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学教育改革及其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略论中国法学教育改革

2010年第6期(总第8l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Sb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es A nd L a wN o.62010(S t m t No.81)略论中国法学教育改革薄振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北京100038)摘要:中国的法学教育无论从生源层次、教师素质还是教学方法培养模式来看,仍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
要改革我国的法学教育,首先需要实现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的良性互动,其次应强化法学教育的开放性和实践性。
关键词:法学教育;缺陷;改革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I o)06—0140—03现代的法学教育产生于西方。
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学园。
在当时百科全书式的教学氛围中,形成了西方法学教育中博雅教学的古典风格,一大批思想家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芝诺等应运而生,他们的理论与学说为西方法学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而他们所接受与传授的法学都是蕴涵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整个学说和理论中的,法学在当时并不是独立的学科,法学教育也没有独立的模式。
在古罗马,正式的法学教育出现并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一大批法学家从事法学教育,并培养出一大批法律职业人员,面向职业的法学教育模式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种发展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学研究的进步。
在中国,孔子开创了儒家教育体系,但汉代以来的律学也没有在中国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法学”和法学教育,其教育教学也不是独立的,它附属于整个道德教化、经世致用的教学培养体制。
中国完整意义的法学和法学教育实际上是在清末从西方引进的。
直到晚清时期,中国并没有产生一种独立的或者私人的法律职业,也没有产生一种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的正规机制。
中国近代法律教育,是在1840年鸦片战争后,在西方列强不断加重的殖民侵略和“西学东渐”的巨大刺激下,先进的中国人广泛要求变法图强,回应西方挑战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
中外法学对比研究

中外法学对比研究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以研究法律的制度、原理和应用为主要内容,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有着自己的发展和特点。
中外法学之间的对比研究,能够帮助我们深入了解不同法系的差异和互补,为法律体系的建设和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法学的发展历程法学在中国和欧洲国家有着不同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法学自古以来就有了自己的研究和体系,诸如《周礼》、《韩非子》等著作中就有对法律制度的论述。
而欧洲国家的法学则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受到基督教教义的影响和法典的制定,形成了独特的法学体系。
二、法律体系的分类中外法学在法律体系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中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强调法律的条文化和官方法律的约束力。
而欧洲国家的法律体系则分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两大类。
大陆法系主要以法典为依据,注重归纳总结和对权威的尊重;普通法系则依靠判例法来解决争议,并强调司法实践和案例的权威性。
三、法律教育的差异中外法学的教育体系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中国的法学教育注重法律理论和法制观念的灌输,培养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和法律分析思维。
而欧洲国家的法学教育则更加注重实践和案例分析,重视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法律文化的差异中外法学在法律文化上也有很大的差异。
中国的法律文化深受孔孟之道和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社会和谐、秩序和公正原则。
而欧洲国家的法律文化则体现了民主、人权、平等等价值观念,注重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
五、法律制度的差异中外法学在法律制度上存在着不同的规定和程序。
中国的法律制度强调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和公正性,注重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层级性的组织结构。
而欧洲国家的法律制度则更加注重司法独立和法律权威的保障,强调权力的分散和监督。
六、对比研究的价值与意义中外法学对比研究对我国法学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不同法系的对比研究,我们可以借鉴欧洲国家的法学经验和理念,提高我国法学研究的国际化水平;同时,也能够发现我国传统法学中的优秀思想和制度,为法律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参考。
暗示教学法及其对中国教育改革的启示_李静

日本小提琴演奏家、音乐教育家铃木镇(1898 )创立的音乐教育体系。
主旨是为了培养 心灵美丽、感觉灵敏、能力顽强 的人,故又称 才能教育 。
