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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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48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48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482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京地税计[1998]311号),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税收票证的安全,市局曾下发《关于加强对委托代征代售单位、扣缴义务人税收票证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计(2001)34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扣缴义务人使用、保管重要凭证的管理工作,并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领取手续作了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

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

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

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分代扣代缴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税收票证的领取手续,没有及时取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使得纳税人被代扣税款后,不能取得“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引起纳税人强烈不满,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产生不良影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粤国税函[2004]624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624号)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票证管理中心)反映。

2004年12月28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我省国税系统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职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主要职责是开展税收宣传,接受纳税人的咨询,提供税收业务辅导、资料查询及受理纳税人的投诉、举报,推动电子税务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分工我省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由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总体协调,省局征管处负责日常的协调,省局票证管理中心负责后台管理工作。

各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由市局征管科(信息中心)负责。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对此项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值守人员归市局征管科(信息中心)管理。

人员要求热爱税收工作,熟悉税收业务,普通话标准,吐字清晰。

省局不设人工坐席。

三、服务准则(一)文明礼貌。

坚守工作岗位,遵守服务规范,使用普通话,严格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禁止使用文明忌语,耐心细致地倾听纳税人的需求,悉心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咨询问题,任何情况下不得与纳税人发生争吵。

不得占用热线电话接听私人电话、与人聊天,不准在工作间内喧哗、谈笑、任意串岗等。

(二)首问负责,纳税人首次通过热线联系到的受理人员,必须负责为纳税人提供所需要的税收服务,不得推诿、怠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12.22•【字号】湘国税发[1997]037号•【施行日期】199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37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凡直接将查补税收解缴入库的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应对照执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对以前已将查补税收直接解缴入库的所属稽查局进行对照检查,不合规定的应立即纠正。

附件:1.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略)2.催缴税款通知书;3.关于对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要求。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严肃税收法纪,加大税务稽查工作力度,有效地遏制税收流失,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补税收缴库的通知》(湘国税函(1997)26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省稽查局)担负着全省国税稽查管理工作,专项稽查的组织实施,重大案件和举报案件的查处,省级收入企业的日常稽查和两年以上欠税的催缴等工作职责。

省稽查局的稽查工作可采取直接稽查或委托稽查的方式。

二、稽查局直接稽查办案或委托稽查办案都必须在向被查单位下发《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的同时填制《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表式见附件1)。

三、《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不少于一式四份(委托稽查办案的另增加一份),属于查补税款的,其中一份交财政作结算资料,一份交省稽查局税收会计作税收会计核算资料,属于查减税款的,其中一份交被查单位所在地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抵、退依据和征管资料,一份交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作税收会计核算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预算科目变更后税收会计和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预算科目变更后税收会计和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预算科目变更后税收会计和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标 签】税收会计和票证处理,预算科目变更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7﹞197号【发文日期】1997-12-25【实施时间】1997-12-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8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已修订完毕,并由财政部下发各地。

与1997年相比,1998年预算收入科目主要作了以下调整:一是改变多年来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等划分类级科目和按税种设置“款”级科目的办法,直接将税收收入按税种设置“类”级科目;二是在部分“类”级科目下增设了按经济类型划分的“款”级科目。

为保证新预算科目的顺利实施,现将预算科目变动后的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收会计处理 为保持税收会计科目的相对稳定,减少预算科目变动后对税收会计核算工作量的影响,1998年税收会计的“工商税收”类总帐科目暂维持不变,其核算内容仍按《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内容执行。

“入库”类总帐科目原则上不按经济类型设明细科目,其明细科目按新的预算收入“类”级科目和入库税金会计报表的项目要求设置。

另外,在税收会计科目中取消有关“能交基金”和“调节基金”的总帐科目,其清欠收入列入“其他收入”类科目核算。

二、税收票证填写要求 为满足国库部门分经济类型核算入库税金的要求,各种税收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的预算科目“款”、“项”栏都应严格按1998年预算收入科目的“款”级科目和“项”级科目名称分别填写。

以上规定,请各地抓紧布置。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5.14•【字号】武地税发[1998]141号•【施行日期】199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141号)各分、县局:为了进一步落实市地税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各项要求,结合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促进地税部门和税务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行为。

依照《征管法》、《市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地税部门和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由于主观上的原因和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市局以上(含市局)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依照本规定应当追究其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地方税务系统各级税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追错)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自负、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过错与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追错工作由市、分县局两级地方税务部门的追究委员会(以下简称追错委)负责。

追错委在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法规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法规、监察、人教、征管、税政、计财、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

追错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法规部门领导兼任,并明确专人办理追错工作的有关事务。

