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六章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明确排除犯罪事由的概念与种类,熟练掌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了解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成立条件。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特殊正当防卫。

第二节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的条件。

第三节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

三、考核知识点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避险过当、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

四、考核要求

详见各章节

第一节正当防卫

本节考核要求

1.识记:正当防卫的概念。

2.领会: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3.应用:正当防卫与相关行为的区分、防卫过当的判断。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是,在法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基本特征。

刑法规定了两种正当防卫:一是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正当防卫,存在防卫过当问题;二是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

二、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甚至构成犯罪。

(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行为,故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因为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而法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理由禁止公民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公民在面临其他违法行为时,事实上也可能需要进行正当防卫;有些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也往往难以区分,如果将不法侵害限定为犯罪行为,则不利于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刑法使用“不法”一词,而没有使用“犯罪”一词,表明对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但是,也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在野生动物侵害法益时,理当可以进行反击,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有可

能成立紧急避险);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不限于作为的不法侵害。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义务,需要进行正当防卫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也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与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违法性”不是等同含义,即对于成立犯罪与违法行为所要求的“不法”与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应当作出不同理解。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客观统一性。

所以,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不过,为了尽可能全面地保护法益,在这种情况下,对防卫的必要性应当更严格地限制,虽然不要求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才进行防卫,但应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需要具体分析。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拨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防卫挑拨),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而且,以违法行为引起对方的侵害行为时,对方的侵害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对于对方的正当防卫不能再进行防卫。但是,如果轻微过失甚至无过错地引起了对方的侵害,或者预想只会引起对方的轻微反击,对方却对重大法益进行侵害时,仍有实行正当防卫的余地。

通说认为,相互斗殴时(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双方的行为都不是正当防卫。但是,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本来是徒手进行一般性斗殴,但一方突然使用具有重大杀伤力凶器的,另一方可能进行正当防卫。再如,在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的,前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行为(如以暴力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则不是假想防卫,而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法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法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换言之,只要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就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应予注意的是,有些犯罪的预备行为,相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属于已经着手的实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例如,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在不法侵害人开始侵入他人住宅时,就可以针对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入住宅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从实质上而言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

应当指出的是,在不法侵犯财产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例如,抢劫犯使用暴力劫得财物,抢劫罪虽已既遂,但在当场对抢劫犯予以暴力反击夺回财物的,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的,由于在安装时,尚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是正当防卫;在设立后,没有遇到不法侵害,防卫装置没有起到制止不法侵害的作用时,也不是正当防卫;但是,设立防卫装置后,遇到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该装置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挥作用制止了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就应认为是正当防卫。当然,设立防卫装置的行为所造成的风险应由防卫装置设立者承担。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行为,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

使不法侵害人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即使在共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不能针对没有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一般来说,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如束缚不法侵害人的身体,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即当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为犯罪工具或者手段时,如果能够通过毁损其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目的,则可以通过毁损其财产进行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本身既可能已经给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实际损害,也可能只具有造成损害的危险。行为人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实施了某种行为,也制止了不法侵害,但其行为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被视为犯罪的客观行为时,理所当然不具有犯罪性,没有必要认定为正当防卫。

例如,甲为了盗窃财物于夜间不法侵入乙的住宅,乙发现后喊了一声“谁”,甲便逃走了。由于乙的行为不可能被误认为犯罪,故没有必要认定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行为制止了不法侵害时,当然属于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的成立并不以防卫行为现实地排除了不法侵害为前提。换言之,只要具有排除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即使客观上没有排除不法侵害,也依然成立正当防卫。例如,对正在进行的抢夺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即使不法侵害人仍然夺走了财物,也成立正当防卫。

对于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的,应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就应作为故意犯罪处理品;如果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则以假想防卫来处理。

(四)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便是防卫过当。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为标准。至于是否“必需”,则应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防卫手段通常是由现场的客观环境决定的,防卫人往往只能在现场获得最顺手的工具,不能要求防卫人在现场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

问题在于如何使用防卫工具(即打击部位与力度)。对此,应根据各种客观情况,判断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否、能否控制防卫强度。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保护的法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相差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利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首先,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在能够被清楚、容易地认定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其次,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最后,上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不适用于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而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至于如何确定罪名,除了要考虑防卫过当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的性质以外,还要考察防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罪过形式。通说认为,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故意的可能性。

据此,在防卫过当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出于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在防卫过当造成了他人重伤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出于故意,则成立故意伤害罪。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特殊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特殊正当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更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2)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才没有防卫过当的问题;其中的“行凶”一般是指杀人与重伤的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

(3)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上述规定。例如,对于采取不会造成他人伤亡的麻醉方法进行抢劫的不法受害进行防卫的,就不能适用上述规定。

(4)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劫持航空器等。

(5)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例如,甲使用严重暴力抢劫乙的财物,乙进行防卫已经制止了甲的抢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乙不得继续“防卫”造成甲的伤亡,否则属于事后防卫。

