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 合计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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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乡镇文明养犬温馨提示 (汇编5份)

2023年乡镇文明养犬温馨提示  (汇编5份)

2023年文明养犬温馨提示为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强化上高县犬类管理,规范犬只饲养行为,进一步加大流浪犬、散养犬、无主犬整治工作力度,巩固卫生、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市文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犬类管理工作通告如下:一、城镇区域饲养的犬只实行免疫接种制度。

养犬人应当及时主动带犬只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

狂犬病疫苗接种机构或者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犬只免疫证明。

二、养犬人士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栓养,不得放养、散养。

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的犬类,不在本通告范畴。

三、犬只饲养人应当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饲养人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游乐场、候车(船、机)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导盲犬、警犬等特殊犬种除外)。

五、犬只须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携带犬只出门时,应当对犬只使用束犬绳(链),并请为犬只佩戴嘴罩,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凡出户未系束犬绳(链)的犬只,将视为流浪犬、散养犬或无主犬处理。

六、养犬人有以下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一)携带犬只出户不使用牵引绳等安全措施、遗弃宠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据《XX市文明促进条例》第十条第四项“携带犬只出户不使用牵引绳等安全措施、遗弃宠物”及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之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养狗管理专项整治方案

养狗管理专项整治方案

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养犬人群逐年增加,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威胁到市民的人身安全,也影响了城市环境的和谐。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民生活安全,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特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二、整治目标1. 减少犬只伤人事件,保障市民人身安全;2. 规范养犬行为,提升城市文明程度;3. 提高市民对犬只管理的认识和重视;4. 加大对流浪犬只的收容力度,减少流浪犬只数量。

三、整治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1)通过社区宣传、网络新媒体、校园阵地等多种方式加强文明养犬宣传,提高养犬人的文明意识;(2)组织专题讲座、培训,提高养犬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3)利用新闻媒体、户外广告等渠道,广泛宣传养犬管理政策法规。

2. 严格犬只登记管理(1)严格执行犬只登记制度,对未经登记的犬只进行查处;(2)加强犬只信息管理,建立犬只电子档案,实现犬只信息化管理;(3)对犬只实行分类管理,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限养或禁养。

3. 加强犬只收容管理(1)成立犬只收容所,对流浪犬只进行收容、救助;(2)加强与动物保护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合作,共同开展流浪犬只救助工作;(3)对收容的犬只进行分类处理,对有威胁的犬只进行捕捉、处理,对无威胁的犬只寻找领养或救助。

4. 严厉打击违法养犬行为(1)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对屡教不改的违法养犬者,依法予以行政拘留;(3)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养犬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加强执法协作(1)加强公安、城管、街道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养犬管理整治工作;(2)加强与动物保护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沟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和谐。

四、工作要求1.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2. 各级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3. 养犬人要自觉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4. 广大市民要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和谐。

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6.2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2015年12月15日吉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2022年9月20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犬只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养犬管理工作,保证犬只管理必要的人员和经费,配备相应的犬只管理设施设备。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允许饲养小型犬,限制饲养中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饲养导盲犬、扶助犬、工作犬除外。

第五条饲养犬只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有独户居住的场所,每户限养二只以内犬只;(二)应当征求居住场所楼上、楼下和左右邻居的意见;(三)接受免疫接种(犬龄超过90日的犬只进行第一次接种,以后每满一年再次接种。

);(四)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每满一年需重新申请登记;(五)将饲养犬只情况向所在社区、物业企业通报。

第六条携带犬只外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犬只登记凭证;(二)为犬只束长度不得超过2米(中型犬为1.5米)的绳索;(三)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犬只,并主动避让他人;(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携带中型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犬只;(五)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征得驾驶员的同意,为中型犬戴嘴套,并将犬只怀抱或者装入犬笼、犬袋;(六)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和呕吐物;(七)即时制止犬只攻击、伤害他人。

2023年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2023年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2023年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一、引言在济南市,养犬已经成为很多家庭的选择,狗狗陪伴着我们的生活,给我们带来了欢乐和安慰。

然而,随着养犬人数的增加,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犬只咬人事件的增多、狗狗滥繁殖等。