第六条各级追错委的职责:(一)领导、组织、监督、检查本级税务机关的追错工作;(二)审批、调查、核准、复审追错案件和作出追错决定;(三)提出防止和减少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过错的建议,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式样及有关事项通知,统一农业税收票证【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02﹞96号【发文日期】2002-10-28【实施时间】2002-10-28【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我省全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政策和农业税收征管方式已经发生根本变化,原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已不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征管的需要。

根据我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农业税收征管“三个转变”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后,省局重新设计了全省统一的农业税收票证、文书式样,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统一的农业税收票证分为计算机填开式和手工填开式两种,全省统一的农业税收文书为手工填开式一种。

计算机填开式的农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契税完税证、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由省局统一印制,并按照川农税电[2003]+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其余农业税收票证、文书由市、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并按照省局确定的编号方法进行编号。

各地不得将票证文书的印制权下放,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统一式样、规格、联次和要求印制,不得更改和变通。

各种票证、文书式样、规格、联次和填写要求附后。

二、农业税收完税证、农业税收税款退税凭证、纳税保证金收据、罚款收据和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等票证的纳税人收执联,必须在台头中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制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印模底片刻制印模,不得改变内容、字体、颜色和规格。

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减免通知书和农业特产税纳税通知书、耕地占用税减免通知书、契税纳税通知书、契税减免通知书,分别在存根联、通知联台头中央和骑缝线中央套印“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监制章”。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浙地税函[2006]480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80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三”工作措施,切实加强税源管理,省局制订了《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出租房产的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省范围内出租房产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出租房产行为是指将房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以及承租人将租入房产再出租的转租行为,包括:(一)个人将房产出租给单位、个人用于居住的行为;(二)个人将房产出租给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利用个人自有房产从事个体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除夫妻、直系三代内的亲属外),视同房产出租。

第三条房产所有权人(个人)为房产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所有权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范围内常住的,由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相关税费。

房产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房产所有权人取得联系。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地税局有关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地税局有关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地税局有关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乌地税函[2008]438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船税,税收征管正文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地税局有关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乌地税函〔2008〕438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现将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2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协作配合,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方式,使纳税人知晓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的相关规定。

同时,一方面做好与保险机构的协作与配合工作,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进一步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做好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的协调工作,避免公安交管部门对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程序上的冲突,应做到公安交管部门见到已完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视同见到车船税税票;见到《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视同见到《减免税手册》,给予办理车辆落户、检验手续。

二、有关《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使用问题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仍需要另外开具完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缴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加盖《完税凭证已开具》专用章,而不能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

《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要求开具、使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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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内地税发[2002]12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2]123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后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2002年12月30日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安全完整及时入库和征收业务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税收票证在税收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稽核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和凭证(不包括农牧业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办理退还税款的完税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又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监督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征收检查管理的原始资料。

第三条税收票证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手续对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和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和检查等各个环节和过程进行的管理。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地税机关和所属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和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所有税收票证承印企业在印制、保管及发运税收票证过程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全区各级地税机关的计划会计统计征收部门(以下简称计征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盟(市)级、旗(县)级地税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正式国家公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票证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事先征得上级地税机关计征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局)计划会计统计征收处(以下简称计征处)主管全区地方税务系统(以下简称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总局制定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解释全区地税系统的税收票证管理有关办法及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二)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的设计、印制和发运工作。

(三)负责对税收票证承印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及备案。

(四)负责总局印制的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

(五)组织全区地税系统的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全区地税系统税收系统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使用,对有关的业务问题进行解释。

(七)组织全区地税系统税收票让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及业务培训工作。

第六条各盟(市)级地方税务局计征部门主管本地区税收标证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总局下发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区局制定的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并监督相关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使用、销毁管理工作,按季与所属旗(县)级地税机关进行对账,确保税收票证的安全。

(三)负责区局授权的有关税费票据和税收会计、票证核算使用的凭证、账簿、表格的印制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并监督下级机关的自查工作。

(五)负责本级库存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

(六)根据区局授权对所在地的区局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及业务培训工作。

第七条旗(县)级地方税务局计征部门主管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票证管理制度,对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使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和损失进行严格的管理,保证票证及时供应及票款的安全。

(二)指导和监督所属基层地税机关正确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并定期进行检查。

(三)负责本级库存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

(四)负责组织本级地税机关税收票证核算、票款审核、结报缴销工作,并监督指导所属基层地税机关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的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第八条基层地阁机关票证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工作,保证票证及时供应,确保税款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监督管理税务征收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证,防止占压、挪用、贪污国家税款,确保票款安全,督促税款及时解缴入库。

(三)对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使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和结存进行严格的核算,定期对税收票证进行盘点。