皮格马利翁是古代塞浦路斯的一位善于雕刻的国王,由于他把全部热情和希望放在自己雕刻的少女雕像身上,后来竟使这座雕像活了起来。
心理学家称之为 皮格马利翁效应 。
罗森塔尔效应 :鼓励你的孩子,培养他们的自信,你的期望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孩子的未来。
暗示教学法及其对中国教育改革的启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英语系 李 静[摘 要]暗示教学法是由保加利亚精神病疗法心理学家洛扎诺夫于70年代初首创的,主张运用暗示手段激发个人的心理潜力,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本文简要说明暗示教学法的原理及策略,并回顾其研究的历史和现状,进一步思考暗示教学法对我国教学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暗示教学法 心理潜力 教学改革1 引言暗示教学法(Sug gestive T eaching )是通过各种暗示手段培养学生的学习动机、激发其潜力,并从学生是一个完整的个体这样一个角度出发,在教学的每一个环节考虑到学生的各种无意识因素,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这种方法是由保加利亚精神病疗法心理学家洛扎诺夫(Georgi Lozanov)提出,因此又叫 洛扎诺夫法 。
暗示教学法自发明以来,由东欧各国传到苏联、美国、日本等国,不断得以发展完善。
本文着重从暗示教学法的原理,策略,发展现状及特点等几个方面来阐述,思考我国如何结合本国教育的特点来运用暗示教学法,从而创造出有本民族特色的暗示教学法。
2 暗示教学法的原理暗示教学的理论基础是暗示学(Sugg estopedia)。
暗示学是洛扎诺夫创立的一门新兴的边缘科学,是个体在别人的指导或独自的情况下,解放和激发个性的艺术的科学。
暗示教学是暗示理论在教学过程中的具体应用。
它不是一种单纯的教学方法(如讲授法、谈话法、练习法等),它有一系列的理论基础、教学原则和教学程序,甚至对教材的编写也有一定要求,是一个完整的教学体系 (王敏勤,1993 5)。
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

然而,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法学教 育过于注重理论教学而轻视实践教学,导致学生实践能力不足。其次,法学教 育缺乏多元化和特色化,难以满足社会对不同类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再次,法 学教育在国际化方面还有待加强,需要提高学生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针对以上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回顾过去三十年,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经历了起步、发展和繁荣三个阶段。
在起步阶段,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和应用主要集中在基础理论方面,如经济法 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等。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学体系还不够完善,研究方法 也相对单一。然而,正是这些基础理论的研究为中国经济法学的后续发展奠定 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学的研究也进入了发展阶段。在这一时期, 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开始扩展到诸如企业法、税法、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各个领域。同时,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变得更加多样化和深入化,包括案 例分析、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多种方法开始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得到广泛应用。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学生的国际视野。各高校应加强与国外高校的 法律院系交流与合作,开展联合培养项目和学术研究合作项目,提高学生的国 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参考内容
基本内容
自19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法学经历了三十年的快速发展和变革。这一时期, 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研究方法和应用实践都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回顾过去, 展望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将继续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重要 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 回顾
基本内容
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培养高素质法律 人才的历史使命。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历 程,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本次演示将回顾这一历程,总结成就与问题,并提 出对策和建议。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摘要]从1949年到2009年,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革,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化法学教育模式,但中国法学教育依然面临着来自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审视和挑战。
文章通过对两广部分高校法学教育现状的调研,提出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盲目扩张与质量下降并存、大众化教育与精英化教育相矛盾、理论教学与法律实务相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矛盾等问题,并深入探讨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提出改革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方法、学制体系,加强法律实务培训等措施。