【例题·案例分析题】

陈远琴(女,36岁)15岁的女儿朱启凤于2003年2月8日被黄银明私自带至贵阳市同居并怀孕,8月下旬二人回到江苏如皋,朱回家并作了人流手术。此后,黄多次到陈远琴家纠缠朱,遭到陈的拒绝。2003年9月2日凌晨2时许,黄挖墙洞进入朱启凤房间,用言语威逼朱,企图将其带走。朱不从,借开门之机叫醒其母,说家中有坏人。陈遂与丈夫朱文林一起将黄手脚捆绑,陈用钢筋、木板殴打黄,用手揪黄的头发将其头部向地上撞击,朱文林也用手打黄嘴巴、用脚踢黄腿部和臀部。

陈让朱文林打电话报警,同时又对黄实施殴打。5时30分许,黄被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带到派出所,6时许,黄称身体不舒服,被送到医院,7时许,黄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银明系头顶枕部遭具有平面钝形物体打击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陈远琴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决:陈远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例题·案例分析题】

黄中权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04年某日,黄驾驶出租车接到姜某等二人。途中,姜某等二人持刀抢走黄身上财物后逃跑。黄随即驾车追赶,当看到姜某等二人驾驶摩托车在逃窜时,黄中权驾驶出租车向摩托车撞去,姜某被撞跌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黄案发后投案。

法院判决: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民事赔偿36998.78元。

【例题·案例分析题】

1992年9月2日下午3时许,牛津卫(男,29岁)替其妻在市场卖布,与刚喝过酒的李志泉因琐事发生争执,经人劝阻,两人分开。牛怕事情扩大,急忙收拾部分布料离开市场,李则返回市场等待牛。下午5时许,牛返回市场收拾留下布料时与李遇见,李上前用拳头击打牛的面部,打破牛的近视眼镜,眼镜片划伤牛的眼皮,牛未还手。

李又用右臂夹牛颈部,继续殴打牛,李身材高大强壮,牛身材瘦小,牛挣脱不开。情急之下,牛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李乱捅,划伤李手臂,李未松手,继续殴打牛。牛用水果刀捅李左腹,李松手,牛未再次捅李,后将刀交于管理人员,并主动自首。李被法医鉴定为重伤。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牛津卫无罪。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正当防卫条件理解不正确的是()。

A.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

B.不法侵害包括所有来源的不法侵害

C.不法侵害不限于作为的侵害

D.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不限于作为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也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例题·单选题】对于防卫过当()。

A.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B.应当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C.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D.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题·单选题】甲某与乙某发生口角后,声称要杀死乙某。乙某怕甲某真的要杀死自己,决定先下手为强,回到家中取出猎枪,埋伏在自家附近,在甲某经过其家门口时,开枪将甲某打死。乙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犯罪

D.假想防卫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正当防卫需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本案中没有发生不法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是故意犯罪。

【例题·单选题】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在于()。

A.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

B.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

C.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D.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便是防卫过当。

【例题·多选题】对下列哪些正在进行的犯罪可以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

A.行凶

B.杀人

C.抢劫

D.强奸

E.绑架

『正确答案』ABCDE

『答案解析』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特殊正当防卫。

【例题·单选题】张某一次子乙平时经常滋事生非。一日,乙无端打骂其妻子,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长子甲见状随手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石头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甲在乙拿水果刀欲刺张某时,随手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甲属于重大防卫。乙已经被打昏在地,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这时张某拿起地上石头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是故意犯罪。

第二节紧急避险

本节考核要求

1.识记:紧急避险的概念。

2.领会: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3.应用:紧急避险与相关行为的区别、紧急避险的判断。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分洪是紧急避险的适例。

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基本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法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

小或者同等法益。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法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法益保护另一法益,这与正当防卫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来保护法益具有原则区别,故紧急避险的条件比正当防卫的条件更为严格。

(一)法益面临现实危险

只有在法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即法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时,才有实行紧急避险的需要。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导致的危险(如洪水来临),动物的袭击带来的危险,疾病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

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参见《刑法》第21条第3款)。

例如,执勤的人民警察在面临罪犯的不法侵害时,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紧急避险;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不能为了避免火灾对本人的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

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危险正在发生

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法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实行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其处理原则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相同。

(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法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这样要求,是因为法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轻易允许以损害一种法益的方法保护另一法益。因此,只有在不可能采取或者没有其他合理方法时,才允许紧急避险。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

在可以或者具有其他合法方法避免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避险行为的,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损害另一法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法益。例如,在受到野兽袭击时,闯入他人住宅躲避的,属于紧急避险。

(四)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在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的前提下,足以排除危险所必需的限度。由于紧急避险是两种法益之间的冲突,故应以尽可能小的损害去保护另一法益,即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既保护一种法益,又将对另一法益的损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内。因此,首先,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时,也可能超过了必要限度。

