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公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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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公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公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9]60号二○○九年六月十七日)2009年5月13日,广元市剑阁县一辆货车与一辆客车在剑(阁)南(部)公路一施工路段发生相撞,致使客车翻于9米深的山崖下,造成9人死亡、23人受伤(其中16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这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而且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当前,我省交通枢纽建设全面启动,公路改造和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加之“5·12”汶川特大地震对公路造成的巨大破坏,使我省公路改建和修复线路长、施工点多。
为保证道路交通的畅通,大多数施工路段的交通只能采取边施工、边通行的方式进行,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巨大压力。
为深刻汲取广元剑阁县“5·13”交通事故的教训,切实加强公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施工路段交通秩序,确保施工路段的行车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公路施工路段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易发区域,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站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公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将该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强化职责,加强监管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公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
交通、交警、安监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公路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坚持地方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监管与安监部门综合监管相结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监管到位。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川交发[2013]128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交发〔2013〕128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厅直及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建立健全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的长效机制,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12月16日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建立健全我省公路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2〕74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精神以及国家、部、省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范畴(一)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包括公路、水运、站场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
(二)农民工工资系指农民工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服务后,依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应获得的劳务收入。
二、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主体责任(三)各施工企业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法足额支付所承建合同段的全部农民工工资和直接管理,并对分包企业和有关劳务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负有管理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内府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内府发〔2009〕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一路二水三产业四增收”的“三农”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有效推进农村公路“五年攻坚战”,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质量,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圆满完成“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内江”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认识近年来,在国家和省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市各级各部门的不懈努力,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农村公路布局日趋完善,通达深度逐年提高。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不足,管理水平不高,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低,路面状况差,农民群众“出行难、乘车难”未得到根本解决,这与实现内江经济发展的宏伟目标和保持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需求很不适应。
各级各部门要从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拉动内需、促进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是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农村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的需要,是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抓住国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机遇,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
二、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指导方针,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统筹发展为主,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构建“政府补助、交通牵头、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社会支持”的农村公路发展机制,加快形成贯通城乡、规模适度、布局完善、结构合理、服务优良的公路网络体系,促进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全面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川办发[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3〕6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保障公路交通通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公路桥梁安全负总责。
市(州)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其他经营性收费公路管理单位以及专用公路管理单位对其经营管理的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的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桥落实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和具体责任人。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其他经营性收费公路管理单位以及专用公路管理单位也必须建立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责任主体和具体责任人。
二、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一)加强桥梁建设和养护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桥梁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严把公路桥梁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环节,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验收标准,确保桥梁建设质量。
要加强桥梁养护管理,按规定及时对桥梁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评定,定期组织开展桥梁日常养护和隐患排查,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隐患排查情况,及时对桥梁病害进行分类处治。
对技术状况处于良好、较好或较差状态的桥梁要及时进行维修,对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和处于危险状态的桥梁要及时进行加固、改造或重建,对不满足现行荷载标准的桥梁要有计划地进行升级改造,对发现病害的桥梁应在当年处治完成。
四川省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促进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更好地为我省公路建设事业服务,根据《科技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2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档案归档要求》(DA/t28-2002),根据《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川发[202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项目文件资料备案管理办法》(交办发[2022]382号)及实施细则省份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干线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专用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绿化和机电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公路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重要资产。
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运行维护、改扩建的依据1以及其他属于国家档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应当集中统一管理。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责任,依法推进。
第五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应将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领导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工程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及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制度,落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关工程专业知识、能够适应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需要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性。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以项目法人单位档案部门为核心、各参建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为基础的项目档案工作体系,从开工到竣工,每个标段、每个工作程序都要明确档案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有关单位:《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2月24日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地试验室设置第三章工地试验室建设第四章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验收第五章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文件要求,并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改扩建及大中修工程设立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自检、监理抽检及监控量测、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桥梁荷载试验、地基基础检测、交(竣)工验收检测和机电专项检测等适用本办法。
试验检测机构在各地设置的分公司或分场所参照本办法中的工地试验室管理要求纳入监督管理。
第三条四川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具体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市(州)、县(区、市)交通运输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2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函〔2019〕353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及运营管理单位:《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4日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与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运营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养护工程应坚持政府监管、市场参与、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绿色低碳、优质高效、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是养护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计划制定、资金筹措、工程招标、组织设计和施工、环保和安全监督、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根据省级交通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统筹考虑高速公路通车年限、交通量、路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养护工程,足额筹措资金,满足维护良好公路技术状况需求。
养护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路况检测与评定、决策咨询、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技术推广及其他技术服务等。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国家2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实施单位,需要招标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01-农村公路技术要求一公路等级与技术标准【统计学经典】

