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7章第6节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7章第6节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7章第6节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

蔡正敏主讲

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

(《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第十七章旅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第六节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2013年5月12日,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作出了规范。

目的就是为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二、旅游行政处罚的原则

实施旅游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旅游行政处罚主体与管辖

(一)旅游行政处罚主体

1.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作出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与受委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书,载明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的依据、事项、权限和责任等内容,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权限和事项向社会公示。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可以设定委托期限。

(二)旅游行政处罚的管辖

1.旅游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2.旅行社组织境内旅游,旅游主管部门在查处地接社的违法行为时,发现组团社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或其副本送组团社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违法行为的处罚,由组团社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3.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4.旅游主管部门发现已立案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旅游主管部门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5.两个以上旅游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旅游主管部门管辖,或者由相关旅游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6.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旅游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查处。下级旅游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决定。

四、旅游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效力高的优先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种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改正期间当事人应当停止相关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可以一并列入行政处罚决定书。单独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应当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责令改正的依据、期限、要求。

五、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立案和调查

1.立案

(1)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

内立案:

①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

②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③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

(2)旅游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对实名投诉、举报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3)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旅游违法行为时,认为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1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

(1)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2)执法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3)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录音、拍照、录像;

②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

③查阅、复制经营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告知和听证

1.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2.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能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旅游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听证。

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查和决定

1.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照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后果;

(6)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部门印章。

(四)送达

1.旅游行政处罚文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送达回证并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2)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上载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置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4)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办公室、收发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第三项留置送达的规定;

(5)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外的文书;

(6)受送达人有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签收并载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7)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用挂号信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旅游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代收机关收到文书后,应当立即送交受送达人签收。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报刊、旅游部门网站公告送达,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文书上注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旅游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六、旅游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旅游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简易处罚的程序

当场作出旅游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3.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是否有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旅游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存入指定的银行。

七、旅游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被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

2.向旅游主管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

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或者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五)旅游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规定,不得非法自行收缴罚款。

案例与分析

【案例】导游拒绝检查的理由是否成立

某省级国际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到某县旅游。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向该县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反映该旅行社的导游工作极端不负责任,不仅很少讲解,而且对旅游者的提问也是爱理不理,在景点比旅游者玩得还欢,并要旅游者帮她拍照片。县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派出两位持有合法检查证件的执法人员赶往旅游者的住宿饭店,对导游进行检查。导游拒绝接受该县旅游管理部门的检查,理由是县级旅游管理部门没有权利检查省级旅行社。

【问题】

1.导游拒绝检查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该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如何查处导游?

【分析】

1.导游拒绝检查的理由不成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导游必须接受该县旅游管理部门的检查。

2.按照《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拒绝、逃避检查的,扣除8分。被扣除8分后,由旅游管理部门对导游进行全行业通报。

思考与练习

1.旅游投诉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2.简述旅游投诉的受理范围。

3.简述旅行社违约的赔偿标准。

4.旅游主管部门对自费项目的监管主要有哪些?

5.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丽江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登记编号:云府登447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4号 《丽江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8月20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丽江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2 第三章旅游促进与发展 ----------------------------------------------------3第四章旅游经营管理 ------------------------------------------------------5

第一节旅游经营者管理 -----------------------------------------------------5 第二节旅游行业自律和中介服务管理 ------------------------------------------13 第五章旅游安全和保障 -----------------------------------------------14 第一节旅游保障 -----------------------------------------------------14 第二节旅游安全 ------------------------------------------------------16

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攸县旅游局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攸县旅游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3、《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4《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5、《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八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序号 1 行政 法规2 3 4 部门 规章5 6