例如,在发生森林火灾,为了防止大火蔓延,不得已砍伐树木形成隔离带时,如果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只要有10米宽的隔离带即可,行为人却下令大量砍伐树木形成50米宽的隔离带。尽管所保护的森林面积远远大于所砍伐的森林面积,但不能认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其次,不得已损害同等法益的,也不一定超过了必要限度。即在甲法益与乙法益等值的情况下,如果保护甲法益的唯一方法是损害乙法益,那么,充其量只能认为,这种避险行为没有实质意义。因为从整体上说,法益并没有受到侵害。既然如此,就不宜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可见,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存在重大区别。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成立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故不能定“避险过当罪”,也不能定“避险过当致人重伤罪”、“避险过当致人死亡罪"等罪名。避险行为符合何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就认定为何种犯罪。对于避险过当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题·案例分析题】

2001年3月某日,陈某因曾揭发他人犯罪,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央求丁将自己带走,但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骑车逃走。丁某倒地,未受伤。

『正确答案』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例题·案例分析题】孙某驾驶满载乘客的公共汽车以25公里的时速由东向西行驶,当行到某大街时,迎面开来一辆高速行驶的失控的汽车,孙某为避免与失控汽车相撞,急忙向右打舵,将车开到人行道上造成撞伤一人的后果。孙某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孙某的行为是在两车即将相撞,车毁人亡的危险已直接威胁到孙某及满车乘客的危急关头,又没有其它更好的选择来避免这一危险的情况下实施的。这是在法律所保护的两个利益必须牺牲其中一个的情况下发生的,两个合法利益不能两全,孙某用牺牲一个较轻的合法利益的办法,保全了国家财产和全体乘客的生命安全这个较大的合法利益。这种行为是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对社会是有利的,因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孙某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对被撞伤者,有关单位应妥善处理。

【例题·多选题】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主要有()。

A.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导致的危险

B.动物的袭击带来的危险

C.疾病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

D.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

E.负有特定职责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害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紧急避险的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导致的危险(如洪水来临),动物的袭击带来的危险,疾病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说法正确的有()。

A.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B.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法益

C.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或同等法益

D.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是在法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E.紧急避险的基本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法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较小的或者同等的法益

『正确答案』ACDE

『答案解析』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或同等法益,而不是保护任何法益,选项B错误。其他选项表述正确。

第三节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本节考核要求

1.识记: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

2.领会: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成立条件。

3.应用: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与相关行为的界限。

一、法令行为

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由于法令行为是法律本身所允许乃至鼓励的、形成法秩序的一部分的行为,因而是合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法令行为包括四类行为:

一是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即某类行为本来具有犯罪性,但法律基于政策上的考虑,将其中的某种行为规定为合法行为。如发行彩票本来可谓赌博行为,但基于财政政策等理由,法律允许特定机构以特定形式发行彩票。这种行为便不成立犯罪。

二是职权(职务)行为,即公务人员根据法律行使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既包括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实施的行为,也包括基于上级的职务命令实施的行为。如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

三是权利(义务)行为,即在法律规定上作为公民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如一般人扭送现行犯。

法令行为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根据,或者虽有一定根据但在实体上或程序上违反了法律、法令或法规的规定,则不属于法令行为,相反可能构成犯罪。

二、正当业务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中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业务是指基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反复实施的行为,但并非因为是“业务”就不成立犯罪,而是因为“正当”才排除犯罪。所以,即使一般来说属于正当业务,但超出正当范围的行为并不排除犯罪的成立。例如,一般来说,记者的采访报道活动属正当业务行为,但记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并不排除犯罪的成立。

因此,只有业务本身是正当的,而且没有超出业务的范围时,才排除犯罪。职业性的体育活动,属于正当业务行为;遵守了体育规则的行为,即使造成了他人伤害,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律师的辩护活动也是正当业务行为。医生基于患者的承诺或推定的承诺,采取医学上所承认的方法,客观上伤害患者身体的治疗行为,可谓正当业务行为,但其排除犯罪的条件更为严格:治疗行为在医学上是被承认的方法,其实质是具有安全性、有效性与必要性;必须有患者的承诺或推定的承诺。人体实验、性转换手术,不属于治疗行为。

三、被害人的承诺

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犯罪性。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行为人侵害其法益,表明其放弃了该法益。既然如此,法律就没有必要予以保护;损害被放弃的法益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就不成立犯罪。有些承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如拐卖儿童的行为,即使得到儿童的承诺,也不影响拐卖儿童罪的成立。

由此可见,只有在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中,被害人的承诺才可能排除行为的犯罪性,如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等。此处讨论的仅限于这种情况。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行为的犯罪性被害人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故只有被害人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才有可能排除行为的犯罪性。但即使是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也有一定限度。如经被害人承诺而杀害他人的行为,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

(1)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所以,儿童、精神病人的“承诺”是无效的。

(2)承诺必须是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故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无效。但如果仅仅是关于承诺动机的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例如,妇女以为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对方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发生性关系后,对方并没有释放其丈夫。这种错误仅仅与承诺的动机有关,故不影响其效力,即对方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

相反,如果因为受骗而对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其所作出的承诺则无效。行为人冒充妇女的丈夫实施奸淫行为时,黑夜中的妇女以为对方是自己的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其承诺无效,对方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3)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结果发生后的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否则国家的追诉权就会受被害人意志的任意左右。

