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产税征收法律制度改革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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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产税相关争议问题

我国房产税相关争议问题

浅析我国房产税相关争议问题一、基本理论梳理所谓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并由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体缴纳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是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进行征收。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纳税人应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所有人,但并不是对所有的房产皆需缴纳房产税,我国的房产税仅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这就意味着农村住房不包含在内,并且,有五类房产免于缴纳房产税,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和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其中,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是现行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对象,上海和重庆在2011年初出台的房产税试点方案都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非营业性住房进行了征税,是很大的变化。

二、房产税相关论争之分析关于房产税的讨论一直没有中断过,特别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居高不下的房价让人们把目光转到相关税种的征收上,一时间房产税、物业税、房地产税等概念充斥了媒体界,学者的讨论也从未间断过。

(一)论争一:房产税与物业税之抉择2003年10月份,十六届三中全会把开征物业税写进全会公报,其要求”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自此,物业税连续7年成为每年中国楼市必谈的议题。

所谓物业税,是以物业为征税对象,由国家对拥有房地产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据房地产评估价值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那么物业税和房产税这两个概念究竟是否相同或者说有何区别呢?房产税和物业税都属于财产税,都是对纳税人一定的财产进行征税,从理论上而言物业税的范围更为广泛,因为其不仅仅包括房产这种不动产,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其还可以包括土地等多种物业。

就中国的房产税和物业税,它们是有存在很大的区别的。

首先,二者的征收对象不同,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当然,根据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改革方案,这一范围被扩大了,非经营性的居民住房在现在一定条件下也需要缴纳房产税;而物业税则不区分经营性住房或非经营性住房,它是针对所有房屋进行,是更为典型地对保有环节的房屋进行征税。

浅析我国房产税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房产税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房产税问题及对策当前,我国税制结构以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为主体。

然而这种税制结构一方而不利于社会公平,另一方而也不利用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税制改革迫在眉睫。

而改革的一个重要方而就是推行房产税。

事实上,自2011年1月28日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正式推行,为房产税的进一步扩围,奠定了实践基础。

而2013年10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而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这一文件更是为房产税改革指明了方向。

因此,就我国的现实而言,研究房产税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意义。

1我国房产税的现状分析我国房地产税种零星分散,分布于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的各个环节,而我国现有房产税是房地产行业众多税费中的一种,想弄清我国房产税在房地产税费系统中扮演的角色还需我们对各环节房地产税费进行梳理,我国房产税属于保有税性质,可以看出,房产税在地方税收入中的比重比较低.在6%以下,房产税收入虽然随经济增长逐年增加,但是其增长速度远不及地方税收入的增长速度,房产税在地方税收入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

房产税不仅在地方税收入中的比重不高,其在房地产税费中的比重也不高,仅为3%左右,其中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营业税之和就占了房地产总税费的70%以上。

2我国现行房产税问题分析我国房产税在地方税体系中占比很小,难以承担地方税主体税种责任的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2.1房产税制设计不合理第一,税基狭窄。

由于只针对城镇地区的经营性房产征收,且减免税政策又比较多,这使得房产税的税基十分狭窄,房产税的收入自然受到限制。

第二,计税依据不合理。

目前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然是房屋计税余值或房屋租金,房屋计税余值代表着房屋的历史成本,这并未考虑房产在保有阶段发生的增值部分,既不合理,也不利于房产税税源随经济发展而出现的自然增长。

第三,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目前的房产税税率是按照两种计税依据即房屋的计税余值和租金收入,分别采用两种单一税率12%和1.2%,这并未考虑各地方的不同情况,不同地方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税负的承担能力也不同。

