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问题研究

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问题研究
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问题研究

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问题研究

上海建桥学院民办高等教育研究所董圣足

上海市教委发展规划处李蔚

摘要: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既是法律赋予举办者的一项权利,也是民办教育投资退出

市场的一种方式。当下,在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过程中,存在着变更程序混乱、资产交易不

规范、新的举办者资质条件不达标、举办者营利倾向明显和政府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加强民

办高校举办者变更管理,应坚持“重在规范、促进发展,保障自主、依法行事,立足国情、

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关键词: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

一段时间以来,随着学校内外部形势的变化,以及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少地方的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现象时有发生。从积极的意义上说,实现新老举办者的变更,有力于盘活教育资源,优化各类生产要素;但从现实情况看,目前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变更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引发了不少问题和矛盾,有的甚至已影响到学校的安全与社会稳定。因此,针对举办者变更问题,从理论和政策层面加强研究,并采取相应对策加以规制已显得十分迫切。

一、举办者变更的概念界定

(一)举办者与举办者变更的定义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指以出资、筹资等方式,发起、倡议并具体负责创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1]按此定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也即民办学校的筹设人,筹设人既可以是法人形态的社会组织,又可以是自然人。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主要有这样几类:一是学校资产的捐赠者;二是学校资产的投资者;三是教育工作者,多是资深教师、校长、教育家以及离职退休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官员。一般来说,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任务是筹设民办学校,学校成立后,其使命便告完成,这时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行使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民办学校的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2]

所谓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是指举办者的增、减或更替。现实中,举办者的变更,主要是指出资人的变更,也就是说,出资人将自己在学校中的资产份额出让给其他出资人,新的出资人替代原有举办者,成为新的举办者。在举办者发生变更时,学校法人仍然存续,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也不会因此发生变化。

(二)举办者变更的类型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出现了“举办者”与“出资人”两个概念,从范围角度来看,两者既有交叉又有区别:[3]首先,举办者可以是出资人,即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的规定实施了出资行为,①又参与学校的筹建和办学活动。但举办者也可以不是出资人,如以捐资方式设立的民办高校,其筹办人就不是出资人;现在为数不少的自身没有或很少初始投入、依靠长期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高校,从严格意义上讲,其举办者也不是学校的出资人。其次,出资人既可以参与学校举办和管理活动(主要是参与董事会决策);也可以只出资,仅享受法律规定的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而不具体参与学校的举办和管理活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举办者变更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1.具有出资行为的举办者变更。主要是指在办学过程中,原有出资人通过转让其在学校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而发生新老举办者更替的情况。由于举办者既可以独资也可以联合办学,故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当其中一人或数人同时转让其所持的出资额,而有一个或数个新的举办者接手进入时,就会发生举办者数量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当然更多的可能是一对一转让与收购,举办者的数量并没有变化。

2.没有出资行为的举办者变更。主要是指没有初始投入、依靠滚动积累发展起来的民办高校创办人的更替。现实中,这类学校中有不少创办人由于年龄、健康或其他原因,纷纷通过子女继承、政府接管或物色新的接班人,交出了学校的控制权,退居二线,完成了举办权的新老交接。

3.捐资办学的学校举办者变更。一般情况下,对于纯粹由捐资举办的学校,捐赠者在设立学校时已将财产捐赠给学校,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除非有特殊情况,捐赠者作为举办者的身份不会变更。但是,如果学校成立后有后续的捐赠者,学校在征得原捐赠人或其遗产执行人同意后,报经审批部门核准,也可以增加新的捐赠人作为共同举办者。

二、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存在的问题

现实中,部分民办高校的举办者由于章程约定、经营困难或不看好民办教育前景等原因,纷纷通过寻找新“买主”、以资产受让或举办权转移等方式,完成新老举办者更替,退出了民办高等教育市场。从我们所了解的情况来看,虽然这类学校中的多数举办者变更,最终都通过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核准,也进行了相应的法人变更登记,但也有一些学校在变更过程及后续管理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和矛盾。其中,既有举办者层面的问题,也有行政监管层面的问题。

(一)举办者层面的问题

1.举办者变更程序比较混乱。一些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尤其是教育资产尚未完全过户到学校法人名下的举办者,在引进新的举办者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只是“买”“卖”双方达成一个协议,甚至在内部董事会会议未开,且没有进行财务清算的情况下,就完成了资产交割,根本未认真履行法定程序。有的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尽管内部通过了董事会决议(多数也是原举办者主导的结果),但出于某种利益考虑以及为了规避管制,新老举办者(甚至还串通学校方面)共同“合谋”,即使发生了事实上的举办者变更,也不向主管机关报告,不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不仅给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增加了难度,也给学校今后的法律争端留下了隐患。

2.新老举办者资产交易不规范。按照有关法律精神,民办高校举办者能够转让的只是自身所有权范围内的资产。②但实际上,因为不少民办高校并未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就学校的法人财产进行分类登记,这使得原有举办者往往将学校所有校产都视为自己的投入资产及其增值。因此,在发生举办者变更时,原有举办者都将学校相应资

产加以变现并据为己有。此外,出于避税目的,有的举办者在变更时,还签订所谓的“0资产”转让协议,由原举办者作出“放弃所有者权益”的承诺,让新举办者“无偿”接管学校资产,而私下再由新举办者支付给原举办者一笔可观的资金。这实际上已涉嫌非法资产交易,是一种违法行为。

3.举办者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和相关规定。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境外机构或基金绕过相关法律规制,变相收购国内民办高校。如新加坡某上市公司通过其在中国境内的独资或合资企业,已收购多家国内民办高校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资产,从而控制了民办高校的办学权;某国际风险基金前段时间也在北京、广东、上海等地寻找国内民办高校的“卖主”。而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这些机构并不能单独在国内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③二是举办者的资金实力达不到相关要求。教育部“26号令”规定,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其总资产应在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应在1.2亿元以上;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也有规定的土地、建筑面积等设置要求。因此,不论是初期的举办者还是后来的接替者,都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而现实中,有的学校举办者变更时,接替者自身实力不济,主要是依靠负债或入主学校后以违规挪用学费的方式,支付原举办者的收购费用。这就使得举办者变更后,学校的运行资金得不到保障,从而严重影响学校的发展。

