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籍调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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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籍调查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海籍调查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内海和领海范围内的海籍调查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HY 070-2003 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

HY/T 094-2006 沿海行政区域分类与代码

3 术语和定义

3.1 海籍

指记载各项目用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类型、用途、用海方式、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的簿册和图件。

3.2 宗海

指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3 宗海内部单元

指宗海内部按用海方式划分的海域。

3.4 界址点

指用于界定宗海及其内部单元范围和界线的拐点。

3.5 界址线

指由界址点连接而成的线。

3.6 标志点

指具有明显标志并可通过对其坐标的测量推算界址点坐标的点。

3.7 标志线

指由标志点连接而成的线。

4 总则

4.1 海籍调查的目的

海籍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调查与勘测工作获取并描述宗海的位置、界址、形状、权属、

面积、用途和用海方式等有关信息。

4.2 海籍调查的内容

海籍调查的内容包括权属核查、宗海界址界定、海籍测量、面积量算,以及宗海图和海籍图绘制等。

4.3 海籍调查的成果

海籍调查的成果包括海籍测量数据、海籍调查报告(含宗海图)和海籍图。

4.4 海籍调查的单元

海籍调查的单元是宗海。同一权属项目用海中的填海造地用海应独立分宗。

5 宗海界址界定

5.1 宗海界址界定的基本原则

5.1.1 尊重用海事实原则

根据用海事实,针对海域使用的排他性及安全用海需要,参照本规范所列宗海界址界定的一般流程和基本方法,界定宗海界址。

5.1.2 用海范围适度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海域所有权,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应确保国家海域的合理利用,防止海域空间资源的浪费。

5.1.3 节约岸线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岸线和近岸水域的节约利用。在界定宗海范围时应将实际无需占用的岸线和近岸水域排除在外。

5.1.4 避免权属争议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正常生产活动,避免毗连宗海之间的相互穿插和干扰,避免将宗海范围界定至公共使用的海域内,避免海域使用权属争议。

5.1.5 方便行政管理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海域使用行政管理,在保证满足实际用海需要和无权属争议的前提下,对过于复杂和琐碎的界址线应进行适当的归整处理。

5.2 宗海界址界定的一般流程

5.2.1 宗海分析

根据本宗海的使用现状资料或最终设计方案、相邻宗海的权属与界址资料以及所在海域的基础地理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宗海界址界定的事实依据。对于界线模糊且不能提供确切设计方案的开放式用海,按相关设计标准的要求确定其界址的界定依据。

5.2.2 用海类型与方式确定

按照海域使用分类相关规定,确定宗海的海域使用一级和二级类型,判定宗海内部存在的用海方式。

5.2.3 宗海内部单元划分

在宗海内部,按不同用海方式的用海范围划分内部单元。用海方式相同但范围不相接的海域应划分为不同的内部单元。内部单元界线按照本规范5.3和5.4的要求界定。

5.2.4 宗海平面界址界定

综合宗海内部各单元所占的范围,以全部用海的最外围界线确定宗海的平面界址。

5.2.5 宗海垂向范围界定

遇特殊需要时,应根据项目用海占用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的实际情况,界定宗海的垂向使用范围。

5.3 各方式用海范围界定方法

5.3.1 填海造地用海

岸边以填海造地前的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围堰、堤坝基床或回填物倾埋水下的外缘线为界。

5.3.2 构筑物用海

5.3.2.1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非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

5.3.2.2 透水构筑物用海

安全防护要求较低的透水构筑物用海以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为界。其它透水构筑物用海在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基础上,根据安全防护要求的程度,外扩不小于10m保护距离为界。

5.3.3 围海用海

岸边以围海前的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围堰、堤坝基床外侧的水下边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

5.3.4 开放式用海

以实际设计、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

5.3.5 其它方式用海

根据用海特征,参照5.3.1~5.3.4的方法界定。

5.3.6 特殊情况处理

5.3.

6.1 相邻开放式用海的分割

当本宗海界定的开放式用海与相邻宗海的开放式用海范围相重叠时,对重叠部分的海域,应在双方协商基础上,依据间距、用海面积等因素进行比例分割。

5.3.

6.2 公共海域的退让处理

当本宗海界定的开放式用海范围覆盖公用航道、锚地等公共使用的海域时,用海界线应收缩至公共使用的海域边界。

5.3.

6.3 用海方式重叠范围的处理

当几种用海方式的用海范围发生重叠时,重叠部分应归入现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较高的用海方式的用海范围。

5.3.

6.4 超范围用海需求的处理

当某种用海方式的用海需求超出本规范一般方法界定的用海范围时,可在充分论证并确认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该用海方式的用海范围。

5.4 各类型宗海界址界定方法

5.4.1 渔业用海

5.4.1.1 渔业基础设施用海

(1) 用于顺岸渔业码头、渔港仓储设施和重要苗种繁殖场所等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

(2) 渔港和开敞式渔业码头,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渔业用码头,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19中的码头部分。

b)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港池,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敞式渔业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19中的港池部分。

c) 渔港航道,以审核认定的范围为界。

(3) 陆上海水养殖场延伸入海的取排水口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取排水头部外缘线外扩3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4、C.35。

5.4.1.2 围海养殖用海

按5.3.3界定,参见附录C.1、C.3。

5.4.1.3 开放式养殖用海

(1) 筏式和网箱养殖用海。单宗用海以最外缘的筏脚(架)、桩脚(架)连线向四周扩展20m~30m连线为界,参见附录C.36;多宗相连的筏式和网箱养殖用海(相邻业主的台

筏或网箱间距小于60m)以相邻台筏、网箱之水域中线为界,参见附录C.37。其间存在共用航道的,按双方均分航道空间的原则,收缩各自的用海界线。

(2) 无人工设施的人工投苗或自然增殖的人工管养用海,以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

5.4.1.4 人工鱼礁用海

以废船、堆石、人工块体及其它投弃物形成的人工鱼礁用海,以被投弃的海底人工礁体外缘顶点的连线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

5.4.2 工业用海

5.4.2.1 盐业用海

(1) 盐田、盐业生产用蓄水池用海,按5.3.3界定,参见附录C.1。

(2) 盐业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盐业用码头,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19中的码头部分。

b) 盐业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

C.19中的港池部分。

(3) 盐田取排水口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取排水头部外缘线外扩3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4、C.35。

5.4.2.2 固体矿产开采用海

(1) 通过陆地挖至海底进行固体矿产开采的用海,以实际占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开采范围外扩10m距离为界。

(2) 海砂开采用海,以实际占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海范围为界。实际用海的界定范围不得小于以矿产开采区域中心点为圆心,最大开采船只5倍长度为半径的圆。

