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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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保险学案例分析

(金融保险)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1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

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

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

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

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

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

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应该指的是确定的人,而并非一种特定的关系。

在此案中,林勇投保定期死亡保险时,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虽然林勇没有写明其妻子的姓名,但根据当时的情况,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指的是徐某,也即徐某是林勇的指定受益人。

林某在与徐某离婚后,虽然又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

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付徐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妻子”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关系,而非确定的人。

所谓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死亡之后领取保险金的人,本案中的受益人“妻子”当然是指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李某,保险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保险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林勇指定其“妻子”作为受益人,而徐某和李某都符合该特定条件,因此应该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保险金。

分析: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

2、但《保险法》并未规定在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方式指定受益人。

从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出发点来解释,能够得出以下两方面的结论:一方面,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

财产保险学经典案例与分析

财产保险学经典案例与分析

案例一:王某于2006年3月在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家中实有财产价值为30000元。

同年7月25日下午3时,由于刮风下雨,邻居家未关窗户,使室内压力增大,将双层石膏预制板墙推向王某家中,致使靠墙排放的组合家具倒塌,砸坏29英寸长虹彩电一台,录像机一台,此次家财损失价值共计9000元。

王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了现场查勘,并由气象部门证明:7月25日雷雨天,有风,14时40分—15时30分阵风达到6—7级。

数日之后,保险公司按《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第3条第2项“雷雨、龙卷风、洪水、雹灾、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的规定,以当天最高风力未达到8级,隔墙是石膏预制板为由,认为不构成保险责任,拒赔。

被保险人王某及时与保险公司交涉,提出保险公司适用《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第3条第2项的规定是错误的,应适用于该条款:空中物体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属保险责任。

双方发生纠纷。

你如何看待此案?案例分析:保险公司的赔偿人员一致认为此案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理由是:一、当天的锋利未达到规定的“8级”以上的风力;二、墙是石膏预制板,不是水泥墙。

因此本案保险人分析犯有下列错误:保险人适用《家庭财产两全险条款》第33条第2款不当,这是把间接原因当做直接原因。

因为引起电视机和录像机损毁的直接原因是家具倒塌,应视为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家具倒塌的直接原因是墙的倒塌,书建筑物倒塌,墙的倒塌是飓风的原因,但被保险人并未让赔偿墙倒塌的损失,因此,风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已除外。

最后认为,本案属于保险责任,应全额赔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9000元。

案例二:2005年2月3日北京华侨大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9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05年2月4日0时起至2006年2月3日24时止;合同签订当日,华侨大厦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65599.20元。

保险理赔案例学习真实案例中的经验与教训

保险理赔案例学习真实案例中的经验与教训

保险理赔案例学习真实案例中的经验与教训在保险理赔案例中,经验和教训是非常宝贵的。

通过学习真实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种类的保险理赔案例,以及其中的成功经验和教训。

本文旨在通过介绍几个真实案例,探讨保险理赔中的经验和教训。

案例一:车辆保险理赔在车辆保险理赔方面,经验告诉我们购买全险是很重要的。

某人购买了车辆保险,但只选择了基本险种,未购买车损险。

不幸的是,他的车辆在一次事故中受损。

由于未购买车损险,他需要自己承担修理费用。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当的险种,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案例二:意外保险理赔意外保险的经验在于及时申报。

一位购买了意外保险的人在一次事故中受伤,需要进行医疗治疗。

他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了理赔事故,并提供了详细的医疗报告和相关证明,最终成功获得了保险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遭遇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报,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便顺利获得理赔款。

案例三:财产保险理赔财产保险在理赔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一位购买了财产保险的人在发生火灾后,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

然而,由于他未能提供完整的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明文件,导致理赔申请被拒绝。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购买财产保险后,应妥善保存重要的证明材料,并在理赔时提供充分的证明文件,以确保顺利获得保险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得到一些保险理赔中的经验和教训。

首先,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险种,并确保险种的全面性。

其次,在遭遇事故后,应及时申报理赔,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最后,在财产保险理赔时,应妥善保存证明文件,并提供完整的损失清单。

综上所述,通过学习保险理赔案例中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可以提高自身对保险的认识和理解,以更加合理地购买保险,并在理赔时遵循正确的流程和要求。

这将帮助我们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并有效应对不可预见的风险。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A。

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1)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2)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一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二则张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是遗产。

B.2003年10月,刘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何某,为自己的丈夫钱先生购买了终身寿险,但事有不巧,她丈夫当时出差在外,在被保险人签名的一栏,刘女士就替丈夫签了名,代理人何某当时也没有阻止。

2004年12月,钱先生不幸发生意外去世,悲痛之余,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而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核实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刘女士代签的,而不是钱先生的亲笔签名,因此作出拒赔决定。

