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工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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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工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一、宪法

二、基本劳动法律

三、劳动行政法规、规章

四、地方性劳动法规、规章

五、自治劳动条例和单行劳动条例

六、特别行政区劳动法规

七、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条约

八、有关的法律解释

九、集体合同和企业内部劳动规则

第二节我国的工资管理政策

一、非国有企业的工资政策

二、国有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政策规定

第三节企业薪酬政策制定中的法律规范

一、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二、企业工资支付与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节工资支付与经济补偿、赔偿规定

一、工资支付

二、经济补偿规定

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薪酬政策制定的特点是来自政府的直接性的指令越来越少,但这并不是说政府放弃了行政管理,企业可以为所欲为了,政府只不过是管理与调控的方式改变了,即由过去行政手段为主改为以法律手段为主。随着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和完善,企业薪酬政策的制定越来越离不开法律依据,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企业可以自由决定,但一旦违反了法律,企业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所以,了解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避免由于劳动纠纷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就成为企业人事经理必上的一课。

第一节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指令管理企业工资,缺乏完善的工资管理立法。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国家日益重视依靠法律、法规进行企业工资管理,初步形成了企业工资的法律体系基础。国家制定了一些劳动法律、法规,颁布了大量的行政规章,使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基本上有了可供遵循的法律规范。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如1982年中国通过了修改后的新宪法,新宪法对公民的劳动权、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都提出了基本原则。1994年7月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后,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劳动法律有三件,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有40多件,

劳动部以及地方人大、政府也制定了近千件劳动法规、规章。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已成为我国当前企业工资管理的重要依据。

全国性的企业工资管理立法体系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国务院发布的法规;第三个层次是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性的企业工资管理立法体系也大体相仿,如省市人大及常委会可以颁布地区性工资管理法规(但不能制定法律),地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制定管理规章等。

一、宪法

工资管理的最高立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同时也是劳动法的首要渊源,是劳动立法的最高法律依据;在劳动执法中,宪法具有最高的适用效力。《宪法》中对于劳动问题的规定达26条之多,规定了公民的基本劳动权利,在劳动报酬方面,包括,关于公民进行劳动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关于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规定等等。

二、基本劳动法律

在《宪法》之下是基本劳动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法律。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面、系统地建立了我国劳动工资管理的法律基础,是学习和掌握中国劳动立法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除《宪法》外,《劳动法》是在劳动领域内具有最广泛的实用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全面、综合、整体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的劳动法典。《劳动法》关于工资管理的主要内容有:(1)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2)国家对工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使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3)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4)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规定,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5)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企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6)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工资;

(7)劳动者加班,企业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8)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三、劳动行政法规、规章

劳动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修改、批准发布的调整劳动关系及其它有关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为条例、

规定、办法。它是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范的主要形式之一。劳动行政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根据劳动行政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实行办法等。

国务院关于企业工资管理的法规主要有:关于对企业工资进行宏观调控的规定,关于对各类行业和部门的工资总额进行总量挂钩管理的规定,关于对集体企业工资管理的规定,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工资管理的规定,关于对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的规定等。其中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工资管理的规章要多一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涉及地区、部门工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

(2)是对单个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和使用的规定,如工效挂钩;

(3)是贯彻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

(4)是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规定;

(5)是对各类性质不同的企业(如外商投资企业)和企业内部的不同人员(如经营者)的工资所作的单项性

规定,以及对特殊岗位和特殊劳动条件下的工资的专

门规定。

四、地方性劳动法规、规章

各省市的工资管理立法,也大体是按照国家的立法体系,根据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地方性

劳动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劳动法律和劳动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性的地方劳动法率文件。它是劳动法率的又一种表现形式。地方形式。地方性劳动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施行办法等。

五、自治劳动条例和单行劳动条例

它与地方性劳动法规的立法机关不同。它是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在本自治地方有效的规范性劳动法律文件,是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形式之一。

六、特别行政区劳动法规

特别行政区劳动法规是按照宪法规定,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在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劳动法规,它是劳动法律规范的一种特别形式。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8月通过的《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等。

七、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公约,经我国政府批准后即在我国生效,对国内的企业和劳动者同样具有约束力,因而成为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

八、有关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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