(4)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例如,甲同意乙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乙砍掉了甲的两个手指。这种行为仍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四、自救行为

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例如,在盗窃犯即将毁损所盗物品或者逃往外地,来不及通过司法机关挽回损失时,盗窃罪的被害人使用暴力等手段迅速从盗窃犯手中夺回财物的,就是自救行为。

自救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法益已经受到了违法侵害,不论该侵害是刚刚结束还是经过了一定时间。这是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这表明,通过自救行为可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如果不可能恢复受侵害的法益,则不能实施自救行为。

(2)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五、义务冲突

义务冲突,是指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例如,律师为了在法庭上维护被告人的法益,不得已泄露他人的隐私。再如,两个幼儿坠入急流中,父亲只能救助其中一个幼儿。义务冲突与紧急避险有相似之处,但紧急避险一般表现为作为形式,义务冲突表现为不作为形式;就紧急避险而言,本人法益面临危险时,如果愿意忍受危险,可以不实行紧急避险;

就义务冲突而言,负有义务的人必须履行其中某项义务。义务冲突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存在两个以上的义务。

其次,必须权衡义务的轻重,即必须是为了履行重要义务,放弃非重要的义务;为了履行非重要义务而放弃重要义务的,可能成立犯罪。

【例题·单选题】下列不属于法令行为的是()。

A.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B.上级机关给予地方发展需要下达的批文

C.法律有意明示了合法性条件的行为

D.职权行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上级机关给予地方发展需要下达的批文不是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

【例题·单选题】下列不属于自救行为必须符合的条件的是()。

A.法益已经受到了违法侵害

B.法益受到正在发生的违法侵害

C.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

D.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自救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法益已经受到了违法侵害,不论该侵害是刚刚结束还是经过了一定时间。(2)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例题·单选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

B.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不能为了避免火灾对本人的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

C.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中被认为是业务上的行为

D.拐卖儿童的行为只要得到儿童的承诺则不成立拐卖儿童罪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并非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中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拐卖儿童的行为,即使得到儿童的承诺,也不影响拐卖儿童罪的成立。

刑法知识点

刑法自我总结重点 一、刑法解释分类及方法: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即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另外还有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比较解释) 所谓的补正解释是指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例如,认为《刑法》第63条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 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例如《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认为因偷税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则是当然解释。 反对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满1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此即反对解释。 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就是缩小解释,但是要注意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的区别:与限缩解释的明确法律用语内容的功能不同,目的性限缩是法律漏洞补充(法律续造)的方法之一。法律规定对于应规定之事项,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导致就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时,法官应探求规范的目的,就此漏洞加以补充。它的主要功能,在于消除法秩序中的“体系违反”。目的性限缩并不是对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限制,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以限制发条的适用。 立法解释,即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通常认为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解释是指第三种解释,这种立法解释不能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因为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具体适用: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①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②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③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④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⑤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序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⑥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⑦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排斥习惯法,刑法只禁止犯罪化,强化惩罚或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追溯既往,对非犯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则允许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刑法分则中部分条文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的特征,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之所以采取这种简单罪状的方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人所知,无须具体描述,所以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四、特殊主体的认定: 五、不作为的构成特征: 不作为是指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1.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义务的来源通常包括: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行行为造成的。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关于刑法上持有型犯罪的性质在理论上有争论,但一般认为持有是对物的有意识地控制、支配。要区别故意持有和纯粹持有。C项中甲在发现不明物是毒品的时候虽然没有履行上缴的义务,但也没有故意地继续持有。所以甲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六、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司法考试以条件说来判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前者是后者的原因,所谓前者就是实行行为,后者就是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退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 刑法中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因果关系的有无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同时,对结果负刑事责任除需要因果关系之外,还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 犯罪的主观要件分为故意和过失,其中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 第1页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概述: 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社会所鼓励的,因而不应当以犯罪来处理的情形。 排除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况。理论上还有一些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司法考试也可能考到,大家也应当注意,这里重点讲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被害人承诺。 二、正当防卫: (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对过失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4)不法侵害行为必须侵害了个人权利,如果不法行为只侵犯国家或社会公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时,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例题·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2-7)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疑编号506046070101] 【答案】B 【解析】选项A 错误。甲致“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不成立正当防卫。选项C 、D 错误。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 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 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因此,对卖淫、嫖娼 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重婚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贿赂行为等不 能进行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否则是事先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1)开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自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无法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包括侵害人被制服、自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已经造成损害后并且不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进行防卫属事后防卫。事后防卫考得较多,按故意犯罪处理。 一个重要例外: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刑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 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反对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9.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第二章

1.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5.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第三章 1.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因此,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管辖原则: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四)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四)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其他犯罪排除事由 1.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2/18)C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解析】本题是对排除犯罪的事由的考查,涉及正当防卫、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问题。A选项,防卫过当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以“必需说”限定必要限度,在必需的情况下(如弱小女子遭受壮汉强制猥亵),可以造成重大损害以制止不法侵害,仍在限度之内,系正当防卫。故而,并非只有特殊防卫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一般防卫在必要限度内也可以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A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犯罪。故对武装叛乱、暴乱罪可以实行特殊正当防卫。故选项B说法错误。 C选项,一般的自损行为只损害行为人个人利益时,不具违法性;但如果自损行为,危害

