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上班帮主管买早点受伤,能否构成工伤.doc
工伤案例分析:超出工作职责帮助同事而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超出工作职责帮助同事而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场景还原
艾女士是一家机械制造公司的一名打磨工。
某日,该公司车间维修工刘女士在更换机器物品时,请求艾女士帮忙拧螺丝。
在此过程中,艾女士手指被机器砸中受伤。
艾女士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事后,艾女士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那么
超出工作职责帮助同事而受伤
是否属于工伤呢?
争议双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艾女士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
机械制造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机械制造公司辩称,艾女士受伤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并非工作原因造成;其受伤是维修工刘女士违章要求帮助导致,并不属于其自身的工作内容,不应认定为工伤。
认定结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虽然艾女士受伤时从事的并非其本职工作,但她当时是在帮助同事刘女士维修机器设备,从事的是与机械制造相关的工作,也属于该机械制造公司的日常生产工作范畴。
同时,艾女士的受伤并不是出于个人原因。
公司固然没有指派艾女士去帮助刘女士,但其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工作。
因此,艾女士帮助同事完成工作的行为应该符合“工作原因”这一要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最终驳回了机械制造公司的诉讼请求。
工伤赔偿案例及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王某,于2019年5月1日在工作中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骨折。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公司不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王某受伤属于工伤。
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例分析1. 工伤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2. 工伤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王某受伤属于工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治疗期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本案中,王某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伤残津贴。
在本案中,王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四级伤残,应当享受伤残津贴。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在本案中,王某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生活护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支付生活护理费。
在本案中,王某应当享受生活护理费。
三、法律解析1. 工伤认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在考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值,考生平时要多注意练习,掌握答题思路和步骤等。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案例分析题,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案例一】【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 区。
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
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
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
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
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
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
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答案】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帮东家做事受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是常有的事。
尤其是那些帮东家做事的人,由于工作性质和条件的原因,受伤的风险相对较高。
那么,当帮东家做事受伤时,劳动者应该如何依法维权呢?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详细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及维权指南。
一、帮东家做事受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其中对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规定如下:(1)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3)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关于帮东家做事受伤的规定如下:(1)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中,关于帮东家做事受伤的规定如下:(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
1. 确认工伤首先,劳动者需要确认自己是否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
2.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确认工伤后,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建筑公司工人。
2019年5月,张某在该公司承建的某住宅项目中从事外墙粉刷工作。
某日,张某在粉刷过程中不慎从高空坠落,导致头部重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颅骨骨折。
经过近一个月的治疗,张某的伤情稳定,但留下了后遗症,需要进行长期康复治疗。
张某认为,其受伤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然而,公司却以张某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 张某提交了病历资料、出院证明、工资条等证据,证明其受伤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
- 公司提交了张某的违章作业记录、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张某在作业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
2. 审理:-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某在作业过程中不慎坠落,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关于公司提出的张某违章作业的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张某在作业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但不足以否定其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
同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责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3. 裁决:-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病历资料、工资条、违章作业记录、现场监控录像等。
2. 审理:- 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张某在作业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操作,但不足以否定其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工作导致病情加重,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工作导致病情加重,能否享受工伤待遇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工作导致病情加重,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市民王先生:几年前,我受聘于某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不慎将腰扭伤,后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腰扭伤,并产生后遗症,无法继续工作。
此后不久,该单位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
此后,我经相关部门伤情鉴定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现在,我想要申请享受工伤待遇,但是该单位却以我应聘到该单位之前,曾经患有腰部疾病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
而该单位在我工作期间也没有给我缴纳工伤保险。
