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技术规范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 2011)》表3.2.2 执行。
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第七条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他公共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第九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据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 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参考二)按照规划要求需实施整体改造的,按整体范围核定三)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应以市政府审批的用地范围划(四)项目用地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宜将零星用地统一纳入规划用地范围内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用地条件明显受限,或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 平方米。
禹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禹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乡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并考虑用地的兼容性。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用地性质的兼容,是指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一致时,规划用地性质具有的多种选择。
具体用地可兼容的性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表一及具体申请内容研究确定。
表一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备注:1、√表示适建;×表示不适建;○有条件适建,由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表中未列出的其他建设用地不能设置与其他用地性质不同的建设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九条建筑容量的控制内容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十条居住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应超出表二规定的参考值;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宜超出表三规定的参考值;工业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有关规定对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录入:admin 2009-9-11 人气:9732009年9月1日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活动。
德州市规划区是指原德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县(市)的相应地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并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适用原则】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已批准上述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四条【内容组成与效力】本规定由条文内容和附录组成,附录中的附表、附图、术语解释和计算规则等与条文内容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须一并遵守。
第一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五条【用地性质分类】本规定中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性质实施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的规划管理。
(目前可参照新修订版执行)第六条【用地性质确定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须符合上一级规划。
第七条【用地范围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结合用地现状合理确定。
第八条【用地规模控制】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限制零星插建项目。
旧城区小于5000平方米、新城区小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用地,应按相应要求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版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表 3.2.2 执行。
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第七条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第九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据。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参考。
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之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六⼗⼆条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由所在地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既是编制城乡规划的基础依据,⼜是依法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为,以及政府和社会公众对规划制定和实施进⾏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涉及的各项建设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规划中各项建设指标不得突破国家标准确定的指标控制值;政府和公众要通过与国家有关标准的对照,清晰判断规划内容是否合法,建设⾏为是否符合要求;承担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违背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依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要承担被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赔偿等法律后果。
城乡规划标准建设⼯作逐步⾛上正轨,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
1990年7⽉,建设部发布了国家标准《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随后⼜相继公布了《城市⽤地分类代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
1993年,建设部完成了《城市规划标准规范体系》,经过2003年和2006年两次修订后,形成了《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部分)》)。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考试⼤|系共分为三个层次。
第⼀层为基础标准,是指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具有⼴泛指导意义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图形、模数、基本分类、基本原则等的标准;第⼆层为通⽤标准,是针对某⼀类标准化对象制定的覆盖⾯较⼤的公共标准;第三层为专⽤标准,是指针对某⼀具体标准化对象或作为通⽤标准的补充、延伸制定的专项标准。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共包括城乡规划技术标准48项。
其中基础标准6项,通⽤标准11项,专⽤标准31项。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泉城特色,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和市政规划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规划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规划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保护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通知-张政发〔2018〕12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通知张政发〔2018〕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现将《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31日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永定区和武陵源区城市、乡镇以及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慈利县和桑植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审批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
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依照国家现行规范、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一)城市用地分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相关要求,用地分类中未列入类别的项目,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二)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应以其实际主要使用功能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五条建设用地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范围的,根据附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六条建设用地容量指标(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指标;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容量指标原则上应按附表2《建设用地容量控制指标表》执行。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
各县(市、南岳区)的各项建设工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提出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控制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
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六条凡需要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建设用地应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提出规划条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用地界线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一)规划用地界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并尽可能的与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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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第一节技术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1、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大类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以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等10大类。
2、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关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类主要用地,本标准还规定了其他单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分别为:居住用地18.0-28.0m2/人(其中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16.0 m2/人),工业用地10.0-25.0 m2/人(其中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不宜大于3.0 m2/人),道路广场用地7.0-15.0 m2/人,绿地大于等于9.0 m2/人(其中公共绿地大于等于7.0 m2/人,对于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5.0 m2/人)。
上述四大类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一下规定控制:居住用地20-32%、工业用地15-25%(对于没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比例不宜超过30%)、道路广场用地8-15%、绿地8-15%。
《防洪标准》GB50201-941、城市防洪标准: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大于等于150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防洪标准为大于等于200年大于50万人小于150万人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为100-200年大于20万人小于50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为50-100年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般镇,防洪标准为20-50年第二节技术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1、规划设计基本要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
起规划组织结构采用多种组合形式。
2、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2类。
其中居住区用地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4类。
3、住宅: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为基础,老年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对旧区改造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H的标准。
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
4、公区服务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
5、绿地:居住区内绿地应该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区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 m2/人,小区不少于1 m2/人,居住区不少于1.5 m2/人;旧区改造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6、道路:居住区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
道路宽度: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小区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要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的不宜小于10M;组团道路路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路宽不宜小于2.5M。
7、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2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2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置不小于4M*4M的消防通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1、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人口特大规模的城市,应该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2、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 km/km2.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
3、城市货运交通: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部分,货车场站选址应靠近主要货源点,并与货物流通中心相结合。
货运道路应满足城市货运交通的要求,以及特殊运输、救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与货物流向相结合。
4、城市道路系统与道路交通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城市道路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应为15-20%。
5、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m2计算。
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聚集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M2。
6、城市公共停车场应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
城市公共加油站其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1、道路绿化规划: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园林景观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2、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3、道路绿带设计: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树冠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4、交通岛、广场和停车场绿地设计: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
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
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的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5、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规定:小型汽车为2.5M,中型汽车为3.5M,载货汽车4.5M。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1、地下敷设: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处理原则为: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2、直埋敷设的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在严寒或寒冷地区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其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以外的地区是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覆土深度;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
3、沿城市道路、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路线平行。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相对固定。
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布置依次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4、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其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同管线间分别有不同的控制要求。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2、给水规范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1、城市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2、排水体制: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和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合流制排水体制应适用于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留式合流制。
3、城市污水量宜根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该系数一般为0.7-0.8。
4、径流系数在城市建筑密集区(城市中心区)为0.6-0.85,城市建筑较密集区(一般规划区)为0.45-0.6。
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5、排水管的设置应注意:排水管道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水、污水汇集的地带;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规划期排水规划的最大秒流量,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
6、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在城市水系的下游并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在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靠近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地段;应有方便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1、城市用电负荷可分为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等四类。
2、城市电网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其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的下列规定:500、330、220、110、66、35、10KV和380.220V。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1、城市用地竖向规划的主要内容:制定利用与改造地形的方案;确定城市用地坡度、控制点高程、规划地面形式以及场地高程;合理组织城市用地的土石方工程和防护工程;提出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景观的规划要求。
2、规划地面形式:根据城市用地性质、功能、结合自然地形,规划地面形式可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
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3、城市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城市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较好且相对平坦、完整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15%;居住用地宜小于30%;工业、仓储用地宜小于15%。
4、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