刘女士为此愤懑不已,认为责任应是代理人,因为自己签名时,代理人并没有告知自己不能代签。

保险公司虽然对代理人何某作出了处理,刘女士的经济损失谁来赔偿?此案的焦点在于,无论关系如何亲密,即使是夫妻,投保人都不能替被保险人签名,一旦发现有代签问题,保险公司都会拒赔.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而业务员为了尽快签单,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最终损害了保户的利益。

这种代签名现象不仅表现在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还常见于代理人替被保险人签名。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的基本原则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案情介绍】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

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

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按照这一规定,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但是,在此案中,难以确认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

因为,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对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病史内容,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故不能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启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投保人应把自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尽量告知保险人,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否则,如果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予承担赔付责任。

因此,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就将面临保险合同无效和发生事故得不到赔偿的风险这样看来,投保人承担了较大的责任。

但这并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责任。

因为,一般投保人并不知道需要向保险人申报哪些事实。

保险公司应该在操作规程上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作适当的规定,如规定业务员必须完成必要的询问事项,如果出现业务员过失使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令公司蒙受损失,则应该由有关业务员负责。

案例二:如何处理“风险程度增加”(最大诚信原则)【案情介绍】1997年6月,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600万元。

保险学案例解读

保险学案例解读

某工厂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哪些可保?(1)投入大量资金开发的新产品不被社会接受,投资难以收回;x(2)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因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以及因此停工停产,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y(3)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x(4)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y5)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y(6)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原材料),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y(7)企业内的各种物品可能会因员工盗窃而遭受损失;y(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9)企业的产品因被他人仿冒而影响信誉所致的经济损失;x(10)企业购置的机器设备内在缺陷而造成的损失;y(11)国家供电、供气和供水的线路、管道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损坏而停电、停气、停水造成的本企业的经济损失;y(12)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因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y(13)因机器设备故障引起生产连锁反应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Y一个大雪天,甲某在下班的车流高峰期,骑着他的没闸没铃的自行车外出,违章抢道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自身受伤住院,自行车损坏,轿车车身划伤。

让我们分析一下: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各是什么?风险的因素:大雪天、车流高峰期、没闸没铃的自行车、违章抢道等风险事故: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用、收入减少、车辆损坏、赔偿责任等杨利。

40岁,1986年12月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为1480元,杨利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

1988年6月13日,杨利车祸死亡。

由谁来领取这笔保险金在杨利的两位“妻子”间发生了争执。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在保险领域,经典案例是我们学习和了解保险原理、风险管理以及保险责任的重要途径。

通过分析经典案例,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保险在日常生活和商业环境中的重要性,并在需要时作出正确的决策。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经典案例,探讨保险在真实生活和商业场景中的应用。

案例一:汽车保险索赔案例小李是一名汽车司机,他购买了一份全险保险来保护自己的车辆。

一天,他不慎与另一辆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自己的车辆严重受损。

根据保险合同,小李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的理赔员进行现场勘查,并根据汽车的实际价值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小李相应的理赔金额。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例如事故现场照片、维修费用清单等,以便核实索赔的合理性。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保险的作用。

汽车保险不仅可以帮助车主在车辆损坏时减轻经济负担,还可以通过理赔服务提供支持和指导,使车主能够顺利获得赔付。

案例二:健康保险赔付案例小王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为所有员工购买了健康保险,以保障员工在意外和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和经济支持。

不幸的是,小王患上了一种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需要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和药物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健康保险赔付的申请。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审核小王的医疗记录和相关费用,并根据保险责任给予相应的赔付金额。

这个案例突出了健康保险的价值。

通过购买健康保险,个人可以在面对高额医疗费用时获得经济上的保障,减轻负担并获得更好的治疗。

案例三:商业财产保险案例某公司拥有一座大型工厂,并为其工厂购买了商业财产保险。

突然,一场大火造成了工厂中的设备和货物的严重损坏,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按照保险合同,该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财产损失的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的评估师前往现场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损失和保险责任给予赔偿。

赔付金额将有助于公司恢复生产和重建设备,使业务能够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保险十大理赔案例

保险十大理赔案例

保险十大理赔案例一、车险:撞了豪车也不怕。

老张开着他那辆小破车,在一个路口不小心追尾了一辆崭新的劳斯莱斯。

老张当时脸都白了,心想着这下得倾家荡产了。

他买的车险可是全险啊,赶紧报了警和保险。

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很快就到了现场,经过一系列的勘查和评估。

老张虽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赔付了大部分的维修费用,高达好几十万呢。

老张这才松了一口气,逢人就说:“买保险啊,真的是买个安心,要不然我这后半辈子都得给人豪车打工喽。

”二、医疗险:重病来袭有依靠。

李姐一直身体都不错,但突然被查出得了一场大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

这医疗费用就像流水一样,家里的积蓄眼看就要见底了。

还好李姐之前买了一份医疗险。

她把相关的病历、费用清单等资料交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审核速度也很快。

按照合同,报销了大部分的医疗费用,包括一些进口药的费用。

李姐在病房里感叹:“这医疗险就像及时雨啊,要是没有它,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三、意外险:意外无处不在,保险来守护。