7 地方 法规8名称 旅行社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制定机关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生效时间 2009.5.1 1999.10.1 2002.7.1 2009.5.3 2001.9.1 2002.1.1国家旅游局2002.10.28省人大常委会2009.3.1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2、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共40项) 1、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2、旅行社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3、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 4、旅行社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5、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6、旅行社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2—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组团社上年度经营入境旅游的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及组团社组织公民出国旅游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组团社。 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 第八条《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 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旅游团队出境、入境时及旅游团队入境后,将《名单表》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留存。 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后再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

重庆市旅游行政执法和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督办办法

重庆市旅游行政执法和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督办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旅游行政执法和旅游投诉处理工作质效,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重庆市旅游条例》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旅游主管部门和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负责对全市旅游行政执法和旅游投诉工作实行督办。 督办是指市旅游主管部门和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对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质监执法机构管辖权限内的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办、重大投诉案件的处理、问题突出旅行社的监管等工作,以及市(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质监执法机构直接对问题严重旅行社整改工作等进行督办。 第三条督办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理; (二)高度重视,科学高效; (三)属地管理,统筹协调; (四)权责明确,问责追究。 第四条督办范围:

(一)媒体曝光、上级督办等影响较大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二)已造成负面影响或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性投诉案件;(三)阶段性或区域性出现的较典型旅游投诉问题、安全问题等;(四)申诉的案件; (五)存在违法行为不处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案件和重点工作。 第五条督办内容: (一)是否存在对上级部门转办或督办的案件未及时按规定办理;(二)是否存在事实、责任认定及法律适用等错误; (三)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及相关办案规定; (四)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或滥用职权; (五)是否存在对旅行社监管不力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况。 第六条督办可采用电话、发函、现场、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

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现场督办分别指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质监执法机构采用打电话、书面函告或直接派工作人员到现场等形式对区县旅游主管部门或质监执法机构办理的行政执法或投诉处理等进行督办。 挂牌督办是指市(区县)旅游主管部门或质监执法机构通过对投诉、安全等问题严重的旅行社下达警示督办通知书、进行挂牌整治、责令限期整改、向社会公布进行督办。 第七条督办工作流程: (一)督办工作由督办单位的有关处室(科室)提出督办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办理; (二)督办单位以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现场督办、挂牌督办等方式向承办单位提出督办要求; (三)承办单位应根据督办要求,认真调查处理,并于办结后整理相关材料,形成办结报告,报送督办单位; (四)承办单位不能按时办结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督办单位可视情准予延期办理; (五)承办单位逾期未提交办结报告的,督办单位向承办单位发出催报通知,要求限期上报。逾期仍未报送,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承办单位向督办单位上报的办结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违法和投诉案件的办结报告应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办理过程、事实认定、责任认定以及法律适用、处理结果,重大或复杂案件应附送案件卷宗(复印件);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操作指南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操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依据】 为统一旅游市场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管的程序,规范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保证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案件办理的质量,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旅行社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操作指南。 1.2【适用范围】 本指南供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下称执法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实施检查和处罚时使用。各级执法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对监督执法程序要求另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基本原则】 各级执法机构在实施检查和处罚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适当、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二章市场检查操作规范 2.1【执法人员基本要求】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开展旅游市场检查活动,可以注意以下要点: (一)有2名以上取得合法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场; (二)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携带相关检查文书和音像记录设备; (三)通知检查对象相关负责人或与检查活动内容相关的人员到场,说明执法检查目的、依据以及需要当事人配合的有关事项并制作笔录;相关人员不能到场或拒不到场的,应当在检查文书中注明; (四)发现检查对象涉嫌违法违规的,按照本操作指南相关规定进行取证; (五)不得从事与检查工作无关的活动,对涉及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六)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旅游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旅游合同管理办法(新修订)