中国房产税改革的法理分析及推进策略

中国房产税改革的法理分析及推进策略
第 3 O卷 第 4期 2 0 1 3年 8月
江汉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J i a n g h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的免税 改为 征税 , 并 非在 现 有基 础上 再增 加一 种 税 , 而是 规 并房 地 产领 域 的税 费 。在 房 地 产 保 有 环 节 ,
房地 产 税 就其 属 性来 说 是 一 个集 合 概 念 , 是对 不动产 保 有 、 流 转两 个 环 节 所设 计 的各 个 税 种 的 统 称 。从 国际视野 看 , 世 界 各 国重 视对 房 地 产 保 有 环
房产 税 改革试 点 , 是 针 对 房 地 产 保 有 环 节 税 收 的改
革 。房 产税 的征 收 范 围发 生 了 变 化 , 从 只 针 对 营 利
很 难有 下 降的趋 势 。在投 机炒 房 占主导地 位 的市场
中, 炒 房者 大获暴 利 , 远超 投 资 平 均 利 润率 ; 巨额 利
性房 产 征收 拓展 到居 民住 宅 。作 为房 价 调控 的工 具 出台, 沪 渝房 产税 改革 试 点侧 重 于扩 大征 税范 围 。 ( 2 ) 2 0 1 2年 3月 2 0 日开 始 的 两 湖 ( 湖北鄂州 、 湖南 湘潭 ) 房产税改革试 点 , 是 在 既 有 房 产 税 条 例 框 架 之下 , 将 原来 按 原 值 或 者 租 金 征 收 的 部 分 改 成 按 评估 值 征 收 , 即税基 发生 了变化 , 同时整 合房 产税 和城镇 土地税 , 但 是征 收 范 围不变 , 仍 为工 商企 业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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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思路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思路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思路1. 税收依据不合理现行房产税的税收依据主要是房产市场价值,但是由于房产市场价值不断波动,导致计税依据存在波动性,很难形成稳定的税收来源。

房产市场价值的测算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往往是主观的、不确定的,这也给税收的核定带来了困难。

2. 盲目提高税收负担为了增加税收收入,一些地方政府盲目提高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导致居民的税收负担加大,令人不满。

这种做法既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形象和民意。

需要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进行调整,以合理的方式确定税收标准。

3. 高端低端市场差距过大在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中,高端低端市场的差距过大。

高端市场房产价值高,往往按照较高的标准计税,而低端市场的房产价值低,却要按照同样的标准计税。

这种差距导致了税负不公平,也损害了低端市场的发展。

二、调整思路针对以上问题,需要对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进行调整。

下面提出几点调整思路:在确定税收依据时,应综合考虑房产市场价值、居住面积、地段等多个因素,以形成合理的税收依据。

可以采用按照每平米的房产市场价值来计算房产税,这样既可以考虑到房产市场价值的波动,又可以合理确定税收依据。

2. 分级计税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可以将税收的计算分级,对高端市场和低端市场进行不同的计税标准。

这样既可以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又可以刺激低端市场的发展,使税负更加合理。

3. 优化征收手段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更加先进的征收手段,比如可以通过税收代扣、自然人所得税的申报等方式,来完善房产税的征收制度。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征收的效率,还可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

4. 完善税收政策在调整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时,还需要结合完善税收政策,使税收政策更加有利于房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比如可以对房产税的征收和使用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可以加大对房产税的使用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改善民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5. 加强宣传和培训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使纳税人更加了解房产税的征收政策,避免对房产税的征收产生误解和不满。

我国房产税可税性的法理辨析

我国房产税可税性的法理辨析

我国房产税可税性的法理辨析
其次,在理论层面上,房产税的可税性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房产税属于不动产税的范畴,其征收可以对不动产持有者产生一定的经济压力,从而调整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同时,房产税的征收也能够为政府提供重要的财政收入,用于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和社会福利的发放。

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角度来看,房产税的征收可以强制实现房地产拥有者的财产公平,避免房地产市场出现过度繁荣与过度萎缩的现象,从而保证社会公平与正义。

综上所述,从法律、经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角度来看,我国房产税具有可税性的明显特征。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应该继续完善房产税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房产税的征收和管理,保证房产税制度的公正和有效性。

同时,应该切实关注房产税的实际情况,让房产税真正成为调节房地产市场稳定和社会财政收入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行房产税税则设计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现行房产税税则设计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现行房产税税则设计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为了更好地解决现行房产税税制存在的问题,需要对税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通过对现行房产税税制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对策的有效实施,可以更好地发挥房产税的税收功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接下来将针对现行房产税税制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达到改善税制的效果。

2. 正文2.1 现行房产税税则存在的问题1. 税负不均衡:目前的房产税税则存在着税负不均衡的问题,即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产税率不同,导致一些地区或者一些房产的税负过重,而另一些地区或者房产的税负偏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2. 税收逃避难题:由于房产税的征收主体较为分散,容易出现房产所有人为了避税而转移、隐藏财产或采取其他逃税手段的情况,导致部分房产税收无法征收到位。

