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简阳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简阳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简阳市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申报书

学校名称:

材料目录:

1.变更事项登记表

2.举办者登记表

3.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理(董)事会成员备案表

5.办学章程

6.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

材料1:

变更事项登记表学校名称(盖章)

变更事项□1.举办者变更□2.名称变更□3.层次类别变更□4.分立合并□其他民办学校变更

变更

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变更原因简述:

举办者意见:

签名搭迹:

年月日理(董)事会意见:

签名搭迹:

年月日

教育局意见:

年月日

本表附件(共份)1.《理(董)事会会议纪要》原件;2.举办者变更(联合)办学协议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原件。

联系人联系电话

— 2 —

续表1

资产情况

序号举办者

名称

(万

元)

%)

出资方式

现金

(万元)

资产

实物土地使用权

地面建/构筑物

(校舍)

无形资产

(品牌

等)

评估

折价

(万

元)

评估

折价

(万

元)

占地

面积

(㎡

评估

折价

(万

元)

建筑

面积

(㎡

评估

折价

(万

元)

1 2 3 4 5

合计10

————

本表附件(共份)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

报告》原件(含出资的现金和

资产)

举办者(盖章/签字搭迹):

年月日

— 3 —

填表说明:“性质”栏填国有资产或私有资产。

材料2举办者(法人)登记表(一)

共()个,第()个

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登记机关法人登记代码

邮政编码注册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主营项目

近两年年报公示情况:近两年财务审计情况: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无上级主管部门不填)

(盖章)

年月日

本表附件(共份)1.法人资格证副本复印件(即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工商部门颁发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核对原件);2.联合办学协议原件(多个法人联合举办的提交)。

填表说明:1.举办者为法人的,填报本表。2.多个法人举办,分别填此表。

材料2举办者(自然人)登记表(二)

共()人,第()人

姓名性别年龄岁职称

毕业学校及专业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有无独立民

事行为能力□

有□限制□无户籍地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个人简历

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证明人

— 4 —

本表附件

(共份) 1.联合办学协议原件(多个自然人合作举办提交)

填表说明:1.举办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填写此表;个人简历可另页附纸。2.多人合作举办的,每人分别填此表。3.“有无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一栏在相应选项前□中划“√”。

材料3 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学历学位

学历毕业院校

及专业

职称职务

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

个人

简历

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证明人

本人承诺不具有以下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

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③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举办者意见:

签字(章/搭迹):

年月日

— 5 —

— 6 —

填表说明: 1.“户籍地址”应与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一致。 2.“经常居住地”应具体到街道门牌号-楼栋号-房间号。

材料4

理(董)事会成员备案表

(共 人,第 人)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④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⑤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⑥ 在职公务员。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无工作单位者不填)

(章)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毕业院校及专业 学历 学位

理(董)事 会职务

职称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经常居住地

成员身份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个人简历

时间 工作单位及职务

证明人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正面)(反面)

签名:手印:

注:如该成员为举办者(单位)的代表,

请加盖举办者(单位)公章年月日填表说明:1.“户籍地址”应与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一致。2.“经常居住地”应具体到街道门牌号-楼栋号-房间号。3.如该成员为举办单位的代表,应加盖举办单位公章。4.“成员身份”包括举办者本人、举办单位代表、合作单位代表、学校代表或其他。5.“个人简历”可另页补充。6.成员变动应按规定在主管部门备案。

— 7 —

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名称办事指南

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名称办事指南 一、申请材料: 1.民办学校名称变更请示(原件2份); 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同意学校名称变更的决议 (原件:2份) ; 3.修改后的学校章程 (原件:2份);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1份)。 5. 授权委托书(经办人非申请变更学校法人代表的,须持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6.信用承诺书。 如变更后的学校名称涉及到专业变化,增加了新的专业除提供以上1-6条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新增专业任课教师情况一览表 (原件:2份); 2.新增专业课程公示备案表(原件:2份); 3.新增专业任课教师学历证书、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办理流程: 民办学校到即墨区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服务大厅正式受理,审验材料合格后,批复同意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XX学校关于学校名称变更请示 即墨区教体局: 因XXXX(原因),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研究同意,现申请将学校名称由原来的XXXX学校变更为XXXX学校。 当否,请予批准。 XX学校(章) 年月日

XX学校董事会(理事会) 关于同意变更学校名称的决议 一、会议时间:X年X月X日 二、会议地点:X X X 三、参加人员:X X X 四、决议内容: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同意学校名称由X X X变更为X X X。 五、全体成员签字:

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学校职务: 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学校职务: 身份证号: 现委托为我/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以我/我单位的名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代理权限为: 1.代为提交申请材料、更正、补正、补充材料。 2.接受你局依法告知事项。 3.签收行政许可批准文书、证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4.。 …………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签名,盖学校章 年月日 注:1.委托人应为学校法人代表; 2.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同时,须一并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探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

探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非营利民办学校需要在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称为“社会服务机构”。但因为相关法律矛盾,导致关于举办者变更事项办理出现问题。 一、具体情况 民政部门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定位为民间非营利组织。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定义为非营利法人,举办者出资属于捐资,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或转让。机构一旦正式设立,举办者的历史意义已经结束,后续再有出资,仅在机构章程中增加出资人和出资金

额。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中仅有“名称和业务围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地址变更登记”、“活动资金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不支持“举办者变更”。 《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经过一次立法、三次修订。均有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此条容与民政部门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中对社会服务机构属于捐助法人的容有冲突。 二、相关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发布历程 (一)1997年10月1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开始施行。第六条“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1998年10月25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民政部门开始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社会力量办学的民办学校此时只能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此时《民法典》(《民法通则》)无非营利法人概念。 (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颁布,2003年09月01日生效,同时《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废止。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附件二: (学校全称)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栾川县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名称:(全称)(简称为xxx)。 第三条本学校地址:河南省栾川县 xxx镇xxx路xxx号。 第四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营利性民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栾川县教育体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发展定位: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xxx、xxx。 (一)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2、推选首届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3、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4、依据前款规定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薪酬; 5、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6、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二)举办者(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1、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举办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让手续。举办者不按照第八条规定缴纳所认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举办者承担违约责任。 2、学校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本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举办者补交其差额,学校设立时的其它举办者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本章程约定行使权力,不越权干预董事会和学校的正常运作。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法律问题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法律问题 作者:李峻峰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字】民办学校变更法律 【案情】章老系热心教育的公益人士,十年前以一己之力投资20万,独自创立了一所艺术培训学校。现因年事已高,欲过风淡云轻的生活,无意继续经营,想把学校转给老王,双方与2016年11月签订了变更协议,约定章老放弃对投资学校的所有权益,老王向学校增资30万用于学校的继续发展。但老王仍然担心变更后章老的配偶及子女可能向自己主张章老放弃的权益,于是就变更协议及相关事项咨询律师,得到如下回复。 一、该变更协议如未经教育、民政部门审批,成立而不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一般而言,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但鉴于我国的国情,有一部分合同需要行政机关的审批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在第五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因此,民办学校的审批部门,即教育和民政部门的核准,是本变更协议生效的要件。在没有进行财务清算,没取得审批机关核准情况下,双方就学校变更举办者签订了变更或转让协议,那么这种协议也仅仅是成立而未生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对于章老出资的20万元,无论是否发生举办者变更,章老配偶及子女均无权主张。 首先,从民办学校的性质看,在明年9月1日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生效前,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据此,民办学校是公益、非营利性组织。对于这种公益性质的投资不能撤回,亦不能分割继承。 其次,从投资款的归属看,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民办学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三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他材料。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办者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合理回报的取得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项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办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办机构的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结果核准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的办学场地和校舍。举办民办普通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的,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的标准执行;举办民办小学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办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民办学校的教学用房要拥有自己的房地产权。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 和教育部2002年4月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理科实验室、科学(小学自然)实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各种专用的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的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的添置计划。未按添置计划落实设施设备的,第二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允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立的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的,必须制定出具体的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达不到要求的,当年不得招生。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有基本满足学生体育课教学的体育活动场地和器材。 第八条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隶属关系的,须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条设立义务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文化补习学校和培训机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完全中学、职业中学的学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上报。 第三章政策环境 第十条优惠土地的使用。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其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投资者意愿,在不改变办学用地性质的前提下,采用出让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第十一条减免有关税费。民办学校除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外,对举办高中及以上阶段教育的学校享受优质高中减免规费的待遇,如遇上级对上述优惠政策作出新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办学校教师可以合理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民办学校可以到县内公办学校选择30%的专任教师(根据学校的学生数,按教育部规定的师生比例标准核定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教师)。这些教师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事业编制留在原校,保留公办教师身份,不限在民办学校任职