旅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本规定所称旅游合同是指经营旅游业务中与游客签订的国内旅游合同、出境旅游合同、台湾旅游合同、单项代定服务合同或自驾游等公民旅游所用的格式合同。 本办法适用于旅游百事通所属门市部。 一、旅游合同的制定 1、旅游百事通门市部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印发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的专用旅游合同,不得私自印制合同、私自刻制合同章及使用其它非公司统一印发的旅游合同。 2、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由公司确定并经工商部门备案,加盖合同专用章和有效时限印记后发放给门市部使用。 3、旅游合同中的协议条款由各旅游百事通门市部与游客协商后按《旅游合同签订规范》填写。 4、旅游合同应按《旅游合同签订规范》加入《国内旅游安全须知》、《境外旅游安全须知》。 5、旅游纸质合同除固定条款外,协议条款部分原则上按一式三联印制,公司、门市部和游客各执一联。 6、旅游机打合同是按照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4 版示范文本印制,除固定条款外,协议条款部分原则上按一式二联打印,公司、游客各执一联。 二、旅游合同的发放 1、各公司指定合同发放与核销部门保管并发放旅游纸质合同。门市部必须签订《旅游百事通门市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保证帐户足够余额,并缴纳相关费用后才能申请领取旅游合同。 2、门市部每次领取国内旅游空白纸质合同原则上不得超过 80 份,出境旅游空白纸质合同不得超 过50份,其他旅游空白纸质合同每种每次不得超过30份;以后必须将已经使用的旅游纸质合同送回全部核销后才能领取新的旅游空白纸质合同;如有特殊情况,超过规定领取的必须填写书面申请,并由总经理亲自审核通过后报集团质规总部调整份额才能领取。 3、门市部领取旅游空白纸质合同后应妥善保管,门市部负责人对合同的领取、使用、核销等负全权责任。领出到期未用的旅游纸质合同应立即归还。 4、门市部领取旅游纸质合同后不得向非本门市部的人员发放,各门市部之间不得相互借(调)用旅游纸质合同。 5、对有停业整顿或将关闭等情况的门市部自相关决定做出之日起不得再向其发放旅游纸质合同, 同时应收回已经发放的旅游纸质合同,在《门市部办事情况记录表》(附件三)上登记注明。 6、旅游纸质合同的发放情况应从分销系统中得到体现,同时实际领取时也要登记造册,由发放

旅游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xx旅游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旅游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属执法科室。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旅游局及执法科室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重点是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检查; (四)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公示的载体,以网站为主。 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六条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本制度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20XX年6月1日起实施。

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旅游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执法科室及人员的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区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主持实施。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律程序; 4、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5、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2、具体执法主体违法或不正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3、行政执法违反法律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4、对不履行法定和委托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科室和具体执法人员的责任。

(完整版)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 【适用专业】: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开设学期】:第一、二学期 【参考课时】:72学时 【前导课程】:《旅游学概论》《导游基础知识》 【编制人员】:苑秀彬、王莉、王雅楠、郑艳 【参与企业】:董振威、龙凡、王焕宇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中职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职业技能训练的核心课程,本课程面向旅游管理与服务岗位,根据岗位工作内容,以职业能力形成为目的选择课程内容,通过在仿真或者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旅游政策法规业务操作技能,训练学生的政策法律的运用能力。 二、课程设计思路 通过学习,使学生不仅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能够分析和解决旅游接待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投诉,而且熟悉旅游团队及散客导游服务程序与服务质量,能够预防并处理旅游接待中的各种问题和事故,掌握旅游政策法规业务相关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并依此提升自己的实际带团操作的能力,提高应变能力。 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规定全部教学内容的学习和任务引领型的项目活动,学生能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运用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诚实、守法、守信、善于沟通与合作的品质,热爱本职工作,为其职业能力的发展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根据课程面对的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为: (一)知识目标 ①了解并领会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②了解民族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宗教政策和发展旅游的有关政策。 ③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规范。 ④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 ⑤熟悉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⑥了解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⑦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相关知识。 ⑧了解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能力目标 ①运用旅游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带团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②运用所学知识签订旅游合同的能力。 ③提高学生依法办事、自主创业的能力。 ④在导游工作中正确运用及宣讲国家方针政策的能力。 ⑤处理旅游者投诉的能力。 (三)职业素质目标 ①培养学生在未来的职业活动中严谨、守法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法律意识。 ②端正学生在导游讲解等职业活动中的政治立场,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四、课程内容与要求

