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最新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益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推动我国公益林事业的健康发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益林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监督和管理。
1.3 公益林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二、资金来源及用途2.1 公益林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中央财政安排的公益林建设资金;(2)地方政府配套的公益林建设资金;(3)社会捐赠、国际合作等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2.2 公益林资金用途主要包括:(1)公益林营造、抚育、管护等工程建设;(2)公益林科研、技术培训、推广及监测;(3)公益林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4)其他与公益林建设相关的工作。
三、资金申请与审批3.1 资金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要求,提交公益林资金申请材料,包括:(1)项目实施方案;(2)项目预算;(3)项目实施期限及绩效目标;(4)其他相关材料。
3.2 资金审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林项目予以立项,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金审批。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4.1 资金使用公益林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预算执行;(2)确保资金用于公益林建设相关支出;(3)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资金。
4.2 资金管理(1)设立公益林资金专账,实行独立核算;(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3)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及社会监督。
五、资金监督与评价5.1 资金监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公益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2 资金评价按照项目实施周期,对公益林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分配的依据。
六、法律责任6.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2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益林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的森林、林木、林地,主要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一、采伐公益林必须遵守的原则采伐公益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1、严格保护公益林林地;2、严格保护公益林森林生态功能;3、保持公益林结构的合理性;4、促进公益林森林更新;5、保持公益林相应的蓄积量和生长量。
二、采伐公益林的申请和审批1、公益林采伐实行申报制度,公益林经营者或所有者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送申报材料,省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省林业厅审批。
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公益林采伐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公益林采伐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益林采伐申请表;(2)国有林权证或公益林界定书;(3)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书;(4)上年度采伐更新检查验收合格证;(5)上年度公益林补偿金兑付情况说明书。
三、公益林的采伐管理1、公益林的采伐必须制定采伐作业设计,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公益林的采伐应进行事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公益林采伐应进行事中监督,确保按照采伐作业设计进行。
4、公益林采伐后应当及时更新造林,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树木采伐买卖合同一、合同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木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为了满足这种需求,许多林木所有者会选择出售他们的树木。
然而,树木的采伐和买卖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和商业问题,因此,签署一份正式的树木采伐买卖合同是必不可少的。
二、合同目标本合同旨在明确买卖双方在树木采伐和销售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合同条款1、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诚实守信地进行交易,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保护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州、县级生态公益林,由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实施方案,在公益林所在区域设立标牌,标明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和保护要求等内容。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某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某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S u m m a r y o f w o r k f o r r e f e r e n c e o n l y姓名:XXX职务:XXX时间:20XX年XX月XX日某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公益林包括:(一)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二)特种用途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三条本乡域内公益林的规划、区划界定、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办法。
第四条乡林业站是本乡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所、农业、水利、旅游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工作。
第五条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管护。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 2 页共 6 页第六条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形成乡村主要人口聚居区的公益林生态圈。
全乡公益林面积不少于森林面积的35%。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集中连片、合理布局;(二)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
第八条下列区域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一)江河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内的区域;(二)江河两侧:从河岸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三)水库周围:小水库周围从林缘起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四)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垦荒地带;(五)主要公路线两侧一定范围。
2023修正版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公益林管理办法1. 引言公益林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并已划定界限,专供公民间共同利用且因其生态环境、水源涵养等特殊功能而受到特殊保护的森林资源。
公益林的管理对于维护生态环境、保障水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公益林的管理办法,提升公益林保护水平,促进可持续利用。
2. 公益林的定义和分类2.1 定义:公益林是指由国家依法划定范围并分期实施各项管理措施,供社会公众集体利用和管理的森林资源。
2.2 分类:根据公益林的功能和用途,可将其分为生态保护类公益林、水源涵养类公益林、科考科研类公益林等。
3. 公益林管理的原则3.1 法律法规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森林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2 生态保护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保护公益林内的物种、生境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3.3 公众参与原则:通过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增强公众对公益林的保护意识,提高公益林管理的效果。
3.4 利益平衡原则:在保护公益林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均衡发展。
4. 公益林管理的主要内容4.1 制定管理规划:根据公益林的功能和特点,制定公益林管理规划,明确管理目标和措施,以指导具体的管理工作。
4.2 界定管理范围:对公益林进行界限划定,明确公益林的边界,并建立边界标志,以确保公益林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4.3 综合治理和保护: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保护公益林内的生态系统完整性,修复和改善受损生态环境,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维持。
4.4 合理利用资源:科学规划和利用公益林资源,制定合理的林业经营计划,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5 完善监测和监管机制:建立公益林资源的监测和监管体系,加强对公益林的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5. 公众参与和沟通机制5.1 成立公众参与机构:设立公众参与机构,组织公众参与活动,促进公众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5.2 提供信息透明:公开公益林管理规划和措施,及时发布公益林管理信息,满足公众对公益林管理的知情要求。
【免费下载】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8•【字号】浙政办发[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重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并将有关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并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增加森林资源,发挥生态公益林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团体用于生态保护、水源涵养、防沙治沙、风景旅游等公益目的的林木资源。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归属国有,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公益性、科学性、规范性、可持续性原则,强化生态保护、多元功能、社会参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应当依据“保护优先、规划先行、分类施策、行政协调、综合治理、高效监管”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的分类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分类包括以下几种:
(一)水土保持林。
主要保护水土资源,保障土地稳定和水源涵养。
(二)生态保护林。
主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促进自然恢复和修复,提升生态保护功能。
(三)基本建设用林。
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如公路、铁路等。
(四)风景林。
主要用于旅游和休闲,提供环境美化和文化教育功能。
(五)公共服务林。
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市民休闲和教育科普等公共服务。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的管理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应当依据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社会服务、管理保障等方面制定分类管理办法。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监督机构等。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应当制定科学合理,保护生态环境为基础,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公益林相协调。
第十条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应当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多元化经营,逐步实现绿色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砍伐和采伐,禁止非法占用、改变、损害生态公益林资源。
第十二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相关法规,保障公
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保障。
第五章附件
所涉及附件如下:
1.生态公益林分类表格
2.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设置图
3.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划分图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国有:指归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所有的财产。
2.生态系统完整性:指生态系统内存在的各种生物和非生物因素,以及它们的相互作用、物质循环过程等特征的维持程度。
3.资源利用:指合理利用、节约利用和优化配置资源,实现经
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七章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包括:公共意识不够、资金短缺、管理
流程繁琐等问题。
解决办法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公益林的认识;
加大投入,争取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支持;精简程序,简化管理流程,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