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伪造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票据法对假收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活动日益频繁,收据作为商业交易中重要的凭证,其法律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假收据现象也日益严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旨在探讨票据法对假收据的法律规定,以期为打击假收据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一、引言收据,作为商业交易中的一种重要凭证,是证明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然而,近年来,假收据现象日益猖獗,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规范收据的使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票据法对假收据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票据法的角度,对假收据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票据法对假收据的定义1. 假收据的概念假收据,是指伪造、变造、涂改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出具的,不具有真实交易内容的收据。
假收据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伪造的收据:指无权出具收据的人,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虚构交易内容,伪造收据的行为。
(2)变造的收据:指在原有收据的基础上,对收据内容进行篡改、添加、删除等行为,使收据内容与实际交易内容不符。
(3)涂改的收据:指在原有收据的基础上,对收据内容进行涂改,使收据内容与实际交易内容不符。
(4)冒用的收据:指未经授权,以他人名义出具的收据。
2. 假收据的法律特征(1)伪造性:假收据是伪造的,不具备真实交易内容。
(2)欺骗性:假收据具有欺骗性,误导当事人对交易内容的认识。
(3)违法性:假收据行为违反了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三、票据法对假收据的法律规定1. 伪造、变造、涂改、冒用收据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涂改或者冒用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收据持有人对假收据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收据持有人对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3. 假收据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伪造、变造、涂改或者冒用的收据,无效。
”4. 假收据的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收据持有人因收据被伪造、变造、涂改或者冒用而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具收据的人追索。
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票据伪造是不法行为,不能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即不能像真实票据行为那样,发生票据权利义务。
但是,这种不法行为,能够发生票据法上规定的其他效果。
1、伪造人无票据责任,但负其他法律责任。
伪造行为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因而不能依票据文义责其负票据责任。
为保护票据当事人合法利益,惩治和防止票据伪造行为,票据法和刑法都规定票据伪造人的法律责任。
依照《票据法》第103条、第l04条、第107条,伪造人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伪造人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赔偿责任,应向善意持票人赔偿。
2、被伪造人无票据责任而对伪造人有权利。
被伪造之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未授权别人代理票据行为,自然不应负担票据责任。
反而可依《票据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伪造人对自己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票据上真实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责,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
《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的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力,这一规定,使得真实签章人,必须就票据文义负责。
票据上真实签章人,无论其签章在伪造前还是伪造后,都要就票据文义负责。
在其被持票人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票据法》第l07条对此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善意持票人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对真实签章人有追索权。
恶意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在出票伪造或签章伪造的场合亦是如此。
善意持票人受善意取得制度之特别保护,在票据形式合法的条件下,能够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在票据伪造的场合,被伪造人得行使特定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善意持票人亦不能幸免。
此时,善意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伪造行为的损害。
为保护善意持票人,票据法上规定:(1)善意持票人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之票据的,对伪造人有民法上的赔偿请求权。
(2)善意持票人间接取得伪造的票据的、即从真实签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对真实签章直接前手和其他真实签章前手,得行使追索权。
票据变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区某公司财务主管。
2018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调查,张某某于2018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将其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随后,该公司在支付供应商货款时使用该汇票,导致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变造行为张某某利用其在公司财务部门的职务便利,获取了一张由该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原本金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某供应商。
张某某通过非法手段将该汇票的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在汇票上加盖了伪造的公章和签名。
2. 使用行为张某某将变造后的汇票用于公司支付供应商货款。
供应商收到汇票后,将其提交至银行进行承兑。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金额与实际不符,遂通知该公司。
该公司承认使用的是变造的汇票,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3. 损失情况由于张某某的变造行为,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经济损失。
经调查,供应商因此损失共计5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变造金融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同时,张某某还需赔偿供应商经济损失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虚开票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虚开票据的方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虚开票据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经济秩序。
