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讲_票据权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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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

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

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1.引言1.1 概述票据权利是指持有人根据特定票据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

票据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作为一种货币的替代品,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和金融交易中。

持有票据意味着持有人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并享受由票据所赋予的权利。

在现代经济中,票据权利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金融交易的基础,也是经济活动中的关键要素之一。

票据权利的存在为商业交易提供了更加便捷和安全的方式,使得交易各方能够更加高效地进行资金流动和资产转让。

票据权利的种类较为丰富,常见的有承兑汇票、支票、本票和债券等。

不同类型的票据权利赋予持有人不同的权益和权利。

例如,承兑汇票赋予持有人在到期日可要求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支票则赋予持有人以检查票据的形式取款的权利。

理解和应用票据权利对于个人和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商业交易中,了解自身享有的权益和权利,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并提升交易的安全性。

同时,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在进行投资和融资决策时也需要考虑票据权利的相关因素,以最大化自身的利益和风险管理。

在总结中,票据权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商业交易中具有重要意义。

理解和应用票据权利对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利益以及实现有效的经济活动至关重要。

只有充分发挥票据权利的作用,才能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并促进社会的繁荣。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下面对每个部分进行简要介绍。

引言部分首先对票据权利进行概述,说明票据权利的定义和种类。

接着介绍文章的结构,简要说明正文将会讨论票据权利的定义和种类,结论部分将强调票据权利的重要性和应用。

最后,明确文章的目的是通过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为读者提供对该领域的初步了解。

正文部分将围绕票据权利的定义和种类展开讨论。

首先,详细阐述票据权利的定义,包括其内涵和外延。

此外,还可以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票据权利的具体规定,以及票据权利在商业领域中的应用情况。

接着,对票据权利的种类进行详细解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票据、所有权票据和代理权票据等。

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1. 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2. 票据权利的分类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是债权,也即请求权。

根据这一性质,票据权利可分为以下两类:(1)第一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2)第二次请求权。

第二次请求权,又称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票据权利之所以有双重请求权,乃旨在保护票据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

中国票据法第4条也规定了票据权利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3. 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占有票据才能享有并行使票据权利,所以,凡合法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了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因而受款人从出票人处得到票据,实际上就得到了票据权利。

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称为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

另外,继受取得也可出于票据法规定以外的原因,如公司合并、继承等。

但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以无偿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超过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4.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

例如,请求付款与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行为。

例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有两种方式:一是提示票据;二是作成拒绝证书。

票据权利-[共3页]-158-经济法概论-人民邮电出版社-王胜伟 主编_经济法概论_[共3页]

票据权利-[共3页]-158-经济法概论-人民邮电出版社-王胜伟 主编_经济法概论_[共3页]

第十章票据法有基础关系,则其可以要求票据伪造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变更票据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

根据《票据法》第九条规定,除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外,原记载人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可以变更,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票据的变造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行为人应对变造票据的违法行为承担与伪造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但是,为确保票据的流通安全,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变造不影响票据上的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三、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1.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按照票据金额支付金钱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其权利主体是持票人,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

2.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于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被追索人已为清偿,而对另外的相对人再行使追索权,称为再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享有以占有票据为必要,只有合法取得票据的人才能享有票据权利。

1.原始取得出票人做成票据交付给收款人而完成其出票行为时,便创设了票据关系,收款人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是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持票人从无处分权人处善意取得票据,是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也属于原始取得。

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是:①持票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②持票人取得票据时须为善意,即非恶意或重大过失。

所谓恶意,是指持票人明知出让人无处分该票据的权利而受让该票据。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可发觉出让人无处分该票据的权利,但由于疏忽而未发觉。

2.继受取得因背书转让而取得票据的,是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权利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权利

高频考点4:票据权利(☆☆☆)一、分类 付款请求权 (第一顺序) 1.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票据追索权 (第二顺序) 1.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二、取得例外情形 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不享有情形 1.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

A .王某B .胡某C .陈某D .黄某『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胡某以盗窃的手段取得票据,陈某知道该情形,都不享有票据权利;黄某无偿取得票据,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陈某不享有票据权利,所以黄某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丧失补救1. 挂失止付适用范围 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挂失止付通知书 记载事项 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止付期 (1)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票据权利的涵义,种类和取得

票据权利的涵义,种类和取得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权利的涵义,种类和取得票据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其内容当然离不开权利义务,故票据关系的构成,一方面为票据上的权利,另一方面则为票据上的义务,不过,法律往往从权利方面立论。

也就是说,票据立法以票据权利为中心设计出各项票据制度与规则,以保障票据权利之实现和票据功能之发挥。

因此,如果说票据关系的设立重心在于票据行为,那么,票据关系的内容重心在于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涵义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又称为票据上的权利,这一学理定义其实来源于票据权利的立法定义。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根据票据权利的定义,我们认为,票据权利具有以下特征:1.在权利内容上,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这是由票据的金钱证券性质所决定的。

一方面,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即要求票据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债权性质,决定了票据权利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行使。

另一方面,票据权利的内容是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利,亦即权权利的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量的货币。

2.在权利形式上,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

票据权利,是凭票才能行使的权利,需要指出,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虽都为票据权利,但由于行使权利的顺序不同而产生如下区别:其一,权利主体不同。

