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办法 (一)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提速,农村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成为一个必然趋势。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包括政策不明确、管理混乱、利益分配不公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也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有助于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00字】1.2 问题意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其意义重大。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有利于解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难题,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增加农民收入。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解决还关系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字数:149】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分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探讨其中存在的困难和瓶颈,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通过研究目的的明确,可以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指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升。
通过研究目的的设定,还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和研究者更好地把握研究的方向和重点,确保研究成果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研究目的的明确性是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研究深入开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推动相关政策和措施得以实施的基本保障。
2. 正文2.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定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使用和经营的土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产业发展、农村居民建房等目的的土地。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津政办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15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24日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和自然资源部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分类别、有级差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平衡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收益;保障入市土地权能,盘活空闲、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通过试点,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全面深化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制度、政策和措施保障。
二、试点任务(一)强化规划引领作用1.推进规划编制。
加快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统筹并合理安排入市的规模、布局、开发强度和开发时序等,完善功能配套,促进集聚发展,探索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规划编制方法。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武清区人民政府、静海区人民政府、蓟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几个问题,你都知道吗?

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的⼏个问题,你都知道吗?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的建设⽤地市场,根据新《⼟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和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相关的⽂件规定,⼭东省曹县于近⽇发布《曹县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暂⾏办法》。下⾯我们就结合该《办法》以及《⼟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就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如何⼊市等相关的问题来为⼤家浅析⼀下
何为集体经营性建设⽤地? 该《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地,是指依法取得并在国⼟空间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确定为⼯矿仓储、旅游、健康养⽼等经营性⽤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地。
需要注意的是,该集体建设⽤地不包括居住⽤途的集体建设⽤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原则 另外,该《办法》第三条就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原则作了详细的规定。在农村集体⼟地所有权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优先使⽤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严格控制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地规模。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使⽤权按照依法、⾃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实⾏有偿、有期限、可⼊市的使⽤制度。
集体经营性建设⽤地是当前我国⼟地改⾰的重要⽅⾯,⽽集体⼟地⼊市,则是破天荒的⼤变⾰,国家推⾏这⼀改⾰的⽬的,其实就在于让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不需要再像过去那样先征收为国有,⽽是通过城乡建设⽤地“统⼀市场、同权同价”,增加产业⽤地,提⾼农民收⼊,改变原先地⽅相关部门通过⼟地财政增收的办法。
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如何⼊市? 所谓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就是指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使⽤权出让、出租,实⾏,与国有建设⽤地使⽤权同等⼊市、同权同价。
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的⽅法,⼀般有出让、出租、作价出资(⼊股)及转让、转租等⽅式。 根据《⼟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业、商业等经营性⽤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使⽤。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成为当前热门的话题,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原为农村集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城镇居民或其他主体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安排。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政策、法律、社会和经济等方面入手,分析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
一、政策与法律问题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体系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政策方面,一些地方在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时,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导致土地入市过程中出现乱象,严重影响农村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
在法律方面,当前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仍然较为模糊,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上存在许多不足和漏洞,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政策法律体系,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程序和管理,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法规,明确土地入市的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土地入市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还需规范土地入市的各项操作,建立健全土地交易的信息发布和监管机制,防止土地交易中出现腐败和违法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社会问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一个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的社会问题,社会因素也是制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集体所有,其利益关系牵涉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在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对农民权益保护不力、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导致农民对土地入市过程中的利益分配缺乏信任,难以接受。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4•【字号】庆政办发〔2015〕170号•【施行日期】2015.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庆政办发〔2015〕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引导,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布局(一)强化用地规划管理。
一要抓好规划编制。