民办学校终止办理程序

民办学校终止办理程序 一、民办学校提出终止申请。 二、依法组织财务清算。 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等组成清算组,在当地公开媒体发布清算公告,清算期不少于45天。 三、清算组向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附刊载清算公告的报刊)。 四、审批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终止,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办理程序 一、民办学校提出变更申请。 二、依法组织财务清算。 原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新举办者(或其代表)等人员组成清算组,在当地公开媒体发布清算公告,清算期不少于45天。 三、清算组向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附刊载清算公告的报刊)。 四、新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办者资信证明: 主办单位(人)提交办学申请及有关资格证件(单位办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副本;公民个人办学提供身份证、非在职证明及学历或职称证明)。 (二)学校章程。章程中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1)民办学校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内部管理体制(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产生、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罢免程序 (6)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及回报的取得方式 (7)学校自行终止事由、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会计事务所报告)及经济担保书。 (四)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会计资格证书等)。 (五)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须提供学校自有校舍的房产证明,租赁校舍办学的,一律不予审批;举办非学历民办培训机构,须提供校舍房产证明或校舍租赁合同。 (六)举办者是多个主体的,应当签署联办协议,明确各方资产的投入方式、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关系等。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机关批准变更。

变更学校举办者

变更学校举办者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办理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4、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二)举办者应具备的条件 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

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2、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4、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修订学校章程,改选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七、提交材料(A4纸) (一)举办者完全变更的需提交 1、行政许可申请书(由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 2、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一式三份); 3、原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会议决议(须2/3以上组成人员通过); 4、具有法律效力的学校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6、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之间的变更协议(应明确:拟任举办者愿承担原举办者遗留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7、拟任举办者基本情况表; 8、拟任举办者的资质证明: (1) 举办者为法人组织,提交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

民办学校变更手续须知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变更手续须知 一、校(园)址变更 1.举办者提出书面请示(落款处举办者亲笔签名、按指模并盖学校(幼儿园)公章,一式两份); 2.镇(街)宣教办在举办者的变更请示上签署意见(负责人亲笔签名、盖宣教办公章); 3.租赁或购买新校(园)址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校(园)舍整体和各楼层的建筑设计平面布局图; 4.镇(街)规划建设办出具的新校(园)址的规划证明,镇(街)宣教办签署意见(负责人亲笔签名、盖宣教办公章);住宅小区配套的中小学、幼儿园必须有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新校(园)舍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备案凭证、《消防验收意见书》、《卫生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6.董事会成员名单; 7.变更校(园)址后的办学章程(最后一页举办者签名、按指模); 8.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筹建中变更校(园)址,提交以上1-4项材料。(变更请示不用加盖学校或幼儿园公章)

二、举办者变更 1.新、旧举办者提出书面请示(落款处新、旧举办者亲笔签名、按指模并盖学校(幼儿园)公章,一式两份); 2.镇(街)宣教办在举办者的变更请示上签署意见(负责人亲笔签名、盖宣教办公章); 3.变更协议书需经市公证处公证,提交公证书,新举办者如果是合作办学的,需另提交合作办学协议公证书; 4.新举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公职人员证明、个人简历、家庭成员情况; 5.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前的财务审计报告; 6.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举办者的验资报告; 7.新举办者为学校(幼儿园)缴交办学风险金的证明; 8.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 9.变更举办者后的办学章程(最后一页举办者签名、按指模); 10.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筹建中变更举办者,提交以上1-4项材料。(变更请示不用加盖学校或幼儿园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民办学校校长聘用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民办学校校长聘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民办学校教师聘用合同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合同甲方: ________________ (通常为用人学校)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师资格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____ 期限合同。 本合同自_____ 年_____ 月 ___ 日起生效,其中试用期为 ____ 个月。终止日期为__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 二、工作岗位与工作量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______________ 工作。工作量为 第三条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

民办学校校长合同 民办学校校长聘任合同(最新)

甲方:地址: 法人(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性别: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 _____ 户口所在地址:____ _____ _ ____ 常住地址:____ _ 为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从事校长工作。乙方应胜任本职工作,并提高校长执业技能,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场合、设备、设施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四、工作报酬及内容 (一)甲方付给校长工资为元/月,岗位补贴元/月,如在招生、对外销售等方面有特殊贡献,根据实际情况甲方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双方另行协商。 (二)乙方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要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内容:1、全校的安全工作,2、招生宣传工作,3、日常保教工作, 4、重大活动的组织, 5、教师的考评工作, 6、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7、校长有权对违反工作制度的教职员工在安排好善后工作并征得甲方同意后,进行解聘。 (四)工作考评:1、学期考评,学校招生达到上学年同期人数或学校预定目标,不出安全事故,办校规范,记录完整。 五、劳动纪律