5.4.2.3 油气开采用海

(1) 油气开采用人工岛及其连陆或连岛道路用海,按5.3.1和5.3.2.1界定,参见附录C.2和C.27。

(2) 油气开采用栈桥等用海,以栈桥外缘线平行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5。

(3) 油气开采综合生产平台、井口平台用海,以平台外缘线向四周平行外扩5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8。

(4) 单点系泊方式的储油轮用海,以系泊点为圆心,半径为1倍船长的圆为界,参见附录C.29;多点伸展系泊方式的储油轮用海,以油轮垂直投影的外切矩形向四周平行

外扩0.5倍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0。

(5) 输油管道用海,以管道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2。

5.4.2.4 船舶工业用海

(1) 用于船舶工业厂区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

(2) 修造船厂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船厂码头(含引桥)用海,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19中的码头部分。

b)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船厂港池用海,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敞式船厂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用海,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19中的港池部分。

(3) 堤坝等非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非透水构筑物(含基床)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栈桥、平台等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4、C.5。

(4) 船坞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船坞用海,以海岸线及船坞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22、C.23中的船坞部分。

b) 坞门宽度小于1倍设计船长时的港池(坞门前沿水域)用海,坞门两侧以船坞中心线平行外扩0.5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坞门前方以坞门前沿起外扩1.5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2中的港池部分;坞门宽度大于或等于1倍设计船长时的港池(坞门前沿水域)用海,坞门两侧以与坞门两端相齐的船坞中心线的平行线为界,坞门前方以坞门前沿起外扩1.5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3中的港池部分。

(5) 滑道与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纵向滑道的构筑物用海部分,以滑道长度自中心线向两侧外扩0.5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4中的滑道部分;横向滑道的构筑物用海部分,以滑道外缘线向两侧外扩0.5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5中的滑道部分。

b) 纵向滑道的港池(滑道前沿水域)用海部分,以构筑物用海的外侧边界起外扩1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4中的港池部分;横向滑道的港池(滑道前沿水域)用海部分,以构筑物用海的外侧边界两端各延长0.5倍设计船长后,平行外扩1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5中的港池部分。

5.4.2.5 电力工业用海

(1) 用于电力工业厂区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

(2) 电厂(站)蓄水池、沉淀池等用海,按5.3.3界定,参见附录C.1、C.3。

(3) 电厂(站)专用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电厂(站)专用码头(含引桥),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20中的码头部分。

b)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电厂(站)专用港池,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敞式电厂(站)专用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

C.20中的港池部分。

(4) 堤坝等非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非透水构筑物(含基床)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栈桥、平台等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4、C.5。

(5) 水下发电设施用海,以发电设施外缘线外扩5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6。

(6) 电厂(站)取排水口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取排水头部外缘线外扩80m 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4、C.35。

(7) 位于水产养殖区附近的电厂温排水用海,按人为造成夏季升温1℃,其它季节升温2℃的水体所波及的外缘线界定;其它水域的温排水用海,按人为造成升温4℃的水体所波及的外缘线界定。

5.4.2.6 海水综合利用用海

(1) 用于海水综合利用工业厂区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

C.2。

(2) 蓄水池、沉淀池等用海,按5.3.3界定,参见附录C.1、C.3。

(3) 海水综合利用取排水口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取排水头部外缘线外扩8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4、C.35。

5.4.2.7 其它工业用海

(1) 用于厂区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

(2) 蓄水池、沉淀池等用海,按5.3.3界定,参见附录C.1、C.3。

(3) 企业专用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企业专用码头(含引桥),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20中的码头部分。

b)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企业专用港池,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敞式企业专用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20中的港池部分。

(4) 堤坝等非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非透水构筑物(含基床)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栈桥、平台等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4、C.5。

(5) 工业取排水口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取排水头部外缘线外扩8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4、C.35。

5.4.3 交通运输用海

5.4.3.1 港口用海

(1) 用于堆场、码头及其它港口设施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

(2) 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码头(含引桥),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20中的码头部分。

b)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港池,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敞式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20中的港池部分。

(3) 堤坝等非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非透水构筑物(含基床)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栈桥、平台等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4、C.5。

5.4.3.2 航道

含灯塔、灯桩、立标和浮式航标灯等海上航行标志所使用的海域,按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界定。

5.4.3.3 锚地

按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界定。

5.4.3.4 路桥用海

(1) 用于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

(2) 跨海道路(含涵洞)及其附属设施等用海,按5.3.2.1界定。

(3) 跨海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等用海,以桥面垂直投影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1。

5.4.4 旅游娱乐用海

5.4.4.1 旅游基础设施用海

(1) 用于旅游开发和宾馆、饭店等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

C.1、C.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

(2) 旅游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旅游码头,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19中的码头部分。

b)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旅游专用港池用海,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敞式旅游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用海,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19中的港池部分。

(3) 游艇码头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非透水方式构筑的游艇码头用海,按游艇码头和游艇停泊水域分别界定。非透水式游艇码头以码头外缘线为界;游艇停泊水域以设泊位的码头前沿线、码头开敞端外扩3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

b) 以透水方式构筑的游艇码头用海,游艇码头和游艇停泊水域作为一个用海整体界定,以设泊位的码头前沿线、码头开敞端外扩3倍设计船长和码头其它部分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21。

(4) 以非透水方式构筑的游乐设施、景观建筑及不形成有效岸线的旅游用人工岛等用海,以游乐设施、景观建筑、人工岛等的水下外缘线为界;以透水方式构筑的游乐设施、高脚屋和旅游平台等用海,以游乐设施、高脚屋和旅游平台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4、C.5。

5.4.4.2 浴场用海

设置有防鲨安全网的海水浴场,以海岸线及防鲨安全网外缘外扩20m~30m距离为

界,参见附录C.38;无防鲨安全网的海水浴场,以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9。

5.4.4.3 游乐场用海

以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

5.4.5 海底工程用海

5.4.5.1 电缆管道用海

以电缆管道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2。

5.4.5.2 海底隧道用海

(1) 通风竖井等海底之上的设施用海,以通风竖井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

(2) 隧道主体及其海底附属设施用海,以隧道主体及其海底附属设施的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2。

5.4.5.3 海底场馆用海

以海底场馆外缘线平行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3。

5.4.6 排污倾倒用海

5.4.

6.1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1) 排水口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排水头部外缘线外扩8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4、C.35。

(2) 污水混合区用海。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保护目标,以其所排放的有害物质随离岸距离浓度衰减,达到海水水质标准要求时水体所波及的外缘线为界。海水水质标准参照GB 3097-1997的规定。

5.4.