4.一些新举办者的商业营利倾向明显。从国内已发生的数起举办者变更的案例来看,一些新举办者入主学校后,确实是将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作为一项长期事业来对待。但不能否认的是,也有一部分后来的举办者是将投资教育作为一种短期的商业活动来运作的,存在着比较强烈的营利动机及营利行为。有的后继举办者进入学校后,不按章程办事,不恰当地更换决策机构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插手学校人事安排,掌控学校财政大权,刻意减少教学活动经费,并通过虚增办学成本等手段套取资金。这不仅干扰了学校的正常秩序,也削弱了学校的发展后劲。有的后继举办者接手学校后,并非真心实意地要把学校办好,而是想通过商业包装的方式,再次将学校加以变卖,从中牟利。如华东地区某职业学院,从2000-2006年6年间,学校举办者已经六易其主。这种以民办学校作为标的随意买卖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民办高等教育市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二)行政监管层面的问题

1.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到位。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相关部门对民办高校内部动态跟踪不够,对于一些举办者的不规范变更及交易行为反应滞后,难以在第一时间掌握相关情况,等到发现问题时,往往已“生米煮成熟饭”,很多时候,出于学校的稳定考虑,监管部门也只得对这种不规范交易予以事后追认,被迫准予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二是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协调不够、政出多门、各自为战等也是造成民办高校举办者之间不规范变更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由于历史原因,很多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大部分资产仍登记在其举办单位——教育投资公司的财务帐册上,而教育投资公司是经过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其在公司层面发生的股东变更及其股权处置(类似于举办者变更),只需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报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即可,而不必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而且就算教育投资公司股东及其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学校的实际控制人已发生了实质性改变,但名义上的学校举办者仍是作为一个整体法人的教育投资公司,没有发生变化。因而在法理上,教育行政部门难以对举办者变更加以干预,使之成为监管上的一个盲点。

2.现有涉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定缺少可操作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专门就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但对诸如多个举办者如何提出变更申请、怎样进行财务清算和资产界定、审批机关是否要对新举办者的资质条件及资金实力等进行前置性审查等细节问题则缺少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也未就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事项作出进一步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就举办者变更所作的解释是:“变更举办者应当是民办学校内部的自治事项,审批机关不宜也不必过多干预,因此按照本条(笔者注: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的规定,审批机关对经过上述程序的举办者变更只要核准而不是批准就可以了”。[4]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审批机关的职责只是核准或不核准,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是否变更以及如何变更,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④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决定后,审批机关即应核准。但审批机关如按比较宽松的原则对举办者变更进行核准,是否会给日益严重的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现象带来监管上的新难题,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3.对于违规乃至违法的举办者变更行为查处不力。《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为,在法律责任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取费用后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事实上已发生的一些民办高校举办者的不规范变更现象,行政主管部门或因管理力量薄弱,难以深入进行调查取证;或因法律依据不充分,缺乏有针对性的查处手段;或出于维持学校稳定考虑,暂不便于采取强制性措施,致使其中一些涉嫌违规乃至违法的举办者变更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惩戒,也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不规范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行为的发生与发展。

三、规范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行为的对策建议

以上所列举的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亟需引起监管部门及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相关问题的针对性研究,并从实际出发,尽快采取得力措施,对举办者变更行为加以引导、规范,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

(一)规范举办者变更行为应坚持的原则

1.重在规范,促进发展。对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加以规制,其目的并非禁止和限制举办者的合法变更行为,而在于规范和完善举办者的变更程序,防范和杜绝举办者变更过程中的各类不正当交易和违法行为,保障国家、学校、举办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等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学校的稳定运行与健康发展。因此,从规制和管理的角度来讲,应允许常规的举办者变更发生,但要杜绝学校资产的恶意转让。

2.保障自主,依法行事。举办者变更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学校举办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按照立法精神,举办者变更主要是学校内部事务,应以学校为主体进行决策和操作;作为审批机关,其主要职责在于对举办者变更进行程序性和资格性审查,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不影响学校的发展,原则上应予核准。因此,审批机关在尊重举办者的自主选择、不干预学校内部事务的同时,其工作重点应是完善举办者变更的相应程序,明确举办者的资格条件,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照章办事,对举办者变更申请进行依法审核。

3.立足国情,实事求是。民办高校也是社会主义公益性事业,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的一种类型,其法人财产的构成及剩余资产的归属问题比较复杂。⑤鉴于现阶段我国民办高校的办学主体主要是社会力量投资办学的现实情况,为了保护和激发举办者出资办学的积极性,在举办者变更的规制上,应充分尊重并依法保障举办者合理的产权诉求,实事求是地对学校资产的归属问题作出相应界定。在维护学校法人财产权完整、确保其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原则上应允许原举办者转让其出资的原值及以合理回报为限的增值部分。

4.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如前所述,举办者变更主要有三种类型,其中具有出资行为的举办者变更,是当前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的主要类型,这也是问题比较多发的一种类型,因此在政策导向上,应予以重点关注并强化监管。而对于没有出资行为的举办者变更和捐资行为的举办者变更,则应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事实上,对于部分依靠滚动积累发展起来的民办高校,其举办者大多年事已高,如能在政策规定上有所突破,给予那些办学成绩突出的创办人一定的物质奖励,积极推动举办者的新老交替,则对这些学校的发展是有利的。⑥同样,对于捐资办学的民办高校而言,采取一些鼓励措施,吸引更多的捐赠者作为共同举办者进入学校,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二)加强举办者变更管理的相应举措

