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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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错误!二 九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就业的推动作用,进以创业带动就

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8]5号)、《中国人

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

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

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中国人民银

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财经[2008]10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

通知》 (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含城

乡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发放的,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就业服务

管理机构所设立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用于支持促进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

服务机构推荐,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审批

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

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2、城镇军队退役人员;

3、大中专毕业生;

4、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

(二

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条件的申请贷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5、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6、原则上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具备还贷能力;

5、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三)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贷款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七条贷款申请与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部队核发的军队退役人员证件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或失地证明或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向本人创业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后,向县级以上担保机构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向县级以上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贷款资格审查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担保机构根据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的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队退役人员证件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或失地证明或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就业再就业项目计划和贷款申请书,主要审查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及投资效益分析;

5、自筹资金证明;

6、街道(乡镇)办事处推荐情况和推荐证明,包括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证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担保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贷款申请书;

4、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就业再就业项目评审。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对象进行贷款资格审查确认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就业再就业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确认后,在《促

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提供对就业再就业项目认可

的《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同时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第十条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商业银行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

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其

吸纳人员的人数和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发放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隈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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