6.2 倾倒区用海

以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

5.4.7 造地工程用海

城镇建设、农业和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

5.4.8 特殊用海

5.4.8.1 科研教学用海

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海位置和范围,参照5.3及前述各类用海的界定方法进行界定。

5.4.8.2 军事用海

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海位置和范围,参照5.3及前述各类用海的界定方法进行界

定。

5.4.8.3 海洋保护区用海

以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

5.4.8.4 海岸防护工程用海

以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

5.4.9 其它用海

参照5.3及前述各类用海的界定方法进行界定。

6 权属核查

6.1 权属核查的内容

权属核查是对本宗海海域使用权的归属进行调查核实,包括调查本宗海的申请人或使用权人、用海类型、坐落位置,以及与相邻宗海的位置与界址关系等。

6.2 界址点、线的核查

界址点、线的核查是对本宗海及毗邻宗海的界址点和界址线的核实与确认。

6.3 权属核查的方法

本宗海的申请人和相邻宗海业主就相关的界址点、线在现场共同完成指界核实。核查结束后,将核查结果记录在《海籍调查表》中“海籍调查基本信息表”的相关栏目内,表格样式见附录A中的表1。

7 海籍测量

7.1 测绘基准

7.1.1 坐标系

采用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

7.1.2 高程基准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7.1.3 地图投影

一般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以宗海中心相近的0.5°整数倍经线为中央经线。东西向跨度较大(经度差大于3°)的海底管线等用海可采用墨卡托投影。

7.2 测量仪器

参照HY 070-2003中6.1~6.3的规定。

7.3 测量精度

7.3.1 控制点精度

海籍测量平面控制点的定位误差应不超过±0.05m。

7.3.2 界址点精度

a) 位于人工海岸、构筑物及其它固定标志物上的宗海界址点或标志点,其测量精度应优于0.1m。

b) 其它宗海界址点或标志点测量精度应满足HY 070-2003中4.4的规定。

7.4 测量内容与对象

海籍测量主要内容包括平面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或推算。

海籍测量的对象是界址点及其它用于推算界址点坐标的标志点。

7.5 平面控制测量

7.5.1 平面控制基础

国家大地网(点)及各等级的海控点、GPS网点、导线点均可作为海籍测量的平面控制基础。

7.5.2 控制点引测

根据已有控制点的分布、作业区的地理情况及仪器设备条件,可选用海控点、GPS 网点和导线点,加密引测控制点。

7.5.3 平面控制网设计

根据待测海域的范围及可选平面控制点的分布情况,设计平面控制网,实施外业测量;平面控制测量的解算结果应能为界址测量提供坐标修正参数。

7.6 界址测量

7.6.1 测量方法

一般采用GPS定位法、解析交会法和极坐标定位法进行施测。根据实测数据,采用解析法解算出实测标志点或界址点的点位坐标。

对于无法直接测量界址点的宗海,或已有明确的界址点相对位置关系的宗海,可根据相关资料,如工程设计图、主管部门审批的范围等,推算获得界址点坐标。

7.6.2 测量工作方案

在现场施测前,应实地勘查待测海域,综合考虑用海规模、布局、用海方式、特点、宗海界定原则和周边海域实际情况等,为每一宗海制定界址点和标志点测量工作方案。

对于能够直接测量界址点的宗海,应采用界址点作为实际测量点;对于无法直接测

量界址点的宗海,应采用与界址点有明确位置关系的标志点作为实际测量点。

实际测量点的布设应能有效反映宗海形状和范围。

7.6.3 现场测量

根据工作方案进行现场测量,在现场填写《海籍调查表》中的“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绘制测量示意图,保存测量数据。

7.7 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

7.7.1 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的作用

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用于记录实测界址点或标志点的编号、坐标测量数据、位置分布及其与构筑物、用海设施和相邻宗海的相对位置关系。

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是推算宗海界址点、绘制宗海图和海籍图的主要依据。

7.7.2 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的内容

7.7.2.1 现场测量示意图内容

a) 测量单元,实测点及其编号、连线。实测点的编号应以逆时针为序。

b) 海岸线,明显标志物,实测点与标志物的相对距离。

c) 相邻宗海图斑、界址线、界址点及项目名称(含业主姓名或单位名称)。

d) 本宗海用海现状或方案,已有或拟建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本宗海与相邻宗海的位置关系。

e) 必要的文字注记。

f) 指北针。

7.7.2.2 测量记录内容

a) 项目名称。

b) 测量单元及对应的实测点编号、坐标,对应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c) 坐标系。

d) 测量单位、测绘人、测量日期。

7.7.3 现场测量示意图的图幅

现场测量示意图的图幅应与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中预留的图框大小相当。当测量单元较多、内容较复杂时,可用更大幅面图纸绘制后粘贴于预留的图框,但需在图中注明坐标系、测量单位,并由测绘人签署姓名和测量日期。

7.7.4 现场测量示意图的绘制要求

现场测量示意图应在现场绘制。涉及实测点位置、编号和坐标等的原始记录不得涂改,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图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或签字。注记过密的部位可移位放大绘制。

7.7.5 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样式

见附录A中的表4。

7.8 内业数据处理

7.8.1 数据标准化处理

应根据现场测量数据的格式及数据处理软件的要求,完成对数据的标准化处理,形成统一格式和参照系的测量数据。

7.8.2 数据修正

利用平面控制解算的坐标修正参数,对坐标测量结果进行统一修正。

7.8.3 坐标投影转换

根据面积计算、宗海图和海籍图绘制的相关要求,对实测坐标进行投影转换。

7.8.4 界址点推算

根据实测界址点和标志点坐标,依据界址点与标志点的位置关系,推算其它界址点的坐标。

7.9 界址点与界址线

7.9.1 界址点编号

界址点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连续顺编。

7.9.2 界址点坐标记录

经过测量或推算获得的界址点坐标填入《海籍调查表》中的“界址点坐标记录表”,记录表内容应包括所有用于界定本宗海及各内部单元范围的界址点。表格样式见附录A 中的表3。

7.9.3 界址线

将宗海及各内部单元的界址点,按逆时针方向进行顺序连线,形成闭合的界址线。界址线以“*-*-…-*-*”方式表示,“*”代表界址点编号,首尾界址点编号应相同。7.9.4 界址线记录

宗海及各内部单元的界址线填入《海籍调查表》中的“宗海及内部单元记录表”中,表格样式见附录A中的表2。

8 面积计算 8.1 面积计算的内容

面积计算是指对宗海及各内部单元的面积解算。 8.2 面积计算的单位

面积计算单位为平方米,结果取整数。转换为公顷时,保留4位小数。 8.3 面积计算的方法

对于有n 个界址点的宗海内部单元,根据界址点的平面直角坐标x i ,y i (i 为界址点序号),用坐标解析法,通过手工或计算机图形处理系统计算面积S :

