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取得的条件及其限制
法学答案

法学基础知识答案(一)一、名词解释1、法的制定(P12)2、法律移植,是指一国或一个地区将他国或他地区的法律制度经过鉴别、认同、涮选后输入本国并本土化的过程。
3、法系(P6)4、法律文化,是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律制度所折射出来的观念、思想、学说、经验的总和。
5、法律继承,是指一国或一地区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影响、批判、借鉴、吸收、延续、继受的关系。
二、填空题1、奴隶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2、制定、认可3、假定、处理、制裁4、正确、合法、及时5、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6、事件、行为7、判例法三、选择题1、D2、ABC3、A4、C5、B6、B7、D8、C9、D 10、C四、简答题1、法的概念及法的基本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达到一定社会秩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反映国家意志4)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5)法以实现一定社会秩序为目的6)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2、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要做到正确,首先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准确. 所谓合法,就是要求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办事,在定性,处理和程序上都要合乎法律要求. 所谓及时,要求执法机关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时间.合理和公正,是对正确、合法、及时三项要求的补充,要求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1)它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2)它所体现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随意的,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3)它所体现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多决定的5、法的创制的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五、论述题1、结合实际谈谈我国法律的作用(首先写法律的作用,然后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论述)1、社会主义法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2、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3、社会主义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4、社会主义法促进和发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国际结算习题

国际结算习题第⼀章国际结算概述⼀、判断题(⽤“T”表⽰正确,“F”表⽰错误)1、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货币收付,因属同⼀个国家所以属于国内结算。
()2、⽬前的国际结算绝⼤多数都采⽤记账结算。
()3、银⾏间的代理关系,⼀般由双⽅银⾏的总⾏直接建⽴,分⾏不能独⽴对外建⽴代理关系。
()4、账户⾏⼀定是建⽴了代理关系的代理⾏,⽽代理⾏不⼀定就是账户⾏。
()5、⾄今已经形成了⼀系列被各国银⾏、贸易航运、法律等各界⼈⼠公认,并⼴泛采⽤的国际惯例,因此国际惯例对贸易的当事⼈具备强制性。
()6、某银⾏如果在某国的某地区,即使没有联⾏或代理⾏关系,也能够顺利地开展国际结算业务。
()⼆.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1、银⾏在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时选择往来银⾏的优先次序是()A、账户⾏、⾮账户⾏和联⾏B、⾮账户⾏、联⾏和账户⾏C、联⾏、账户⾏和⾮账户⾏D、联⾏、⾮账户⾏和账户⾏2、对本课程来说,国际结算的基本内容包括:()A、国际结算⼯具B、国际结算⽅式C、国际惯例D、国际结算单据3、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居于中⼼枢纽的地位,具体⽽⾔,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作⽤,可以概括为以下⼏个⽅⾯()A、国际汇兑B、提供信⽤保证C、融通资⾦D、减少外汇风险4、银⾏建⽴代理关系时的控制⽂件所不包括的内容是:()A、密押B、印鉴C、费率表D、代理范围5、银⾏总⾏与分⾏⽀⾏之间,分⾏与⽀⾏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称之为:()A、代理⾏关系B、账户⾏关系C、联⾏关系D、⾮账户⾏关系6、⽬前的国际贸易结算绝⼤多数都是:()A、现⾦结算B、⾮现⾦结算C、现汇结算D、记账结算7、引起跨国货币收付的原因中,不属于国际贸易结算范畴的是:()A、劳务输出B、商品贸易C、服务贸易D、对外投资E、外汇买卖F、国际筹资第⼆章票据概论1、某公司签发⼀张汇票,上⾯注明“At 90 days after sight”,则这是⼀张()。
A 即期汇票B 远期汇票C 跟单汇票D 光票2、背书⼈在汇票背⾯只有签字,不写被背书⼈名称,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1997-9-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知识产权之专利权】论述题题库+简答论述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之专利权】论述题题库+简答论述题及答案一、论述题题库1. 论述专利权的概念、特征及其在知识产权中的地位。
2. 分析专利权的取得条件及其与技术创新的关系。
3. 论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
4. 探讨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5. 论述专利许可与专利转让的法律规定和实践。
6. 分析专利权在我国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7. 论述专利权与商业秘密、商标权的区别与联系。
8. 探讨专利制度对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
二、简答论述题及答案1. 简述专利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案:专利权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专利权的特征如下:(1)专有性:专利权人对专利享有独占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在我国境内实施专利;(2)地域性:专利权只在授予国境内有效;(3)时间性:专利权在法定的有效期内有效。
2. 简述专利权的取得条件。
答案:专利权的取得条件如下:(1)新颖性: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未在国内使用过,也未为公众所知;(2)创造性: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3)实用性: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产生积极效果。
3. 论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答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1)专利产品:包括产品的形状、构造、组合等;(2)专利方法: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等;(3)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4)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
