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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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空间法

9.1 复习笔记

一、概说

1.空间法的概念

空间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因利用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空间法可以分为两部分:空气空间法或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广义的“空间法”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狭义的“空间法”则专指外层空间法。

2.空间法的发展

(1)19世纪70年代,氢气球出现,有关国家开始开展有关航空的立法活动。

(2)20世纪,《巴黎航空公约》、《泛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签订,标志航空法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已经完全确立。

(3)20世纪下半叶,有关航空安全的国际立法取得了很大发展,国际公约和双边航空协定成为重要的国际航空法渊源。

(4)进入21世纪,国际航空出现了从重视外延增长到强调内涵提升、从关注航线规模到聚焦航线安全的新变化和新发展。

(5)20世纪50年代后期,空间科学技术发展,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发射成功,使人类的活动开始越过空气空间而到达了外层空间,此后联合国发表宣言和决议以及国际条约的不断制定。国际法的另一新分支——外层空间法开始形成。

(6)20世纪50年代以后至今,各国根据外层空间法向外层空间进行探索和利用的活动越来越频繁,人造卫星、宇宙飞船和航天飞机主要是在外层空间进行活动和探索,但外层空间的界线未有定论。

3.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问题

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线问题,确切地说,就是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问题。这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关于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线,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纯物理标准说

该学说以自然科学为依据,划分“太空”与“领空”。其认为“领空”的高度,应硬性地规定,以有空气的领域为“领空”,无空气的领域为“太空”。但是没有被各国普遍接受。

(2)航空器的最高限度说

航空器的最高限度是指航空器依靠足够的大气可以运行的高度。这一高度也就是国家领空主权所及的高度,一般为30—40公里。但由于这个标准离地面太低,不利于确保地面国家的安全,所以未得到足够支持。

(3)人造卫星最低限度说

该学说主张,“国家主权及于人造卫星不依靠大气可以运行的最低限度,一般为100~110公里”。这一主张为较多的人所接受。

(4)有效控制说

有效控制说,认为以一国对其上空行使有效控制的界限作为该国的领空主权和范围。但是由于各国空间技术水平相差悬殊,以及不合理的有效控制的标准,不利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这一主张未得到普遍接受。

(5)功能论

功能论是以飞行器本身的“功能”来划分国家的领空主权和范围。飞行器指从事外空活

动的“航天器”与从事航空活动的“航空器”。航天器在它的活动的全部过程中,都应适用外空法规则,而不受相应地面国主权的管辖。航空器的活动则应按照有关国际航空公约或地面国航空法的规定来处理有关问题,受到国家领空主权的约束。功能论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目前根据各国的意见和太空实践正在形成的规则,以离地面100至110公里的高度作为领空和太空的界线,而有关地面国允许太空物体无害地通过其领空的这一主张,较易得到各国普遍的接受。

二、空气空间

1.国家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一战前,国际上关于国家领土上空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有以下几种理论:

(1)完全自由论。这一学说主张空中完全自由,认为空气空间和公海一样是开放的,完全自由的。

(2)有条件自由论。这一学说主张,原则上,空气空间是开放的和完全自由的,但国家享有自保权,必要时,国家对其领土上空有进行干预的权利。

(3)海洋比拟论。此学说把空间与海洋相类比,像海洋分为公海和领海一样,空间也分为公空和领空,一国对空主权只能向上延伸到一定的高度,超过此高度应该是无主的和自由的。但领空有多高,说法不一。

(4)国家主权论。这一学说主张国家领土上空属于国家主权,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地面国的管辖和支配。

(5)有限主权论。这一学说主张,原则上,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主权,但外国航空器享有无害飞越国家领土上空的权利。

但是目前,国家主权论已占主导。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主权;国家领土上空的空气空

间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从而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已形成一条公认的国际法规则。

2.国际航空制度

(1)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

1919年的《巴黎航空公约》是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公约。公约首先确定了国家对于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公约确认,航空器的国籍取决于注册。任何缔约国的军用航空器,未经另一缔约国特许,不得飞越或降落于该国领土。公约允许缔约国保留“国内两地间空运”的权利。

(2)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①《芝加哥公约》

《芝加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航空公法的基础和宪章性文件,公约中的许多原则和规则既是国际条约法,又构成国际习惯法。公约规定了有关国际航空的一般原则和规则,并设立一个常设国际机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芝加哥公约》承认,“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芝加哥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芝加哥公约把“在缔约国上空飞行”分为两类:“非航班飞行”和“航班飞行”。

②《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1944年的芝加哥会议还签订了两个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但是《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并未得到普遍赞同。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明确规定我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时应遵守的规则,其主要内容有:a.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协定,或经我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接受,方可飞入、飞出我国领空和在我国境内飞行、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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