3. 税收征管难题:现行房产税税则在征管方面存在管理难度大、成本高等问题,例如缺乏有效的税收监督机制、数据共享平台不畅等,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增值税与房产税的关系: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中,增值税与房产税的纳税对象和税率设置存在差异,缺乏统一,导致税负重叠和管理混乱的问题。

5. 房价波动影响:房产税征收的方式和税率对房价产生一定影响,一些地区可能因为房产税的调整而导致房价波动,影响市场稳定。

2.2 问题产生的原因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现行房产税税则设计不合理。

现行房产税税则在征收标准、税率设置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导致税负过重或者存在漏税问题。

第二,信息不对称导致税收漏洞。

由于房产信息不对称,一些房产所有者可以通过隐瞒或篡改房产信息来逃避纳税,导致税收漏洞。

税法执行不力。

在税法执行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税收征缴流程不够规范、执法不严格等,导致一些纳税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税款,影响税收的有效征收。

房产税的法律规定(3篇)

房产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税,作为一种地方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调节房地产市场、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房产税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房产税的定义、征税范围、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对房产税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产税的定义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价值或者房产评估价值,向房屋所有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的征收,旨在调节房地产市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公平。

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房屋:1. 房屋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以及各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房屋。

2. 房屋所有权虽然不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但由其使用、管理的房屋。

3. 房屋所有权虽然不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但由其投资建设的房屋。

4. 房屋所有权虽然不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但由其承包、租赁的房屋。

5. 房屋所有权虽然不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但由其接受捐赠的房屋。

6. 房屋所有权虽然不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但由其继承的房屋。

四、房产税的税率房产税的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

比例税率适用于所有房屋,税率一般为1.2%;累进税率适用于部分高档住宅,税率分为1.2%、1.5%、2%三个档次。

五、房产税的税收优惠1. 个人住宅:对个人自用住宅,按房屋原值减除折旧后的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2. 非住宅:对非住宅房屋,按房屋原值减除折旧后的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医疗用房:免征房产税。

4.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5.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低于市场租金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征收房产税。

六、房产税的征收管理1. 征收主体:房产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房地产税税制改革的经济学分析

房地产税税制改革的经济学分析

房地产税税制改革的经济学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的改革也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由于国内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税制改革需要谨慎制定,以保证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本文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房地产税税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具体的建议。

一、背景与必要性房地产税是一种针对房地产市场的特殊税种。

与其他税种不同,房地产税涉及到成千上万的房地产业主和数以百万计的租客,其税制改革必须与现有的政策和法律体系相协调,才有可能成功地实施。

事实上,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相当迅速,房地产税的问题也就逐渐凸显出来。

首先,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如税率较低、征收标准不够科学等。

其次,房地产市场的过热也让政府加强干预的必要性变得更为迫切。

最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于城市土地的规划、管理、运营也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税制改革也应当顺应时势。

二、改革方案房地产税税制改革的目的在于优化税收制度,降低税制对于市场产生的干扰程度,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改革的具体方案应考虑下述几个方面:1.税率制度税率的选择很关键,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的实际情况,不能过于苛刻,也不能过于宽松。

建议征收标准参照房产估值,同时按照房屋独立底价,依据不同的地区以及土地利用规划,采用阶梯式扣除,使得税收更能反映房屋的真实价值。

2.税收范围税种所针对的范围也很关键,应当尽量使得征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负担减轻。

在这一方面,可以考虑将税种重心放在对于房地产投机行为的限制上,例如挤出融资贷款,增值税受标准等。

这一类税种征收的税额适当高一些,但是可以有效限制购房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从而避免房屋升值带来的非理性投资。

3.税收收益利用最后,税收的收益应当得到充分的利用。

事实上,不少税收在进入财政系统以后,却难以发挥效益。

为了更好地利用这些资源,应当制定明确和合理的支出方案,以便这些钱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公众。