()()()()[]1121132212

1

----+-+??????+-+-=

n n n n n n y y x y y x y y x y y x S ……(1) 或

()()()()[]1121132212

1

----+-+??????+-+-=

n n n n n n x x y x x y x x y x x y S ……(2) 8.4 面积记录与统计

计算得到的宗海及各内部单元面积填入《海籍调查表》中的“宗海及内部单元记录表”中。

9 宗海图和海籍图绘制

海籍测量结束后,应依据“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界址点坐标记录表”和”宗海及内部单元记录表”等绘制宗海图,修订海籍图。 9.1 工作底图

应选用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地形图、海图作为绘制宗海图和海籍图的工作底图,也可用精度适当的遥感影像地图作为绘制海籍图的工作底图。 9.2 宗海图的作用

宗海图是海籍测量的最终成果之一,也是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宗海档案的主要附图。 宗海图精确记载宗海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及与相邻宗海关系,是申明海域使用权属的重要依据。

9.3 宗海图的内容与要求 9.3.1 宗海图的组成

宗海图包括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宗海位置图用于反映宗海的地理位置;宗海界址图用于清晰反映宗海的形状及界址点分布。

9.3.2 宗海位置图内容

a) 地理底图,应反映毗邻陆域与海域要素(岸线、地名、等深线、明显标志物等)。选择地形图、海图等的栅格图像作为底图时,应对底图作适当的淡化处理。

b) 本宗海范围或位置;以箭头指引,突出标示一个或一个以上界址点的坐标。

c) 图名、坐标系、比例尺、投影与参数、绘制日期,测量单位(加盖测量资质单位印章),以及测量人、绘图人、审核人的签名等。

d) 图廓及经纬度标记。

9.3.3 宗海界址图内容

a) 毗邻陆域与海域要素(海岸线、地名、明显标志物等),用海方案或已有用海设施、构筑物。

b) 本宗海及各内部单元的图斑、界址线、界址点及其编号,界址点编号以逆时针为序。

c) 相邻宗海图斑、界址线、界址点及项目名称(含业主姓名或单位名称)。

d) 图廓及经纬度标记。

e) 界址点编号及坐标列表。界址点个数较多,列表空间不足时,可加附页列表填写剩余界址点编号及坐标,并加注承接说明,在附页上签署测量人、绘图人和审核人的姓名,注明测量单位(加盖测量资质单位印章)。

f) 宗海内部单元、界址线与面积列表。宗海内部单元按具体用途填写,并与“宗海及内部单元记录表”中的内部单元名称一致。表格行数应根据宗海内部单元的实际个数确定。

g) 图名、坐标系、比例尺、投影参数、指北针、绘制日期,测量单位(加盖测量资质单位印章),以及测量人、绘图人、审核人的签名。

9.3.4 其它相关内容及要求

a) 对于填海造地和构筑物用海方式,应根据设定的图例,以对应的颜色或填充方式表示其图斑。

b) 对于海底管线及跨海桥梁、道路等长宽尺度相差悬殊的用海类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局部不等比例方式移位绘制,以清楚反映界址点分布为宜。

9.4 宗海图比例尺

宗海位置图的比例尺以能清晰反映宗海地理位置为宜。

宗海界址图的比例尺可设定为1∶5000或更大,以能清晰反映宗海的形状及界址点分布为宜。

9.5 宗海图形式

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各自单独成图,一般采用A4幅面,宗海过大或过小时,可适当调整图幅。

9.6 宗海图绘制方法

以全部界址点的解析坐标为基础,通过计算机制图系统进行绘制。

9.7 海籍图的作用

海籍图是所在辖区海域使用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反映所辖海域内的宗海分布情况。

9.8 海籍图主要内容

a) 已明确的行政界线。

b) 水深渲染、毗邻陆域要素(岸线、地名等)、明显标志物。

c) 各宗海界址点及界址线、登记编号、项目名称。

d) 海籍测量平面控制点。

e) 比例尺及必要的图饰等。

9.9 海籍图比例尺

海籍图比例尺应与所采用的工作底图保持一致。

9.10 海籍图的分幅与编号

9.10.1 海籍图的分幅

海籍图采用分幅图形式,并采用图幅接合表表示。

海籍图分幅可与工作底图的分幅一致,也可根据当地海域实际情况采用自由分幅形式。

9.10.2 海籍图编号

海籍图编号采用行政区域代码与两位数字编号的组合。行政区域代码参照HY/T 094-2006的规定;两位数字编号按照自岸向海、自西向东或自北向南的顺序编排。

9.11 海籍图的绘制方法

依据宗海图的界址点数据绘制海籍图。海籍图的绘制可根据当地技术条件采用传统制图方式或计算机辅助制图。

9.12 宗海图与海籍图整饰样式

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样式见附录A中的附图1和2。

海籍图整饰样式见附录B。

10 海籍调查报告

10.1 海籍调查报告的作用

海籍调查报告是海籍调查完成后提交的主要成果之一,是追溯海域使用权属和海籍测量问题,解决权属纠纷等的权威历史资料。

10.2 海籍调查报告的内容

a) 项目简介。

b) 测量单位简介及资质证明。

c) 测量方案,包括测量方法、测量仪器型号及精度等。

d) 坐标系、投影方式。

e) 平面控制测量及精度。

f) 面积计算方法与结果。

g) 海籍调查表(含宗海位置图与界址图)。样式见附录A。

11 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与存档

海籍调查成果应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与验收,并按规定存档。

附录A 海籍调查表样式(规范性附录)

海籍调查表(样式)

省(市、区) 市县(市)

项目名称:

申请人:

调查单位:

填表日期:

国家海洋局制

表1 海籍调查基本信息表

调查单位(章):

海籍调查规程

海籍调查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海籍调查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内海和领海范围内的海籍调查作业。 2 引用标准 GB 12763-91 海洋调查规范 GB 12327-1998 海道测量规范 CH 5003-1994 地籍测量规范 GB 12319-1998 中国海图图式 GB/T 17796-1999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 GB/T 2260-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3 总则 3.1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海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3.2 内容 海籍是指国家为实行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记载各项目用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用途、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的簿册和图件。海籍调查是海域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查清每一宗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海籍调查包括权属核查和海籍测量。 海籍调查分初始海籍调查和变更海籍调查。初始海籍调查在海域使用申请批准前进行,变更海籍调查在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批准前进行。 3.3 调查成果的法律效力 海籍调查成果经审核批准并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3.4 调查单元 海籍调查的单元是一宗海。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一个用海单元称为一宗海。同一权属不同用海类型的用海单元应独立分宗。 3.5 海籍编号 3.5.1 海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年份、宗两级编号,具体格式为登记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字母代码(按照GB/T 2260-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加年份和四位数序号。 3.5.2 同年份的宗级编号按时间由"000l"号开始顺序编号。 3.5.3 同宗海被两幅以上海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海籍编号。 3.6 实施单位 海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负责受理海域使用申请或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的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7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海洋局批准后在本省范围内实施。