本文将探讨虚开票据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社会各界。
二、虚开票据的定义虚开票据,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票据所记载的事项不真实,仍故意制作、出具、使用虚假的票据,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虚开票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虚开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2. 虚开信用证、保函等金融票证;3. 虚开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三、虚开票据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其他发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虚开票据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可以要求虚开票据的行为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返还因虚开票据所取得的非法所得;(2)赔偿因虚开票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承担因虚开票据所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
票据权利瑕疵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广泛应用于经济活动中。
票据权利瑕疵是指在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票据权利受到损害或限制。
本文将从票据权利瑕疵的概念、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权利瑕疵的概念票据权利瑕疵,是指票据在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票据权利受到损害或限制。
具体表现为:1. 票据权利主体不合格:如票据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贴现人等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票据权利客体不合格:如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3. 票据权利行使不合格:如票据的行使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4. 票据权利丧失:如票据因遗失、被盗、损毁等原因导致权利丧失。
三、票据权利瑕疵的类型1. 票据权利瑕疵的实质瑕疵实质瑕疵是指票据权利受到损害或限制,导致票据权利丧失或降低。
具体包括:(1)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2)票据权利主体不合格,如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贴现人等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票据权利瑕疵的形式瑕疵形式瑕疵是指票据权利受到损害或限制,但票据权利本身并未丧失。
具体包括:(1)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行为存在瑕疵,如印章不清、日期错误等。
(2)票据的行使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四、票据权利瑕疵的法律后果1. 票据权利瑕疵的实质瑕疵的法律后果(1)票据权利丧失:当票据权利瑕疵达到一定程度,导致票据权利丧失时,持票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2)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票据权利瑕疵的形式瑕疵的法律后果(1)票据权利受限:当票据权利瑕疵仅表现为形式瑕疵时,持票人仍可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但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法律责任:对于票据权利瑕疵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伪造假条承担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伪造假条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所谓伪造假条,指的是伪造或变造各种文件、证件、票据等,以欺骗他人,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伪造假条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还可能引发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伪造假条的法律后果。
一、伪造假条的法律性质伪造假条是一种违法行为,属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有价票证罪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假条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伪造假条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伪造假条的行为,根据伪造的对象和情节,可能构成以下几种罪名:(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伪造有价票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伪造有价票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伪造假条的行为,还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伪造他人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可能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等。
在这种情况下,伪造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1)赔偿损失:伪造者需赔偿因伪造假条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赔礼道歉:伪造者需向受害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行政责任伪造假条的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例如,公安机关可以对伪造假条的行为人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三、预防伪造假条的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票据欺诈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票据欺诈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百零⼆条有下列票据欺诈⾏为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票据的;
(⼆)故意使⽤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可靠资⾦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他⼈的票据,或者故意使⽤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同出票⼈、持票⼈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为之⼀的。
第⼀百零三条有前条所列⾏为之⼀,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处罚。
第⼀百零四条⾦融机构⼯作⼈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融机构⼯作⼈员因前款⾏为给当事⼈造成损失的,由该⾦融机构和直接责任⼈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百零五条票据的付款⼈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付的,由⾦融⾏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员给予处分。
票据的付款⼈故意压票,拖延⽀付,给持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百零六条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为,给他⼈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票据伪造的构成及民事责任

