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3.法律移植的特点(1)不同国家之间的横向交流(2)以输入国对被移植国的法律的研究、分析和评价为前提(3)包含引进、吸收、同化和改造等方式和程序.4、影响法律移植的因素(1)自然因素:地理、气候、人口(2)经济因素:经济体制、经济发达程度、所有制(3)政治因素:意识形态、政体、国体、权力配置(4)文化因素:民族文化背景、法律文化四、法律渊源与当代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概念(1)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法源。
法的本质论

法的本质论法律是社会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本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法的本质论:1.社会性法律是社会调整的一种形式,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
它反映了社会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和利益关系,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法律的社会性意味着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法律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又要促进社会发展。
2.规范性法律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是一种特殊的道德要求。
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标准,明确了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
法律的规范性旨在引导人们的行为,使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的道德标准和公共利益。
3.强制性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违反法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的强制性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的强制性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4.权利义务一致性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要求人们的行为具有义务感和责任感。
权利义务一致性是法律的核心,它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公正和公平的追求。
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同时也要求公民履行相应的义务,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5.正当程序性法规定了社会事务的正当程序,保证了事情的合法性。
正当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办事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以确保事情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的正当程序性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6.可诉性法是可以被起诉的社会规范,是人们权利保护的一种方式。
可诉性意味着法律为公民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的救济途径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手段。
7.法的可预测性法是可以被预测的社会规范,人们可以预先知道违反法律所承担的责任。
法律的明文规定使得人们能够明确自己的行为界限,知道违反法律所面临的后果。
这种可预测性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指引,使得社会更加有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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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法律的可诉性
法律的可诉性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案件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能够向法院寻求裁决的权利。
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体现了法律作为一种权力的平等和公正的原则。
法律的可诉性确保了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一、法律的可诉性的基本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的可诉性要求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公平公正的,不论其社会地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背景。
在法律的眼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享有向法院寻求救济的权利。
2. 法定原则
法律的可诉性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基础,只有依法规定的案件才能成为可诉之事。
这个原则确保了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使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3. 案件本身的可争议性原则
法律的可诉性要求诉讼案件本身具有可争议性,即在事实、证据和法律解释上存在争议的情况。
这个原则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实质性,避免了滥用诉讼、蔑视法庭的情况发生。
二、法律的可诉性的条件和限制
1. 当事人利益直接相关
法律的可诉性要求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与案件直接相关,即当事人自身权益受到
了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才有权向法院寻求裁决。
这个条件避免了无关人士滥用司法程序,维护了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2. 争议需合法
法律的可诉性要求争议的主题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如果争议涉及非法交易、非法活动等,法院不会受理此类案件,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共秩序。
3. 适当时机和程序
法律的可诉性对寻求裁决的时间和途径提出了一定的限制。
当事人在合法途径
和适当时机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确保司法程序的效率和正当性。
三、法律的可诉性的意义和影响
1. 保障公民权益
法律的可诉性使公民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无论是捍
卫个人财产权,还是争议解决,法律的可诉性提供了一个公正和公平的平台,让每个人都能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
2. 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的可诉性使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当人们对某个问题产生争议时,他们
可以通过合法的司法途径解决,避免了自行维权或采取不理性行为的情况发生。
法律的可诉性为社会稳定提供了一个重要保障。
3. 增强法治建设
法律的可诉性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体现了法律对每个人的约束力和
保护力,促进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形成。
法律的可诉性的健全和完善,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起来,法律的可诉性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石,源于现代人权思想和法哲学的理念。
它确保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平等的司法保护。
同时,法律的可诉性是社会秩序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为法治社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