海洋数据库建设规范

地球科学数据共享材料八 海洋科学数据库建设规范 (讨论稿) 中科院青岛海洋科学研究所 地球科学数据共享政策与规范研究组 2004年5月

目录 1.前言 (2) 2.海洋科学数据库建设总体要求 (2) 2.1 海洋科学数据库总体框架构建 (2) 2.2 具体的数据库的建库规范 (2) 2.2.1 术语定义 (2) 2.2.2 具体数据库的建库流程 (3) 2.2.3 具体数据库建设目标 (3) 2.2.4 数据库文档 (3) 海洋数据库建设规范实例:中国近海和西北太平洋温盐声密数据库建设规范 (4) 1.前言 (4) 2.中国近海和西北太平洋温盐声密数据库建设规范 (4) 2.1适应范围 (4) 2.2引用标准 (5) 2.3技术术语定义/解释 (6) 2.4 编码、属性表命名规则 (7) 2.5 元数据标准 (8) 2.6 文档格式 (8) 2.7 数据库建设流程 (8) 2.8 数据质量控制 (10) 2.9 数据库汇交(集成)(汇交至的方法和途径等) (14)

1.前言 海洋科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涵盖物理海洋学、海洋地质学、海洋生物学、海洋化学等多个学科,研究工作中所涉及、积累的数据也是多种多样各不相同,如物理海洋方面水文数据是记录着某一经纬度、某一时间、某一航次、某一深度的海水温度、盐度和密度信息;海洋地质方面基础地质数据记录着某一区域海底深度及海底地貌等信息;而海洋生物方面又可能是某一物种或某一标本的属性等,因此各方面的数据库建设也各不相同,建设规范也就各不相同。 根据这种情况作为海洋科学数据库的建库单位,一方面我们对整体的数据库建设有建设规范(总体要求);另一方面,要求每一个具体的数据库要通过建库的工作确定各自的规范和标准,这个规范、标准是代表海洋所水平的,基本也就是代表科学院水平的,而且要求进行必要的鉴定工作成为国家水平的。 2.海洋科学数据库建设总体要求 2.1 海洋科学数据库总体框架构建 海洋科学数据库可以粗略地分成海洋水文子库、海洋地质子库和海洋生物子库三个部分,每个部分又包含了自成系统的多个具体的数据库。确定海洋科学数据库的整体框架,(从总结中摘录),使海洋科学数据库建和服务设成为日常性的工作。 2.2 具体的数据库的建库规范 2.2.1 术语定义 源数据集:具体数据库建库的数据来源,不拘于数据格式的、不断增长的数据集合。 标准数据集:产生于源数据集,经过数据格式的统一,经过数据排重和质量控制后产生的数据集合,最直接的入库数据。 排重:在数据集中排除重复数据的过程。 质量控制:在经过排重的数据集中排除非法数据的过程。

海洋调查规范

由国家海洋局组织拟定的《海洋调查规范》11项系列国家标准,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8号公告”批准发布,并将于2008年2月1日起实施。[1] 《海洋调查规范》国家标准共11个部分,是集我国众多涉海单位和专家智慧的共同成果,由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和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负责总体技术工作,不同部分的标准分别由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等单位分别负责起草,海军和涉海有关科研单位也参加了起草工作。11项标准中8项是在1991年《海洋调查规范》版本的基础上修订而成,3项是新制定的。 目录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一般规定 4.1技术设计 4.2观测方式、项目及时次 4.3观测程序 4.4观测场地及使用仪器的基本要求 4.5仪器设备的配备

4.6自动观测仪器设备的基本要求4.7观测资料的存储 4.8观测质量控制 4.9观测资料处理和成果提交 5海面有效能见度的观测 5.1观测要素 5.2技术指标 5.3观测和记录方法 6云的观测 6.1观测要素 6.2技术指标 6.3观测和记录方法 7天气现象的观测 7.1观测要素 7.2观测和记录方法 8海面风的观测 8.1观测要素 8.2技术指标 8.3观测和记录方法 9海面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的观测9.1观测要素 9.2技术指标

9.3观测和记录方法 10气压的观测 10.1观测要素 10.2技术指标 10.3观测和记录方法 11降水量的观测 11.1观测要素 11.2技术指标 11.3观测和记录方法 12高空气压温度湿度的探测 12.1探测要素 12.2技术指标 12.3探测方法 12.4资料整理方法 13高空风的探测 13.1探测要素 13.2技术指标 13.3探测方法 13.4资料整理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观测记录表格式附录B(资料性附录)云的特征 附录C(资料性附录)天气现象的特征

海籍调查规范

海籍调查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海籍调查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内海和领海范围内的海籍调查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HY 070-2003 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 HY/T 094-2006 沿海行政区域分类与代码 3 术语和定义 3.1 海籍 指记载各项目用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类型、用途、用海方式、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的簿册和图件。 3.2 宗海 指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3 宗海内部单元 指宗海内部按用海方式划分的海域。 3.4 界址点 指用于界定宗海及其内部单元范围和界线的拐点。 3.5 界址线 指由界址点连接而成的线。 3.6 标志点 指具有明显标志并可通过对其坐标的测量推算界址点坐标的点。 3.7 标志线 指由标志点连接而成的线。 4 总则 4.1 海籍调查的目的 海籍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调查与勘测工作获取并描述宗海的位置、界址、形状、权属、