[关键词]法学教育现状发展趋势中国法学教育有着60多年的历史,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但也面临着沉重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
当前,法学院系应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法科学生如何就业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学者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当前法学教育的现状分析1.盲目扩张与质量下降并存。
在我国,受利益驱动,法学专业成为最热门的专业之一,几乎每所院校都在争取设立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
除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设置法学院系外,师范院校、外语院校、财经院校也基本开设了法学专业,就连农业、林业、石油、化工等理工科院校,甚至艺体、医学类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
2010年,全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已达620所,在校法学本科生将近30万人。
据统计,广东省39所本科院校,除5所医学院校和3所艺体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外,其余31所院校就有28所独立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广西22所本科院校,除4所医学院校和1所艺术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之外,其余17所院校就有13所院校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且在2005年之后设立法学院系的多达7所。
不少院校一块法学牌子高高挂起,二三个教授便申办法学专业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无论是办学的软件条件还是硬件条件都存在不足,很多法学院系的师资力量比较薄弱,学科知识结构也不尽合理。
据调查,广州市某大学法学院30余名教师中,来自历史、政治、科学社会主义、哲学、外语、中文等学科的教师竟然占据了半壁江山,在仅有的法学科班出身的教师中,本系毕业留校者又占据了一半以上。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梁启超(1873-1929)是中国近代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和法学家,也是中国现代法学的奠基人之一。
梁启超对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做出了重要贡献。
梁启超早年接受传统教育,但他对中国的落后和腐败深感不满,并决心要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做出贡献。
他在求学期间开始接触到西方的法学思想,并对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他曾到日本留学,学习了西方的法律制度,并希望能够将其运用到中国社会中。
梁启超回国后,开始致力于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
他在北京大学创办了法商学堂,并担任教授。
在这里,他教授了西方的法学知识,并开设了多门法学课程。
他还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实践,让他们亲身体验法律制度的运作,并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
梁启超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主要集中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方面。
他重视法学的实践性,主张法学要与社会实际相结合。
他提倡以理法相结合的方法,既要研究法律的理论,也要关注法律的实践应用。
他还强调法学教育的培养人才,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实践活动,锻炼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
梁启超在法学研究方面也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果。
他研究了西方法律制度的起源和演变,介绍了西方的法律思想和理论,为中国引进西方法律思想提供了理论依据。
他还研究了中国的古代法律制度,并试图将其与西方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他的研究成果对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具有重要的影响。
梁启超对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所做出的贡献包括:第一,他引进了西方的法学思想和理论,使中国人开始了解和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
第二,他在中国建立了法学教育和研究的机构,为中国培养了一批优秀的法学人才。
他研究了中国的古代法律制度,并为中国现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历史和理论基础。
梁启超的工作使得中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得以起步,并为中国的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他对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起到了推动和引领的作用,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做出了重要贡献。
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思考

学教 育该 如何 改革、 展 . 发 以适 应 现代 化社 会 之番要 , 已是 关 注法学教 育人 士 的共 识 了, 笔 者愿 以下列 问题 与同仁探讨 ,