文化旅游局执法人员考试试题

文化旅游局执法人员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0分) 1、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臵悬挂 C 和营业执照。 A、《消防安全许可证》 B、《食品卫生许可证》 C、《网络文化许可证》 D、《治安许可证》 2、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A ,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A、60日 B、二个月 C、30日 D、一个月 3、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执法主体是 A 。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文化行政部门 D、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4、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C 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A、500米 B、300米 C、200米 D、100米 5、《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 B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A、县级以上 B、县级 C、地市级 D、省级 6、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B 内作出决定。 A、2日 B、3日 C、7日 D、15日 7、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A ,在法定节假日可以向未 成年人开放。 A、电子游戏机室 B、网吧 C、卡拉OK厅 D、迪厅 8、娱乐场所设臵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 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由 A 部门处罚。 A、公安 B、城管 C、工商 D、文化 9、《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 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D 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10、《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C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十五日 B、三十日 C、六十日 D、九十日 11、《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 A 。 A、举证责任 B、解释责任 C、提供证据责任 D、提供依据责任 12、《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A 内 提出。 A、三个月 B、九十天 C、一个季度 D、十五 天 13、《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 日前向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行政机关逾 期未作答复的,此许可视作 B 。

旅游法律知识试题之相关旅游规章简答题

实用精品文献资料分享 旅游法律知识试题之《相关旅游规章》简答题旅游法律知识试题之《相关旅游规章》简答题 三、相关旅游规章 1、依据法律规定,取消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情形有哪些?答案: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以上行为均需情节严重。 2、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对境外接待社作出哪些要求?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境外接待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第十六条规定,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

付费项目。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3、赴台旅游的大陆居民非法滞留的,组团社应怎样处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如何处理?答案:依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赴台旅游的大陆居民应当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当发生旅游团成员非法滞留时,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第十五条规定,对在台湾地区非法滞留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其被遣返回大陆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批准其再次出境。 4、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出发前,组团社有哪些法定义务?答案:依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大陆居.实用精品文献资料分享 民赴台旅游团队出发前,组团社应当向国家旅游局旅游团队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提供符合规定的赴台旅游团队信息。旅游团队信息实行一团一登记。第七条规定,组团社应当为每个团队委派领队,并要求地接社派导游全程陪同。 5、旅游经营者对旅游安全应当遵守哪些法定基本要求?答案: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旅游法律知识试题之《相关旅游规章》简答题【精品范文】

旅游法律知识试题之《相关旅游规章》简答题旅游法律知识试题之《相关旅游规章》简答题 三、相关旅游规章 1、依据法律规定,取消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答案: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以上行为均需情节严重。 2、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对境外接待社作出哪些要求? 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境外接待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

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第十六条规定,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3、赴台旅游的大陆居民非法滞留的,组团社应怎样处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如何处理? 答案:依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赴台旅游的大陆居民应当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当发生旅游团成员非法滞留时,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第十五条规定,对在台湾地区非法滞留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其被遣返回大陆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批准其再次出境。 4、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出发前,组团社有哪些法定义务? 答案:依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团队出发前,组团社应当向国家旅游局旅游团队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提供符合规定的赴台旅游团队信息。旅游团队信息实行一团一登记。第七条规定,组团社应当为