面积、用途和用海方式等有关信息。 4.2 海籍调查的内容 海籍调查的内容包括权属核查、宗海界址界定、海籍测量、面积量算,以及宗海图和海籍图绘制等。 4.3 海籍调查的成果 海籍调查的成果包括海籍测量数据、海籍调查报告(含宗海图)和海籍图。 4.4 海籍调查的单元 海籍调查的单元是宗海。同一权属项目用海中的填海造地用海应独立分宗。 5 宗海界址界定 5.1 宗海界址界定的基本原则 5.1.1 尊重用海事实原则 根据用海事实,针对海域使用的排他性及安全用海需要,参照本规范所列宗海界址界定的一般流程和基本方法,界定宗海界址。 5.1.2 用海范围适度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海域所有权,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应确保国家海域的合理利用,防止海域空间资源的浪费。 5.1.3 节约岸线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岸线和近岸水域的节约利用。在界定宗海范围时应将实际无需占用的岸线和近岸水域排除在外。 5.1.4 避免权属争议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正常生产活动,避免毗连宗海之间的相互穿插和干扰,避免将宗海范围界定至公共使用的海域内,避免海域使用权属争议。 5.1.5 方便行政管理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海域使用行政管理,在保证满足实际用海需要和无权属争议的前提下,对过于复杂和琐碎的界址线应进行适当的归整处理。 5.2 宗海界址界定的一般流程 5.2.1 宗海分析 根据本宗海的使用现状资料或最终设计方案、相邻宗海的权属与界址资料以及所在海域的基础地理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宗海界址界定的事实依据。对于界线模糊且不能提供确切设计方案的开放式用海,按相关设计标准的要求确定其界址的界定依据。 5.2.2 用海类型与方式确定 按照海域使用分类相关规定,确定宗海的海域使用一级和二级类型,判定宗海内部

海洋牧场效果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 — 附件4 中国水产学会团体标准 《海洋牧场效果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一、 制定本标准的工作过程 1、任务来源 为保障我国海洋牧场建设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海洋牧场效果评价工作系统、科学、规范地进行,有效地为海洋牧场的管理和运营提供科学指导,以充分发挥海洋牧场应有的养护渔业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有必要制定海洋牧场效果调查评估技术规范。2019年,根据《中国水产学会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团体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农渔学〔2019〕9号,计划号:5),中国水产学会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负责起草《海洋牧场效果调查评估技术规范》行业标准。 2、工作简介 《海洋牧场效果调查评估技术规范》任务下达后,标准承担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成立了专门的标准起草小组,明确标准制定的基本框架、工作内容、技术路线等,并对起草小组人员进行任务分工。为使本标准科学、规范、务实、易行,标准起草小组先后走访了各省市相关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单位、水产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收集、整理了大量理论和技术资料。在取得大量翔实资料的基础上,起草小组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1-2009的规定进行编写,完成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12月提交给中国水产学会,经审核同意向?家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在2020年?月完成了专家意见的收集和整理,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于2020年?月通过中国水产学会初审,形成送审稿,并将相关材料送交农业农村部渔业局,按照农业农村部渔业局的安排,2020年?月在?召开标准的审定会议,本标准通过评审。根据审定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3、基础资料分析和补充调研 起草小组对收集的海洋牧场效果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对已经建成的 71

海底管线调查方法和资料处理

海底管线调查方法和资料处理 第卷第期海洋技术 29 1 Vol.29,No.1 Mar,2010 2010年 3 月OCEAN TECHNOLOGY 海底管线调查综合物探作业方法研究 张彦昌,郑佳 ,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天津30 0456, 摘要 ,海底石油管线调查方法包括物探方法和潜水方法或两者的结合。综合物探作业方法是综合利用浅地层剖 面、旁侧声纳、测深仪、磁力仪等手段探测和分析海底管线状态。文章给出各种物探手段联合作业方法、作业程序和 注意事项,以及数据处理方法 ,对布线方法、仪器选择原则及作业关键点进行较详细的说明,对海底管线综合物探 作业给与了指导。 关键词 ,海底管线 ,异常状态 ,综合物探调 查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P751 B 1003-2029201001-0078-04 海底管线是海上石油生产运输的主要渠道,是连接平台常的海管状态为埋藏。异常状态包括裸露、悬空和移位。异常之间、平台与大陆炼油厂、储油厂之间油气运输的海上通道。状态可能造成海管的漏油、损坏或断裂现象。设计的埋藏深我国海上石油的开发正呈现迅猛发展的势态。目前已在黄渤 1~1.5倍 ,考虑到浅海区因海洋动力条件影度一般为管径的 海、东海、南海铺设大量油气管线,总长度近万公里。海底管响,加之人类活动频繁,设计埋藏深度较深。深海区埋藏较线在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于海上特殊

的恶劣环境,海管长浅,甚至直接铺设在海床上。在重要的地段,如冲刷区、养殖期受到海流冲刷、侵蚀以及地震、海浪、人为等因素的影响, 区、交叉段、近平台附近等,海管上部设计有压块mattres,s,或会出现腐蚀、变形、裸露、悬空、位移甚至断裂、泄漏等缺陷和填埋块 ,backfill,。裸露是海管上部露出泥面但下部仍在泥 中,一般是由于铺设时深度不够或海洋动力影响所致,悬空事故。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根据有关规 也称悬跨,suspended,是指管线底部高出海底造成高悬状态范需要对海管进行定期检测调查。调查方法一般采用工程物 一般是由于海管变形、严重冲刷或外力拉动所致。悬空是一探和潜水作业。工程物探一般用于前期大面积调查,作业效 种十分危险的状态,必须及时修复调整,位移是指管线受机率高、成本低,而潜水作业一般针对物探中发现的重大隐患 械运动或地震、强流作用造成海管位置平移,严重偏离设计以及平台跟前进行小范围的详查和检修。物探作业是综合采 中心位置的现象,易发生在转弯处或固定强海流区域。位移用水下声学的方法或磁力探测方法完成水下及海底泥面以 [1]也容易引起海管的变形、断裂等严重后果,也是一种危险的下管线埋藏状况以及路由区域海底地质状况。物探作业具 状态,必须严重关注。严重的局部位移往往伴随着悬空的危有快速高效的特点。 险状态,一般是由于机械原因造成的。例如 2005 年在 SZ36- 1 海管调查中发现的海管位移是由于渔船抛锚拉动所致,出 1 海底管线及其状态简介

海洋环境调查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 《海洋环境调查实习》为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科学专业的本科必修课。课程的目标是让学生配合《环境海洋学》理论教学,基于海洋调查基本理论,系统介绍海洋调查手段和方法,海洋调查资料由人工处理转向自动化处理。同时对当今海洋调查的最新进展也给予介绍。 《海洋学海上实践》的实践性很强。在基本的理论授课前提下,主要注重海上实践的内容,确保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现场资料获取及资料分析能力。 2.设计思路: 本课程采用“2+5”实践教学模式进行,即在陆地实验室进行2天的理论授课,使学生掌握海洋调查总则中,水文、气象、生物、化学、地质等常规要素观测的基本原则和相关仪器的模拟演示与操作培训;在海上实习船“天使号”上进行5天的分组训练,实地操作仪器采集水样,进行大面站观测,分析数据并进行处理。 3.课程与其它课程的关系 本课程的先修课程为《环境海洋学》。另外课程与《海水分析》等联系密切。 - 4 -

