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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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2.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3.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开展全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5.起草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6.起草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国家标准,拟订和修订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7.注册药品,拟订、修订和颁布国家药品标准;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的审核和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工作。

8.拟订和修订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9.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10.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11.拟订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12.指导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器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器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发文字号】甘食药监械[2007]251号【发布部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8.16【实施日期】2007.08.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甘食药监械〔2007〕251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暂行规定(试行)》已经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并商甘肃省卫生厅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甘肃省卫生厅二○○七年八月十六日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上市后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甘肃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测与评价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是指对上市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

第四条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须按本暂行规定报告所发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主要职责是确定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品种;制定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计划、实施细则,并监督、组织实施。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 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并监督实 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 度;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直属机构
稽查局
受理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包材的举报案件,负责向局内有关职能部门移交食品、保 健品、化妆品的举报案件;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和责任人。组织实施全省范围内的统一 稽查行动,组织查处全省的重大案件;负责编制和下达年度药品抽验计划;监督抽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的药品质量,定期发布全省药品质量公告;负责督办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大案要案的查处。负责全省举报、查处 案件的汇总分析;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机关服务中心
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更名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信息中心
一、参与起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起草省局信息化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拟定信 息化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省局信息资源的整合与管理,开展信息调研、学术交流和培训,进行信息分析和预测,提供信息咨 询服务。
(二)与省畜牧兽医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 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 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 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11.30•【字号】皖药监市[2003]34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药监市[2003]347号)各市、县(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流通终端的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并结合我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转发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二00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人的疾病诊断、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实施主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禁止头孢曲松钠制剂与含钙溶液配伍使用的通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禁止头孢曲松钠制剂与含钙溶液配伍使用的通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禁止头孢曲松钠制剂与含钙溶液配伍使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7.02.27
•【字号】湘食药监发[2007]5号
•【施行日期】2007.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禁止头孢曲松钠制剂与含钙溶液配伍使用的通知
(湘食药监发〔2007〕5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头孢曲松钠说明书中警示语和注意事项的通知(急件)》(国食药监注[2007]88号)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确定了配伍使用头孢曲松钠与含钙溶液发生不良事件并导致死亡的病例,所有病例均为新生儿或婴儿。

为保证头孢曲松钠的安全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卫生局应立即通知辖区内医疗机构,头孢曲松钠与含钙剂或含钙产品合并用药有可能导致致死性结局的不良事件,禁止头孢曲松钠加入哈特曼氏以及林格氏等含有钙的溶液中使用。

二、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监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头孢曲松钠说明书中警示语和注意事项的通知》下达后,市场所售头孢曲松钠,其说明书应按规定修订,增加警示语。

三、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要督促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主动跟踪头孢曲松钠制剂临床应用的安全性情况,按规定收集不良反应并及时向当地或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卫生厅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苏食药监稽[2011]213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食药监稽〔2011〕213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品种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共同制定了《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及其附件的电子版本可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下载。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潘明阳,联系电话:025~83209373;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联系人:冯跃,联系电话:025~83620932;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联系人:程颖,联系电话:025~83235715。

附件: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品种(以下简称“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品种”)样品备案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卫生厅管理的主管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五)加强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风险监测,监督抽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餐饮服务日常监督管理有关信息;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鄂政办发[2009]169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在我省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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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枸菊地黄丸
25
醒脑静注射液
26
血栓通注射液
27
再造丸
28
大活络丸
胶囊
29
新血宝胶囊
30
丹田降脂片
31
益气维血颗粒
32
升血调元汤
(三)肝胆系疾病用药
33
茵栀黄口服液
注射液
34
复方胆通片
35
消炎利胆片
胶囊
36
益肝灵片
37
乙肝清热解毒冲剂
胶囊、片
38
护肝片
胶囊
(四)脾胃系疾病用药
39
香砂养胃丸
冲剂
40
盐酸卡托普利

97.
尼群地平
片、胶囊
98.
吲达帕胺

99.
心得安片

十、
泌尿系统用药
100.
氨苯喋啶

101.
盐酸阿米洛利

102.
呋塞米
片、注射液
103.
安体舒通片

104.
双氢克尿塞片

十一、
血液系统用药
105.
氨基己酸
片、注射液
106.
维生素K1
注射液
107.
叶酸

108.
硫酸亚铁

109.
安络血
93
鼻烟清毒冲剂
94
霍胆丸
95
六神丸
96
双料喉风散
六、骨伤(跌打)用药
97
跌打万花油
98
云南白药胶囊
膏、散、酊、创可贴、气雾剂
99
三七伤药片
胶囊、颗粒
100
二天油
56.
维生素BC

五、
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
57.
醋酸地塞米松
片、注射液、软膏
58.
胰岛素
注射液
59.
盐酸二甲双胍

60.
格列吡嗪
片、胶囊、控释片
61.
强的松

62.
优降糖

63.
他巴唑

64.
丙基硫氧嘧啶

六、
神经系统用药
65.
安定片
片、注射液
66.
苯巴比妥
注射液
67.
甲硫酸新斯的明
注射液
68.
苯妥英钠
美息伪麻片

45.
氨加黄敏胶囊
胶囊
46.
感冒通

四、
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
47.
葡萄糖酸钙
片、口服液、注射液
48.
维生素C
片、注射液
49.
维生素B1

50.
维生素B2
片、注射液
51.
维生素B6
片、注射液
52.
维生素B12
片、注射液
53.
维生素D2
片、胶囊、注射液
54.
维生素A
胶丸
55.
维生素E
胶丸