他人或者社会合法利益,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可构成放火罪。故选项C正确。 D选项,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义务冲突(正当职务行为与保护隐私的义务冲突),不是紧急避险。故选项D错误。

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六章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明确排除犯罪事由的概念与种类,熟练掌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了解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成立条件。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特殊正当防卫。 第二节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的条件。 第三节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 三、考核知识点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避险过当、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 四、考核要求 详见各章节 第一节正当防卫 本节考核要求 1.识记:正当防卫的概念。 2.领会: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3.应用:正当防卫与相关行为的区分、防卫过当的判断。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是,在法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基本特征。 刑法规定了两种正当防卫:一是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正当防卫,存在防卫过当问题;二是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 二、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甚至构成犯罪。 (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行为,故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因为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而法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理由禁止公民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公民在面临其他违法行为时,事实上也可能需要进行正当防卫;有些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也往往难以区分,如果将不法侵害限定为犯罪行为,则不利于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刑法使用“不法”一词,而没有使用“犯罪”一词,表明对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但是,也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在野生动物侵害法益时,理当可以进行反击,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有可

刑法学张明楷笔记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定罪上一律平等 量刑上一律平等 行刑上一律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二、犯罪的直接客体 (一)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 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1)简单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仅仅侵犯某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只有一个直接客体(2)复杂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接客体。 2.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1)主要客体,指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着重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2)次要客体,指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未予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三)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联系:犯罪客体通常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的。 区别: 1.犯罪对象是凭借人的感觉器官可以感知其存在的事物;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2.犯罪对象虽然也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不是所有犯罪构成的要件,亦即有少数犯罪没有犯罪对象;而犯罪客体则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3.在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时,有的犯罪对象会受到损害;而犯罪客体即使在犯罪对象并不受到损害的犯罪中也受到侵害。4.犯罪对象不能反映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才反映犯罪的性质。 (四)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 1.概念: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2.特征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的根据或者来源有: A.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B. 行为人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C.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D.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承担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 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三、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通常就是指刑法规定,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反对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9.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第二章 1.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 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5. 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第三章 1.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因此,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管辖原则: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5.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6.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讨论的是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空间效力)以及在什么时间内适用(时

刑法知识点

刑法知识点纲要—— 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1刑法概念----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1.2刑法的基本原则 1.2.1罪刑法定原则 1.2.2罪刑相适应原则 1.2.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2.1犯罪的概念 2.2犯罪的特征 2.2.1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2.2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2.2.3受刑罚处罚性 三、犯罪的构成 3.1犯罪主体 3.1.1刑事责任年龄 注:如何理解和计算周岁 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意义 3.1.2刑事责任能力 3.2犯罪主观方面 3.2.1犯罪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2.2犯罪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3犯罪客体 3.3.1犯罪客体概念 3.3.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区别 3.4犯罪客观方面 3.4.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3.4.2犯罪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3.4.3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故意犯罪形态 4.1、故意犯罪形态概念 4.2、犯罪预备 4.3、犯罪未遂 4.4、犯罪中止 4.5、犯罪既遂 五、排除犯罪的事由 5.1、排除犯罪的事由概念 5.2、正当防卫 5.3、紧急避险 六、共同犯罪 6.1、概念 6.2、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七、刑罚的裁量