4. 论述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答案: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1)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侵权行为人可能被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论述专利许可与专利转让的区别。
答案:专利许可与专利转让的区别如下:(1)专利许可: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专利,许可人仍享有专利权;(2)专利转让: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取得专利权。
论债券限制性条款及其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之保护-文档

论债券限制性条款及其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之保护债券限制性条款是债券契约中包含的限制债券发行公司特定行为(如限制特定筹资、利润分配以及经营活动等)以保护债券持有者利益的特殊条款。
在债券市场成熟的国家中,债券契约限制性条款作为债券持有人自我救赎的重要手段,被视为重要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中,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监管部门,对公司债券限制性条款都相当陌生,理论界对债券限制性条款的系统论述也付之阙如,限制性条款在实践中的应用更是寥寥无几。
虽然随着债券违约现象趋于常态化,债券限制性条款在实践中开始被零星采用,但条款表述不明与配套制度衔接不畅都让限制性条款的保护功能大打折扣。
在经济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债券市场中的信用风险事件频发,一系列违约事件,尤其是2016年12月中旬以来的“债灾”,充分暴露出各方主体在运用市场化手段应对风险时的不足与制度缺失。
如何在市场深化过程中充分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及时以法治方式回应市场需求,是我国当下债券市场法制化建设尤其应当注重的问题。
鉴于我国当前对债券契约以及债券限制性条款的研究严重不足,本文拟对债券限制性条款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域外发展及功能演变进行认真梳理,在充分揭示限制性条款核心功能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构想,以更好地发挥合同机制在风险防范与债券持有人保护方面的应有功能。
一、约束与平衡:限制性条款对债券持有人保护的理论基础(一)债券持有人保护问题的源起――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公司发行债券的实质是以同一借款条件同时向众多债券购买者借入较小金额的资金而筹集到较大数额的资金[1]。
公司债我国债券市场中的公司债券实际上有三种:一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管的企业债券;二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自律监管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三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的公司债券。
实际上,三类债券本质上并无不同,均为公司以自身信用对外以债券形式融资,本文统称为“公司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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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1997年9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一)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黄金真题押题卷及答案解析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黄金真题押题题库及答案解析(一)一、单选题(本题1.5分)1、A公司与B公司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A公司选定张某为仲裁员,B公司选定王某为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丁某指定郝某为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进行案件审理。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根据规定,下列做法中,符合规定的是()。
A.按郝某的意见作出裁决B.提请主任丁某作出裁决C.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D.应当重新选定仲裁员后重新审理【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本题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郝某的意见作出裁决。
2、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等级的排列中,正确的是()。
A.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B.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C.法律>宪法>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D.法律>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法的效力等级为:(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以下内容中属于初级会计专业职务的是()。
A.助理会计师B.会计师C.注册会计师D.会计专业本科学历【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登记。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其中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属于初级职务。
【该题针对“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知识点进行考核】4、()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
A.会计凭证B.会计账簿C.会计档案D.财务会计报告【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永续债计入权益的必备条件分析

永续债券计入权益的必备条件分析永续债券(perpetual bond)(后文简称永续债)是指没有到期日的债券。
永续债由于其偿还顺序与公司股票一致,因此会计处理上往往被视为股本,从而既提高股本水平又不摊薄股东权益,被称为“债券中的股票”。
永续债券在海外受到银行业、非银行金融业、公共设施和政府的青睐,目前全球共有2146只存量永续债,存量规模约为6400亿美元。
我国的永续债券市场刚刚起步,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先后发行了类永续债产品,跨出了我国永续债发展的第一步。
2014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后文简称《补充规定》),对于永续债会计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本文将以《补充规定》为依据,探讨永续债划分为权益工具的必备条件。
1.永续债主要特点1)可以永续存在。
发行公司有续期的选择权。
2)利率通常具有调整机制,也就是说如果在一定时间内公司选择不赎回永续债券,其利率就会相应的调整以补偿投资者的潜在风险和损失。
3)发行人拥有赎回的选择权。
2.永续债计入权益的必备条件依据《补充规定》和永续债主要特点,永续债计入权益须满足如下条件:条件1:合同中须约定发行人拥有续期选择权。
说明:可实现永续债的永续特点。
条件2:合同中须约定发行人可以无条件、无限次推延付息;如有强制付息事件条款,则该事件应可由发行人控制是否发生。
说明:依据《补充规定》对于权益工具的定义,永续债合同应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或发行人可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合同义务。
条件3:没有担保条款。
说明:永续债合同不存在潜在不利条件产生的权利义务才可划分为权益工具。
条件4:合同中没有或有结算条款;如果合同存在或有结算条款,须满足下述条件任一:1)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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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取得的条件及其限制