旅游行政执法文书

旅游行政处罚文书式样 目录 1、行政案件登记表 (3) 2、案件移送函 (4) 3、指定管辖通知书 (5) 4、案件交办通知书 (6) 5、立案(销案)审批表 (7) 6、协助调查函 (9) 7、询问通知书 (11) 8、询问(调查)笔录 (12) 9、现场笔录 (14) 10、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5) 1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7) 12、案件送审表 (18) 13、行政处罚告知书 (19) 1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 15、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1) 16、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 (22) 17、听证笔录 (24) 18、听证报告 (28) 19、行政决定审批表 (29) 20、旅游行政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31) 21、行政处罚决定书 (32) 22、行政处罚决定书 (34) 23、责令整改通知书 (36) 24、导游人员违规通知单 (37)

25、送达回证 (38) 26、行政处理告知记录 (40)

行政案件登记表

案件移送函 苏旅字〔〕第号 : 我局于年月日对 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 ,故此案不属于我局管辖。根据 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件:(有关材料)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指定管辖通知书 苏旅字〔〕第号 旅游局: 关于 一案,经研究,现决定指定该案由旅游局管辖。请你局接到此通知后及时办理案件及相关材料的交接手续。 (印章) 年月日

案件交办通知书 苏旅字〔〕第号 : 我局于年月日,根据 发现 的行为涉嫌违规,现请你单位核实处理。 附件:(有关材料)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旅游政策与法规复习题及答案

《旅游政策与法规》期末复习题 一、填空题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16岁的李某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属于______的合同。(效力待定) 2、外国人到未对外国人开放的景点旅游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______。(旅行证)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______。(导游证) 4、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责任机构是,______其职责是领导与监督各级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开展工作。 5、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行社) 6、法的发展分为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 7、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标准和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导游费,并赔偿______违约金。(同额) 8、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铁路运输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9、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______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国务院) 10、国际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必须成立并营业一年以上,而且必须经______批准。(国家旅游局) 二、单选题 1.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 (? )构成了合同关系的前提和基础。A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法》不适用于(? )。B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3.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其所派押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害的,承运人(??? )。D A.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只赔偿直接损失 D.不负赔偿责任 4、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 )的,扣除10分。A A.有殴打或者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B.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C.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D.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需缴纳(? )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B A.10万元 B.20万元 C.30万元 D.120万元 6、一般旅游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 )者。B A.1万元以下 B.1万元至10万(含1万)元 C.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万) D.100万元以上 7、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娱乐场所,必须经过(? )审核批准。C A.文化、公安、工商部门 B.文化、旅游、公安部门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7)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7.03.01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 (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1〕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 (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李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2)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选择境外不良信誉旅行社,且未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给予何种处罚?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3〕 1998年1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

四川省旅游执法工作程序

四川省旅游执法工作程序 2004-09-06阅读4940次 为规范全省旅游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定本程序。 一.旅游投诉处理程序 (一)投诉管辖 1.对旅游经营者的投诉,由所在地的旅游执法(质监)机构负责受理处理; 2.旅游执法(质监)机构之间对旅游投诉管辖有争议的,由省旅游执法总队指定受理。 (二)受理范围 1.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2.旅游经营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给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3.旅游经营者欺诈旅游者,损害其利益的; 4.因旅游经营者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 5.旅游企业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付费用损失的; 6.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三)受理条件 1.投诉者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投诉受理范围; 4.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投诉者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被投诉者的名称或姓名、所在地; (3)投诉的请求、理由和相关事实; (4)证据(旅游合同、团队运行计划表、参团交费发票等)。 5.在规定的投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四)处理程序 1.登记 旅游执法(质监)机构应指定专门科室(专人)负责接受投诉并进行初审,统一造册登记,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审批。 2.领导审批