1.建章立制,完善并细化举办者变更的核准程序。《民办教育促进法》就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按照立法精神,结合民办高校实际,从有利于操作和执行的角度,该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细化。基于实践,我们认为,举办者变更可以按照以下具体程序进行办理:

(1)由举办者先向学校决策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决策机构以会议决议形式作出是否同意举办者变更的决定。

(2)由学校决策机构负责向审批机关提出举办者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原举办者的书面报告及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变更的决议,变更的理由、实施方案及学校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新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法人资格(或个人身份)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等基本情况,新、老举办者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及资产交割方式;举办者变更后学校的办学宗旨与发展规划等。

(3)审批机关在收到学校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可组织专家对该举办者变更事宜进行评估(着重对新举办者的财务能力、办学条件、管理素质和法律资质等进行评估和认定),就新举办者的办学资格和资金实力等进行核实查对;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并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学校,同时函告学校法人登记机关。

(4)学校在收到审批机关核准变更的批复后,即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正式进入学校资产评估阶段,对学校的法人财产及举办者所有权内的资产进行清算、评估和界定。

(5)资产评估、界定结束后,学校方面应及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学校的资产组成清单及举办者拟转让的资产情况报告;在得到审批机关的确认后(当涉及国有资产和其他法人财产时,如审批机关认为必要,还可另行委托审计机关对资产评估情况进行核查审计),新老举办者方可依法办理资产交割手续。

(6)新老举办者完成资产交割手续后,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向审批机关提出举办者及相应决策机构成员、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申请,重新换发办学许可证,并在规定时限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采取切实措施,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现阶段民办高等教育的基本特征仍是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故绝大多数举办者对投资教育都有一定的产权诉求。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就举办者在学校出资部分的产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规定的出资人可从办学结余中获得合理回报并享有相应税收优惠的政策也未能具体落实等原因,当前相当一部分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受到了挫伤。调查表明,出于资产安全和切身利益考虑,不少举办者已萌生退意,纷纷寻找“买家”和新的“接盘手”,意欲退出教育领域。这种动向对民办高校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需要引起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关注。

目前,国务院和教育部正在大力推进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工作,这对于学校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是完全必要的。但民办高校在资产过户过程中,确实也存在许多具体困难

和政策障碍,需要政府部门加以协调解决。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和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要顺利做好资产过户工作,稳妥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关键是要处理好以下四方面问题:(1)明确举办者投入学校资产的最终归属问题,打消出资人的思想顾虑;(2)切实解决出资人的合理回报及其税收优惠问题;(3)免除资产过户过程中的一切规费,不增加举办者及学校的经济负担;⑦(4)妥善解决资产过户前后学校的融资与信贷问题,缓解办学的资金压力。在这些问题中,除了第三项资产过户规费减免外,多数都是地方政府所无力解决的,需要由中央政府出面协调,有的还需要通过立法程序才能最终解决。

3.从行业特点出发,尽早统一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民办高校在实际运行中执行的会计制度非常混乱,所使用的财务报表也五花八门。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财务报表的,有执行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及其财务报表的,也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财务报表的。现行的财会制度对于无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其有关办学成本方面的科目都极不明确,这直接导致了民办学校会计做帐的混乱。

⑧不同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表,不仅使得民办高校自身的成本核算缺少科学性和可比性,也给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检查和相关机构的资产评估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⑨同样,财务会计制度不统一以及相应的记账方法不一致,也给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时的财务清算工作造成了不便,既难以准确计算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部分,也容易造成学校法人财产的流失。

因此,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国家层面上,应尽快研制出台符合民办高校特点的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代替目前广为使用但无法反映行业特点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新的财务会计制度须全面反映民办高校的财务收支结构和资产变动状况,有利于民办学校准确核算办学成本和计提合理回报,有利于相关职能部门在对民办高校资产进行评估审计时确立统一、明确的标准。

4.建立政府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加强对不规范变更行为的监管。在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尚未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在教育投资公司(学校的举办单位)层面发生的内部股权变动从而导致学校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是当前民办高校举办者变相变更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于以这种形式发生的变更在法律程序上不需要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只需工商注册部门核准登记即可,故教育行政部门很难对其进行约束与监管。鉴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完全落实到位尚有一个较长的过程,为此,对于涉及民办高校资产变更的公司股东(股权)的重大变动事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与教育行政部门和社团法人登记机关之间建立起联动工作机制,相互通报或函告信息,并于核准变更登记前,商请业务主管部门,就行政相对人的资质条件进行必要的前置性审查。这也是一种无奈但现实的过渡性措施。

此外,对于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过程中发生的一些不规范乃至违规违法行为,如举办者抽逃个人出资、侵害法人财产、挪用办学经费、隐匿学校资产、进行虚假交易、恶意规避税收等等,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督与管理,并严格依法进行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还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事实证明,只有建立起灵敏而有效的监管与惩戒机制,才能切实防范和杜绝不规范的举办者变更行为发生,维护民办高校的稳定运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系2007年度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民办高校重组与退出机制研究”(A0707)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②民办高校的资产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举办者的投入、国家的直接或间接支持、社会捐赠、学生交纳的各种费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要求民办学校对不同的资产必须实行分类记帐。显然,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投入只是学校法人财产组成的一部分。

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62条规定,“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外国教育机构与国内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办学,必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相应条件和程序申报办理。

④这里所谓的“法定条件”,就是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和条件所作的规定,即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说,这是法律对举办者的资格和条件所提出的最基本要求。

⑤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所定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是: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现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也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显然,这样一些规定与现阶段我国民办教育主要系投资办学的基本特征是不完全相符的,也难以为广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所接受。

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目前办学积累达到一定规模但没有明确出资比例的举办者,根据对学校发展贡献情况,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审批机

关核定,可以一次性给予举办者相当于学校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部分)15%的奖励,作为举办者的初始出资额。”

⑦黑龙江省人大通过地方立法形式,明确规定“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并且不属于买卖、赠予或者交换行为的,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见《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43条)。

⑧一些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常常通过随意增加支出科目从中获取利润;而一些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则因为不知道哪些科目可以列入办学成本,从而虚增帐面节余,导致分配过度而积累不足。

⑨例如,上海市自2005年1月开始,要求民办学校统一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民办学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则需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覆盖面很广,医院、寺庙以及各种协会都属于同一范畴,显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民办学校缺乏针对性,不适应民办学校的特殊情况,既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财务监管难以到位,也阻碍了合理回报政策的有效执行。

参考文献

[1][3]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科文卫法制司.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44,50.

