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创业促就业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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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商银行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机构,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贷款业务,保证贷款风险的控制和贷款的合理利用,农商银行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贷款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贷款审批流程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是确保贷款审批流程的合理顺畅。

流程主要分为以下环节:1.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财务报表、商业计划书等)。

2. 审批初审:银行贷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齐全、信息真实、符合贷款政策。

3. 审批会议:银行召集贷款委员会,对贷款申请进行全面评估和讨论。

审批会议应明确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等重要条件。

4. 风险评估: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对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用以确定贷款利率和相关条件。

5. 贷款合同签订:在贷款审批通过后,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正式贷款合同,并明确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6. 放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款项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二、贷后监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不仅关注贷款的审批流程,还重视贷后监管,以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和保证贷款的正常使用。

1. 巡回检查:银行应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巡回检查,包括核实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

巡回检查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还款监控: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还款监控系统,及时跟踪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一旦发现还款异常或欠款情况,银行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3. 可行性分析:对于一些重大贷款或复杂贷款项目,银行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评估,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还款能力。

4. 提醒与催收:银行应定期向借款人发出还款提醒,并根据还款情况进行催收。

催收工作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合法权益。

三、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贷款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贷款利率的确定和计息方式的选择,以确保贷款的公平合理。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农商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其中包括贷款业务。

为了保障贷款业务的规范化、有效性以及防范风险,农商银行制定了严格的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资格审查在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首要的一步是贷款资格审查。

贷款审查员将根据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因素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品价值等。

只有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才能获得贷款。

二、贷款政策制定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政策的制定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农商银行将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

贷款政策包括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方面的内容,以满足借款人的需求。

三、贷款担保措施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贷款担保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抵押品的评估、抵押登记、保证人的选择等。

借款人需要提供合适的抵押品或找到可信任的保证人,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四、贷款审批流程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审批的流程。

这涉及到贷款申请的提交、贷款资格审查、贷款额度的确定等。

农商银行将根据自己的内部程序和规定,对借款申请进行逐步审批,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贷款还款管理贷款管理办法中对还款管理也有明确规定。

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进行还款。

农商银行将对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同时,对于逾期未还款的情况,农商银行将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六、贷款风险控制在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对于贷款风险控制也有具体规定。

农商银行将定期对贷款资产进行质量评估,确保贷款的资产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农商银行还将根据市场和经济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总结: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农商银行用以规范自身贷款业务的重要文件。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资格审查、贷款政策制定、贷款担保措施、贷款审批流程、贷款还款管理以及贷款风险控制等内容。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商银行在贷款业务方面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贷款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农商银行贷款管理的原则、流程和相关政策,以便农商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2. 贷款管理原则2.1 风险控制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采取科学合理、主动控制的方法,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2.2 客户服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注重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的贷款服务,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2.3 合规经营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合规经营,确保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4 利益平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保证银行的利益,也要照顾客户的合理需求。

3. 贷款管理流程3.1 申请审查流程3.1.1 客户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1.2 银行根据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

3.1.3 审查通过后,银行将贷款申请提交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查。

3.2 风险评估流程3.2.1 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和相关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

3.2.2 风险评估结果根据一定的评级标准进行分类,确定贷款利率和额度。

3.2.3 银行将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并对客户进行通知。

3.3 合同签订流程3.3.1 银行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签订贷款合同。

3.3.2 贷款合同必须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核,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3.3 客户和银行双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并留存一份备案。

3.4 贷款发放流程3.4.1 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客户发放贷款。

3.4.2 发放贷款前,银行要核实客户提供的担保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3.5 贷款管理流程3.5.1 银行要定期对客户的贷款进行管理,包括还款情况和担保物的状态。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发放和管理,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贷款类别农商银行的贷款分为以下几类:1.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房地产贷款等。

2.企业贷款: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经营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3.农村信用社贷款:包括农村信用社对农村居民的小额贷款、生产贷款等。

二、贷款申请1.个人贷款申请:个人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征信报告等材料。

银行将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所贷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2.企业贷款申请:企业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税务报表等材料。

银行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3.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农村居民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项目计划书等材料。

信用社将根据农村居民的还款能力和项目的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三、贷款发放与管理1.贷款发放:银行将依据审批结果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借款人需要签署贷款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还款。

2.贷款管理:银行要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定期对贷款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对违约的借款人要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3.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银行对贷款实行市场化利率,根据不同类别的贷款,制定不同的利率政策。

四、贷款风险控制1.审慎核查:银行要审慎核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避免贷款风险。

2.产业风险:银行应该控制产业风险,避免因产业不景气或行业波动等因素导致贷款违约。

3.市场风险:银行应该关注市场风险,及时调整贷款政策,避免因市场的变化而导致的贷款损失。

五、贷款责任追究1.追加责任:对于借款人违约或欺诈行为,银行可以采取追加责任、催收等措施,保护银行的权益。

农商银行创业促就业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创业促就业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县创业促就业工作,规范创业促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发[2003]9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8]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贷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就地转移自主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由镇坪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承诺担保的贷款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机构;借款人指向贷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就地转移自主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担保人是指镇坪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镇坪县常住户口,年龄在60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借款人根据不同身份,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复员转业退役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出具的推荐证明、外出务工证明、失地证明等相关证明;(三)有实施项目的经营能力;(四)有经营场所或经营设备、工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经营所需资金的30%);(五)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它经济违法行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为借款人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所需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

最新 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精品

最新 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精品

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一、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及条件(一)借款人范围1.个人借款人范围:(1)本市城登记失业人员;(2)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职(技)校毕业生;(3)创业的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城低保人员、城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特困职工、双失双下家庭、单亲家庭、残疾人员、被征地农民中就业困难人员等)。