33.
乙胺嘧啶
片、膜剂
34.
甲苯咪唑

35.
阿苯达唑
片、胶囊
36.
葡萄糖酸锑钠

三、
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镇痛药
37.
阿司匹林
片、胶囊
38.
布洛芬
片、胶囊
39.
吡罗昔康
片、胶囊、缓释胶囊
40.
吲哚美辛
片、胶囊、栓剂
41.
别嘌醇

42.
盐酸曲马多
缓释片、胶囊、滴剂、注射液、栓剂
43.
对乙酰氨基酚

44.
T.A.T

\
广东省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
第二部分中药
编号
药品名称
其他剂型
一、内科用药
(一)感冒用药
1
小柴胡冲剂
汤丸、片
2
复方感冒灵片

3
维C银翘片

4
抗病毒冲剂
糖浆、胶囊、口服液
5
柴胡口服液
注射液
6
清开灵口服液
口服液、注射液
7
藿香正气冲剂
合剂、胶囊、颗粒、口服液、软胶囊、丸、片
8
注射液
7.
盐酸多西环素
片、胶囊
8.
琥乙红霉素
颗粒剂、片、胶囊
9.
罗红霉素
片、胶囊、颗粒剂
10.
克林霉素
胶囊、注射液
11.
盐酸林可霉素
片、栓剂、胶囊、注射液
12.
土霉素

13.
复方磺胺甲噁唑
片、胶囊
14.
磺胺嘧啶锌
软膏
15.
诺氟沙星
片、胶囊
16.
左氧氟沙星
片、胶囊
17.
氧氟沙星
片、胶囊
18.
甲硝唑
片、胶囊、粘附片、注射液
132.
朴尔敏

133.
苯海拉明

134.
酮替芬

十六、
妇科用药
135.
甲硝唑
栓剂、阴道泡腾片
136.
克霉唑
栓剂、片
137.
硝酸咪康唑
栓剂
138.
复方莪术油栓
栓剂
十七、
儿科用药
139.
小儿清热止咳
口服液
140.
小儿氨酚黄那敏
颗粒剂
141.
对乙酰氨基芬
糖浆
142.
扑热息痛糖浆

143.
化痰片

144.
妇科千金片
76
妇炎消泡腾片
77
金刚藤糖浆
胶囊
78
桂枝茯苓胶囊
79
逍遥丸
80
生化丸
81
妇乐冲剂
四、儿科用药
82
小儿感冒颗粒
口服液
83
小儿止咳糖浆
84
小儿清热解毒口服液
85
小儿奇应丸
86
小儿健胃糖浆
87
小儿七星茶糖浆
88
猴枣散
89
口炎清冲剂
90
保儿安颗粒
五、眼、耳鼻喉科疾病用药
91
珍珠明目液
92
鼻炎康片
19.
替硝唑
片、胶囊、注射液
20.
呋喃唑酮

21.
盐酸小檗碱

22.
利福平
胶囊
23.
盐酸乙胺丁醇
片、胶囊
24.
异烟肼
片、胶囊
25.
吡嗪酰胺
片、胶囊
26.
环丙沙星
片、胶囊、滴眼剂、注射液
27.
制霉菌素

28.
酮康唑
外用
29.
阿昔洛韦
片、胶囊
30.
利巴韦林
片、注射液
二、
抗寄生虫药
31.
吡喹酮

32.
硫酸奎宁
皮康霜
软膏、乳膏(霜)
122.
皮炎平
软膏、乳膏(霜)
十四、
眼科用药
123.
阿昔洛韦
滴眼剂
124.
氯霉素
滴眼剂
125.
环丙沙星
滴眼剂
126.
环丙沙星
眼膏剂
127.
盐酸金霉素
眼膏剂
128.
羟苄唑
滴眼剂
十五、
耳鼻喉科用药
129.
盐酸麻黄碱
滴鼻液
130.
氧氟沙星
滴耳液
131.
丙酸倍氯米松
气雾剂、鼻喷剂、喷雾剂、干粉吸入剂
甘和茶
9
王老吉凉茶
10
广东凉茶
(二)心脑系疾病用药
11
柏子养心丸
12
安神补心丸
胶囊、颗粒
13
复方丹参滴丸
片、气雾剂、颗粒
14
速效救心丸
15
冠心苏合胶囊
软胶囊、滴丸、丸
16
心痛康胶囊

17
生脉饮
胶囊、颗粒、注射液、糖浆
18
地奥心血康胶囊
19
银杏叶片
胶囊
20
枣仁安神颗粒

21
七叶神安片
22
正天丸
23
复方罗布麻冲剂
片、胶囊
82.
阿托品
片、注射液
83.
多潘力酮

84.
开塞露
溶液
85.
硫酸镁
溶液
86.
肝泰乐

87.
普鲁苯辛

88.Hale Waihona Puke 多酶片片89.
酵母片

九、
循环系统用药
90.
地高辛

91.
毛花苷C
注射液
92.
酒石酸美托洛尔
片、胶囊、注射液
93.
盐酸普罗帕酮
片、胶囊、注射液
94.
硝苯地平
片、胶囊
95.
复方降压片

96.
58
蜜炼川贝枇杷膏
59
海珠喘息定片
60
复方鲜竹沥液
61
复方蛇胆陈皮末
(六)肾系疾病用药
62
尿感宁冲剂
63
石淋通片
64
前列通片
65
壮腰健肾丸
66
消渴丸
67
六味地黄丸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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