2
1 (单 ) 1×3.5 = 3.5(单) 4.5 (单) 15 30 150
四级公路的主要技术指标二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设计速度 (km/h) 竖曲线最小半径(m) 凸形(米) 极限 一般 凹型(米) 极限 100 20 100 200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 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
农村公路的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 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 标准与设计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农村公路如何选用公路等级?应该根据地区的路网规划以及这条路的功能以及交通量 来确定。
选择农村公路等级
交通量是选择农村公路等级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一般情况下,县、乡级公路选用三级、四级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6年第3号令《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对农村公路的等级标准作了如下 的规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 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2000 400 1000 250 1500 400 25 75 30 6 8 50 25
四级公路的主要技术指标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设计速度(km/h) 20 车道数 行车道宽度(m) 2×3.0=6.0 路基宽度(m)一般 6.50 平曲线最小半径(m) 极限值 一般 不设超高
《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的,其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路基 压实度达不到表2要求的路段,宜采用砂石等其它路面结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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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 行)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计委、交通部制定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及乡到村公路。农村公路建设中包含的县际公路项目,按照《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其余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总目标,抓住国家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的历史机遇,加快发展,努力提高通达深度,提升公路等级,强化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筹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标准适度,建养并重。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市(州)与县、县与乡镇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对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自上而下的督导和指导制度,省厅公路局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的督导组,分片区对各市、州的农村公路建设进行督导;各市、州成立督导组,对所辖县(市、区)的农村公路的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和廉政建设进行督导;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督导机构,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五条 落实利用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及以工代赈对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投入政策。 第六条 县到乡的公路新(改)建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的,省上按盆周山区及民族地区、丘陵地区、成都平原地区三种地区类别,给予适当补助。 不通公路的村修建通村公路,省上也将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第七条 继续利用省人民政府“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政策,开展好“李冰杯”竞赛活动,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 第八条 各级地方政府应出台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第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创新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方式,拓宽筹资渠道。各级财政应对农村公路建设予以投入,同时应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捐资,加大政府掌握的经济资源和交通部门经营交通资源所得的投入力度。 第十条 乡道及乡通村公路建设要切实用好“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乡、村为业主,村民自愿、村民自治、民主修路、民主管理的方式,充分发挥和尊重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交通部门要切实抓好县道公路建设及乡道、乡通村公路的规划,对乡道及乡通村公路建设要从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和交竣工验收等方面给予指导服务。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通后畅再联网,着重提高通达深度,提高路面等级,完善排水系统和挡防工程,提高通行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三章 计划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州)交通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县通乡公路、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公路局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批下达执行,其中属于国债资金建设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申报县通乡公路建设的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已纳入全省县通乡公路建设规划,已在市、州计委列项; 项目已经完成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并已经市、州农村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落实公路建设配套资金和养护资金。 第十五条 申报乡通村公路建设计划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符合全省通村公路建设规划,有国家补助的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均应列项; 项目设计等前期工作已完成,并已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受益群众经民主决策同意自主修路,并具备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并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查。对县、乡公路建设,按项目执行前、执行中和抽验后分别拨付30%、50%和20%的办法执行;对村道公路建设补助款采取实施前拨总量的30%,实施
过程中拨50%,项目完工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20%资金。及时、准确、完善的统计资料是资金拨付和领导决策的依据,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债资金和车购税等国家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社会筹集资金和受益村民出资应采取民主监督、使用公开、专款专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的社会筹资和群众自筹资金 ,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向群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资金问题,有权机关应责成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标准:县道一般采用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到村公路一般采用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对于特殊困难路段可适当降低技术标准,但应满足《四川省乡到村公路技术指南》之规定,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公路路面应根据所通行车辆构成,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选择合适的路面结构及结构层厚度,可采用沥青路面、水泥路面、拳石路面、块石路面等形式进行路面硬化,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延长路面使用寿命。 第二十条 设计及审批:县道和所有农村公路上的桥梁、隧道(新建特大桥、隧道按两
阶段设计),均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其中:收费项目、国债项目、二级路网项目及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隧道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批;其余县道、县通乡的乡道及桥梁报市(州)交通局审批,审批文件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备案。除报省、市(州)审批以外的农村公路项目设计资料报县交通局审批,审批文件报市(州)交通局备案,其中:乡通村公路可采用简易设计,简易设计资料主要包括平面图、典型横断面图、纵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及涵洞标准图。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投标:县道、所有农村公路上的桥梁、隧道及乡道和乡通村公路的高级、次高级路面工程,大宗路用材料应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和监理:市(州)交通局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检查、监督,并对重要结构物、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抽检;县道及所有公路桥梁、隧道应实行社会监理或内部监理;乡道及通村公路可采取交通部门派驻质量监督人员、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方式,努力把好质量关。县交通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主要环节的质量控制,对群众施工的乡村公路路基,要集中安排机械碾压,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十三条 安全管理:在农村公路建设中,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人员、机具设备的安全,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操作手要持证上岗,严禁在山地灾害易发地及其附近搭建工棚。农村公路改造路段要设置标志,指定专人管理交通,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四条 标志标牌:县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定设置;乡道及通村公路必须设置指路牌、地名牌和安全适用的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 第二十五条 交竣工验收:农村公路中的收费公路、二级路网、国债项目、大桥和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隧道由市(州)交通局组织交工验收,省交通厅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除上述以外的县道、县通乡的乡道及所有农村公路上的桥梁、隧道建成后由市(州)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其余乡道及通村公路建成后由县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 省交通厅公路局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5—10%比例随机抽查;市(州)交通局按30—50%比例随机抽查。
第二十六条 资料归档:农村公路建成后,必须完善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县道的养护管理主体是县人民政府;乡道及通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是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部门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实行行业管理,县级交通部门对乡村公路的养护在技术上指导、资金上扶持、工作上协调,同时加强检查、督促和考核评比。 第二十九条 县道一般由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按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养护工作,可实行招投标养护;乡道及通村公路的养护主要组织农民工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季节性养护、合同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专业队伍进行养护。 第三十条 建立来源稳定、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养护投资体制。县乡道的养护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养路费给予适当补助;村道养护由村采用“一事一议”等民主方式解决;努力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筹资渠道,设立农村公路养护基金,争取社会各方面捐助及经营政府经济资源和交通资源投资。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县道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部门安排和管理;乡道的年度养护资金由乡人民政府安排和管理;村社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由村安排和管理,帐务公开,乡镇政府、村民、社会监督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料场,由县、乡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绿化工作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由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交通部门参与。 第三十四条 县道公路的路政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执行,乡村公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筑红线控制应与小城镇建设和新村建设相协调,并满足公路运行安全,县道红线控制为10米,乡道5米,通村公路3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他标志,不得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征得县级以上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