领导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受理、不予受理、移送处理等),交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办理。 3.处理 业务科室(人员)在收到领导审批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以下处理: (1)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作立案登记后,承办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投诉者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附件);向被投诉者送达《旅游投诉立案通知书》(附件)及投诉书副本,并限期作出书面答复。收到被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后,应进行复查或取证;被投诉者逾期不答复的,不影响投诉的处理。 (2)按管辖权限需转下级旅游执法(质监)机构处理的,交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填写《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附件)下转处理,限期回复处理结果;需转上级旅游执法(质监)机构处理的,填写《旅游投诉移送函》(附件)请求处理; (3)非属旅游管理部门管辖的。以《移送函》(附件)将投诉材料登记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向投诉者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4.结案 (1)调解结案 能够调解的投诉案件,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并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附件),经当事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可结案。 (2)裁定结案。 调解不成的投诉案件,在调查核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a.属于被投诉者的过错,应责令被投诉者向投诉者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其中,对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案件应制作《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附件)并报所属旅游局主管负责人核准签发。其他案件则应制作《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附件)报领导核准签发; b.属于投诉者与被投诉者的共同过错,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制作《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或《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 (3)撤销立案 属于投诉者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因素的,以及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后写出书面撤诉申请的,应撤销立案,并向投诉者送达《旅游投诉撤销立案通知书》 5.归档 投诉案件审理终结,承办人应填写《旅游投诉案件结案审批表》,交领导审定。最后交专门管理档案的科室(人员)作好结案登记、归入档案。 (五)时效 1.受理时效: (1)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案件投诉时效为90天; (2)其他案件的投诉时效为60天。

旅游法知识竞赛试题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法知识竞赛试题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法知识竞赛试题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一、《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1、旅游行政处罚由的县级以上地方旅游 主管部门管辖。 A、违法行为地 B、结果发生地 C、违法行为地或结果发生地 D、违法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答案:A。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旅游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2、旅游主管部门发现已立案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日内 移送有管辖权的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处理。 A、3日 B、5日 C、10日 D、15日答案:C。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发现已立案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处理。接受移 送的旅游主管部门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3、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哪级旅游主管部门不得作出? A、国家旅游局 B、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 C、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 D、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答案:D。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4、旅游违法行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A、1年 B、2年 C、3年 D、5年答案:B。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旅游行政执法人员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得 超过日。 A、7日 B、15日 C、20日 D、30日答案:B。根据《旅 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对全县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充分发挥旅游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及《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旅游强县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须遵循“统一规划、有序开发、体现特色、科学保护”的原则,以规划为龙头,以市场为导向,突出地方特色,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鼓励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旅游业。丰富旅游产业的文化内涵,促进“吃、住、行、游、购、娱”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旅游开发项目须符合以下规划(办法)的要求: (一)《xx县县域总体规划》; (二)《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xx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XX-2020)》; (四)《xx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规划(XX-2015)》; (五)《xx县风景与旅游管理办法》; (六)其他应符合的有关规划。 第五条旅游资源开发由县政府统一管理。县发改委负责对全县旅游资源、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县旅游局负责全县旅游资源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开发建设和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全县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严格旅游项目开发报批程序。旅游项目报批按资金来源性质和规模实行备案制、核准制和审批制。

(一)内资旅游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经县发改委备案后,由业主到旅游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旅游项目实行核准制。业主须先行办理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旅游规划意见、环评批复等,并编制项目核准报告报县发改委核准。涉及风景名胜区、文保单位、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开发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形成项目核准报告后,报县发改委核准。 (三)政府资金投入的旅游开发项目实行审批制。具体按《xx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强化旅游项目招商管理。旅游对外招商项目必须符合《xx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xx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规划》,并经县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外推出。其他部门及乡镇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招商项目。各部门、乡镇(开发区)签定旅游招商意向,须符合旅游开发的各项规划与办法,并征求县风景与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加强旅游项目的建设管理。由县发改委牵头组织旅游、建设、安全、消防等相关部门对竣工的旅游开发项目实施综合验收。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准予营业;对验收中存在问题的,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过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营业。 第九条旅游景区(点)门票的申报或调整,报县物价部门审批,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或调整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征求县风景与旅游主管部门意见。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景区(点)不得发放《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旅游资源开发实行有偿使用。风景名胜区实行“以景养景、以旅促旅”的办法,按照《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征收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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