一
二 现 阶段 法学教 育的状 况 教 育部 编 写 的《 普通 高 等 学校 本 科 专 业 目录和 专 业舟 绍》 中要 求 , 法学 专业 的培养 耳 标 是 : 培 养 系统 掌握 法 学 知 识 , 悉 我 国法 “ 熟 律 和 党 的相 关政 策 , 能在 国 家机 关、 事 业 单 企 位和 社会 团体、 特别 是 毙在 立 法机 关、 政机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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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0卷 第 1期 2002年 2月
呼伦 贝尔学院 学报
J u n l f l n erC l g o r a u b i o l e o Hu e
No 1 .
Vo. 0 11
Pu l h d i e . 0 2 h i e 1 F b 2 0 s 1
关、 察机 关、 检 审判机 关 、 裁机 构和 法律 服 仲
务机 构从 事 法棒专 业工作 的高 级专 门人 才。 ” 同时还 规 定 , 养 的要 求是 : 本 专 业 学 生 主 培 “ 要 学 习 法 学 的基 础理 论 和 基 础 知 识 , 到 法 受 学 思 维 和 法律 实务 的基 本 训 练, 有 运 用 法 具 学理 论 和方 法分析 问题 和运 用 法律 蕾理 事 务 与解决 问题 的基 本能 力 。毕 业 生应获 得 以下
、
洼学教 育 的回顾
新 中 国建 立 以来 . 党和 国家 十 分 重 视 高 等 法学教 育 的发 展。 自 1 9 4年 n 月 中央人 9 民政府 将 旧的朝 阳大学 改 为 中国政 法 大学 到 “ 大跃 进 前 的这 段 时 间 中, 国法 学 教 育 呈 中 大发 展趋势 。9 0年在 中国致法 大学 、 北 大 15 华 学、 奇 大 学 的基 础 上合 并 创 建 的 中 国人 民 草 大 学成为 新 中国法 学教 育 的发源 地 。 至 l 5 97 年 底 . 年 中, 八 法律 本科 、 科 毕 业 生 总数 遮 专
我国法学硕士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在法学硕士教育阶段 , 许 多学校也许不再 讲授研究方法学或 法律方法 论等方法知识 。事实上 , 方法知识 对于法 律人有 着十分 重要的意 义 , 即使 是在成文法国家。因为 . “ 对于法律家的培养 , 主要 的事情 不是详尽地背诵 今天有效 的条文 , 更重要的是学 会安排条 文的框 架和范 围, 条文所 用词句 的意 义 以及 确 定 条 文 意 义 与使 用 条 文 之 间 协 调 所 用 的 方 法 ” 。 。 法 律 的 变 化和知识 的更新非常频繁 , 学 习有关方法 论知识 , 其实也 是在传授 给学生 分析 、 辩别 、 使用新知识的能 力。而前沿 性理论知 识课程 则有助于 硕士生 学术 视 野 的拓 展 和 知 识 结 构 的 更 新 。 4 . 注 重 教 学 方 法 ( 1 ) 加强理论研 究能力的训练 ① 研究能 力的培育 可 以由学 院列 出相应阅读书 目以便 学生借阅或者购 买, 并由老师适 当 给些引导性指 点或讲解 ; 平 时增强导 师与学 生的互动 ; 定 期让学 生就 阅读 的某些 方面或者某个 问题 写出联系实 际抑或仅侧 重理论论 述 的书面小论 文。此外, 还可 以让学生积极参 加学术 性会议 , 通过会议 的学术 交流提 高 其积极 思考 问题 的能力。 ② 调研 能力的培育 通过参 与课题 的调研 . 学 生积极 收集 资料 、 进行 讨论、 写 出调研报 告; 并由参与课题研究 的法学硕 士生 自行 对课题 的前沿 性、 科学 性、 可行性 及 研究思路、 研究 方案等进行论证和讨论 , 提高其 学术水平, 相关老 师可依 需 要对之进行适当指导 。 ( 2 ) 重视法律应用技能的演练 就毕业后可能走上实践工作 岗位的法学硕 士生而 言, 掌握实践经验 比 理论更为重要, 故 对其培 养目标应偏重于 实践应用能力。首先要建立 实践 型教学模式 。法律人所生 活的世俗 世界充 斥着大量 活生生 的法律。故 法 律人需要学会辩护、 书写法律 文书 、 说 服别人 、 清楚地 陈述 自己的观 点、 熟 练地组织文字、 在公共场 合演讲 、 告诉别人法律允 许或不允许干什 么、 及 时 和有效地与委托人 沟通等 具体而 实际的技 能。 目前我 国法学 实践性教 学 模式主要有案例教学法、 模拟法庭教学法 、 情景 模拟教学法 、 实 习和法 律诊 所式教学法。这五种形式各 有千秋 , 已成效 初显 , 使 学生获得 了必要 的技 能训练。其次 , 在进一步 完善 这些 实践性教 学模式 的同 时, 还 应该倡 导和 鼓励“ 导师带学 生” 的教学形式 , 通过社会调查 、 法律实务 、 专业调研诸 方法 让学生在老师有的放矢指 导下多 角度 、 多途 径地 了解 社会 , 更直接地认 识 中国社会及其法治现状 , 领悟法律的真谛。 5 . 严格 学位论 文制度 法 学硕 士 学位 论 文是 硕 士 生 科 研 能 力 、 创新能力 、 掌 握 和 运 用 知 识 能 力 以及 书 面 表 达 能 力 的综 合 反 映 , 其 质 量 综 合 体 现 了 法 学 硕 士 生 教 育 的 水 准和培养质量。学位论文的撰写也是 对硕 士生科研 创新能 力的全面 锻炼 和提高 , 包括收集资料 、 综合 归纳 、 找到 新视 角、 形成新观点等 。因此 , 应当 充分发挥学位论文写作在法学研 究生培 养中 的作 用。而实现 这一 目的就 必须严把学位论文质 量关。 参考文献 : [ 1 ] 张卫英 , 张晓昀. 法学教育对学生法律 思维 能力的培养[ J ] . 济宁 师 范专科 学校 学报 , 2 0 0 6 , ( 1 ) . [ 2 ] 胡加祥. 法 学硕士研究化学硕士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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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学教育改革及其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但繁荣之下难掩危机,中国法学教育主要存在着学生实务能力薄弱、就业率低、国际交流与竞争能力有限等问题,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只有不断的改革才能获得长足的发展,中日法学教育有着深厚的渊源,本文主要讲述了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分析其经验和教训,使中国的法学教育从中获得启示,实现法学教育职业化,进而不断的完善中国的法学教育改革。