(四)对停用、作废的税收票证及时进行收缴清点,封存上缴上级地税机关。

(五)组织本单位税收票证自查工作。

第九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在年度结束后二十日内向上级地税机关报送年度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总结。

第二章税收票证种类第十条全区地税系统现使用,由总局负责印制发放的税收票证为印花税票。

按其票面金额分为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等。

第十一条全区地税系统现使用,按总局规定格式,由区局统一印制管理的税收票证有:一、税收通用缴款包。

包括手工票和计算机票。

二、税收通用完税证。

包括手工票和计算机票。

三、税收定额完税证。

包括六种面值的完税证:分别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

四、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五、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六、税收罚款收据。

七、税收收入退还书。

八、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第十二条全区地税系统现使用,按总局规定格式,由区局统一印制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它凭证有:一、车船使用税标志,按标志内容不同分为完税标志和免税标志两种。

二、税票调换证。

三、纳税保证金收据。

四、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第十三条全区地税系统现使用,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各种票证专用章戳有: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第十四条根据有关规定由各级地税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的票证为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第十五条根据有关规定由区局统一设计、印制发放的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凭证有扣缴税款通知书、代征手续费领据和其它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凭证。

第十六条全区地税系统现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监制,区局统一设计格式印制管理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证有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社会保险费现金缴款凭证。

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主要用于缴费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包括手工票和计算机票。

社会保险费现金缴款凭证主要用于缴费凭证主要用于缴费人采用现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包括手工票和计算机票。

社会保险费现金缴款凭证主要用于缴费人采用现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包括手工票和计算机票。

第十七条由区局授权各盟市(市)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管理使用的税费票据有两种:地方教育附加费收据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缴款书。

第十八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对本办法所列的各种税收票证的颁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及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

其中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印花税票、税票调换证、社保费现金缴款凭证及其它可收取现金的税收票证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第三章税收票证印制第十九条凡全区统一格式,用于地税系统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各种税收票证和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它凭证、标志及票证专用章戳由区局统一按规定组织印刷和制作,未经授权,各地一律不得擅自印制。

第二十条为了加强对税收票证印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税收票证的印刷质量及生产保管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区局对税收票证承印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备案制度。

只有生产能力、资质、安全保密制度运行正常达到区局要求,通过区局计征处资格审核进行备案的印刷企业方可承印税收票证。

第二十一条税收票证承印企业应建立以下生产工作制度:(一)生产责任制度;(二)安全保密制度;(三)质量检验制度;(四)保管制度;(五)其它制度。

第二十二条所有税收票证承印企业在履行税收票证承印合同期间,凡涉及税收票证的所有工作均受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约束。

凡未达到要求的,可由区局计征处根据情节严重进行处理,并可取消其税收票证承印资格,不得从事税收票证承印工作。

第二十三条区局根据各地上报的并经审核的年度税收票证领用计划,根据库存情况进行调整后,编制票证印制计划作为印制收票证的依据,合理安排税收票证承印企业印制。

第四章税收票证领发第二十四条税收票证的领发,是各级地税机关税收票证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加强税收票证领用的计划管理,既要防止多领积压,造成浪费,又要防止少领断档,影响税款及时入库。

各旗(县)级地税机关应根据本地区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本着既保证征收工作正常运行,又适当有余地的原则,按季或半年向盟(市)级地税机关编报各种税收票证的领用数量计划,由盟(市)级地税机关经过审核后发放。

盟(市)级地税机关在认真研究、科学分析、充分掌握本地区票证用量的基础上,按年向区局上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由区局计征处审核后及时发放。

第二十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的属单位的税收票证使用、结存数量、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向上级地税机关领取税收票证。

一、盟(市)级地税机关一般按年向区局领取税收票证,如在实际用量超出计划需补领时,应提前一个月上报追加领用计划,并附文字说明。

二、旗(县)级地税机关一般应在领用计划内按季向盟(市)级地税机关领取税收票证。

距离较远、交通不便边远农牧区可以按半年领取。

三、税务所(中心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应按月领取税收票证。

距离较远、交通不便边远农牧区可以按季领取。

四、基层地税征收机关对税务征收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使用的税收票证,特别是各类视同现金管理税收票证的数量必须严格控制,要本着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合理的票证领用量,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六条税收票证应按隶属关系逐级领取。

各盟(市)级地税局向区局直接领取税收票证;区局各直属机构及区局其它派出机构所用税收票证分别向所在地区盟(市)级地税局计征部门领取。

第二十七条税收票证的领取应做到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

旗(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为计征部门配备税收票证专用车辆,派专人领取或发送。

领票人员必须为各级地税机关计征部门负责人或票证主管,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代领。

印花税票的领取和发送必须由专人押运,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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