甲方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名誉。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1、私自扣留、挪用或者侵犯甲方公款或者财物的。 2、私下将生源介绍到其他单位的。 3、故意或者过失泄漏本校教学方案、资料、教材等机密的'。 4、因乙方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者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健意识,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给甲方学生 造成侵害的。 5、乙方因违背工作纪律或财务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6、其他违背甲方单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使甲方单位利益受损的。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和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批准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聘用合同期满或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如经双方协商批准,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乙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背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侵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校长工作。

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问题研究

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问题研究 上海建桥学院民办高等教育研究所董圣足 上海市教委发展规划处李蔚 摘要: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既是法律赋予举办者的一项权利,也是民办教育投资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当下,在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过程中,存在着变更程序混乱、资产交易不规范、新的举办者资质条件不达标、举办者营利倾向明显和政府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加强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管理,应坚持“重在规范、促进发展,保障自主、依法行事,立足国情、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关键词: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 一段时间以来,随着学校内外部形势的变化,以及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少地方的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现象时有发生。从积极的意义上说,实现新老举办者的变更,有力于盘活教育资源,优化各类生产要素;但从现实情况看,目前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变更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引发了不少问题和矛盾,有的甚至已影响到学校的安全与社会稳定。因此,针对举办者变更问题,从理论和政策层面加强研究,并采取相应对策加以规制已显得十分迫切。 一、举办者变更的概念界定 (一)举办者与举办者变更的定义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指以出资、筹资等方式,发起、倡议并具体负责创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1]按此定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也即民办学校的筹设人,筹设人既可以是法人形态的社会组织,又可以是自然人。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主要有这样几类:一是学校资产的捐赠者;二是学校资产的投资者;三是教育工作者,多是资深教师、校长、教育家以及离职退休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官员。一般来说,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任务是筹设民办学校,学校成立后,其使命便告完成,这时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行使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民办学校的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2] 所谓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是指举办者的增、减或更替。现实中,举办者的变更,主要是指出资人的变更,也就是说,出资人将自己在学校中的资产份额出让给其他出资人,新的出资人替代原有举办者,成为新的举办者。在举办者发生变更时,学校法人仍然存续,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也不会因此发生变化。 (二)举办者变更的类型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出现了“举办者”与“出资人”两个概念,从范围角度来看,两者既有交叉又有区别:[3]首先,举办者可以是出资人,即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的规定实施了出资行为,①又参与学校的筹建和办学活动。但举办者也可以不是出资人,如以捐资方式设立的民办高校,其筹办人就不是出资人;现在为数不少的自身没有或很少初始投入、依靠长期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高校,从严格意义上讲,其举办者也不是学校的出资人。其次,出资人既可以参与学校举办和管理活动(主要是参与董事会决策);也可以只出资,仅享受法律规定的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而不具体参与学校的举办和管理活动。