(1) 票据权利取得的要件
票据权利的取得需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及我国《票据法》
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需具备三个必备条件:
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
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票据法》第十一
条第一款也规定了对价原则的限制条件,即“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
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根据学者的相关论述,不合
法取得票据的手段不限于欺诈、偷盗、胁迫三种,如通过抢夺、拾得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另外,因从事非法交易如走私、贩毒、买卖其他违禁物品等取得的
票据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如赌博、卖淫等取得的票据,都属于用不合法手段取得的票据,
均不应享有票据权利。
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根据学者的相关论述,这里的善意是指
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对从票据外观无法查知的瑕疵,事实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的一种主观
心理状态。与善意相对的是恶意或重大过失。在理论上,恶意是指取得票据时明知票据上
存在瑕疵的主观心理状态;重大过失是指取得票据时如果负起普通人的谨慎义务就能得知
票据上的瑕疵,因怠于审查故而未知这样一种心理状态。
(2) 各国票据制度均对票据权利的取得作了一定的限制。英国和美国票据制度认为,只
有“正当持票人”才享有票据权利,否则纵然其手执票据也不享有票据权利。大陆法系国
家票据制度认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上的权利随票据而转移。原则上,持有票据的即可享有票据上的权利。然而,绝
对地遵循这一规则,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交易安全也因此受到损害。因此,各国法律又规
定,票据转让过程中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比如,《日内
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不论以何种方式丧失汇票,只要持
票人系按上文所述方式确立其权利者,无义务交出汇票,但该持票人以恶意取得或在取得
时有严重过失者除外”。德国、日本票据法均有相同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票据法的上述
规定表明,持票人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票据时,只要主观上无恶意或重大过失,无论其从何
处取得票据,都享有票据权利。英国和美国票据法将持票人作出了正当持票人和非正当持
票人的分类。只有正当持票人才享有票据权利。按照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正当持票人是指:
“按照下述条件取得汇票,其票面完整而成为合格之持票人。1、在成为持票人时,汇票未
过期,如已有退票之事实,亦不知该事实;2、以善意并支付对价取得汇票,在汇票流通转
让于正当持票人时,不知转让之所有权有任何缺陷。”《美国统一商法典》也作了类似的
规定:“正当持票人是以下列方式取得该票据的持票人:1、给付对价;2、善意;3、不知
该票据已过期或已被退票,或任何人曾对该票据提出抗辩或提出权利主张”。从英国、美
国关于“正当持票人”的规定可见,票据权利的取得应是善意的、无缺陷的,票据债务人
对前手的抗辩事由是不知情的,给付了对价。所谓“善意”,英国票据法将其定义为:“如
事实上某人是诚实地办理某事,则根据本法含义,不论其是否有疏忽,应认为是善意地办
理该事”。关于“缺陷”,英国票据法也对此作了详尽的描述:“如某人以欺诈、胁迫、
暴力和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或以非法对价取得汇票或汇票之承兑,或违反诚信,或在
同等欺诈的情况下流通转让汇票,则按照本法含义,该汇票转让人的所有权存有缺陷”。
综观各国的票据立法,票据权利的取得均不得有恶意和重大过失。我国《票据法》亦
然。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
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
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里所称“恶意取得票据”,是指以有悖诚信
原则方式而取得票据,或明知前手无实质上的票据权利,仍从其手中取得票据。所谓“重
大过失”,是指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尽交易上最低限度的注意。
基于票据权利的外观性,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他在取得票据的过程中无
恶意或重大过失。各国票据法一般都对持票人作善意及无过失之推定。我国票据法虽然无
善意推定之明文规定,但从票据的外观性及维护安全、鼓励交易的商事规则而言,对持票
人作上述规定是不言自明的道理。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9条之规定,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
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合法性负责举证。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规定只适用于持
票人取得票据的当时。票据已经取得后才知道票据的出让人无实质上的票据权利或票据权
利有瑕疵,该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
二、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 不享有票据权利或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
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该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
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这两
条规定虽然都是对无对价取得票据权利的限制,但适用范围不同。前条适用于“赠与、继
承、税收”以外的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情形,后条适用于因“赠与、继承、税收”而取得票
据的情形。两条规定的效力也不同。前条限制的后果是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后条限制
的后果是持票人无优于前手的权利。此处所谓“无优于前手的权利”是指持票人的地位不
高于前手,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可能因前手的权利瑕疵而受影响的情形。具体说,倘若持票
人的前手的票据权利无瑕疵,则持票人的权利亦无瑕疵,此时持票人虽然无对价取得票据,
仍享有其前手原本享有的权利;倘若持票人前手的权利有瑕疵,则持票人的权利也有瑕疵,
此时,持票人虽然可以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但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对持票人前手的抗
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倘若持票人的前手根本无实质上的票据权利,则持票人也无票据权利。
给付对价,包括已经实施的对价给付行为和按照双方约定应当给付的对价。比如,票
据债务人甲交付票据一张给持票人乙用以购买乙的产品,按双方约定,甲有先为付款义务,
当付款日届至时,尽管乙尚未向甲交付合同约定的产品,但甲仍不能以无对价为由进行抗
辩。
各国票据制度一般都推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已支付了对价。《英国票据法》第30条第
1款规定:“每一个在汇票上签名的当事人,在表面上被认为是取得对价的当事人。”我国
《票据法》虽然无对价推定的明文规定,但按照《票据法》的一般原理,持票人在行使权
利时无须证明其票据为对价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