[2]张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8-129.

[4]许安标,刘松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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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多元化筹资渠道探讨(doc 11页)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论文多元化筹资渠道论文: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多元化筹资渠道研究 摘要:融资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民办学校发展的瓶颈,通过对比我国民办学校和美国私立学校的融资渠道,找出制约我国民办学校融资的根本问题,提出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根据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同时借鉴美国等私立教育发达国家的成功融资经验,构建适用于我国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多元化筹资渠道。 关键词:非营利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多元化筹资渠道 1 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迅速,截至2009年底,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达10.56万所,在校生3065.39万人,占到当年全国学校数的20.19%和在校学生数的13.36%。民办教育已经覆盖幼儿教育的43%,高等教育的22%,高中阶段教育的14%,义务教育阶段的5%。融资问题可以说是一直制约我国民办学校发展的瓶颈问题,民办学校经费总量不足、筹资渠道单一、缺乏专门的筹资机构,在一些发达国家,民办学校的资金来源有政府资助、

与其多元化筹措办学经费,合理分担教育成本密切相关。 按是否有明确的营利目的,美国的私立高等教育分为非营私立高等教育和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其中进行学历教育的私立高校大多数是非营利性的,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多为企业学校、网络学院等方式办学,未形成举办学历教育的高校规模。2002-2003年度,美国共有2456所私立高等学校,占全美高校总数的59%。其中非营利性高等学校有1665所,占高校总数的40%,营利性高等学校有791所,占高校总数的19%。在美国非营利性质的私立学校是免税的,并接受政府的税补贴。相反营利性学校的税负很重,收入中约有40%的部分需要用来纳税。在学校的收入构成中,非营利性私立高等学校的学杂费收入占总收入不到40%,而营利性私立学校的这一比例占到了80%以上。美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的经费筹措渠道主要有学费收入(约40%)、政府资助(约16%)、社会捐赠(约24%)、服务收入(15%-22%)和基金会(约10%)等五大类。 4 我国民办学校的融资现状 表1反映了我国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情况,可以看到目前我国民办学校的主要经费来源是学生缴纳的学杂费,占全部经费的71%左右,属于典型的学费主导型结构,除学杂费以外的学校事业收入(包括教学和科研收入、借读费、住宿费等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专户拨回的预算外资金)约占经费来源的10%,另外还有10%的举办者投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近两年有所增长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近几年来,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文献越来越多,这充分说明了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现有文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融资的基本理论方面 融资是资金融通的简称,是资金从剩余(超前储蓄)部门流向不足(超前投资)部门——购买力转移——的现象。企业融资,即企业从各种渠道融入资金,实质上是资金优化配置的过程,包括外源融资和内源融资。 1、企业融资成本与融资风险。企业融资成本是指企业使用资金的代价,即指企业为获得各种渠道的资金所必须支付的价格,也是企业为资金供给者支付的资金报酬率。企业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它等同于企业在具备承受一定风险的能力时,寻求投入成本最小化的融资结构。融资风险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增加的风险,是筹资决策带来的风险。 2、企业融资结构的契约理论。企业的融资结构,又称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项资金来源的组合状况,即资产负债表右边各组成部分的构成。美国经济学家大卫·戴兰德于1952年提出,企业的资本结构是按照下列三种方法建立的,即净收入法、净营运收入法和传统法,这是早期的资本结构理论。现代企业融资理论是由Franco Modigliani和

Merton Miller于1958年所创立,即著名的MM理论。后来的学者对MM理论的假设条件不断发展完善,引进了诸如激励理论、信息传递理论、控制权理论。张维迎认为,“一个企业的融资结构至少受三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该企业所在经济的制度环境,二是该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特征,三是该企业自身的特点”。 3、金融制度方面的理论——金融深化论、金融抑制论。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在《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一书中指出:“金融领域中,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如果不是唯一最重要的问题,也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金融深化论认为:金融机制会促进被抑制的经济摆脱徘徊不前的局面,加速经济的增长,但是,如果金融本身被抑制或扭曲的话,那么它就会阻碍和破坏经济的发展。金融抑制,即一国的金融体制不健全,金融市场机制未发挥作用,经济中存在过多的金融管制措施,而受压制的金融反过来又阻碍经济的发展。金融抑制是发展中国家的一个共同特征。 4、银企信贷博弈分析。主要运用博弈论,通过对银行与企业在信贷过程中的博弈分析,来说明降低银企交易成本的重要性。徐洪水认为,企业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不是一次性的,实际是一种动态博弈的过程,通过分析发现,在有良好的政治信贷支持系统(担保抵押体系)或高效的司法制度下,能有效降低银企交易成本,获得银企双赢,反之,昂贵的交易费用和低效的司法制度将增加银企交易成本,加剧中小企业金融缺口。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分析方面