据票据行 为的基本 功能 和方 式不 同, 票据 伪造 分 为出票 伪造 和其 他票据行 为的伪造两 种, 出票 的伪造 在票 据法 理论 上称 之为 票据 本身 的伪 造萁 他票 据行 为 的伪造 称之 为签 章 的伪造 。区别 这两 种情况 , 是 因为出票行为 与其他 票据行 为在 功能上 是不 同的, 因而 导致假 冒他人 名义所为 的出票行为 与其 他票据行为 的伪造所 产生 的法律后果 不同 。 . 出 票行 为 的伪造产 生两 种法 律后 果, 即 因出票 行为而产 生的票据本身的效力 , 和对 伪造行 为本身 的法律 评价 ; 而 其他票据行 为的伪造 不存 在对 票据 本身 效力 的影 响, 仅仅 是对 伪 造行为本身合 法有效 性所 做 的法 律评 价。据此 , 我们 可 以说票 据 法上 的票据伪 造仅仅是对人 的伪造 会 产 生形 式合法 的票据 。
二、 票据伪造 中的 民事责任 票据伪造是指行为人假 冒他人名义伪造票据上记载事项 的票
后果 , 造成票据关系的混乱扣当事人的损失 , 破坏交易秩序 , 票据伪造
人应 承担 法律 责任 。
【 关键词】 票据 ; 票据伪造 ; 民事责任 票据法上 的票据 伪造是对 票据 上记载 事项 的伪 造 , 是 指假 冒 他人 名义所为 的票据行 为 。一方面票据伪造是票 据行 为人假 冒他
人名义的瑕疵票据行为, 只是实质要件的欠缺, 形式要件仍符合法 伪造人伪造签章行为的性魇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 民法通 定的。所谓实质要件主要包括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 “ 假 冒他人名 则》 的规定, 伪造人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基于伪造人的 义” 里 的“ 他 人” , 既可 以是 现实人 , 即有 生命 的 自然人 和有 法律 名 票据伪造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害的票据关系人可要求伪造人进行损 义 的法人及其他 法律 主体 ; 也 可 以是 虚拟 人, 包 括 已解散 、 破产以 害赔 偿。赔 偿范围限于该伪造行为对赔偿请求权人 因该伪造 票据 及根本 没有存在过 的法 律 主体, 但 在票 据上应 当是 以一 般人 可 以 的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具 体包 括 : l 、 请求 权人 因票据 所记 载 理解 的表示方式表示 。因此 , 可 以说 票据 法上 的票据 伪造是 以欠 金 额不获承兑与付款 、 错误付款 或者履行追 索义务 而支付的款项 , 缺意 思表示或欠 缺票 据能 力 的票据行 为 为表现 形式 。特殊 的是 , 即票据金额损失。2 、 为行 使和保全 票据权 利 , 包括 付款请 求权 和 票据 上的行为人 即被伪 造人 根本 就没 有意 思表示 , 要 么就是 被伪 追 索权 而支付的有关费用 。 3 、 因伪造行为使票据金 额延迟支付期 造人原本 就是不存在 的人 , 没有 票据能力血 就无所谓 意思表示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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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票据伪造
票据伪造,是指假借他人名义出票或假借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在伪造票据情形中,被伪造人由于未在票据上亲自签章,因此不负票据责任。
此项抗辩事由,被伪造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即使持票人为善意持票人。
伪造人因为未在票据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二、票据的伪造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伪造人无票据责任,但负其他法律责任。
伪造行为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因而不能依票据文义责其负票据责任。
为保护票据当事人合法利益,惩治和防止票据伪造行为,票据法和刑法都规定票据伪造人的法律责任。
依照《票据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7条,伪造人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伪造人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赔偿责任,应向善意持票人赔偿。
2、被伪造人无票据责任而对伪造人有权利。
被伪造之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未授权别人代理票据行为,自然不应负担票据责任。
反而可依《票据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伪造人对自己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票据上真实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责,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
《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的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力,这一规定,使得真实签章人,必须就票据文义负责。
票据上真实签章人,无论其签章在伪造前还是伪造后,都要就票据文义负责。
在其被持票人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票据法》第l07条对此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善意持票人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对真实签章人有追索权。
恶意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在出票伪造或签章伪造的场合亦是如此。
善意持票人受善意取得制度之特别保护,在票据形式合法的条件下,能够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在票据伪造的场合,被伪造人得行使特定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善意持票人亦不能幸免。
此时,善意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伪造行为的损害。
为保护善意持票人,票据法上规定:
(1)善意持票人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之票据的,对伪造人有民法上的赔偿请求权。
(2)善意持票人间接取得伪造的票据的、即从真实签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对真实签章直接前手和其他真实签章前手,得行使追索权。
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在被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5、付款人依法履行了审查票据义务而付款的,没有责任;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应当承担损失。
付款人有审查票据的义务,该项义务分为三个方面:
(1)付款人处存有出票人预留印鉴的,应审查票据上的出票人签章与其预留印鉴是否一致。
一致的,可排除出票伪造。
不一致的,就应拒付,否则即构成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付款。
(2)付款人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不连续而付款的,构成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付款。
(3)付款人应当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请求付款的人身份证明或者证件不合法,或者与票据上记载的票据权利人不是同一人的,应当拒绝付款,否则,构成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票据法》第57条第2款中的“恶意”,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明知持票人采取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接爱该票据将对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付款的;“重大过失”,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对票据疏于审查,或者应当知道付款将对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付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