关于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等事项的答复

关于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等事项的答复 自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颁发启用以来,一些学校由于各种原因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学校地址等事项,并向市民办教育协会询问变更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并同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变更举办者 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持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文件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1、由原举办者同新举办者共同写出书面变更申请;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清算报告,由新举办者按规定做新的验资报告; 3、学校理事会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由于涉及修改 学校章程,须由原理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 4、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文本; 5、如理事会同时改组,还需提交改组后的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由所有成员签字)。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1、学校理事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 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文件; 3、修改后的章程(由于涉及修改学校章程,须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 三、变更学校地址 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1、学校理事会变更学校地址的申请; 2、新办学场所三年期以上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章程(由于涉及修改学校章程,须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 四、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 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1、校理事会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申请; 2、修改后的章程(由于涉及修改学校章程,须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 五、变更负责人(校长) 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核准。 1、理事会变更学校校长的申请、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 成员签字同意的聘任校长决议; 2、新任校长身份证、最高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复印件; 3、如原任校长任期内被解聘,还需提交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签字同意的解聘决议。 以上变更事项经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后如需要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还应填写《山西省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登记表》、《太原市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备案表》。以上答复如与有关法规不一致,以有关法规为准。 太原市民办教育协会 2006年3月28日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法律问题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 法律问题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法律问题作者:李峻峰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字】民办学校变更法律 【案情】章老系热心教育的公益人士,十年前以一己之力投资20万,独自创立了一所艺术培训学校。现因年事已高,欲过风淡云轻的生活,无意继续经营,想把学校转给老王,双方与2016年11月签订了变更协议,约定章老放弃对投资学校的所有权益,老王向学校增资30万用于学校的继续发展。但老王仍然担心变更后章老的配偶及子女可能向自己主张章老放弃的权益,于是就变更协议及相关事项咨询律师,得到如下回复。 一、该变更协议如未经教育、民政部门审批,成立而不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一般而言,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但鉴于我国的国情,有一部分合同需要行政机关的审批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在第五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因此,民办学校的审批部门,即教育和民政部门的核准,是本变更协议生效的要件。在没有进行财务清算,没取得审批机关核准情况下,双方就学校变更举办者签订了变更或转让协议,那么这种协议也仅仅是成立而未生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对于章老出资的20万元,无论是否发生举办者变更,章老配偶及子女均无权主张。 首先,从民办学校的性质看,在明年9月1日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生效前,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据此,民办学校是公益、非营利性组织。对于这种公益性质的投资不能撤回,亦不能分割继承。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申报材料告知单(学校举办者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告知单(2013.8.21修订版) 一、项目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变更审批(包括减少、增加、完全更换)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1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通知》(合劳社秘[2009]91号)等。 三、变更条件 举办者减少或完全更换的,变更后的举办者需对因举办者变更导致的办学投入空缺部分进行追加办学投入 举办者完全更换的,新举办者办学投入需按照现行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新设立审批的设置标准的要求予以投入 举办者增加或完全更换的,新举办者本人(指个人)或其代表(指社会组织)需要先成为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 四、变更材料: 1、举办者变更申请,原举办者签字(公民个人)或盖章并附举办者决策机构书面会议决议且全体成员签字(社会组织),加盖学校公章,1份; 2、《合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1份。 3、新举办者资格审查材料: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其法人资格证照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 (2)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提供其身份证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公安部门出具的政审材料原件1份。 4、新举办者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出资有效证明文件: (1)若新举办者的办学投入为房产,需提供自有土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平面图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 (2)若新举办者的办学投入为设备,需提供自有教学设施、实训设备设施仪器配置等固定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清单、发票的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各1份。《资产评估报告》需由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 (3)若新举办者的办学投入为流动资金,需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流动资金《验资报告》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 5、新举办者的办学投入用于办学的书面声明原件1份,新举办者签字; 6、变更后举办者有两方及两方以上的,需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原件1份。协议内容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7、修订的学校章程,为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名原件,1份。 8、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全体成员同意变更的书面会议决定,为全体成员签名的原件,1份。 9、学校已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验后即返还) 10、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验后即返还)。 11、学校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经办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政务新区办公楼14楼1408房间),电话:63536350。 1

知名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协议书

举办者变更协议书 甲方:XX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XX市XX区XX镇XX路 电话: 乙方:XX市XX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XX市XX区XXX路XX号 电话: 为更好促进XX市XX区XXXXXX学校(下称“XX学校”)办学,满足XXXX 业主及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代替甲方举办XX学校,协议如下: 一、学校名称、性质和规模 第一条学校名称:XX市XX区XXXXXX学校 学校地址:XX市XX区XXXX花园内 第二条学校属民办教育性质,学校的定位和目标是举办优质教育。 第三条学校规模: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办学规模为30个班。 二、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提供现正在办学的XX学校给乙方,办理好人、财、物等相关移交手续。 (二)在工程保质期内,甲方负责协调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协议规定,

督促施工单位对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防水、水电安装等非使用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并进行检查、养护、维修。检查养护维修实施前,应提前通知学校,学校应予以配合。 (三)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收取乙方或乙方学校使用该物业的租金和办学服务费。 (四)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设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审核乙方对该物业的装饰、办公教学设备的布置。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该物业的损坏,甲方有代项目方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各项涉及甲方名义宣传的活动进行审查,凡使用甲方各种称谓、荣誉、商标标识或其它图案进行宣传活动的,均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六)甲方应为乙方对该物业的装饰、布置工作提供便利,如提供相关图纸及方便施工人员的出入等。 (七)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无偿使用XX学校名称作XXXX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及旗下项目租售广告宣传之用途。 (八)对于乙方办理XX学校举办者变更、法人变更、校名变更等相关手续和证照过程中,甲方须提供必要配合和协助。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全盘接收XX学校,组织办学和营运管理,包括对学校进行装修、学校章程与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教职员工的聘请、培训、办学所需的各类办公、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等的购置。 (二)乙方负责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一切办校手续,领取(更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 自收到筹设批准书后,我们认真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开展筹设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招生简章等)。 二、教学场地及设备筹备情况(场地面积、装修及布置情况,教学设备、实训设备配置情况)。

