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广播电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6.19•【文号】价费字[1992]293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年6月19日价费字[1992]293号)海关总署: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海关系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手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暂行办法》执行(见附件一)。
二、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监管手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执行(见附件二)。
三、进口货物滞报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执行(见附件三)。
四、海关系统其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海关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见附件四)。
五、海关系统制定的各种单证,凡需收费的,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文件规定的原则,由海关总署制定收费标准,在执行之日前三十天内,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六、各项收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属于上交财政的,要及时上交国库;属于预算外资金的,要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暂时使用经财政部批准,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八、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3•【字号】川办发[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为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实施财政监督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三日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调整职能(一)划入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原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职能、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职能等政府性外债工作。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职能。
4、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职能。
5、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能。
6.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职能。
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8、对本级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催缴及罚没物资监管职能。
9、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职能交税务部门承担。
3、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给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4、受省政府委托,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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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各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08) 57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省发展环境,对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调整和规范。
现通知如下:一、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收费。
按照冀政办函(2008)57号文件规定的降低幅度,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文下达。
(二)税务部门(地税)税务发票运杂、损耗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由现行的13%降为10%。
(三)公安部门驾驶员考试收费:1、驾驶员考试报名费每人次5元。
2、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00元,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轻骑减半收费。
3、场地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7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00元降为80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30元。
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4、道路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300元降为21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05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降为140元。
(四)铁道部门铁路公正计量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由1-1.8元\吨降为0.7-1.3元\吨。
四川-物价局建筑材料检测收费规范标准

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对原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川价费[2004]28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相关单位在执行时,应下达监督检验计划,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安排。
二、委托性检测任务,应和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参照此收费标准(川价费[2004]28号)执行。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检测收费标准通知抄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2004年2月18日印四川省物价文件四川省财政厅川价费[2004]28号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建设工程主要进场原材料、构件及建筑施工机械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建函[2003]3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已不能适应建材检测工作的需要,也不利于检测技术的提高和检测设备的更新。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收费的函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收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22•【字号】川价函[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收费的函(川价函[2007]85号2007年3月22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问题的紧急请示》(川质监〔2006〕194号)收悉。
根据《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川价发〔2006〕223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6﹞22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问题函复如下: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的执收主体是省、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一)理论培训费为4元/人·课时。
(二)操作培训费,按操作教学过程中实际消耗的材料(扣除材料的可再利用价值)成本计收。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同意后确定。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其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和财政部门确定。
(三)教学课本和资料按实际成本收取。
(四)特种设备作业培训课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亮)证收费。
培训机构的《收费许可证》副本,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办理。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收费用由省、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所需票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免费提供。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9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2016df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a1c9859.png)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2008年1月28日川价发〔2008〕19号)四川省交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物价局(原)、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14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关于整顿规范公路建设税费促进西部地区建设和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经研究,现将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可根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保障情况确定当地的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由财政预算安排工作经费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不得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对国家全额投资的项目或农村公路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不得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亮)证收费,并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五、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两年。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对成都、泸州、遂宁、广安、资阳、德阳、眉山等市的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批复同时停止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8]84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8〕84号2008年4月23日)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申请收取非机动车登记管理成本费的函》(公厅交财〔2008〕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和《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正常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经研究,现就有关非机动车登记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非机动车登记收费的收费主体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费对象为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即在办理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时,向车主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
二、非机动车登记费的收费标准1、号牌工本费:20元/辆2、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以上收费包括了非机动车的登记受理、审核、车辆检测、铝制反光号牌、号牌安装以及行驶证、照相和塑封费用。
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遗失、损坏以及变更、过户、换领时,按照上述标准收费。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任何部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非机动车登记费的减免范围按照《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时,凭有效残疾证件免收非机动车登记费。
四、非机动车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县以上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交警专用票据》和《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川省物价局建筑材料检测收费标准
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对原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川价费[2004]28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相关单位在执行时,应下达监督检验计划,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安排。
二、委托性检测任务,应和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参照此收费标准(川价费[2004]28号)执行。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检测收费标准通知抄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2004年2月18日印四川省物价文件四川省财政厅川价费[2004]28号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建设工程主要进场原材料、构件及建筑施工机械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建函[2003]3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已不能适应建材检测工作的需要,也不利于检测技术的提高和检测设备的更新。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纠风办关于公示2007年度涉农收费和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纠风办关于公示2007年度涉农收费和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川价发[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纠风办关于公示2007年度涉农收费和价格的通知(2007年2月7日川价发[2007]43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纠风办: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精神,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成果,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做好2007年的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纠风办关于(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3]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要求,我们对2006年的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进行了调整和补充,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度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的内容为:四川省2007年度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附件一)、四川省2007年度涉农价格公示表(附件二)、四川省2007年度乡镇主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附件三)、四川省2007年度村组涉农价格公示表(附件四)四部分。
1、四川省2007年度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附件一),公示全省向农民收取的在农业生产和户籍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发生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四川省2007年度涉农价格公示表(附件二),公示全省向农民收取的在农业生产和户籍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发生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电力工程质量监
督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0.04.27
•【字号】川价函[2000]110号
•【施行日期】2000.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川价函[2000]110号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
你站川电质监(1999)21号《关于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及核定收取质量监督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四川省建设管理收费管理办法》(川价字非(1992)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工程的特点,经研究,现对四川省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电力质量监督费按土建、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
已实行监理的工程按本标准减半收取。
二、电力质量监督所监督的工程,规定职责所进行的工程日常监督抽查和工程质量等级检验等工作,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三、工程质量监督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规定办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专用收据并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应按照《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入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资金只能用于电力质量监督站的业务开支。
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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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广播电视系统行政事
业性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财综[2000]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1.19
【实施日期】2000.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
规范广播电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川财综[2000]2号 二000年一月十九日)
省广播电视厅,各市、地、州财政局、物价局:
为促进我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
神文化生活的需求,规范我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视系统收取的有线电视管理收费(注册登记年审费、系统验收费),仍按四
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广播电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72号)的规定执行。
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