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取得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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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依据出票人身份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持票人可以根据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权。

债权的标的是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

2.票据是设权证券设权证券,是指票据上表示的权利,是由出票这种票据行为而创设,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一切权利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

(三)票据的分类1.委托票据vs自付票据(1)委托票据,是指出票人不担任票据付款人,而是记载他人为付款人的票据,如汇票、支票。

(2)自付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如本票。

2.即期票据vs远期票据(1)即期票据: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付款。

(“见票即付”)【提示1】为免持票人长期不提示付款,法律另行规定了付款提示期。

【提示2】本票、支票均为即期票据。

汇票可以是即期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

(2)远期票据:并非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而是须在票据记载的特定日期或者以一定方法计算的日期到来时,才有权利请求付款。

远期汇票可分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即期票据远期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二、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提示】债权通常被称为票据权利,债务通常被称为票据责任或票据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票据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票据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0〕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 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票据法

票据法
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身份不重合 支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支票是支付证券,流通时间较短,仅10天
(二)支票权利的主要内容 1、支票出票人的资格
建立账户 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 预留印鉴
2、出票 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与汇票类似,少了收款人 名称,支票的收款人为出票人
二、出票 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金额不确定,汇票无效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缺乏上述必要记载事项的,汇票无效
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1、未记载付款日期,为见票即付 2、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 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 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 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受 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特征 1、票据是文义证券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二、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等
人的抗辩:基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的关系而发 生的抗辩
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 有前述情形,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 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五)票据权利的瑕疵
1、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法律后果:
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 效力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票据法上的善意取得】解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因而票据权利的取得,事关持票人财产利益之保有,依通说,其取得方法有二,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前者包括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后者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因普通债权的转让、继承、受赠等。

而票据纠纷往往出现在票据的转让过程,其中又较多的集中在持票人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对此,本文将对票据的善意取得问题进行讨论。

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善意的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其解决的是票据转让过程中的问题。

这里讲的“善意”,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对从票据外观无法查知的瑕疵,事实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样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与之相对的是“恶意”或“重大过失”:恶意是指取得票据时明知票据上存在瑕疵的主观心理状态;重大过失是指取得票据时如果负起普通人的谨慎义务就能得知票据上的瑕疵,因怠于审查故而未知这样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依据《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无论取得票据者在主观上是恶意还是重大过失,都不享有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可以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归纳为如下几点:1、票据的善意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上转让方法,即背书交付或单纯的交付而取得票据。

取得票据只有通过背书(具有连续性的背书)或直接交付的方法按照票据法的基本原理,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票据,必须依背书而转让;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或记载得不明确的票据,仅依直接交付而转让。

我国《票据法》要求汇票、本票上都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所以这两种票据必须依背书转让;我国《票据法》没有要求支票上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如果支票出票人未记载收款人,也没有授权他人补充记载、或虽经出票人授权但被授权人没有记载的,仅直接交付票据即发生转让的效果。

持票人才能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

《票 据 法》讲义第一编 总 论第一章 票据概说第一节 票据的意义和用途一、票据的意义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代表一定财产权的格式化凭证。

它有四个特征:一是证券直接代表券面文义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二是证券代表的权利的行使以持有证券为要件,没有证券就无法行使证券权利;三是证券权利的移转,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不转移证券占有,就不发生证券权利移转的效果;四是证券的义务人是固定的,权利人则可因证券的转让而变更。

无论权利人有何变更,证券上载明的义务人都应当向持券人履行义务。

依据所代表权利的不同,可以将有价证券分为债权证券,如票据和债券、提单和仓单;物权证券,如抵押单;社员权证券,如股票。

票据虽为金钱债权债券,然而因其用途和使用规则不同于其他种金钱债权证券,故在法律和法理上受到专门的对待,各国均有专门的票据法。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还有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法》、《统一支票法》,规范缔约国之间发生的票据行为。

(二)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票据的出票,只能给持票人设立无对待性义务的金钱债权,不能设立其他财产权利,也不能为持票人设立其他义务。

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规定时间内凭票请求付款时,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应当“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

“无条件支付”的法律含义有三个层次:1.付款人对合法持票人应当无条件付款。

例外的情况是:(1)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付款人可以拒付。

(2)汇票持票人未请求付款人承兑的,付款人无付款义务。

2.支付票面金额无对价利益。

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没有收取对价的权利。

3.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时,不得附带条件,应当无条件地按照票据文义支付。

(三)票据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1.票据只能依照票据法的具体规定而不能根据其他任何法律来签发;2.票据由出票人在票面上记载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金额、付款人等。