国土、发改部门要抢抓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持陕甘宁革命老区脱贫致富政策落实的机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中,与《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和市县扶贫开发规划充分衔接,将精准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灾后重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民生环保项目列入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十三五”发展规划,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精神和相关政策要求,加强精准扶贫项目用地保障。
二要抓好规划实施。
各县(区)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强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作用。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利用空闲地、废旧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对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要在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县(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审批。
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实施意见

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登记主体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报用地,并重新签订入股、联营合同和项目投资发展监 管协议。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擅自转卖、转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据合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三)村级民主决策。严格执行《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严格落实村级重大事 项“五议两公开”制度。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按规定进行公 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入股、联营对象。
(四)项目立项。发改等有关部门出具立项文件或者项目备案赋码。
四、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7月8日后实施,印发之日至7月8日期间参照执行。
五、本实施意见出台后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
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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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供应。资规部门应及时将集体土地使用方案提交市土地(矿产)集体会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 将土地供应给共同举办的企业。
(六)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到期或项目终止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无偿收回,其 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或按入股、联营协议的约定予以补偿。
三、监督监管
编制入股、联营方案时应同步制定投资发展监管协议。集体建设用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投资发展监管协议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与方案同步报送乡镇(街道)和市相关部门 审核;入股、联营双方签定入股、联营合同时,同步与乡镇(街道)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乡镇(街道)作为农 村集体资产监管方。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2023年3月1日,歙县正式被国家纳入安徽省11个试点县之一。
通过近一年来的试点工作,虽然我县在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工作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闲置厂房和农房的收购难;二是缺乏存量建设用地认定标准;三是有的存量建设用地因形状不规则,难以开发盘活利用;四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收购农房资金。
本研究提出了如何解决闲置农房收购、出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认定标准、存量建设用地因形状不规则难以开发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收购资金等对策。
这些对策有助于推动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的顺利进行,盘活农村闲置土地,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目标。
一、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的背景和意义2022年11月,国家出台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在保留原来33个试点县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用两年左右时间再开展新一轮试点(试点县具体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省份县数量的10%)。
2023年3月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正式将歙县纳入安徽省11个试点之一。
这一政策的出台,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集体土地入市,可以实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其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此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还可以促进农村社会的进步,推动农村现代化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
因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于实现农村振兴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2.1 闲置厂房和农房的收购难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面临着闲置厂房和农房收购难问题。
一是由于土地权属、土地流转机制等方面的限制,很多农村集体土地无法顺利流转,造成了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二是存量建设用地存在分布散而乱问题,基础设施不全,面积小而散,大多与宅基地、农用地混杂在一起,收储成本偏高;三是个别群众思想还未跟上时代步伐,“穿新鞋,走老路”,认为祖上留下来的房子,宁可倒,不能卖(或流转),导致农村有大量的众房,成为残垣断壁,不能盘活利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18•【文号】财税[2016]4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土地增值税正文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河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我们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6年4月18日附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确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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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办法 (一)
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办法》的
通知。
该通知旨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保护集体
所有权利益,在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序利用和保障农民权
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一、背景分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农村地区建设用地需求量也日益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问题逐渐凸显。
因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旦被征用或者挂牌出让,涉及到的不仅是
集体利益,同时也涉及到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利益。
因此,加强对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
规范:
1、确立农民集体所有权利益。
办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
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内部协议约定实行自愿或者平等互换,不得以任何
形式转让集体所有权。
同时,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进行分割、转让集
体所有权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2、健全用地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办法
明确了用地入库、招供申请、供地管理等一系列制度。
3、保障农民权益。
为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在用地征收及招供过程中,
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尊重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同时,在用
地交付后,要加强农民的土地抵押权和保险权等方面的保障。
4、推进可持续发展。
为保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持续发展,
在用地过程中,需要加强生态保护,重视土地的保育和环境的保护,
以确保农村的生态环境安全。
三、意义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进乡村振兴,保护农民权益,实现用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具
体来说,它提升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治理水平和透明度,有
利于提高农民的土地利用效率,保障了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推动了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四、展望未来
从长期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问题还需进一步完善。
我
们需要建立一个更加规范、科学有序的用地管理模式,加大农村土地
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力度。
在保障农民集体土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政
策引导,促进农业产业化、乡村旅游、特色种养殖等领域的发展,提
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