三、教职员工聘任情况(校长、教务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情况,理论与实操专职教师情况)。 四、培训教材准备情况(拟用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情况)。 五、其它筹备情况。 附件:(各项管理制度,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职人员学历、职业资格及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文件资料) ????????????????????????????????? ?? 报告人签名: ???????????????????????????????????????? ?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电话: 通讯地址:邮编: 申请事项:请求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陈述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职务)等 情况,拟成立单位的筹建情况、已具备的办学条件、达到的标 准,有无利害关系人……)基于以上事实,(陈述法律及政策 依据)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 施条例》第条规定,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 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

民办学校(机构)举办者的变更办理指南

《民办学校(机构)举办者的变更》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机构)举办者的变更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事项名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六)《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 三、行政审批条件 无 四、申请材料 (一)举办者提出的变更学校举办者的申请。 (二)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学校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 (三)在校学生安置方案(如果有在校学生,应该保证学生妥善安置,继续学习)。 (四)董事会(理事会)就上述申请的会议纪要。 (五)拟成立新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 (六)新举办者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七)新举办者承诺书(明确在今后继续办学中是否愿意接受原举办者对学校、教师、学生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八)《举办者(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附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社会团体的社会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九)《举办者(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附举办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成都市民办学校变更登记表》

五、申请表格 《成都市温江区民办学校办学变更登记表》、《举办者(个人)情况登记表》 六、行政审批程序 第一步:窗口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受理。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步:审查申请材料: 区教育局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第三步:窗口领证: 申请人到区政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许可证。 七、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不年检 十、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十一、事项类型 承诺件

民办学校校长职责

民办学校校长职责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

校长职责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和管理学校,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并对董事会承担学校管理的全部责任。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负责。校长的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董事会的办学宗旨,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依法办学,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工作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二、构建学校长远发展规划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教职工岗位责任制,规范管理。建立科学的教育、教学机制和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提高学校文化品位,提升办学层次,确立高端发展目标,实现转型升级。 三、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行政会议,对行政工作效能进行监察与督导,对学校工作行使决策权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学校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励等工作,为董事会的重大奖励、工资晋升等提供有力的依据和合理的建议,努力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五、深入一线,全面了解和掌握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把握办学方向,努力提高学校整体教研水平和教学质量,正确实施安全措施,确保学校稳定、和谐发展。 六、坚持勤俭办学精神,协助董事会管理学校经费,提出改善办学条件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为董事会创造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教代会监督,保证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扬民主,关心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工作。 八、加强学校、社会和家庭的联系,提高学校的社会知名度。

民办幼儿园变更登记程序

民办幼儿园变更登记程 序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民办幼儿园变更登记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准予办学登记的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包括民办的普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需改变举办者、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学校规模,必须经原办学登记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我市民办学校需改变举办者、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学校规模,必须经中山市教育局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市教育局和镇区教办备案。 一、?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录,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民办幼儿园变更登记表》(表一)。 3、指定(委托)经办人的证明(表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民办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园长的,除向教育局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举办者,需提交①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和变更后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者需出具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制载文件);②民办幼儿园的财务审计报告;③原举办者和变更后新举办者关于民办幼儿园移交问题的合约(此合约必须在市教育局经办人见证下签署)。 (2)变更地址,变更后新地址校舍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验收文件(新园舍需作办学条件的评议)。 (3)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民办幼儿园的财务审计报告、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民办幼儿园拟任法定代表人履历表》(表三)。 (4)变更园长,需提交原园长的免职文件以及新任园长的任职文件及《民办幼儿园拟任园长履历表》(表四)。 二、变更手续 1、申请变更登记,应由民办幼儿园及其上级法人单位指定本单位员工或者委托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经办人负责办理。 2、办理变更登记时,需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如变更举办者的需出具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变更后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变更法人代表的,需分别出具原法人代表和变更后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如不能出具的,必须有书面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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