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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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知识

票据知识

一、什么是票据?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卷,有三个含义: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

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

2.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3.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

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它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二、票据分类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1.按付款时间可分为即期票据、远期票据。

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2.按受款人记载方式记名票据、不记名票据。

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

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背书转让1.背书交付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

经济法第十一章 票据法

经济法第十一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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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法的特点 ⑴技术性。票据的运作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因而票据 的运作规范也具有抽象性,并不像刑法一般具有惩 恶扬善的情感色彩,恰似交通规则,属技术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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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应变性。票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 关系。市场交易的方式、内容和形态在不时地发生变化,票 据交易也是如此。为了适应处于不断变化的票据交易,作为 调整票据交易关系、规范票据交易活动的交易规则也应当随 之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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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1931年日内瓦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分别产生《统一汇 票和本票法》、《统一支票法》,形成了日内瓦统一法系。 英国于1882年公布票据法,1957年又另定支票法。美国在 1952年制定统一商法典,其中第三编商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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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我国的票据立法
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票据法出现于1929年。新中国成立后,这 部法律被废弃。1952年取消个人使用支票制度,汇票、本票 也先后被停用。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行结算办法》。 它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 支票,个人可以使用支票。还规定了承兑、追索权、票据债 务人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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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票据是流通证券。在西方国家,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 英、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因为票据可经背 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 证券。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票 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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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 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 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 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票据才能进行。

票据的特点及其功能是什么

票据的特点及其功能是什么

票据的特点及其功能是什么票据的特点及其功能是什么票据是依据法律按照规定形式制成的并显示有支付金钱义务的凭证。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票据的特点及功能,希望能帮到大家!票据的特点(一)票据的要式性票据的外观是有严格的要求的,票据上必须记载,记载哪些内容,记载的部位是哪里都是法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进行改变。

(二)票据的文义性所谓文义性就是票据上的记载是用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凭据,如果记载与事实不符,也要以记载为准。

(三)票据的无因性这里所说的无因性,不是说票据的出票没有原因,而是不问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四)票据的设权性票据的设权性是指,票据的做成并不能证明任何关系,当交易双方决定用票据了结交易的时候,一方做成票据后,创设了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票据背后的关系发生纠纷的时候,票据关系不受影响。

(五)票据是流通证券流通性是票据最本质的特征,票据贵在流通,票据法上的所有涉及都为了流通。

随着票据的流通,在票据上签章的人负连带责任。

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

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

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

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

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的起源与发展我国票据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我国在唐代出现了一种名为“飞钱”的票券;学者们多认为“飞钱”是我国现代汇票的起源。

唐宪宗(公元806年—820年)时期,各地茶商交易,往来频繁,但交通不便,携带款项困难。

为方便起见,创制了飞钱。

商人在京城长安(今西安)把现金支付给地方(各道)驻京的进奏院及各军各使等机关,或者在各地方设有联号的富商,由他们发给半联票券,另半联票券则及时送往有关的院、号,持券的商人到目的地时,凭半联票券与地方的有关院、号进行“合券”,然后支取现金。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

票据转让的方法
票据转让是要式行为 (两种方法)
1、单纯交付
2、背书交付
票据的交付转让 一般的民事权利可以通过交付转让,票据权利当然也 可以通过单纯地交付转让。一般说来,记名票据只能 以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而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 据则可以通过单纯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 所谓单纯交付转让,是指票据的转让人不在票 据上进行任何记载,直接将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 权利转让方式。由于转让人不必在票据上进行任何文 字记载,只须转让交付即可,所以与票据的背书转让 相比,交付转让的手续相当简单快捷。但是却导致了 持票人票据权利实现的安全性降低,风险增加。
票据的单纯交付转让,一般仅限于无记名票据和空白 背书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和本票必须采用记 名的方式,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进行单纯交 付转让。只有支票,由于出票人可以签发收款人名称 空白的票据,才有可能依单纯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
票据权利的移转行为——背书
•【一】 背书的概念 背书时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 签章,交付给相对人,从而表明将票据权力转让给他人或者 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其中转让票据 权利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票据权利转让的人,称为被背 书人;背书人可以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的人的权 利,称为背书权。
1、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 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特征: (1)主体是持票人 (2)依法向票据主债务人行使 (3)属于主票据权利 (4)以法定方式行使 2、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 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 利。 特征: (1)偿还性 (2)法定性 (3)选择性 (4)转移性
3、恶意取得或重大过失取得