民办学校融资问题研究及对策建议

毕业论文

内容提要 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改革开放大潮地推动下,民办教育得到了蓬勃发展,有效缓解了教育需求增长与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为整个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当前,民办教育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其中最主要的困难就是资金短缺。民办学校不同于公办学校,是由社会力量自筹资金组成的,必须面向市场,自负盈亏。因此,融资成为民办学校能否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问题。 本文通过查阅相关历史资料和深入调查***民办学校发展现状,对当前民办学校融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民办学校的融资大致经历了以学养学,滚动发展阶段;学校和企业相结合阶段;贷款发展阶段;多元化融资阶段。经过20余年的发展,民办学校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学费、贷款、社会捐赠、企业投资、后勤社会化等多种融资方式。融资方式虽然多样,但是实质却比较单一,其中学费、企业投资和银行贷款是民办学校融资的三个主要渠道。从目前民办学校的融资现状来看,学费上涨空间有限、企业投资积极性不高、银行贷款艰难,很难保证民办学校的持续健康发展。造成民办学校融资困难的原因主要有:政府对保障民办学校融资的相关法规制度的制定还存在一定欠缺,主要是教育产权、税收优惠政策、银行贷款方面的法律规定;政府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投入微薄,扶持力度不大;民办学校自身融资能力有限等。因此,解决当前民办学校的融资问题,实现多元化融资,是促进民办教育长期发展的迫切需要。本文针对民办学校融资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即建立完善民办学校融资政策体系;加快民办教育与资本市场联姻;创建民办学校融资担保公司;组建民办教育产业基

金;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办学;加大政府对民办学校资助力度;积极争取社会捐赠;探索发行教育福利彩票;加强民办学校自身建设等。这些对策和建议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民办学校融资问题的解决,实现融资的多元化,促进民办教育的持续快速发展。 关键词:民办学校融资融资方式

探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

探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非营利民办学校需要在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称为“社会服务机构”。但因为相关法律矛盾,导致关于举办者变更事项办理出现问题。 一、具体情况 民政部门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定位为民间非营利组织。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定义为非营利法人,举办者出资属于捐资,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或转让。机构一旦正式设立,举办者的历史意义已经结束,后续再有出资,仅在机构章程中增加出资人和出资金

额。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中仅有“名称和业务围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地址变更登记”、“活动资金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不支持“举办者变更”。 《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经过一次立法、三次修订。均有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此条容与民政部门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中对社会服务机构属于捐助法人的容有冲突。 二、相关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发布历程 (一)1997年10月1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开始施行。第六条“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1998年10月25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民政部门开始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社会力量办学的民办学校此时只能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此时《民法典》(《民法通则》)无非营利法人概念。 (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颁布,2003年09月01日生效,同时《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废止。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

民办高校筹资问题的探讨

民办高校筹资问题的探讨 作者:gyhgyh [摘要]: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的教育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市场经济大潮涌动下,民办教育获得了新的快速发展。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多渠道资金筹措方式。受内外条件的制约,当前民办高校的筹资渠道单一,资金缺乏已成为制约民办高校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民办学校;筹资;投资多元化;校企结合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起步于80年代,近年来民办高等教育队伍迅速壮大起来。据教育部统计,2006年全国共有民办高校278所,在校生13379万人,占全国高等教育在校生的77%,民办教育从注重数量、规模的外延式发展进入追求质量和效益的内涵式发展阶段,民办高校由于办学起点低,先期投入少,资金短缺已经成了制约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我国大多数民办高校经费是自筹,国家并无经费支持,其主要来源是学费,还有赞助或捐赠及贷款。融资渠道尚不够畅通,筹资方式缺乏创新,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为此,对民办高校的投融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促使民办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民办高校筹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成功的资金筹集与运作是民办高校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随着学校的不断发展,要创设高水平的民办大学,必须要有稳定、足额、持续的资金投入。然而,受内外条件的制约,融资难是民办高校遇到的共同难题,突出表现在两方面: (一)办学经费渠道单一而且不稳定 我国民办高校经费主要来源于学费,2000年所占比例约为84.9%,近年来呈上升趋势,而其他分担成本的比例很少,如民办高校自身分担的成本——校办产业及服务收入,只占1%。这也表明家庭及个人在民办高等教育中分担的成本占了绝对主导地位[1]。另据邬大光博士的调研,在被调研的39所民办高校中,学费收入占学校总收入100%的有14所,占90%的有9所,占80%的有8所,三项合计31所,占被调查学校总数的80%;其中获得政府资助的仅有8所,占被调查学校总数的20%,且资助数额极为有限[2]。这也表明,我国目前的大部分民办高校靠学费支撑办学,教育成本分担主体单一,除了单一的学费收入外,捐赠收入又不稳定。捐赠收入不稳定,首先要看民办高校管理层的社交关系,只有社交关系好的,才可以取得更多的捐赠。公办的高校由于创办的时间长,拥有许多已经发达的校友,捐赠收入可以作为其资金筹集的一个补充,民办高校创办的时间短,这方面就没有公办高校有优势;其次,要看捐赠者的态度,捐多捐少由他定,什么时候捐也由

我国中小企业筹资问题研究

我国中小企业筹资问题研究 提纲 一、中小企业筹资的内涵 (一)中小企业的内涵 (二)中小企业筹资的内涵 二、我国中小企业筹资的实证分析 (一)中小企业筹资现状 (二)我国中小企业筹资困境的原困探析 三、中小企业筹资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政府在解决中小企业筹资困境中的作用 (二)专业化的中小企业筹资机构 (三)多样化的中小企业基金 (四)中小企业筹资的市场机制 四、WTO对中小企业筹资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WTO对中小企业筹资带来的机遇 (二)WTO对中小企业筹资带来的挑战 五、改善我国中小企业筹资的思路与建议 (一)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完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法律体系(四)面对WTO健全中小企业筹资服务体系

一、中小企业筹资的内涵 (一) 中小企业的概念 1.国际上对中小企业的界定 中小企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不尽相同。尽管中小企业在各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各国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大概有两类: (1)规模标准。以企业从业人数、实收资本、一定时期销售额来界定中小企业。在这一标准中又可分为两类: 以企业的某些客观指标为标准,主要包括:销售额、就业人数、利润、总资产、新增资本投资额等,其中使用最多的是就业人数。美国最常用的“中小企业”指标为就业人数在500人以下;欧盟常用的指标是雇员少于250人;法国常用的指标也是500人以下。 以行业中的相对份额指标作为标准。即不管一个行业中企业实际规模的大小,只确定一个企业数目的百分比例,凡在该百分比例以内的较小企业为中小企业。美国常用的相对份额指标有两个:一是将每个行业中占90%的较小规模的企业定义为“中小企业”;二是将每个行业总销售额中占75%的较小规模的企业定义为“中小企业”。 (2)地位标准。即根据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对企业进行分类。 美国195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法》规定:“凡是独立所有和经营,并且在某一事业领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均为中小企业。”英国在这一点上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据“波尔顿委员会”的表述,也有一个