2.企业借款人范围: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创业担保贷款条件1.个人贷款申请人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创业,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注册地在本市;2.申请人自谋职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状况良好;3.申请人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经济违法行为;4.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无违法乱纪记录的有效证明;5.居住地社区、街道在《信用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贷款意见;6.在经办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及程序(一)贷款额度1.经办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5—1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2.对当年吸纳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

(二)贷款期限创业担保贷款最长期限为2年。

申请人在按时足额还贷后,经批准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贷款申办程序1.贷款申请。

申请人在先取得户口所辖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乱纪记录的有效证明后,向所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①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②《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困难群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③《营业执照》;④《税务登记证》;⑤经营场所证明或租用场地合同等资料;⑥《创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⑦《互保协议书》和担保人单位工资收入证明或《联保协议书》和担保人身份证或借款还款信用证明。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便利原则,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积极支持各行各业的发展。

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科学的贷款管理制度,使贷款管理工作程序合理、流程明确。

第二章贷款审批流程第四条农商银行向客户审批贷款,应当按照“中央决定,地方执行”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客户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详实的审查和评估,做出正确的贷款决策。

第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执行营业执照办理和公安机关开展的实名制预警挂账等政策和实施细则,在审批贷款时进行认真审核,避免风险和损失。

第七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通过的客户按照像关政策执行抵质押物、担保费、手续费等收费标准,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还款计划。

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未通过的客户,根据相关法规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解释,并告知客户所需追实的问题。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管理流程。

第十条对于贷款审批通过并已放款的客户,农商银行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还款管理,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一条农商银行应当做好贷款资金的监管工作,严格执行非散户不得收现现金的规定。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规定确立担保物的抵质押率。

第四章贷款追偿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在借款人逾期未还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商讨还款方式,协助借款人解决还款问题。

第十四条农商银行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还款情况,保证借款人及时足额还款。

第十五条农商银行应当根据担保物的抵质押率等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回。

第十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注重法律风险管理,遵循诉讼程序,在司法机关或者债权人集体维权的前提下,对发生违约的借款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农商银行的贷款业务管理。

第二章贷款审批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贷款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贷款审批应当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地审核借款人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贷款发放第五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前,应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贷款发放前,农商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有偿还能力。

第七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贷款政策执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扶贫工作。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贷款追踪,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

第十条对于出现逾期还款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借款人,农商银行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护贷款资金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农商银行贷款业务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贷款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监察,及时发现并纠正业务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理贷款业务,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农商银行所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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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县创业促就业工作,规范创业促就业人员
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陕
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发[2003]9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
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8]238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
是指贷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就地转移自主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
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由镇坪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办
公室承诺担保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各营业机构;借款人指向贷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
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就地转移自主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担保人是指镇坪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镇坪县常住户口,年龄在60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借款人根据不同身份,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复员转业退役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出具的推荐证明、外出务工证明、失地证明等相关证明;
(三)有实施项目的经营能力;
(四)有经营场所或经营设备、工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经营所需资金的30%);
(五)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它经济违法行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为借款人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所需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六条贷款申请程序:借款人申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推
荐→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本行各营业网点审批并发放贷
款→县人社局按季结息→到期归还→无能力归还的由贷款担保机构
代偿。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根据个人信誉状况、创业项目规模、发展前景及还贷能力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具体
贷款额度由贷款人与担保机构自主确定;对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经营项目和还贷能力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人数最高不超过10人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于经省市级
劳动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人和担保机
构可根据企业规模和还款能力自主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
过200万元。

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到期不展期。

第九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

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
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合同一旦签订,不得变更贷款额度和期限。

逾期贷款或挤占
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合同利率上浮50%执行,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
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的从
逾期或被挪用之日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
(二)《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和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复员转业退役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出具的推荐证明、外出务工证明、失地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后,要审核
贷款申请是否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兵出具同意担保承诺,
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评估审查(对于合伙经
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评
估审查外,必须报总行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答复是否
同意贷款。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向借款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资料。

第十二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贷款人在
与借款人、担保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按借款
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第六章贷款担保、偿还
第十三条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筹集设立,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向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代位
清偿逾期小额担保贷款的本息。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负责小额
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责任为连带保证
责任。

在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前,必须由总行与小额担保贷款
担保机构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明确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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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要在本行开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担保基金,具体实施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业务。

提供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10倍。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小额担保贷款的偿还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第十五条贷款人和担保人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承担共同责任,使小额担保贷款放的出、收的回、周转快,形成良好的贷款管理机制。

贷款人作为主债权人应认真履行贷款的回收责任,要依靠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社区居委会、县劳动保障部门贴近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职能,积极联系、密切配合做好贷款的回收偿还工作。

贷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借款人按期还款。

对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经贷款人催收未归还的,贷款人应立即向担保人出具《小额担保贷款代偿通知书》等相关证明资料申请代偿,贷款人在逾期90天未申请代偿的视为放弃代偿,其损失由贷款人自行承担。

对符合代偿条件的,由担保机构进行代偿,如果代偿没有到位,贷款人可主动从存放的担保基金中
扣划。

对不符合代偿条件的逾期小额担保贷款,由贷款人负责继续收回。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在借贷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征得担保人同意,方可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否则,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借款到期,由担保
人履行偿还责任。

第十八条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
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10日内通知担保人。

第八章债权保护
第十九条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时属于违约:
(一)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三)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借款人有关情况;
(四)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数据,危及贷款安全;
(五)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
(六)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馈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七)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条借款人有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视
借款人违约情况,依下列程序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规定加收利息,计收复利;
(三)从借款人帐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应还贷款;
(五)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六)依法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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