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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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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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考试大纲第一编绪论第一章刑法概说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刑法的概念与特点、任务与目的,了解刑法的体系与结构,熟悉并善于运用的各种方法。

课程内容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分类.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分类。

第二节刑法的性质与任务刑法的性质、刑法的任务,第三节刑法的体系与解释刑法的体系、刑法解释、考核知识点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分类、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结构与体系、刑法解释的分类与法。

考核要求(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1.识记:刑法的概念、广义的刑法、狭义的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

2.领会: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3.应用: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适用原则。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1.识记: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机能。

2.领会:刑法的各种机能之间的关系。

3.应用: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1.识记:刑法的结构、刑法的解释分类。

2.领会:刑法体系的含义、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意义。

3.应用:运用各种解释方法解释刑法的规范。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理解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基础与基本内容,懂得如何贯彻落实刑法的基本原则。

课程内容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的具停实现第二节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含义与思想基础、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内容与具体实现第三节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思想基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表现特若核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思想基础、基本内容考核要求(一)罪刑法定原则1.识记: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2.领会: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3.应用:运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1.识记: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2.领会: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思想基础.3.应用:运用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分析不平等现象。

《法律基础》刑法

《法律基础》刑法

(3)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 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 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
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 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 犯罪行为并不知情
(4)针对侵害人防卫 甲为报复乙,将乙的儿子打成重伤。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 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 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 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 特 征 罪 既 遂 以 前
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必须是彻底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 的 发 生
案例: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 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末能将保险柜打开, 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 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 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 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 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 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1、李某的盗窃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预备、 未遂、既遂或者中止?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 行为,造成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不适用于职务上、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
人。
金田一《少年事件簿》
这里所说的“职务上、业 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 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 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 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 务,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 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 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 业义务。

2006年司考刑法真题(含答案)

2006年司考刑法真题(含答案)

(2006年)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答案:C解析: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排斥习惯法,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4项,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刑法只禁止犯罪化,强化惩罚或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追溯既往,对非犯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则允许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刑法分则中部分条文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的特征,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之所以采取这种简单罪状的方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人所知,无须具体描述,所以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

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 项中甲的伤害行为跟乙的死亡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之间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火灾所切断。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一、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抗洪抢险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紧急避险的适例。

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解析】B。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类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等情况,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又分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所涵盖的犯罪类型包括:预备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

思修期末复习资料

思修期末复习资料

思修期末复习资料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理想的含义: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理想的特征:现实性、预见性、超越性、时代性、阶级性、实践性。

理想的类型:按性质划分:科学理想、非科学理想;按时序划分:长远理想、近期理想;按主体划分:个人理想、社会理想;按内容划分:社会政治理想、道德理想、职业理想、生活理想。

第二章继承爱国传统弘扬中国精神爱国主义的科学含义:爱国主义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种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

它是调节个人与祖国之间关系的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也是民族精神的核心。

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爱祖国的大好河山、爱自己的骨肉同胞、爱祖国的灿烂文化、爱自己的国家。

中华民族的内涵: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核心、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

时代精神的内涵:改革创新是时代精神的核心(原因:改革创新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迫切需要,改革创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如何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自觉投身于改革创新的伟大实践。

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人生价值的标准: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人生价值的最基本内容。

而社会对于一个人的价值评判,也主要是以他对社会所作的贡献为标准。

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是看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

劳动以及通过劳动对社会和他人作出贡献,是社会评价一人的人生价值的普遍标准。

人生价值的评价:坚持能力有大小与贡献须尽力相统一、坚持物质贡献与精神贡献相统一、坚持完善自身与贡献社会相统一、坚持动机与效果相统一。

刑法之犯罪排除事由

刑法之犯罪排除事由

2016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犯罪排除事由(一)正当防卫1、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2、构成要件(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即某一行为直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具有不法性;二是侵害紧迫性即不法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的损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

不法侵害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臆想的。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即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意图(4)防卫对象: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的防卫(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二)紧急避险1、概念:《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构成要件(1)避险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2)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3)避险意图:具有紧急避险的意图(4)避险对象:不得已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5)避险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其他排除事由1、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是指如果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那么他人不构成犯罪。

但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一定的限度即财产、名誉、自由可以承诺放弃,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超出轻伤范围,不可放弃。

2、自救行为:是指被害人在通过法律程序难以获得救济权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无罪。

例如,甲的摩托车被乙偷走,第二天甲发现乙将自己的摩托车停在路边,甲便偷了回来。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一、概述: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社会所鼓励的,因而不应当以犯罪来处理的情形。

排除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况。

理论上还有一些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司法考试也可能考到,大家也应当注意,这里重点讲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被害人承诺。

二、正当防卫:(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

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对过失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4)不法侵害行为必须侵害了个人权利,如果不法行为只侵犯国家或社会公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时,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例题·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2-7)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