小王是个喜欢户外运动的人。

有一次他去爬山的时候,不小心滑倒摔了一跤,结果骨折了。

被送到医院后,他想起自己买了意外险。

于是联系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不仅赔付了他的医疗费用,还根据他的伤残情况给了一笔伤残补助金。

小王笑着说:“我这一跤摔得可真是‘价值千金’啊,还好有意外险,要不然这伤筋动骨的还得心疼钱。

”四、重疾险:确诊即赔,为生命续航。

赵大哥被确诊得了癌症,这消息对整个家庭来说犹如晴天霹雳。

不过幸运的是,赵大哥几年前就给自己买了一份重疾险。

当他把确诊报告交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很快就赔付了一笔数额不小的保险金。

这笔钱让赵大哥能够安心地接受治疗,不用再为后续的康复费用、家庭的生活开销而发愁。

赵大哥说:“这重疾险就像是给我和我的家人吃了一颗定心丸,让我有勇气去和病魔战斗。

”五、寿险:爱的延续。

张先生是家里的顶梁柱,不幸的是,他在一次出差途中遭遇意外去世了。

家里一下子失去了经济来源,他的妻子和孩子悲痛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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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超过甲公司承保金额以外的损失60 万元;丙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 •
练 习 1.李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李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 哥哥为受益人。不久李某不幸因煤气中毒死亡,李某的哥哥因病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李某 的妻子与李某哥哥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2. 2011年7月15日,张某所投保的捷达轿车在车库内丢失。经调查,张某已按月向物业公司缴纳了 停车泊位费,物业承诺对车辆承担保管义务。根据物业合同,车辆丢失应由未尽保管义务的物业公 司承担。同时根据保险合同,车辆丢失也属于王某投保的机动车辆盗抢险的保险责任。问: 在本案中,张某在向保险公司取得保险赔偿后,是否应将向物业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为 什么? 3.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刘 某与妻子魏某离婚,离婚次日妻子魏某意外死亡。按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18万元。魏某生 前欠其好友王某5万元,因此王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魏某 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魏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魏某 的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
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
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 金额分别为2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 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 万元,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该如何 分摊赔偿责任?
假定三家公司的出单顺序为甲、乙、
丙。则甲公司先赔偿20万元;乙公司再

2006年12月26日,那晓群为丈夫张荫虎投保办理中国 太平洋保险公司步步高增额寿险12份,受益人是那晓群。 张虽知道妻子为自己保险,但并未在被保险人处签名。由 那晓群为丈夫“代签名”。 2007年4月5日,张荫虎外出 后下落不明。随后,那将丈夫失踪之事告知保险公司并要 求理赔,而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失踪没有理赔依据为由拒 绝,并让那继续交纳保费。此后,那按期交纳保费。 2008年4月,那晓群向法院申请宣布丈夫张荫虎死亡。 1年后,法院宣布张荫虎死亡。随即,那以被保险人死亡, 应获得理赔为由向法院提出诉状。
案例
• 2009年5月19日,陈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 投保重大疾病险,保险金额2.5万元,附加住院医疗险, 保费采取分期支付的方法。陈某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超 过规定的宽限期仍未支付第二期保险费,导致合同效力的 中止。 2010年9月15日,陈某到医院做检查,证实其患有癌 症;9月28日,陈某提出复效申请,保险公司告知其如无 特殊情况,并缴纳所欠重疾保费185元,附加医疗险保费 240元,即可复效;10月5日,陈某因病住院进行手术。 出院后,陈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甲公司应承担20 万元的赔偿责任,乙公司应承担80万元的赔偿责 任,丙公司应承担80万元的赔偿责任。 ∴甲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80×20/(20+80+80) =80/9万元; 乙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80×80/(20+80+80) =320/9万元; 丙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80×80/(20+80+80) =320/9万元