7.1、刑罚概念 7.2 刑罚的特征 7.3刑罚的体系 7.3.1主刑 7.3.2附加刑 7.4刑罚的裁量 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1刑法概念:简单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具体说,刑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这里我们要区分两个概念:违法和犯罪。 常常有很多人认为违法就一定是犯罪,也就是违法=犯罪,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违法和犯罪是有区别的。违法是个外延很大的概念,违法并非犯罪,但犯罪必然是违法。 两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程度不同。 1.2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在立法、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必须普遍遵循的一些全局性、根本性准则,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1.2.1罪刑法定原则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构成什么罪以及对这种罪处何种处罚,均须由刑法明文规定。刑法里如果没有明文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的,即使这种行为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得定罪处罚。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目前,我们国家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有十种,十宗罪。我们来看一下这10宗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这10大类罪里面还有很多具体的罪名。 一个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必须是在这10类犯罪范围之内,如果不在这十宗罪内就不属于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1.2.2是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就是说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成正比的,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当。 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2.1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这个概念里,包含了犯罪的三个特征。 2.2犯罪的特征 2.2.1第一个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对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是违法和犯罪的重要区别。 2.2.2第二个特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一切犯罪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并非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是危害社会行为的同时又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才是犯罪。 2.2.3第三个特征,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受刑罚处罚性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 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一、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一)法令行为 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的行为,如发行彩票。 2.职权职务行为,如逮捕犯罪嫌疑人、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自由刑、死刑。 3.权利义务行为,如公民扭送现行犯。 无法律依据行为或虽有一定规定但实体或程序上违反的行为不属于法令行为,可能成立犯罪。 (二)正当业务行为 基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反复实施的行为,属于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主要有职业体育比赛、正当医疗行为和其他正当业务行为。如新闻报道、职业体育、律师辩护、医学治疗(不含人体实验、性转换手术)等。 (三)自救行为 1.本质是一种事后救济行为。某一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就不再认定为自救行为。二者区分是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如果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就构成正当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所进行的救济构成自救行为。 2.成立条件非常严格:法益已经受到违法侵害;行为人具有需要实现的请求权;有现实必要,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救济或公力救济不可能;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和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四)被害人承诺 1.区分三种承诺 (1)犯罪成立条件的承诺:引诱他人卖淫罪、引诱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2)不影响犯罪成立的承诺:拐卖儿童罪、强奸罪(奸淫幼女行为)、拐骗儿童罪、猥亵儿童罪 (3)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承诺:仅存在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中,如盗窃罪、侵犯通讯自由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承诺成立条件 有效承诺七条件:处分权限、承诺能力、对结果承诺、真实意愿、现实承诺、结果发生前承诺、不超承诺范围。 (1)承诺范围: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 任何人对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等公共法益或者他人法益都没有承诺的权限。被害人原则上只能承诺自己的个人法益,但被害人承诺的法益仍有一定限度:财产、名誉、自由、性权利可放弃,生命权不可以放弃。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但重伤害承诺无效。拐卖儿童的,儿童及其父母的承诺绝对无效,但经监护人同意收养儿童是合法的。被害人对他人行为对自己实施积极的安乐死承诺无效、成立故意杀人罪,消极的安乐死无罪。已满18周岁的人基于自愿捐献器官的不成立犯罪 (2)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 未满14周岁的幼女和精神病女患者性承诺无效;未满18周岁承诺摘取器官无效。

公基复习指导:十分钟了解刑法必考点

中公教育尚宏伟老师:纵观事业单位的公基考试,法律历来占据了主要地位,因此,也有一种说法“得法律者得公基”。而在公基的法律题当中,刑法又是各地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必考的核心法律知识点。由于其题目灵活、难度较大且所占分值比例高等特点,历来是考生心目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今天,就让我们揭开刑法的神秘面纱,利用十分钟的时间,通过一些有效的记忆窍门,解决绝大部分的刑法必考知识点,消灭公基法律部分考试中的“拦路虎”。 一、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刑法考什么 尚宏伟老师点拨:刑法在六大部门法当中可以算是最难的,接触过司法考试和法律专业的同学都知道,其内容细琐,难以识记。但是,作为公共基础知识的一部分,刑法虽然在法律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但其范围相对固定,通过对全国近三十个省市的刑法考点统计中,我们发现,刑法的考试范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大方面: (一)刑法必考知识点汇总 考点一: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考点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1.刑法的时间效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 考点三:刑法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2)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主观方面:(1)故意;(2)过失;(3)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3.犯罪客体 4.犯罪客观方面。 考点四:排除犯罪事由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考点五: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 1.犯罪既遂; 2.犯罪未完成形态:(1)犯罪预备;(2)犯罪中止;(3)犯罪未遂 考点六:刑罚种类及应用 1.主刑 2.附加刑 3.刑罚的具体应用: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累犯、缓刑、假释等。 考点七:刑法常见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 (二)刑法各考点出题频率 尚宏伟老师点拨:在通过对全国近三十个省市的刑法考点统计中,我们又随机抽取了100道公基刑法题目进行抽样调查分析(部分题目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知识点),结果发现,各考点的出题频率分布大体如下: 相信,通过这张图表,同学们可以很清晰地知识应该如何做好复习的重点规划了。二、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刑法怎么考 从题型角度来说,刑法最常见的命题方式及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客观题 1.单选题 尚宏伟老师点拨:刑法部分的选择题,直接考查概念的较少,通常的手段是依托案例为背景,考查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 例如:小张今年31岁,平常开出租车,不仅没给家里钱,反而经常伸手向父母要钱花,不给就骂父母,还经常拳脚相加。某日,小张喝醉酒回家向老张要户口本及工资本,称自己要贷款开服装店,深知儿子不会踏踏实实做事,老张拒绝了儿子的请求,小张于是谩骂老张,踢门、砸东西。老张对儿子好言相劝,但是小张更是来气,一脚就将56岁的父亲踢倒在沙发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犯罪排除事由)模拟试卷1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犯罪排除事由)模拟试卷1 (总分:56.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6,分数:12.00) 1.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甲骑电动摩托车违章撞伤乙,造成乙手臂骨折。甲送乙到医院治疗,由于护士的疏忽导致乙因药物过敏而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分数:2.00) A.意外事件√ B.交通肇事罪 C.过失杀人罪 D.过失伤害罪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乙的死亡不能归责于甲的撞伤行为。 3.甲与乙是邻居,因生活上的纠纷发生口角,甲情绪很激动,声称不让乙好活,并立刻去小卖部买了一把水果刀。乙担心甲会加害自己,便在甲回来的路上打伤甲,导致甲手臂和腿骨骨折,一个多月没法行走。对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分数:2.00) A.正当防卫 B.假想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伤害√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乙根本没有面临正在发生的侵害,因此是故意伤害。 4.甲在行走时突然听到有人惊呼“杀人了,快跑”,甲来不及细想,慌忙跑向路旁胡同,不料撞倒一个轮椅上的老人,造成老人腿部骨折。后发现只是小孩子在做游戏时喊叫。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分数:2.00) A.防卫过当 B.紧急避险 C.假想避险√ D.避险过当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甲并未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行为人善意地误以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施了所谓紧急避险,属于假想避险。 5.民警甲在夜间巡逻期间,见一货车停放在路边,但是驾驶室内并没有人,甲觉得可疑便上车去搜查。恰好货车司机乙回来,因为夜黑没有看清甲的警服,误以为是偷车的,便手持木棒向其挥过去喝令甲下车。甲却误以为乙是犯罪分子偷袭。情急之下开枪将乙打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分数:2.00)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假想防卫√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民警甲误以为是犯罪分子偷袭而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 6.下列哪一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 (分数:2.00) A.架设电网等“防盗”致人死亡 B.两人斗殴过程中甲求饶,乙继续侵害将甲打成重伤 C.甲挑衅乙不敢打自己,乙遂殴打甲,甲反抗将乙打成重伤