我国民办高校性质及筹资途径

【摘要】笔者认为,我国民办高校具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性质,目前存在四种主要运行模式。制度性障碍和资金短缺是影响民办高校筹资的两大问题,而政府资助、银行贷款、社会捐赠等手段是解决民办高校筹资问题的主要途径。长期以来,我国对高等学校的划分仅是简单地分为公立和私立两种,并未对其性质做深入研究。近年来,随着非营利组织这一范畴的不断应用,高等学校原始的两分法已明显呈现出不适应性,它不仅不利于有针对性地制定法规政策,而且还阻碍了高等教育机构的多样化发展和我国高等教育系统的整体化。一、我国民办高校的性质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在正式文件中基本没有出现过,而国际上新的理论观点将民办高校归属为非营利组织的范畴。所谓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以推进社会公益为宗旨的独立部门,是介于政府组织和营利组织之间的一切社会组织。根据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塞拉蒙斯教授的理论(1995年),非营利组织有6个基本特征:一是正规性,具有正式登记注册的合法身份;二是民间性,即在组织机构上与政府分离;三是非营利性,即不得为其拥有者谋取利润;四是自治性,即能够控制自己的活动;五是志愿性,即在其活动和管理中有明显的自愿参与成分;六是公益性,即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从六个基本特征可看出,民办高校比公立高校更具有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是一个典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目前,公立高校的非自治性决定了其在本质上仍属于政府部门的高校。民办高校在办学之初就是以社会力量的身份出现的,是真正地面向社会办学,而非面向上级主管部门办学,比公立高校具有更强的自治性、民间性和志愿性。民办高校独立于政府组织之外,比公立高校具有更大的办学自主权,是一个正式的合法组织。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由此可以看出,民办高校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之前,存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争论,认为民办高校应根据其目的分为营利与非营利两种。而2002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高校在扣除其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首先强调的仍然是“民办教育事业仍然属于公益性事业”,即民办高校的非营利性。因此,在未有新的法律条款出台之前,我国民办高校办学的出发点仍然是培养专门人才,是一种服务于精神生产的活动,是公益性而非企业性的活动。因此,民办高校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在思想上都具备了非营利组织的六个基本特征,应该是真正的非营利组织。另外,民办高校自身也应该认清自己的性质,按照非营利组织的特点来开展自身活动。二、我国民办高校发展的运行模式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存在多种运行模式,按照资金来源和运作方式的不同,可把民办高校的发展归纳为四种主要模式。[!--empirenews.page--](一)注入发展模式指由国内外资金雄厚的公司、企业集团或个人投资办学。这种形式按资金来源不同可划分为三种类型:1.以国有大企业为投资主体创办的民办高校,如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投资的上海对外经贸进修学院。2.以乡镇和私营企业为投资主体创办的民办高校,如山东淄博市万杰集团投资1亿元创办的万杰医学院。3.海外华人或企业投资或捐资创办的民办高校,如缅甸爱国华侨吴庆星先生出资3亿元创办的泉州仰恩大学等。(二)改制运作模式指由国家、地方政府或行业部门主办并承担教育经费的学校,在学校原所属关系不变的基础上,以一定的方式转给独立法人承办,按民办管理机制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主发展的模式。如黑龙江东亚大学就是通过对齐齐哈尔市第一机床厂职工机电学院改制而成的。 (三)附属运行模式以附属学院的形式,依托公立院校而存在和发展的模式。如公立大学的附属二级学院。 (四)滚动发展模式即靠学杂费节余滚动发展的模式。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民办高校都是此种模式。它是一种建立在少量资金投入或三无(无先期投资、无自建校舍、无专职教师)基础之上,依靠学费,以生养学,艰苦奋斗,逐步积累的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筹资在很大程度上成了阻碍民办高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一方面,我国现在培养一个大学生,每年成本需要10000元左右,一个大学生的学费仅仅能维持其支出,谈不上什么节余;另一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附件二: (学校全称)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栾川县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名称:(全称)(简称为xxx)。 第三条本学校地址:河南省栾川县 xxx镇xxx路xxx号。 第四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营利性民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栾川县教育体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发展定位: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xxx、xxx。 (一)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2、推选首届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3、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4、依据前款规定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薪酬; 5、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6、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二)举办者(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1、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举办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让手续。举办者不按照第八条规定缴纳所认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举办者承担违约责任。 2、学校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本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举办者补交其差额,学校设立时的其它举办者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本章程约定行使权力,不越权干预董事会和学校的正常运作。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法律问题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法律问题 作者:李峻峰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字】民办学校变更法律 【案情】章老系热心教育的公益人士,十年前以一己之力投资20万,独自创立了一所艺术培训学校。现因年事已高,欲过风淡云轻的生活,无意继续经营,想把学校转给老王,双方与2016年11月签订了变更协议,约定章老放弃对投资学校的所有权益,老王向学校增资30万用于学校的继续发展。但老王仍然担心变更后章老的配偶及子女可能向自己主张章老放弃的权益,于是就变更协议及相关事项咨询律师,得到如下回复。 一、该变更协议如未经教育、民政部门审批,成立而不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一般而言,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但鉴于我国的国情,有一部分合同需要行政机关的审批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在第五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因此,民办学校的审批部门,即教育和民政部门的核准,是本变更协议生效的要件。在没有进行财务清算,没取得审批机关核准情况下,双方就学校变更举办者签订了变更或转让协议,那么这种协议也仅仅是成立而未生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对于章老出资的20万元,无论是否发生举办者变更,章老配偶及子女均无权主张。 首先,从民办学校的性质看,在明年9月1日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生效前,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据此,民办学校是公益、非营利性组织。对于这种公益性质的投资不能撤回,亦不能分割继承。 其次,从投资款的归属看,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民办学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三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他材料。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办者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合理回报的取得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项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办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办机构的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结果核准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的办学场地和校舍。举办民办普通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的,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的标准执行;举办民办小学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办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民办学校的教学用房要拥有自己的房地产权。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 和教育部2002年4月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理科实验室、科学(小学自然)实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各种专用的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的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的添置计划。未按添置计划落实设施设备的,第二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允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立的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的,必须制定出具体的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达不到要求的,当年不得招生。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有基本满足学生体育课教学的体育活动场地和器材。 第八条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隶属关系的,须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条设立义务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文化补习学校和培训机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完全中学、职业中学的学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上报。 第三章政策环境 第十条优惠土地的使用。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其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投资者意愿,在不改变办学用地性质的前提下,采用出让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第十一条减免有关税费。民办学校除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外,对举办高中及以上阶段教育的学校享受优质高中减免规费的待遇,如遇上级对上述优惠政策作出新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办学校教师可以合理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民办学校可以到县内公办学校选择30%的专任教师(根据学校的学生数,按教育部规定的师生比例标准核定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教师)。这些教师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事业编制留在原校,保留公办教师身份,不限在民办学校任职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论文】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 [提要]中小企业作为当前我国经济实现稳增长的重要力量,其健康持续的发展是当前“供给侧改革”的关键一环,但融资难问题一直制约着中小企业。在当前“互联网+”成为国家战略之时,研究互联网金融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出发,用经济学原理分析其背后原因,分析互联网金融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优势,以及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融资的新路径,最后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新路径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及原因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 1、融资渠道少。据统计,中国现在已经有430多万家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全国的58.5%,缴纳的税款占国税总税额的50.2%,开发的专利和新产品占全国总量的66%。它在维护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中小企业在长期发展和成长过程中,可以获得融资的