受益人的受益权以保险金请求权为 限。根据人身保险的相关原则,受益的受 益权以保险金为限,对于保单的多种其他 权益,如退保,抵押贷款,分红等,仍旧 被保险人享有,故对于此案中的保险分红, 受益人无权受领,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 承人继承,在此案中,根据王某生前意愿, 将其女儿作为继承人,故保险分红部分应 由其女儿领取,王某儿子并不享有领取分 红的权利。
案例
• 李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庭财产被盗。于是,
他迅速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发 现有1万多元的财物被盗走。10多天后此案还没
告破,这时李某才想起自己参加了家庭财产保险。
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
保险公司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赔。
• 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
案例3
• 2010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 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 其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母亲家 吃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二人 前去吃饭,遂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 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已身亡。 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 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 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 给付保险金 。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
• 2、第二份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按“顺位”方式领取, 这里的“顺位”是指排列顺序的位置先后,即排列在前的 优先受益,只有排列在前的人死亡或放弃、丧失受益权的,
排列其后的受益人才能受益,否则,投保人只需选择“均
分”、“比例”来分配该笔保险金就可以了,因此,此保 险单项下的保险金应由投保人的后妻领取。

分析
• 市法院针对那的“代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展开调查, 认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具有保险知识优于投保人的优 势,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投保人(需被保险人本人签名)
的义务,对那代张荫虎签字予以认可,故判决太平洋保险
公司赔偿那72000元。此案适用保险合同中“弃权—禁止 反言”原则,即保险公司默示就视为弃权。
结论
• 该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支付给
其法定继承人
案例4
• 2009年7月13日,湖北某市赵旺乡小学学生李A放
学回家。中午时分,祖父李 D 让其到外放牛。路
遇一池李 A 用力拉拽,不仅水牛没有拽回, 自己不幸跌入水中溺死。

李A死后,家人又因口角引起一大祸,李 A的父亲李B又悲又气,心灰意冷,便偷偷拿起 一瓶农药一饮而尽,不幸身亡。李A 的母亲李 C,由于儿子夭折,丈夫身故,极度悲伤。于 是在李B的丧事完毕后不久,李C便改嫁他人。 李A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其死亡属意外 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额2000元。 李C与李D之间围绕谁是李A保险单受益人问题 发生纠纷。
案例1
• 2010年10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 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 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子结婚生子,由于 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 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 第二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决定让其 女儿取代其儿子作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 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对此保险公司内部对于向谁给付 问题产生了分歧。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 时通知保险人。”
案例
• 2010年2月3日北京华侨大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9份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10年2月4 日0时起至2001年2月3日24时止;合同签订同日, 华侨大厦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65599.20元; 同年4月5日至10月22日期间,上述保险合同项下保 险标的物7次出险,华侨大厦及时将出险事实通知了保险 公司,保险公司对出险车辆进行了定损。其后,华侨大厦 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自修协议,华侨大厦依此协议对受损车 辆进行了维修,并将维修费发票交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 司未及时向华侨大厦支付保险赔款。
结论
• 1、 第一份保险单未明确选择保险金的分配方式 (分配方式为顺位、均分、比例三种),根据我国 《保险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受益人为数人的,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 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均分;在第一份 保险单中,保险金的分配方式中投保人没有填写, 未指明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所以第一份保险单 保险金额应由投保人的儿子及其后妻二人均分。
• 乙保险公司承担的赔款=40x30/80=15(万元)
思 考 题
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 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 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 金额分别为2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 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
万元,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该如何
分摊赔偿责任?
案例2

投保人张某离异后再婚,与其前妻生有一子(未成 年),其子与投保人、继母、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但 继母对其继子未尽主要抚养义务,投保人张某以自己 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人身保险,去年 四月张某因发生车祸死亡,其继母不再与其继子共同 生活。投保人第一份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后妻、儿 子,保险金分配方式没有注明;第二份保险单写明受 益人是: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写明为:“顺 位”。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后妻私自与保险公司进行 协商,将两份保单保险金索赔金额由七万元人民币降 为五万元人民币后全部领取,现其子作为保险合同中 的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在索赔的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 保险公司给付其保险金。

某业主将其所有的一栋价值60万元的房子同时向甲、 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甲公司保险金额 为50万元,乙公司保险金额为30万元,此即为重复保险。 假定在此保险有效期内,房子发生火灾损失40万元,则甲、 乙两家保险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 甲保险公司承担的赔款:=40x50/8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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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2009 年 6 月,某厂为职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 险,填写了投保单,保险公司审核后签发了保单, 规定有效期是2009年7月1日零点到2010年6月30 日24点,要求该厂在2009年7月1日前支付保费。 09 年 6 月 26 日保险公司将保险单送到该厂,但支 票未拿上。7月5日厂里王某因车祸死亡,7月8厂 财会人员一方面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另一方面 进行索赔。对此案例进行分析,保险公司会给予 赔偿吗为什么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了鉴定说明,希望其直 接向厂家索赔,如果坚持要保险人索赔,只能按 保额赔付8000元,并要求被保险人将追偿权益转 让保险人。但赵x x不愿意这样干,理由是只赔付 8000元不转让追偿权益,还有2500元亏损得不到 补偿,个人向厂家索赔,路费、住宿等开支没有 千元难以办成此事,只有全部赔偿之后才可转让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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