关键词:日本法学教育经验教训启示一、繁荣之下难掩危机的中国法学教育(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危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回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历程,从培养”刀把子”到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对口人才”,再到当下各高校结合自身办学特点提出的人才培养模式,我们看到的是时代的变迁对法学教育改革的影响。
如今法学专业的学校数量与在校生人数大幅增长,据统计,”中国目前有615所高校设立了法学专业,115个法律硕士点,在校本科生45万人;2008年招收法学硕士生13192人,法律硕士(含全日制和在职)8705人,两者合计在校硕士生近6万人;2009年招收法学博士生约1千人,在校法学博士生近3千人。
”⑴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法学教育管理体制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八字方针,无论是对法学教育结构的改革,还是对发挥法学教育整体优势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另外,法学教育师资力量不断加强。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规模化的法学教育依然给每一个受众披着”精英”的标签,然而,正如数量并不能代表质量,法学教育自身结构性制度失范问题日益突出,看似一片繁华似锦的中国法学教育,其实面临着危机四伏的局面。
中国法学教育危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学生实务能力薄弱。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人才必须具有社会适应性,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基本上是教师”主导兼主体”,学生则是被动的接受,法学教育长期偏重于基础知识和理论教育,往往脱离了社会现实,对应用教育重视不够,导致学生的实务能力薄弱、专业技能低,不能够迅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缺乏够综合运用法律及相关学科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人才。
第二,就业率倒数第一。
在法学院校大规模扩招之前,法学毕业生有着很好的就业前景,但是随着法学院校的不断扩招,一贯最热门的专业的就业率大大低于人们的预期,有关调查显示,我国的法学专业就业率已经倒数第一。
第三,国际交流与竞争能力有限。
我国虽是法学教育大国,但还不是法学教育强国,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程度还很低,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水平整体不高,”据2010年统计,全国高校法学教师出席国际学术会议1375人,提交国际会议论文509篇,赴境外出席国际会议348人,国外进修学习派出153人,国外受聘讲学派出118人,占全国高校法学教师的比例分别仅为6%、2.2%、1.5%、0.6%和0.5%。
”⑵;法学外国留学生比例过低。
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缺乏”走出去”与竞争的观念,没有面向国际市场与法律职业化的方向发展,教学内容单一,缺乏国际知识的传授,全球化的到来要求我们具有国际化的法律服务,面向的应该是国际市场,而国际化的法律知识、法律交流都是现阶段我国所缺乏的。
不少有识之士已经看到了危机,并且进行了一系列的教学改革试验,如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案例教学、双语教学等等,但是,中国法学教育的问题是全局性、体制性、结构性的,改变并非一蹴而就,如果不改变目前野蛮的发展模式,法学教育终会走到崩盘的一天。
(二)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不能闭门造车中国法学教育改革面临的种种问题,并非出人意料,只要我们认真考察其他国家,特别是日本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便会发现从单纯追求规模数量到注重教育质量,是每一个国家发展法学教育所必经的阶段。
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目的是提升司法工作者、律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素质,以实现司法公正,这一制度在内容设计、具体运作上很大程度的吸收和借鉴了日本的经验,中国法学教育很早就受日本的影响,例如很多中文法学术语词汇就是从日本辗转而来的,中日两国近代法学领域交流密切且频繁,我国法律发展特点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日本是极其相似的,如都是通过改革现行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民主化程度,在法律职业构成方面努力增加律师人数,改革法官选人途径等,因此日本对我国更具有借鉴意义。
中国的法学教育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但既然有日本的成功经验可循,中国在设计法学改革方案的时候,就应该充分借鉴日本的经验以及吸收日本的教训。
二、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为了建立与社会相适应的高素质”法曹”队伍,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日本仿效美国的法学院(law school)制度,开始创设法科大学院。
法科大学院的设立是为了解决日本法曹人数不足和司法考试制度的结构性矛盾,为日本培养”职业法律人才”。
(一)日本法学教育改革的具体措施1.招生的改革日本”法学部”本科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高中毕业生。
”法科大学院”的招生对象包括非法律专业和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这两种生源的比例大约是3:7,目的在于优化生源结构。
在招录的方式上,举办无专业针对性的逻辑、表达能力的测试考试,”法科大学院”采取适应性统一考试和学校选拔考试相结合的方法。
适应性统一考试主要考查入学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主要目的在于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法科大学院”接受法律训练的素质、能力。
学生要进入”法科大学院”学习,还需要参加所报考的”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考试,最后,由法科大学院根据两种考试的成绩决定录取人选。