2019年自学考试《刑法学》名词解释(4)

2019年自学考试《刑法学》名词解释(4) 犯罪过失: 是指理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理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 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 想活动,它回答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特殊身份: 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相 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单位犯罪: 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 犯罪。 刑事责任水平: 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 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水平。

意外事件: 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因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不可抗力: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而是因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排除犯罪的事由: 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或危险状态,表面上 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 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正当行为: 也称排除危害性行为或阻却违法性行为,某一行为在形式上符合 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特殊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不 构成犯罪。 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实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学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上海财经大学

刑法学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上海财经大学 第一章测试 1.关于当然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参考答案: 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原理,只适用于定罪(出罪),并不适用于处罚 2.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 将故意打开别人家的狗笼把很值钱的宠物狗放走的行为解释为故意毁坏财 物的行为,是扩大解释 3.A国公民甲乘坐中国游轮旅游,当该轮船停泊于B国港口后,甲因与同船C 国公民乙争吵,而在船上对乙实施了殴打致其轻伤。对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 由于该案发生在我国游轮上,故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对该案进行管辖 4.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 任何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都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故目的解释具有决定 性;由于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故文理解释也具有决定性 ;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 释。但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的方法

5.下列刑法条文的解释中,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参考答案: 《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 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这一规定 是刑法中的解释性规定,性质上属于立法解释 ;《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 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一规定是立法解释,不存在禁止溯及的问题 ;《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 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应将其中的“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解释 为“没有实际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没有得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许诺” ;《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 究,情节严重的”,对于该条中的“事实”应解释为犯罪事实,其中“刑事追究” 应解释为“法律追究” 第二章测试 1.王某等人到张某的烟酒店买茅台酒,共计人民币4千元。王某付款时故意 夹带若干假钞给张某,被张某发现,便拒绝将酒卖给王某。王某当即对张某吼道:“敢不卖给我,我就废了你。”张某看到王某人多势众,感到害怕,只 好收下假钞,将酒卖给了王某。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 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王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 任 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关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必须明确,但是,刑法的明确可以由立法和解释共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题与答案17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题与答案17 第1题(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以杀人的故意将有毒饮料递给乙喝,随即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乙喝了有毒饮料而死亡的,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B. 甲用刀杀乙,但尚未致人死亡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在该状态下继续实施杀人行为致使人死亡的,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C. 甲以抢劫的故意对妇女实施暴力,在丧失责任能力之后强奸妇女的,甲对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D. 甲想杀乙而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导致乙死亡的,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C, 第2题(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正确的? A. 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B. 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C. 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只要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仍然有可能成立放火罪 D. 农民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但其一直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上的机动车,由于农民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C, 第3题(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贩卖毒品,乙抢劫甲的毒品,甲在反抗中将乙打伤的,由于贩卖毒品属于违法行为,所以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B. 甲发现乙正在偷越国(边)境,遂将乙打成重伤,阻止了乙偷越国(边)境的,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C. 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甲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D. 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 万元

刑法学张明楷笔记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四分法的规定: (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应对任何犯罪负刑事责任,即16周岁以上的人处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对任何犯罪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将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 (4)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于实施了危害行为要负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必然和可能)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第是U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在行为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犯罪过失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认识因素在于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意志因素也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3.区别过失与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①相似性:二者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显现出某种“轻信“。②差异性:就认识因素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总是表现为轻信,而且轻信的容是有根据的,即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较大的实在可能性,而间接故意只是某些情况下表现为“轻信”,而且这种“轻信”的容是缺乏根据的,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很小;就意志因素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既不是希望也不是不希望,而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正当防卫 1.概念: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特殊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12司考刑法考点练习题:排除犯罪的事由