二、课程目标 本课程通过理论教学和实践实习,使学生初步了解《海洋调查规范》、《海洋监测规范》中对常规海洋观测项目的一般规定,包括执行标准、术语、基本程序、质量控制等要求;学习并掌握基础海洋观测仪器的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通过对实习数据的处理,培养学生对获取资料的应用及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对当前先进海洋调查仪器进行初步了解。同时,通过克服恶劣海况及海上生活的各种不便造成的困难,培养学生吃苦耐劳和团队合作的意识,锻炼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1、最低学习要求: 了解海洋调查规范要求的一般规定,学习和掌握海洋化学、生物、地质、气象、水文等基础观测项目的基本原理、调查方法及仪器使用,学会实验数据的整理并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进行分析处理,撰写实习报告。 2、进阶学习指导: 锻炼实际动手操作能力,掌握先进海洋调查仪器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流程,掌握解决实际环境问题的能力。 三、学习要求 要完成所有的课程任务,学生必须: (1)理论课按时上课,认真听讲,对老师讲授的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务必做到充分理解和掌握,以保证上船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及仪器安全。 (2)上船实习期间,克服船上环境及恶劣天气带来的各种困难,互帮互助,积极参与仪器实际操作,认真记录分组训练的实验数据,运用所学理论对数 据进行分析整理。 - 4 -

59-海域活动断层探测技术规范

海域活动断层探测技术规范 (初稿)

目录 引言 (3)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6) 4 基本规定 (7) 5 工作流程、工作内容与技术要求 (10) 6 海底地形地貌及新构造探测 (16) 7 海底沉积地层及隐伏构造调查 (25) 8 钻探探测及地震层序分析 (29) 9 海洋深部地壳结构调查 (32)

引言 国内外大量震例表明,活动断层是地震的根源,也是地震灾害的元凶。活动断层可以对陆地上的建筑物造成严重的直接破坏,同时,活动断层对海域严重地震灾害带分布具有明显的控制作用。我国处在多板块相互作用的构造部位,地质构造复杂,活动断层广泛分布,尤其对于我国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区,海域活动断层不仅引起地震振动的破坏,还可以引发海啸等灾害,因此海域活动断层的探测至关重要。国内外震灾预防的实践经验表明,运用当今海域探测高新技术手段,系统采集海洋地质、地球物理基础数据,探明海域活动断层的空间位置和构造属性,科学评价其地震危险性,在此基础上合理避让或者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是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和减少灾害损失的有效途径。 对于我国大陆地区活动断层探测,前人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规范。由于海域活动断层的工作难度大,对其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并受各种条件限制,迄今为止对海域活动断层的展布及其地震危害性的调查研究程度还很低。 本规范是在总结我国近年来大比例尺海洋区域地质调查和陆地活动断层探测工作的基础之上,参考现行的有关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规范,结合海域活断层探测实际特点而编制。本规范首次对海域活动断层探测技术进行系统总结、梳理,规范海域活动断层探测的方法技术体系、工作流程、主要内容、数据管理和产出成果等环节,是开展中国海域活动断层探测的基本遵循。 本规范可以为今后海域断裂活动性探测、减少近海海域地震认识的“盲区”提供技术支撑,为重大工程建设与设防、以及滨海区域发展规划等提供基础资料和决策依据,具有现实和长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海域活动断层探测技术的基本规定、工作流程与内容、探测方法、数据处理及成果编制等。 本规范适用于地震灾害致灾因子调查,海域活动断层调查,鉴定与探测,地震安全性评价,海域活动构造框架与地震构造、海域地震带划分以及海洋开发与利用等相关应领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

海洋调查规范

海洋调查规范 海洋科学 海洋科学是研究海洋的自然现象、性质及其变化规律,以及与开发利用海洋有关的知识体系。它的研究对象是占地球表面71%的海洋,包括海水、溶解和悬浮于海水中的物质、海洋中的生物、海底沉积和海底岩石圈,以及海面上的大气边界层和河口海岸带等。海洋科学的研究领域十分广泛,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海洋的物理、化学、生物和地质过程的基础研究,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海上军事活动等的应用研究。 全球,约占地表总面积的71%。全球海洋的容积约为13.7亿立方公里,占地球总水量的97%以上。 由于海洋本身的整体性、海洋中各种自然过程相互作用的复杂性和主要研究方法、手段的共同性而统一起来,使海洋科学成为一门综合性很强的科学。在太阳系的行星中,地球处于“得天独厚”的位置。地球的大小和质量、地球与太阳的距离、地球的绕日运行轨道以及自转周期等因素相互的作用和良好配合,使得地球表面大部分区域的平均温度适中(约15℃),以致它的表面同时存在着三种状态(液态、固态和气态)的水,且绝大部分是以液态海水的形式形成一个全球规模的含盐水体——世界大洋。因此,我们的地球又称为“水的行星”。

世界海洋每年约有50.5万立方公里的海水在太阳辐射作用下被蒸发,向大气供应87.5%的水汽。从海洋或陆地蒸发的水汽上升凝结后,又作为雨或雪降落在海洋和陆地上。陆地上每年约有4.7万立方公里的水在重力的作用下,或沿地面注入河流,或渗入土壤形成地下水,最终注入海洋,从而构成了地球上周而复始的水文循环。 海水是—种含有多种溶解盐类的水溶液。在海水中,水占96.5%左右,其余则主要是各种各样的溶解盐类和矿物,还有来自大气中的氧、二氧化碳和氮等溶解气体。世界海洋的平均含盐量约2.5%,而世界大洋的总盐量约为4.8亿亿吨。假若将全球海水里的盐分全部提炼出来,均匀地铺在地球表面上,便会形成厚约40米的盐层。 目前在海水中已发现的化学元素超出80种。组成海水的化学元素,除了构成水的氢和氧以外,绝大部分呈离子状态,主要有氯、钠、镁、硫、钙、钾、溴、碳、锶、硼、氟等11种,它们占海水中全部溶解元素含量的99%;其余的元素含量甚微,称为海水微量元素。 海洋作为地球水圈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大气圈、岩石圈以及生物圈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成为控制地球表面的环境和生命特征的一个基本环节。 由于水具有很高的热容量,因此世界海洋是大气中水汽和热量的重要来源,并参与整个地表物质和能量平衡过程,成为地球上太阳辐射能的一个巨大的储存器。在同一纬度上,由于海陆反射率的固有差异,海面单位面积所吸收的太阳辐射能约比陆地多25~50%。因此,全球大洋表层海水的年平均温度要比全球陆地上的平均温度约高10℃。