不知道这样的情况,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王先生如果是因工作导致病情加重,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因为,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2003)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这就明确了单位应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王先生即使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也应算是雇工,受聘单位应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受聘单位没有为王先生缴纳工伤保险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王先生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综上,王先生虽然曾经患有腰部疾病,但不影响其工作与生活,而且一直没有发作过,在受聘单位工作时的行为导致其病情加重,而且已经影响到其生活并且不能再参加工作,其行为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工作期间因生活琐事殴打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工作期间因生活琐事殴打受伤能否认定工伤第一篇:工作期间因生活琐事殴打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工作期间因生活琐事殴打受伤能否认定工伤郑某系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09年6月19日上午的工作期间,因生活小事与同事耿某发生口角,双方互殴。
在互殴中郑某受伤,被送医院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单位减发了郑某的工资。
郑某出院后,要求单位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及津贴,并报销医疗费用。
郑某所在的公司不同意,认为郑某的一切损失应由个人承担。
郑某认为是在工作地点、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郑某之伤不构成工伤。
说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郑某之伤不构成工伤,是正确的。
首先,郑某因打架所受伤害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之列。
对于哪些情形下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已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该《条例》第14条、第15条分别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1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确实可能构成工伤,但要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受到的伤害为火灾、爆炸、机器故障、被机器扎伤等事故伤害;二是受到的伤害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帮工工伤能报工伤吗
帮工工伤能报工伤吗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导致劳动者受
伤或者患病的情况。
而帮工是指在农村地区,个体农民家庭成员为
家庭劳动力的一种形式。
那么,帮工在遭受工伤后能否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呢?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而帮工并不是在用人单位工作,因此在法律上并
不符合工伤保险的适用条件。
这也意味着,帮工在遭受工伤后并不
能像正式职工一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对于帮工遭受工伤的情况,一般来说是由家庭自行承担相关
的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
因为帮工并不属于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
也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在法律上并没有相关的保障措施。
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也开始出台了一些针对帮工的工伤保险政策。
比如在一些农村地区,针对帮工这一特殊群体,政府会对其进行一
定的工伤保险补贴,以缓解其在遭受工伤后的经济压力。
这种做法
在一定程度上为帮工在遭受工伤后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总的来说,帮工在遭受工伤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是一个简
单的问题。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帮工并不符合工伤保险的适用条件,因此并不能像正式职工一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针对帮工这一特殊群体,一些地方也开始出台了一些针对性的政策,为其提供一定的保障。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保障措施能够覆盖到帮工这一特殊群体,为他们在遭受工伤后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哪些工伤待遇应由公司支付
哪些工伤待遇应由公司支付标题:哪些工伤待遇应由公司支付:法律分析与建议一、引言工伤,即工作伤害,是指员工在工作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在工作中遭受工伤,其相关的医疗费用和工伤待遇应由公司支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哪些工伤待遇应由公司支付,却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和判决书结果,对这一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王某是某公司员工,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王某在医疗期间,除了享受工伤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外,还主张公司应支付其因工伤导致的工资损失和交通费用。
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的主张,认为这些费用应由公司支付。
案例二:李某也是某公司员工,同样在工作中受伤,也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在李某的案件中,法院并未支持李某关于工资损失和交通费用的主张,认为这些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非公司支付。
三、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具体包括: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等。
这些费用通常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这些费用则应由公司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公司需支付员工的工资损失和交通费用。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这些费用的支付主体存在争议。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案例一和案例二的不同判决结果。
四、建议为了减少类似的争议,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应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员工因工伤所遭受的工资损失和交通费用等应由公司支付的具体情形和标准。
2. 提高法律意识:企业和员工都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各自在工伤事件中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应积极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员工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合理主张。
工伤纠纷以案释法
工伤纠纷以案释法工伤纠纷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
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对于工伤纠纷的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疑难问题。
通过对工伤纠纷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实际的工伤纠纷案例。
小张是某公司的一名装配工,因工作需要经常需要操作重型机械。
某一天,他在操作机械时不慎受伤,导致右手严重受伤,需要长期治疗。
小张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他是因个人原因导致受伤,拒绝认定其为工伤。
双方产生了争议,最终将此案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工伤纠纷的核心问题在于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具体而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内;二是在工作岗位上;三是因工作原因。
对于小张的案例,他在操作重型机械时受伤,符合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因此,公司应当依法认定其为工伤,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金。
然而,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会因为经济成本考虑,对工伤认定采取消极态度,企图规避责任。
这就需要劳动者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伤纠纷。
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除了工伤认定外,工伤纠纷的另一个焦点是工伤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发生工伤应当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死亡赔偿金等。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对工伤赔偿金额进行压缩,甚至拒绝支付。
这就需要劳动者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工伤纠纷以案释法,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伤保险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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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上班帮主管买早点受伤,能否构
成工伤
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2X年司法考试案
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的及时更新哦。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上班帮主管买早点受伤,能否构成工伤?