2012司考刑法考点练习题: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单项选择题: 1、甲某见自己的弟弟遭一个流氓毒打,前去制止,而反遭流氓进攻,被迫自卫还击。正在这时,便衣民警乙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甲某以制止殴打。甲某以为乙某是流氓的同伙,随即捡起一块砖头将乙某砸成重伤。甲某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下列哪种情况? A.正当防卫 B.过失伤害 C.意外事件 D.故意伤害 正确答案:C 2、某甲骑摩托车违章撞伤某乙,造成某乙腿部表皮破裂。某甲送乙到医院治疗,护士未作皮试,即给乙注射破伤风针,乙因药物过敏而死,甲的行为对乙的死亡而言属于 A.意外事件 B.交通肇事罪 C.过失的重伤罪 D.过失杀人罪 正确答案:A 3、王某是李某的领导,又是李某的邻居,因李某不务正业,经常不上班,王某将李某开除,致李某怀恨在心。某日,李某故意打伤王某的妻子,王某找李某理论继而发生厮打。此时,李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将王某刺死,则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防卫过当 C.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D.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D

4、某甲是精神病患者,一日突然手持匕首追杀某乙,甲将乙逼到一房屋的角落里,乙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上的花瓶拾起扔向甲,致使甲右眼失明,乙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犯罪行为 正确答案:A 5、张某系公安人员,一日着便衣执勤,车上遇劫匪有5人且持有凶器,便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所以未能站出来制止劫匪的行为,致使多名旅客伤亡且财物被劫,张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不构成犯罪 D.不作为犯罪行为 正确答案:D 6、张某因与王某有私仇,在王某从农田回家的路上解开谢某绑在树上的狼狗,让其去咬王某,王某情急之下,用随身带的锄头将狗打死。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A.王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B.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C.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D.王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A 7、某甲与某乙有隙,甲伺机报复,一天晚上甲怀揣一把匕首来到乙路过处,将乙拦住,不让通过。甲还恶语相加,对乙肆意侮辱。乙愤怒之极,捡起路边的一块砖头向甲头部砸去。甲边躲边说:“这次是你先动手的!”然后掏出匕首向乙刺去,刺中乙腿部,致乙轻伤。甲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犯罪客观要件案例 1、被告人张男与李女谈恋爱一年之久,多次发生关系,但因未到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8月,因家庭琐事,张某向李某提出分手。李伤心欲绝。手持一瓶毒药到张某宿舍,声称如果张某坚持分手,她就服毒自杀。张某说:“你想死就死吧,和我没有关系。”李某当即服下毒药,张某见状,拔腿离开了宿舍。后邻居发现李某死在张宿舍。张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2、吴某与另外三人一道为其祖坟做清明,吴点火烧纸钱,其余三人也在场,风刮火星燃烧祖坟周边茅草,吴等四人也作了短暂扑救,但见火势越来越大,吴为逃避责任,提出尽快逃离现场。此时尚未引起森林大火。吴等四人在逃离途中遇见行人,行人问那里为何冒烟,吴等四人说是茅草烧着了。吴等四人在火情出现后完全可以采取呼救报警等措施。但不采取措施。吴等四人逃离现场20分钟后引发森林大火。是否不作为犯罪? 3、甲邀约乙到野外狩猎,其间,乙遭到猛兽袭击,身负重伤。但甲没有救助乙,而是立即跑回家,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反之,如果是乙邀约甲狩猎,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 4、行为与被害人的行为相结合的情况:(1)甲向乙食物投放毒药,乙中毒不至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身亡。(2)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3)甲欲

杀乙,在山崖边对乙砍了5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离去。但乙自己苏醒过来后,刚迈了两步跌下山崖摔死。 5、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虽受伤,但其受伤部位与程度,不致发生死亡结果;可是乙是血友病患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2)甲开枪射乙,虽未命中,但乙患有心脏病,因枪声所惊,致心脏病发作而死亡。(3)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脯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乙的邻居都知道其疾病,但甲对此毫不知情。 6、行为与第三者的行为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在负伤逃跑过程中被其仇人丙发现,丙认为复仇良机不可失,便拔枪射中乙,致乙死亡。(2)甲杀乙致乙受伤,乙在住院治疗中,丙故意放火烧毁医院,乙因伤避逃不及而葬身火海。(3)公务员甲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丙的利益,致丙产生持枪杀甲之念。公安人员乙极力制止丙的行为,丙开枪杀死乙(4)甲开车撞伤乙,乙因此而住院,因医生的严重过失致乙伤口恶性感染而死亡。(5)甲坐公共汽车时因汽车拥挤,一直站在车门口。汽车行驶过程中,售票员丁叫甲往车厢挤,甲坚决不从,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后司机丙大声斥责甲,甲觉得自己受了侮辱,用脚猛踢司机的后背,司机丙返身打甲,甲躲闪,在此过程中,汽车失控,导致骑自行车的行人乙被压死。 7、行为与自然事实相结合的情况:(1)甲开枪射击立于悬崖上之乙,乙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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