票据法

票据法

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
• 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的支票时,明知 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支票的背 书以及其他签章系属伪造,或者付款人不 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等情形。 • 在上述情况下,付款人不能解除付款责任。 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含义
三、票据行为的特点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文义性 (P249)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 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 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 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 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 则背书、承兑有效; • 一旦票据开出,与贸易活动无关.即使 你收到的货物与合同不同,你也必须付 款。
• 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所谓权利能力是指行为人可以享有票据 上的权利和承担票据上的义务的资格。 • 所谓行为能力则是指行为人可以通过自 己的票据行为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和承担 票据上的义务的资格。
3 票据的交付
• 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完成记载的 票据交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 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是指出票 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行为。”依据该规定,票据交付是票据 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
• 我国票据法中仅规定了银行本票。
三、支票
(一)支票概述
• 支票:是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 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 我国票据法对支票的定义是出票人签发 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特征
• • • • 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 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P246)

票据法律规定(3篇)

票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工具,具有支付、结算、融资和信用等职能。

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经多次改革和完善,现已成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票据法的基本概念、票据的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义务、票据责任、票据纠纷处理等方面,对我国票据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票据法的基本概念1. 票据的定义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票据具有以下特点:(1)票据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具有权利性和义务性。

(2)票据是一种具有特定格式的书面凭证,具有格式性。

(3)票据具有流通性,可以通过背书、质押等方式转让。

2. 票据法的定义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票据的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义务、票据责任等。

我国票据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暂行条例》。

三、票据的种类1. 按票据权利人取得票据的方式划分(1)自出票人处取得的票据,如汇票、本票、支票。

(2)通过转让取得的票据,如背书转让的汇票、本票、支票。

2. 按票据付款人不同划分(1)银行汇票:付款人为银行。

(2)商业汇票:付款人为企业。

(3)本票:付款人为出票人。

(4)支票:付款人为银行。

四、票据行为1. 出票出票,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特定人或特定范围的人签发票据的行为。

出票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合法的出票目的。

(3)签发票据时,在票据上注明收款人、金额、付款期限等。

2. 背书背书,是指票据权利人将其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特定范围的人的行为。

背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背书人必须是票据上的合法权利人。

(2)背书时,在票据上注明被背书人、背书日期等。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3. 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到期前,对汇票的付款义务表示认可的行为。

承兑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合法的承兑目的。

浅议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议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议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作者:饶咸亮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善意取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的有效票据,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票据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有效的保护了交易安全,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现代各国,大凡制定了票据法的国家,几乎都把这一制度引入到《票据法》中。

关键词:善意取得;票据法;构成要件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将财产移转到第三人,若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善意受让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善意受让人返还其财产的一项财产制度。

该制度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其交换模式,使得这一制度在大多数国家及地区得到民事法律的确认。

二、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所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的善意受让人,根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票据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以此享有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权利。

但原持票人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只是因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失去票据及相应的权利。

而最后持票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票据,但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票据。

这样一来就在原票据权利人和最后持票人之间产生了权利冲突问题。

现代社会,所有权第一位被现代社会扬弃。

与此同时我们又产生了交易优位的理念。

于是,善意取得制度被我们借鉴到《票据法》中,以此来适应票据流通的需要,保障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

三、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善意取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的有效票据,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票据权利。

这一制度是以牺牲原票据持有人的权益来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因而该制度的成立要件更应该受到严格限制。

从概念中可看出,构成票据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下列要件:(一)善意取得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这是善意取得票据的第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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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权利的取得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以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这个对价通常是取得价款要交付相应的实物、货物或其他与对价相应的标的物,持票人不得无对价而取得票据,否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基于这样的规定,不对价取得票据是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我们就有理由判定你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支付对价仅仅是一般原则,是宣示性的规定,这一原则也存在例外,如合法的赠与、继承、交纳税收,是不需要对价的,完全是一种法律规定。

税收问题是不是真的没有对价?其实也不是,表面上看,这一环节是没有对价的,但交纳税收后享受了法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实就是国家所给予的相应的对价,只不过不很直接。

继承与赠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持票人自己的个人意愿,不支付对价都是可以的。

如果继承和赠与还需要对价,恐怕就与继承和赠与的实际表现形式和要达到的目标不相吻合了。

比如说继承,要继承这辆奔驰车,需要拿十万元钱,这不是纯粹的继承了,成了付出象征代价而取得标的物的行为了,所以跟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是有区别的。

2、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
依票据法所规定的背书、税收、继承、赠与及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应当由合法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享有。

票据法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是否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中,最为重要的是以背书方式取得票据时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证明问题。

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应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票据背书的连续主要是指在票据背书中,包括转让以及非转让背书,票据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间断。

非转让性的背书有时包括质押,质押本身其实不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还包括委托收款或委托付款,这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转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种类
1、原始取得。

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

(1)发行取得。

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础。

(2)善意取得。

是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

所谓善意指的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应以其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标准,且受让人注意义务仅限于对其直接前手。

注意:受让人对其善意与否不负举证责任。

2、继受取得。

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

通过背书转让、保证、付款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质押、贴现、继承、赠与、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此种继受取得只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护,不能主张票据法上的抗辩切断和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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