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国家海洋局

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 一、项目名称: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 二、推荐单位:国家海洋局 三、项目简介 近海是海洋开发、海洋经济和国防建设的核心区域。随着我国海洋经济快速发展,开发活动日趋活跃,近海生态环境资源承受着可持续发展的巨大压力。为摸清我国近海环境和资源家底,支撑服务于国家宏观决策、海洋经济建设、海洋综合管理和海洋安全保障,2003年9月国务院批准开展“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即908专项)。该专项历时8年,动员180余个涉海单位和3万多名海洋工作者,动用调查船500余艘、执行1000多个航次、航行200多万公里,航飞294架次、飞行26万多公里,对我国近海开展了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系统的调查和评价,构建了我国第一代数字海洋系统。主要创新成果如下:(1)建立了全新完整的海洋综合调查技术标准体系,新制定发布了《海洋生态调查指南》和《海洋工程地质调查》等5部国家标准,新制定出版21部海洋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其中海岛、海岸带、卫星与航空遥感、海洋光学、海洋可再生能源和海洋灾害调查等14部技术规程填补了国内外空白;针对海岛海岸带、海洋水体、海底,构建了全新的海-地-空-天一体化近海综合调查模式及技术体系,并发明了海底土液化动态监测系统、浅层高分辨率地震数据传输系统和液体振动、重力两用沉积物取样器等;首次对我国近海开展了全学科、全要素、全方位的综合调查,获得了我国近海全覆盖、高精度海洋环境资源家底数据,包括第一次实测获得我国大陆海岸线、全国海岛数量和滨海湿地面积等,调查站位和测线密度、技术指标和覆盖程度提高了1-2个数量级,调查比例尺由1:100万-1:50万提高到1:25万-1:5万,据此全面更新了近海环境资源基础图件。 (2)研发了系列国产化、区域化评价模型,建立和完善了我国近海海洋环境资源综合评价方法体系;系统评价了我国近海海洋环境质量、生态系统健康和主要海洋灾害的现状,预测了其发展趋势;全面评价了我国近海新兴海洋资源状况,掌握了可开发潜力;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国近海环境资源开发保护的建议”、“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策建议”和“我国近海防灾减灾对策建议”等系列建议,为国家和沿海省市编制十二五相关规划、制定有关政策、发展海洋新兴产业提供了重要依据。 (3)创建了第一代中国数字海洋系统。提出了数字海洋概念、内涵和体系结构,发展了多源多尺度海洋时空数据组织与管理等技术;突破了系列关键技术,全面整合海洋信息资源,建成了迄今为止标准统一、数据最全面、信息最中国数

海洋调查方法 实习指导

海洋调查方法实习指导

一海上调查实践的意义和目的 (一)海上调查实践的意义 海洋科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从科学角度来看,许多重大发现都是从观测中得来的。从现实情况来看,海洋资源与环境、海洋权益、国土安全、减灾防灾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又无不与海洋监测密切相连。特别是随着海洋科学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以空基、船基、陆基、海床基、自持自航设备等三维立体观测系统进行多学科、多参数高时空分辨率、长时间序列的同步观测为基础,高新技术手段的应用、可靠数据的获取是研究成果溶入国际主流、建立世界一流独树一帜的理论学说的前提。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期,海洋事业蒸蒸日上,需要大量全面发展的海洋科技人才,因此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意义重大。 (二)近海海上调查实践的目的 海上实践的目的主要是要求本科生,了解海洋科学研究数据获取、分析的全过程,掌握部分观测仪器的使用要领,通过对海洋现象的感性认识,加深对海洋科学理论的理解,锻炼意志,培养学生认识问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其今后更好地从事海洋研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打好基础。近海海洋调查有其自身的特点,比如很少有专用的调查船,往往在研究海域当地租用渔船或其他船只,因此存在着仪器需要临时安装固定,电源不匹配,不能有良好的工作、休息条件等。需要调查的组织者、参与者有很好的动手、动脑以及与人协调的能力,通过本调查时间希望让学生能够对此有所体验。 二海上调查全过程 在海洋调查之前首先要制定好调查大纲和调查计划。调查大纲中要明确指出调查的目的和任务、调查海区、调查的内容、调查断面的布设、调查的日期和方法、信息资料的提供形式和经费估算等。 (一)调查大纲的制订 (1)事前尽可能收集该海区已有的资料,如过去调查的计划和报告、历史观测资料、有关的论文、文献和档案等。根据收集到的资料,了解调查海域的环境特征、各海洋要素的分布规律和季节变化规律(潮汐、潮流、波浪、温盐的基本特征和变化规律、层化特征、锋面特征等)、前人研究的深入程度、新老任务的相关程度等,以便在这个基础上制定出经济、合理且又科学的调查大纲。 (2)在调查大纲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它主要包括调查断面的位置、各观测站的位置、观测项目、观测层次、航行路线、具体的调查日期等。根据物理现象的时空特征和要解决的科学问题,确定观测的时空分辨率和调查项目,布设站位并估算调查时间。观测断面的设置原则是尽量使观测断面沿变化最大方向(垂直于等深线)。另外一个好的调查计划可以用最少人力、物力获得最大海洋信息量。 (3)海洋调查的方式有大面站、断面、连续、锚系浮标、潜标、追踪浮标等。根据调查任务确定好调查方式,如果是单船调查,要说明大面和定点调查的站位和时间,如果是多船调查,要说明各船的任务、位置和同步的起始观测时间等。 (4)确定调查船只及其主要设备。如所需绞车的数量、绞车的负重、绞车的位置、起吊设备、声学测深系统、实验室、天气观测系统、渔业调查拖网等。 (5)海洋调查仪器的准备和测试。根据出海调查任务选定科学的调查仪器,并对各种仪器进行测试,保证仪器准确有效。如果仪器出现故障,要及时进行维修和检测,保证出海的顺利进行。在确保仪器无误后,对出海观测人员进行仪器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培训,避免在调查过程中因仪器操作不当而阻碍调查的顺利进行。

海水质量标准gb 3097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海水水质标准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和控制海水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其他海洋资源,有利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7-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所改变: - 3.1(海水水质分类,由三类改四类); - 3.2(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 - 4.1(增加了海水水质监测样品的采集、贮存、运输和预处理的规定); - 4.2(增加了海水水质分析方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海洋局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CD 551463 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7-1997 Sea water quality standard 代替 GB3097-82 1 主题内容与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水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12763.4-91 海洋调查规范海水化学要素观测 HY 003-91 海洋监测规范 GB12763.2-91 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水文观测 GB7467-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11910-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11912-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2-91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 11895-89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海水水质分类与标准 3.1海水水质分类 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3.2 海水水质标准 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 表1 海水水质标准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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