渠道非常少。其中,只有少数几家中小企业有资格借助发行债券来筹集所需资金,借助股票来融资的企业也是极少部分。直至去年年底,只有800多家中小企业成功挂牌上市。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在需要资金时,只能借助内部融资方式来解决融资难题,而为了获得更高的融资资金就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在外部融资中,商业银行是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主要途径,但只有少数企业可以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至2017年底,中国国内的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为30.74万亿元,仅占银行贷款余额的24.67%。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中国有33%的中型企业和38.8%的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尚未实现。2、融资申请难。当交易双方所了解的信息出现不对称时,就容易对市场运转效率产生直接影响。中小企业在贷款之前的逆向选择以及在获得贷款后的失信,是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当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资金持有者很难在很短时间里快速精确地分辨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因此,资金持有方为避免或减少不对称信息造成的损失与危害,他们往往会选择添加贷款典质物、抬高融资贷款利息担保等手段。另外,在企业得到资金之后暴露的道德风险,很大一部分获得资金的中小企业将全部资金都投到高风险、高收益的活动当中,这会违背商定好的合同的贷款资金可用范围,使资金持有者的利益收到侵害。因此,有一些持有资金的人不断提高利率,就导致一部分经营状况良好但是不愿意承担风

民办学校终止办理程序

民办学校终止办理程序 一、民办学校提出终止申请。 二、依法组织财务清算。 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等组成清算组,在当地公开媒体发布清算公告,清算期不少于45天。 三、清算组向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附刊载清算公告的报刊)。 四、审批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终止,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办理程序 一、民办学校提出变更申请。 二、依法组织财务清算。 原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新举办者(或其代表)等人员组成清算组,在当地公开媒体发布清算公告,清算期不少于45天。 三、清算组向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附刊载清算公告的报刊)。 四、新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办者资信证明: 主办单位(人)提交办学申请及有关资格证件(单位办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副本;公民个人办学提供身份证、非在职证明及学历或职称证明)。 (二)学校章程。章程中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1)民办学校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内部管理体制(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产生、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罢免程序 (6)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及回报的取得方式 (7)学校自行终止事由、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会计事务所报告)及经济担保书。 (四)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会计资格证书等)。 (五)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须提供学校自有校舍的房产证明,租赁校舍办学的,一律不予审批;举办非学历民办培训机构,须提供校舍房产证明或校舍租赁合同。 (六)举办者是多个主体的,应当签署联办协议,明确各方资产的投入方式、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关系等。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机关批准变更。

民营企业的筹资问题研究

民营企业的筹资问题研究

目录 内容摘要 1 前言 1 问题分析 2 (一)从企业的角度分析2 (二)从银行的角度分析5 (三)从政府这个角度分析5 现状及对策7 (一)金融环境变化,民营企业融资转暖 7 (二)明确政策导向、加大扶植力度 7 (三)银行细分经营,创新金融产品 8

毕业论文:民营企业的筹资问题研究(四)企业强化有序经营、理性融资 9 其他融资渠道分析 10 总结 11 参考文献 11 民营企业的筹资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 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出现了超常发展的态势,民营、个体企业迅猛增加, 我国在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但在全 部银行信贷资产中,非国有经济占用的比率不到30%,证券市场上,民营公司仅 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6%。民营企业的筹资问题成为阻碍国家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 障碍。 就此问题,本文针对上述问题的成因,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针对融资难 点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并简单介绍了其他几种较为适合民营企业融资的途径。 3