三、效益分析从效益角度来看,房地产税税制改革带来的效益是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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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产税征收法律制度改革的法理分析【摘要】随着个人住房商品房和资本化的发展,现行的房产税征收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房产税征收法律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通过对房产税征收法律制度改革的法理分析来阐明房产税征收法律制度改革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法律体系,有利于国家通过税收手段加大对房地产行业内不规范行为的调控力度,在打击房地产市场不规范现象的同时,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房价呈现下降态势,回归理性。

【关键词】房产税;主要问题;改革目的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关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及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对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也有着重大作用。

然而,在我国当前社会,却出现了诸如房价增长过快、房地产业无序竞争等一系列问题,严重扰乱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妨碍了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房产税的意义很大,不仅是我国自古以来就征收的税种,而且涉及到最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也同时肩负着中央与地方财政的优化配置、宏观调控的权威性等方面。

当前,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越来越严格,手段越来越丰富,房产税征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房产税征收法律制度改革的成功与否对我国的房地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起着很大的作用。

一、房产税概述房地产领域中,征税主要发生在交易、所得、资产持有和资源特许利用四个环节,在持有环节征收房产税,房产税课税的前提是对房地产的持有。

因此房产税从性质上属于保有税,即对拥有房地产所有权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征收,一般依据房地产的存在形态——土地、房产或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来设置。

房产税是以房产作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权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主要针对房产保有环节征税。

①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调整房产税征收、缴纳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就是房产税法。

房产税是对保有阶段的财产征税,房产税的实质是土地权利税,即地上权利的保有税。

②从法理学的角度,人们拥有的不是财产而仅仅是财产权利,反映的不是人与土地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土地上的权利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都可以被征税,即使我国《物权法》对城镇住房建设用地规定了70年的使用年限,关键在于拥有这项权利给权利人带来了哪些收益。

既然征税对象都是土地上的某种财产权利,那么无论是对使用权还是对所有权的保有征税,从法理的角度看并无本质差异。

二、我国现行房地产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房产税收立法层次偏低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普遍存在的一大弊端就是立法层次低,除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属法律范畴外,其余税种均是由国务院通过颁布各种“条例”或“单行条例”来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现行房产税法也不例外。

对于关乎人民切身利益的房产税的各项规定,如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起征点等纳税环节,理应由我国立法机关审议通过,避免行政机关随意设置行政强制事项。

而不管是1951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还是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均为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暂行条例”,都仅仅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立法层次不高,缺乏税收应有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不利于与国际接轨,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我国房产税功能的发挥,进而造成房产税征收效率低,控制约束能力弱。

(二)房产税税收客体认识存在偏差我国土地公有的特殊性质是判断我国房产税税收客体的重大问题。

房产税征收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绝大部分是资本主义国家,比如日本、美国,这些国家的最大特点是土地私有制,根据地随房走的原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产权是一致的,因此以房产总价作为征收房产税的依据是毫无争议的,房屋产权人也能永久的拥有土地和房屋。

在我国,公民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的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得不到土地的所有权,因此,我国的房屋产权人只有房屋的所有权却没有土地的所有权。

在我国当前的楼市环境下,土地价格在房价中所占比例日益增高,购房者通过支付高额的土地价格却只得到了50年或70年的土地使用权,并且还要为这有限的土地使用期限上购买的房屋缴纳房产税,在土地使用期届满后,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权益已归于零,在国家不对该土地进行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下,仍要继续缴纳房产税,这是及其不合理的。

土地价格是否应当在征收房产税时扣除是我国房产税征收法律制度改革应当考虑的问题。

(三)房产税征收法律制度设计欠合理第一,征税范围过于狭窄。

房产税的税基,是企业和个人保有的自用房产原值总额和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总额,它的增长速度是由纳税人房产的保有总量和房屋出租价格的增长速度决定的。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我国房产税只将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营业性住房列为征税对象,把广大农村的所有房产都排除在外。

该税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对经济较发达、纳税能力较强的对象征收,在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无疑是合理的。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农村城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农村与城市的差别已经不是那么明显。

农村的房产规模急剧扩大,大批高级公寓、别墅等经营性住房出现,如果仍然按照现有规定不对这部分房产征税,将造成我国房产税收收入的一大损失。

第二,免税范围过于宽泛。

我国房产税把国家机关、军队、政府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寺庙公园、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等列为免税对象,在当前背景下看,免税范围过于宽泛,随着地区经济的发展,大批的企业用房出现,城市个人购房比重逐年上升,高收入者甚至拥有多套住房,尤其是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就意味着投机炒房者不论手中囤积了多少房屋,只要未进行销售,就无须为土地增值而可能缴纳过多的房产税而担心,并且我国房产交易的税费征收多集中在房产流通环节,大部分的税收负担都可以转嫁到购房者或者承租人身上,从而导致我国房价居高不下。