2.课程设置的改革“法学部”作为本科教学机构,在专业课程设置上基本上与我国法学院相同,但分类更细、涉及面更广、课时更多,前两年基本是通识教育,后两年是专业教育。
日本《法科大学院的设立标准》中对法科大学院的课程设置规定:将课程分为四大部分,法律主干课程(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实务基础学科群课程(与法律实务有直接联系的实践性课程);基础理论法学课程(法理学、法史学);尖端、扩展科目群课程(有关法学领域的前沿问题),其中的法律实务课程是法科大学院课程中最具有特色的,采取小班上课,采用美国法学院苏格拉底式研讨教学法,强调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加强案例教学与诊所教育,20%的教师是”实践导师”,拥有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退休法官、检察官参与教学⑶。
现行的司法考试也根据法科大学院的课程进行了重新的设计,增强了司法考试的针对性。
3.学制的改革大学学习由”法学部”和”法科大学院”共同承担,其中”法学部”属于本科教育层次,主要培养学生的通识教育;”法科大学院”属于研究生层次的教育,主要进行法律职业教育,学生的组成包括”法学部”和非法学部毕业生,法科大学院标准学制为三年,法学部毕业生可为两年,非法学部毕业生不少于”法科大学院”在校生30%。
经过大学阶段的学习之后就可以进行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要在”司法研修所”⑷学习半年,然后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成绩合格者就可以取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资格。
(二)日本法学教育改革的效果日本法学教育改革是随着法科大学院的建立而展开的。
2004年4月,包括国立、公立和私立在内的首批68所法科大学院正式在日本设立,2006年3月,首届法科大学院学生(法学部背景)毕业,同年11月,参加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2007年12月,司法研修结束,第一批通过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毕业。
⑸法科大学院制度被日本学者称作是”对教育形态的革命性变革”⑹,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衔接层面,根本上划清了新型法学教育机构与传统法学教育机构的界限⑺,单从大学教育改革的层面来看,它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为日本的法学教育带来了新气象。
当然,法科大学院培养的毕业生还少,还只是刚进入实务界,要将其与旧制度下培养的人才作客观全面的比较还为时尚早,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制度目标和制度实施现状进行简单比照。
法科大学院开设了大量法律实务基础学科群课程,涉及司法伦理,法律信息调查,法律文书制作以及诉讼实务等⑻,尤其是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课程,注重对判例的讨论以及具体案件的模拟。
由于法科大学院鲜明的职业化特点以及学生明确的职业定位,使得教师更加注重教学工作,并积极改善教学内容和方法,提升学生实务技能而非研究能力。
另外法科大学院也得到了法律实务界的大力支持,司法界人士积极加入到法科大学院的教学团队中,担任专职教师,此外还有律师作为兼职讲师参与教学,使得研究型教师受到了刺激,有利于理论和实务的双向互动。
三、日本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考(一)经验“法科大学院”的设立标志着日本着手进行正式的法律职业教育,”法科大学院”建立以来,形成了”法科大学院--司法考试--实务研修”这样一个有机的人才培养模式,不仅使法律教育与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有机结合,而且有效的利用了社会的教育资源。
日本现行法律职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建立合理的法律职业人员选任制度,不仅重视对法律职业的专业理论考核,而且重视对法律职业人员的实务能力训练和培养以及民主化改造。
从日本国家的经验来看,现代法律职业制度的形成取决于三个要素:第一,健全的法学教育制度;第二,法律职业充分的身份保障制度;第三,科学、合理的衔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司法考试制度。
司法考试制度是衔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司法考试制度,必须将法学教育、法律职业选任、公正司法、法治国家结合起来。
这种法学教育改革在联系法学教育与”法曹”培养的同时,也在保障”法曹”质量的前提下扩大了”法曹”人数。
与法科大学院制度改革相适应,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也发生了变化,”根据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以实务研修为核心,不断改进研修内容。
此外,今后要根据法科大学院制度的完善情况,随时对新司法考试实施后司法研修中的集中研修(前期)同法科研究生院教育的功能分担问题进行调整。
”⑼现在司法研修的时间是一年,主要任务是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强化法庭能力的培养,增加非诉讼业务能力的训练。
(二)教训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日本的司法改革过程中,法学教育与法曹培养相脱节,司法考试严格限制人数,导致日本司法人数严重不足,进而导致日本社会司法救济不够,为了通过司法考试,日本也出现了”双学校”的特点,即出现一些专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服务的补习学校,在这样的制度下,选拔出来更多的是擅长应试而缺乏法律思维与实务能力的学生。
“法科大学院”制度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衔接不力,司法考试极低的录取率对法科大学院更是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法科大学院制度是否成功,就要看立法所提出的培养高素质法曹的目标是否实现,在提出的法科大学院的构想中,新司法考试的录取率要达到七到八成,但实际上司法考试的及格率只维持在两至三成,但”地方律师公会甚至是中央法务省大臣认为司法考试录取率人数已经很多,提出应该适当放慢增加人数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