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比追索权的权利主体少;其二,产生时间不同。

付款请求权产生于到期日,追索权则产生于付款人拒绝付款日或拒绝承兑日;其三,行使次数不同。

一般来说,付款请求权只能行使一次,一旦付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或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付款请求权即不复存在或被转化,但追索权在某一个非出票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并不消灭,而是转入该债务人手中,其又可以凭此权利向其前手追索;其四,支付金额的数量不同。

付款请求权的金额只是票据上所表彰的金额,即票据金额,而追索权请求的金额除票据金额外,还包括持票人的利息损失和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等费用。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票据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票据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票据权利2019年考试备考已经开始提上日程了,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必考点,大家要记得按时打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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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权利的取得:出票取得;转让取得;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2)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1)挂失止付适用票据: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程序:非必经程序:可以直接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暂行性: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次日挂失止付失效。

(2)公示催告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适用:不适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

程序:①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②公告期有人申报权利:如果该票据是公示催告票据,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如果不是,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③公示催告期届满,申请人可在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普通诉讼: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付款人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当你停下来休息的时候,不要忘记别人还在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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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行使【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票据权利的行使【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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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行使【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 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 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 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之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 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是远期汇票持 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
(2)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 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月 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 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 期日起 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 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有汇票被 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 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
《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 拒绝付款的证明,这是一种中断时效的行为。
(6)票据权利的消失。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实出现时,持票人所享有 的票据权利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法律保护的情况。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叮咚~叮咚~叮咚~2017年的钟声已经敲响,不要迷糊了,清醒清醒!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可以提上日程啦!中华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第四章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复习哦,不要浪费网校的辛苦哦!今天我们17来学习知识点:票据权利。

祝大家学习愉快!【知识点】: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出票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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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单元票据权利【考题4·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补救形式有()。

(2016年)A.民事仲裁B.挂失止付C.公示催告D.普通诉讼【答案】BCD【考点4】票据权利时效(★★)(P80)2006年多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3年不定项选择题2014年单选题2018年单选题、多选题2019年多选题1.提示付款期限票据类型起算点时间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远期商业汇票到期日起10日银行本票出票日起2个月支票出票日起10日【提示】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相关链接】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票据时效对象起算点时间商业汇票(远期)出票人、承兑人到期日2年银行汇票、本票、商业汇票(即期)出票人出票日2年支票出票人出票日6个月追索权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6个月再追索权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3个月【提示1】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是指对前手的时效,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时效。

超过6个月或3个月,持票人仍可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

【提示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总结】票据类型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时效银行汇票无需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商业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内银行本票无需承兑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出票日起2年支票无需承兑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考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是()。

(2014年)A.出票日起10日内B.出票日起1个月内C.到期日起10日内D.到期日起2年内【答案】C【考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是()。

(2014年)A.出票日起10日内B.出票日起1个月内C.到期日起10日内D.到期日起2年内【答案】B【考题3·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8年)A.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个月B.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个月C.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到期日起1个月D.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个月【答案】B【解析】(1)选项A: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

(2)选项C: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3)选项D: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考题4·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2018年)A.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的,该权利丧失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D.持票人对票据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答案】BCD【解析】(1)选项A:票据权利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

(2)选项B:①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②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选项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才会丧失。

(4)选项D: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才会丧失。

【考题5·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9年)A.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10日B.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C.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答案】CD【考题6·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9年)A.持票人对银行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2年C.持票人对商业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1年D.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1年【答案】A【考题7·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9年)A.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B.持票人对商业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1年C.持票人对银行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1年D.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答案】AD【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于2016年2月10日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2016年3月20日。

乙公司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

A.自2016年2月10日至2018年2月10日B.自2016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20日C.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9月23日D.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6月23日【答案】B【解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甲公司)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6年3月20日)起算。

【考点5】票据抗辩(★★)(P81)2008年多选题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2016年不定项选择题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考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对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有()。

(2008年)A.汇票的承兑人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C.支票的付款人D.汇票的背书人【答案】ABC【解析】选项D:汇票的持票人不能直接向背书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只有当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持票人才能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考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应当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的有()。

(2017年)A.对商业承兑汇票予以承兑的甲公司B.不获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乙公司C.签发银行本票的P银行D.空头支票出票人的开户行Q银行【答案】ABC【解析】(1)选项A: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2)选项B: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应承担票据责任;(3)选项C: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4)选项D: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不承担票据责任。

2.票据抗辩(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考点6】追索权(★★★)(P86)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2013年不定项选择题2016年多选题2017年不定项选择题2018年判断题2019年判断题1.追索权的行使条件(1)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到期前追索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追索权行使的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提示2】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3.行使追索权的程序(1)取得被拒绝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该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提示】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追索权的行使情形法律后果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未取得拒绝证明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4.追索权行使的范围首次追索权(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2)票据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再追索权(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2)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考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首次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有()。

(2016年)A.因汇票资金到位不及时,给持票人造成的税收滞纳金损失B.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C.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D.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答案】BCD【解析】追索金额包括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考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7年)A.持票人不得在票据到期前行使追索权B.持票人应当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同时行使追索权C.持票人应当按照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和出票人的顺序行使追索权D.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答案】D【解析】(1)选项A:在票据到期日前,出现法定事由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2)选项BC: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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