甲成立正当防卫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

乙不成立正当防卫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

丙成立正当防卫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

丁成立正当防卫[答疑编号506046070101]【答案】B【解析】选项A 错误。

甲致“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不成立正当防卫。

选项C 、D 错误。

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刑法学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刑法学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5)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 ) 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交通肇 正在发生,路人可以防卫。 事,正在发生,路人可以防卫。 但根据高铭暄教授《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但根据高铭暄教授《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月第1版):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 年4月第 版):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 月第 当防卫。 当防卫。 6)不能对下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6)不能对下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 ①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 为,正当业务的行为。 正当业务的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意外事件; ②正当防卫;③紧急避险;④意外事件;⑤防卫过 避险过当; 当、避险过当; 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⑥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6
注意转化:在相互斗殴中, 注意转化: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加 害远远超出斗殴所致的危害结果的, 害远远超出斗殴所致的危害结果的,另一方可以正 当防卫。 相互斗殴如为一般性徒手斗殴, 当防卫。如:①相互斗殴如为一般性徒手斗殴,一 方突然拿出重大杀伤力凶器,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方突然拿出重大杀伤力凶器,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逃走。继续侵害的, ②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逃走。继续侵害的,前 者可以正当防卫。 者可以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即行为人故意对对他 人实施犯罪行为时, 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 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 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 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甲欲伤害乙,恰好乙也正欲加伤害甲, 如:甲欲伤害乙,恰好乙也正欲加伤害甲,此时甲 的行为偶然巧合防卫,但非正当防卫。 的行为偶然巧合防卫,但非正当防卫。 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 4、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不构成正当防 都是违法行为。如保护毒品, 卫,都是违法行为。如保护毒品,走私货物等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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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排除犯罪的事由一、学习目的与要求明确排除犯罪事由的概念与种类,熟练掌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了解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成立条件。

二、课程内容第一节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概念、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特殊正当防卫。

第二节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的条件。

第三节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

三、考核知识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避险过当、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

四、考核要求详见各章节第一节正当防卫本节考核要求1.识记:正当防卫的概念。

2.领会: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3.应用:正当防卫与相关行为的区分、防卫过当的判断。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是,在法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基本特征。

刑法规定了两种正当防卫:一是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正当防卫,存在防卫过当问题;二是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

二、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甚至构成犯罪。

(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行为,故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

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

因为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而法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理由禁止公民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公民在面临其他违法行为时,事实上也可能需要进行正当防卫;有些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也往往难以区分,如果将不法侵害限定为犯罪行为,则不利于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刑法使用“不法”一词,而没有使用“犯罪”一词,表明对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但是,也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在野生动物侵害法益时,理当可以进行反击,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有可能成立紧急避险);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不限于作为的不法侵害。

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义务,需要进行正当防卫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也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与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违法性”不是等同含义,即对于成立犯罪与违法行为所要求的“不法”与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应当作出不同理解。

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客观统一性。

所以,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不过,为了尽可能全面地保护法益,在这种情况下,对防卫的必要性应当更严格地限制,虽然不要求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才进行防卫,但应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需要具体分析。

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拨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防卫挑拨),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

而且,以违法行为引起对方的侵害行为时,对方的侵害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对于对方的正当防卫不能再进行防卫。

但是,如果轻微过失甚至无过错地引起了对方的侵害,或者预想只会引起对方的轻微反击,对方却对重大法益进行侵害时,仍有实行正当防卫的余地。

通说认为,相互斗殴时(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双方的行为都不是正当防卫。

但是,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例如,本来是徒手进行一般性斗殴,但一方突然使用具有重大杀伤力凶器的,另一方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再如,在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的,前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行为(如以暴力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则不是假想防卫,而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法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法益的必要手段。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

换言之,只要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就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应予注意的是,有些犯罪的预备行为,相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属于已经着手的实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例如,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在不法侵害人开始侵入他人住宅时,就可以针对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入住宅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从实质上而言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

应当指出的是,在不法侵犯财产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例如,抢劫犯使用暴力劫得财物,抢劫罪虽已既遂,但在当场对抢劫犯予以暴力反击夺回财物的,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的,由于在安装时,尚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是正当防卫;在设立后,没有遇到不法侵害,防卫装置没有起到制止不法侵害的作用时,也不是正当防卫;但是,设立防卫装置后,遇到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该装置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挥作用制止了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就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当然,设立防卫装置的行为所造成的风险应由防卫装置设立者承担。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行为,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使不法侵害人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即使在共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不能针对没有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一般来说,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如束缚不法侵害人的身体,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即当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为犯罪工具或者手段时,如果能够通过毁损其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目的,则可以通过毁损其财产进行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本身既可能已经给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实际损害,也可能只具有造成损害的危险。

行为人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实施了某种行为,也制止了不法侵害,但其行为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被视为犯罪的客观行为时,理所当然不具有犯罪性,没有必要认定为正当防卫。

例如,甲为了盗窃财物于夜间不法侵入乙的住宅,乙发现后喊了一声“谁”,甲便逃走了。

由于乙的行为不可能被误认为犯罪,故没有必要认定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制止了不法侵害时,当然属于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的成立并不以防卫行为现实地排除了不法侵害为前提。

换言之,只要具有排除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即使客观上没有排除不法侵害,也依然成立正当防卫。

例如,对正在进行的抢夺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即使不法侵害人仍然夺走了财物,也成立正当防卫。

对于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的,应视不同情况处理。

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就应作为故意犯罪处理品;如果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则以假想防卫来处理。

(四)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便是防卫过当。

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为标准。

至于是否“必需”,则应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

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

防卫手段通常是由现场的客观环境决定的,防卫人往往只能在现场获得最顺手的工具,不能要求防卫人在现场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

问题在于如何使用防卫工具(即打击部位与力度)。

对此,应根据各种客观情况,判断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否、能否控制防卫强度。

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保护的法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相差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利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首先,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在能够被清楚、容易地认定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其次,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最后,上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不适用于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而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至于如何确定罪名,除了要考虑防卫过当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的性质以外,还要考察防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罪过形式。

通说认为,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故意的可能性。

据此,在防卫过当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出于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在防卫过当造成了他人重伤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出于故意,则成立故意伤害罪。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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