国家对这部分房产放弃征税,不仅有损财政收入,而且使税收的杠杠调节作用难以发挥,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第三,计税依据和税率不科学。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乘以1.2%的税率计算缴纳。

而这种折余价值依据的是历史成本,并不反映房产的市场价值。

这种计税方法既没有考虑房屋的自然损耗因素,又未顾及房屋后期的升值因素,与房屋的市场价值相差很大,房产税收入也无法随着房产的增值而相应增加。

同时,不同年代的房屋造价成本差别也很大,新旧房产的差异也会产生不合理的税负依据。

按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说,先建成的房产成本低于后建成的房产,以其历史成本为征税依据,势必旧房保有人承担的税负较新房保有人承担的税负轻,旧房保有人又获得了绝大部分的房产增值价值,助长了市场投机行为的滋生,不利于房产资源通过快速流动实现有效配置。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的租金收入乘以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屋租金一般是根据租赁市场的行情予以确定,因此,与按历史成本计税的从价计征相比,从租计征的税负明显高于前者。

除了房产税,出租房屋还要缴纳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等其他税费,使得房屋出租这一行为的综合税负非常高,过高的税负使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得收益减少,阻碍了正常的租赁交易,从而导致大量隐形市场的偷漏税交易。

由此可见,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两种计税依据以及税率造成税收负担不公,不利于贯彻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

(四)房产税征管措施不完善第一,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

我国目前还缺乏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房产权登记的规定还比较简单,尤其是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大量房产税税源的流失。

第二,房产评估制度不完善。

房产税的有效征收必须建立在对房产价值的正确评估上,在我国,作为税收辅助制度的房产评估制度目前尚未完善,纳税时只好以实际成交价为准。

很多情况下,实际成交价属于协议性价格,不一定是正常的价格,其价格明显偏低,而我国尚无法律进行规制,使得这部分税收流逝。

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但我国房地产价格评估体系的不完善,根本无法应对飞速发展的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评估要求。

第三,税务机关征管困难。

房产交易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加大了税收的征管难度,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和房产评估制度,造成各交易主体在纳税申报时偷税、漏税行为时有发生,更出现了化公有财产为私有财产的非法行为,加大了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导致严重的税收流失。

三、房产税征收法律制度改革的目的与功能(一)房产税征收法律制度改革遵循的原则房产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重要的经济手段,房产税制度的构建也必须遵循税法的基本原则。

从税收法定的角度看,税权是国家主权的象征,非有法定权限和经正当程序,任何主体无权征税。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的事项必须制定法律;另外,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特别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③因此,我国开征房产税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相应的法律,并且是房产税征收的唯一依据。

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看,在世界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

因此,房产税征收应当综合考虑更方面因素,制定公平合理的征收标准,既要保障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也要保障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既要合理控制房价的畸形增长,也要维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既要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也要考虑社会成员收入的差距。

从税收效率的角度看,税收效率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

因此,对房产税的征收应当设定先进的征收手段,节约费用,提高效率,严厉打击逃税、骗税行为,而且要尽可能简化税制,纳税手续便利透明,最大程度地促进房产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良性作用。

(二)房产税征收法律制度改革的主要作用从税制角度上讲,征收房产税可以完善我国财产税制度的建设。

从理论上而言,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构成一国税收制度的整体。

在我国整个税收体制中,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这三种商品税在国家的税收收入中占有最大比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比重次之,只有财产税的比重最低,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房产税征收制度没有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完全建立。

房产税作为财产税中的重要一环,它的完善对我国税收体制有着巨大的意义。

从地方政府角度讲,房产税的征收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我国于1994年的分税制财产改革,明确了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地方共享税问题,这次改革使得中央财政获取收入的能力大大得到提升,但是中央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比重的逐年提升,使得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大大减少,从而地方政府不得不依靠非税收收入来增加其财政收入,结果形成了当下社会的“土地财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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