同事之间相互帮助、彼此照应是理所应当的。
可是,由于帮忙出现问题后如何划分责任、怎样理赔是必须弄清楚的。
最近,黎丽洁与其业务主管梁某就因琐事引发矛盾,还把她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扯了进来。
黎丽洁说,参加工作两年多来,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她与梁某都配合得十分默契。
她的职务是公司的办公室文秘,主要负责公司各种文件的起草、收发、传送等业务。
“两个月前的一个早晨,梁某由于前一天熬夜睡过了头,来不及吃早餐便匆忙赶到公司上班。
”黎丽洁说,约一个小时后,梁某感觉饥饿难耐。
可是,由于忙于审核文件,一时难于脱身的梁某让她帮忙买些早点。
此时,黎丽洁手头没有要紧的事。
于是,她就答应梁某,并到公司附近的一家早点铺为其购买早点。
出乎意料的是,在黎丽洁买好早点返回公司途中,因为路面湿滑不慎摔入路边小沟中。
连她自己也没想到,摔这一跤竟导致其左腿胫骨骨折。
为治疗腿伤,她花去3万余元医药费。
近日,黎丽洁以其所受伤害发生在上班期间、属于工伤为由,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但遭到拒绝。
公司的理由是:黎丽洁系帮梁某办私事受伤,与工作毫无关联,不构成工伤。
此时,一向态度和蔼的梁某也称,黎丽洁所受伤害是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致,其不能将受伤的责任往公司和他身上推。
至于黎丽洁住院期间的花费,基于与前述同样的原因,只能由其自己负担。
遭遇这种尴尬的黎丽洁一时不知如何是好。
目前,她迫切想知道的是:其所受的伤害是不是只能自食其果?有没有人和单位为她的伤负责?
说法
黎丽洁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但是,她可以要求梁某赔偿其损失。
之所以如此下结论的理由如下:
其一,黎丽洁的负伤情形不符合工伤构成要素,公司无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工伤的要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这三个要件是相铺相成、缺一不可。
反观黎丽洁的情形,虽然她是在工作期间负伤,但其受伤的原因是购买早点,目的也只是私下为梁某个人帮忙,与其作为公司办公室文秘,负责各种文件的起草、收发、传送的工作没有任何关联,因此,她不是因工作而受伤。
再者,从黎丽洁所受伤害的地点看,该事故发生地也不在公司。
鉴于黎丽洁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内”、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故其不构成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公司也不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二,梁某应当承担黎丽洁的伤害赔偿责任。
黎丽洁与梁某之间虽属帮忙,但本质上属于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关系,即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
在这样的关系中,黎丽洁属于帮工人,梁某是被帮工人。
对于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
从本规定可以看出,被帮工人免除责任的条件仅限于“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拒绝,不管是有偿帮工还是义务帮工,都必须对帮工人所受到的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梁某应当赔偿黎丽洁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
一是梁某不仅没有拒绝黎丽洁帮工,甚至主动要求其无偿帮忙去早点铺购买早餐,此举表明两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义务性质的帮工。
二是黎丽洁所受伤害恰恰发生在履行帮工活动期间,与帮工活动存在密切关联。
三是黎丽洁并不希望自己受到伤害,也不能预见自己会受到伤害,但她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故其对伤害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
既然如此,梁某作为帮工受益人应当为其支付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