由于发展时间较短,我国大部分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等现状。根据企业划分标准,一般将净资产在500万元及年销售在3000万元以下企业列入中小企业。据统计,APEC成员体的21个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户数占各自企业总数的97—99.7%,而我国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比例超过99%。②虽然中小型企业具有管理半径小,经营灵活等优势,但是普遍存在着固定资产少、产品技术含量低、经营不确定性大等劣势,同时又没有房屋、土地、有价证券等容易变现的资产作抵押和信誉较好、实力较强的公司作担保,从而很难获得银行融资。 1.财务管理水平低,信息不对称 这方面问题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上面说过,由于我国民营企业普遍经营时间较短,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大部分尚未完成原始积累,同是由于国家税收对民营企业也没有较大的支持力度,所以民营企业普遍存在报表不规范的情况,一个企业有对业主、对银行、对税务的几本帐,从而加大了银行贷前调查难度,银企双方难以建立信任机制。在当前银行贷款审批普遍形成审贷分离,同时强调贷款调查第一责任人制度的情况下,民营企业贷款业务很难获得相关业务人员肯定的支持,从而其贷款申请审批通过的可能性就大幅下降了。 其次是企业经营一般缺乏长期规划,银行融资存在着随意性,没有按照经营活动对整个企业营运做好长期的筹资和偿还的规划。又由于其经营的不确定性、随意性,很多企业主经营比较分散,主业不突出,看见什么挣钱就一拥其上,造成经营面广而分散,增大了经营风险,降低了企业的信用等级。 (二)从银行的角度分析民营企业银行融资难这个现象,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及对策研究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亦是当今我国一个热门话题。不管是就业还是创新,对经济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对于国内数千万中小企业来说,没有资金,再好的项目也无法发展。资金有困难,导致经营有风险,甚至面临倒闭。中小企业贷款难,是我国近年来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最主要的瓶颈。然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则主要原因是金融领域贷款渠道有限,企业告借无门。银行嫌贫爱富,重大轻小,偏私向公等原因。尤其是是民营企业资金基本上是靠自己的积累,流动资金短缺,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企业抵抗风险。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需要面对更多。这是由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不仅面临着,一般的差距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缺口问题,需要面对具体问题的中国特色,这常常缺乏所有权歧视,社会信用文化、法制、法规,深层次的问题非常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等 鉴于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刻不容缓。本课题主要通过对中小企业的运营模式进行分析,找出企业融资的根本原因,同时探讨相关的解决方案。 1.2采用的研究方法及解决的问题 对中小企业来讲,要加强自身发展,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增强其内在融资能力。在银行贷款方面,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风险状况缺乏有效的识别方法。但商业银行出十安全性考虑,即使成立中小企业信贷部,但还是普遍集中在大型客户和不愿意贷款给小企业,导致大超过锦上添花,小型企业急需的。部分非正规的金融机构有关部门也是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主要来源和营运资金的启动。基于私营中小企业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来满足现实的需要,在一些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非正式金融活动应运而生。虽然监管机构严格限制各种形式的民间融资活动,但民间金融活动的客观存在是一个没有争议的事实。迄今为止,很多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仍然是通过自己企

高校筹资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高校筹资问题研究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 (一)背景 自20世纪末起的高校连续扩招,高等教育的入学门槛逐步降低,极大地满足了人们接受高等教育的迫切愿望,相应的也拉动了国内的教育消费,同时也给高校的快速发展带来机遇。高校为适应学生急剧膨胀的需要,扩建、改建老校区,新建新校区,短短几年间便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我们看到高等教育发展的诱人前景,憧憬美好未来的同时,也应当充分了解到当前在我国影响和制约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最大困难就是资金短缺的问题。高校依赖单一的政府拨款的体制严重制约高校的发展,使办学资金不足的问题变得愈发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高校必须在主动争取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向社会筹资,寻求社会各界的支持,形成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格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的性质、高校主体地位的变化以及国家教育投资体制改革、国际竞争的需要等都决定了高校筹资必须走多样化道路,改变以往高教经费来源单一的管理体制,建立一个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并用的社会化、多元化教育筹资体制。面对这样的问题,应如何合理有效地筹集资金,已成为我国高校适应国内市场经济改革和国际市场竞争挑战所迫切需要解决的时代课题。 (二)意义 首先,高校筹资是一所高校建立的基础。要创建一所高校,实现其崇高的使命和目标,前期必须要有相应的资本和资金来源,否则高校的各项筹备建设就无从谈起。其次,不同的筹资规模是一所高校不同发展阶段的保证。高校之间竞争日趋激烈,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也在高校中起作用。那么企业的生命周期理论也同样适用于高校。按照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一所高校的整个生命周期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成长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由于所处的阶段不同,高校所需的资金数量也不相同。当高校处于生长发展期时,为扩大在校学生数量和提高办学水平,取得规模经济,那么该筹资规模就比较大,这就需要高校通过各种方式来筹集所需资金。第三,不同的筹资结构、筹资方式有利于高校提高资金利用率。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开题报告+文献综述+毕业论文】(1)

本科毕业论文 开题报告 会计学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 一、立论依据 1.研究意义、预期目标 研究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中小企业问题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长久问题。近几年,我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突出,但是,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广大中小企业,而且至今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解决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有利于中小企业在危机中求得生存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以及促进我国经济走出困境,尽快实现复苏。因此,对国内外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和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并根据当前我国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扶持政策以及借鉴以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的有效对策,结合金融危机这个国际大背景,尝试性地找出一些现实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预期目标: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全国人民都热切企盼经济能够尽快复苏,而中小企业则是促进当前经济企稳回升的中坚力量。中小企业如何跨越金融危机这个坎,关键是缓解或最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构建有针对性的融资体制。本文立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提倡采用多种有效措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特别是要利用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以使我国中小企业真正摆脱融资困境。 2.国内外研究现状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已经是一个历史性的问题,至今仍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因此,国内外一直没停止过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 (1)国外研究现状: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国外的研究首先是从信息不对称开始分析的。Stiglitz和Weiss(1981)认为,由于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起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所以银行贷款供给不一定是贷款利率的单调增函数,这样在竞争均衡下也可能出现信贷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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