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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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本节掌握程度:熟悉并理解应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搞好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中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二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供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内业资料;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定,并提供内业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重大修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质量检查,提出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四有符合要求的质保资料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五建设单位己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须有施工总包单位签署证明;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是否超占用地红线进行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

(八有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杉懒、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自评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填写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经批难自行管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二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对土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并将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的竣工报告交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经工程建设负责人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三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提请规划、土地、人防、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机械、索道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单位或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保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由建设单位主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持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件(附件一、二,一式六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城建档案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三章验收监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内业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竣工验收日期。

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填写《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附件三,并附下列文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施工许可证;

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5、施工单位竣工报告;

6、监理单位质量评定报告;

7、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

8、城市规划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9、公安消防、人防、环保、电梯、起重机械、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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