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

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在生活中我们经常接触到票据,这已经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支付方式了,尤其是在公司的财务方面使用得更是频繁。

但是你真的了解票据吗?你知道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吗?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

证券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

就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的关系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两种。

3、票据是金钱证券债权证券。

就其表彰的权利的经济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请求支付金钱为内容的金钱证券;另一种是以请求支付物品为内容的物品证券。

票据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支付标的的,支付“票据金额”是发行票据的唯一目的,因此票据是金钱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就应该具有流通性。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设立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但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根据为前提。

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各自独立。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只要要式具备,即可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也就是说持票人不必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就有权请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付款人也不必过问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要式具备,背书连续即须无条件付款。

6、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影响。

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均应依签名时的票据文义对票据负责,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来变更或补充其文义。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根据法定形式制作才有效。

各种票据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还必须标明其票据种类,严格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记载应载明的事项,如出票人姓名、票据金额,付款人和受款人姓名、日期、地点、签名等。

票据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则该票据无效。

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依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才有效。

据此,票据的要式性使其有别于一般债权凭证的任意记载性,即不要式证券。

票据法

票据法


第197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 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 效。

第198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 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 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 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受给付对价限制的,持票人所
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第11条第1款
因税收、继承、赠与
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
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
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第12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 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 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 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 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 据权利。

第199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 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 人请求支付。
第200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 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 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6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 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 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 进行。 第17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 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 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 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 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 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 定。

票据适用的法律条款(2篇)

票据适用的法律条款(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凭证。

第四条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贴现、追索等。

第五条票据应当以书面形式制作,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票据的出票第六条出票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出票人出票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出票人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二)出票人真实、合法地填写票据各项内容;(三)出票人按照规定向收款人交付票据。

第八条票据的出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票据必须注明“汇票”、“本票”或者“支票”字样;(二)票据必须注明出票日期;(三)票据必须注明收款人名称;(四)票据必须注明出票人名称;(五)票据必须注明出票人签章;(六)票据必须注明出票金额;(七)票据必须注明付款人名称;(八)票据必须注明付款日期;(九)票据必须注明付款地点。

第九条票据的出票应当由出票人本人或者授权代理人进行。

第十条出票人出票后,不得擅自更改票据内容。

确需更改的,应当由出票人本人或者授权代理人出具书面证明,并注明更改原因。

第三章票据的背书第十一条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十二条背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注明被背书人名称;(二)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注明背书日期;(三)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注明背书人签章;(四)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注明被背书人签章。

第十三条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第十四条背书人应当对被背书人的背书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背书人可以在票据背面注明禁止背书,被背书人不得再行背书。

票据法

票据法






(二)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1、实质要件 (1)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是票据法上规定的使票据 义务产生的必要条件 票据行为的记载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2)相对应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 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 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 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 由对抗该持票人 假设AB两个企业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合同, B向A发货,A向B签发了支票,B将支票背书转 让给C,事后经查B向A发的货质量有问题,A作 为债务人,如果C是善意的,而且C支付了对价, 不能提出抗辩;如果C是善意的,无对价取得的, A可以以对抗B的事由,来对抗C
(1)“出票人”在汇票(正面)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 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 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 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 责任” (2)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 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 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 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二、汇票的出票 (一)汇票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 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内容: 1、做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 2、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二)汇票的记载事项 1、汇票出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付款人的名称; (4)确定的金额;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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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下列有关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介绍如下:1、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3、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1)持票人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有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3)凡是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但是,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4、票据权利的种类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这是《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即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必须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

(2)追索权。

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

追索权的追索对象依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

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债务人。

5、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之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

(2)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有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

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对票据责任的兑现场所和时间有所规定,以便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行使场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其时间就是银行营业的时间,即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24点为限。

(5)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这是一种中断时效的行为。

(6)票据权利的消失。

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实出现时,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法律保护的情况。

(7)当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6、票据行为无效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

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

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

票据无效的原因有以下3点:(1)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2)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备而无效;(3)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备。

7、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由背书人转移于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此而取代背书人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

这是转让背书所产生的主要效力,它不仅意味着移转因票据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对背书人的偿还请求权、对票据保证人的请求权、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等,还意味着被背书人因背书而取得的一切票据权利,不受背书人权利瑕疵的影响,并受到票据抗辩限制的保护,使被背书人处于比普通债权人更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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