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全,保障养犬人的合法权益,济南市政府决定制定养犬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确保人与狗的和谐相处,促进公共空间的安全与卫生。

二、养犬基本规定1. 养犬人应当依法登记并持证养犬,方可在济南市范围内养犬。

2. 养犬人应严格遵守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犬只的合法、健康养护。

3. 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单独养犬,必须在家长或监护人的监管下饲养。

4. 无论是否饲养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残害犬只,不得进行非法繁殖和销售犬只。

三、养犬环境要求1. 养犬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建议定期进行消毒,定期清理犬只排泄物。

2. 养犬场所应有合适的阳光照射和通风条件,保证犬只在室内、室外有合适的活动空间。

3. 养犬人应妥善安排犬只的休息和活动时间,不能长时间绑缚、禁锢犬只。

4. 室内养犬时,应采取防止犬只噪声扩散的措施,以避免对邻居产生影响。

四、养犬管理要求1.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必要的免疫和驱虫,确保犬只不患病传染给他人。

2. 养犬人要保证犬只的出入户、遛犬等行为不会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

3. 养犬人在家养犬时,应设置围墙或栅栏,防止犬只外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 养犬人在公共场所遛犬时,应当使用牵引绳,避免犬只随意奔跑、咬伤他人。

5. 养犬人应主动为犬只收集和清理犬只的粪便,维护公共空间的清洁卫生。

养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保障市民的身体和财产安全,也是为了宠物犬的自身健康和幸福。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自觉遵守这些规定,同时也呼吁养犬人士积极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共同推动养犬文明化进程。

五、违规行为和处罚规定1. 未按照规定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罚款。

2023年犬类管理实施方案范文

2023年犬类管理实施方案范文

2023年犬类管理实施方案范文一、背景介绍犬类是人类最早驯养的动物之一,与人类有着数千年的密切关系。

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城市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犬类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

犬类数量的增加、犬类咬伤事件的频发以及城市环境的恶化等问题,使得犬类管理成为城市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保障市民的安全与居住环境的良好,制定一套综合性、科学性的犬类管理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市民的安全;- 保护犬类的福利与权益;- 提升城市环境的品质与宜居性。

2.原则:- 法律为根本,重视科学与人性;- 全面管理,多部门协同;- 预防为主,综合施策。

三、重点工作1.完善法律法规:- 开展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调研与评估,针对犬类管理的需求进行修订;- 加强对犬类养殖、饲养、出售等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追溯制度;- 完善犬类登记、领养等相关手续,并加强对无证养犬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加强犬类登记管理:- 推动全市范围内的犬类登记工作,确保每只犬只都被登记并获得标识;- 加强犬类主人的信息管理,并建立健全犬主责任制度;- 建立犬类健康档案,实施犬类健康检疫制度。

3.推行犬类行为管理:- 鼓励和支持犬主参加犬类行为训练和社交化活动,并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 加强对犬类咬伤等恶性事件的管理和调查,并建立相关的处罚和赔偿机制;- 提升犬类责任险的普及率,确保犬主对犬类行为负责。

4.加强执法力度:- 增加执法人员数量,完善犬类管理执法队伍;- 制定执法标准与流程,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将高科技手段应用于执法中,如犬类识别技术和追踪系统等。

5.加强宣传与教育:- 宣传犬类管理的重要性和政策法规,提高市民对犬类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开展犬类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市民养犬的科学性和责任感;- 制作宣传材料和海报,宣传犬类行为规范和社交礼仪。

四、实施措施1.成立犬类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犬类管理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工作。

2023年长沙市养犬管理规定

2023年长沙市养犬管理规定

2023年长沙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长沙市养犬事业健康发展,加强犬只的管理和控制,维护公共秩序和市民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犬只饲养、管理和控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犬只,是指犬科动物,包括有血缘关系的狗、狼及其杂交种。

第四条犬只的饲养者应当遵守本规定,并对其犬只的行为和影响负责。

第五条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犬只的饲养、管理和控制工作。

第二章犬只饲养管理第六条犬只饲养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第七条每个家庭只能饲养一只犬只,大型犬的饲养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犬只饲养者应当定期为犬只注射疫苗、免疫、驱虫和体检,并保持犬只健康。

第九条犬只饲养者应当每天按规定时间遛犬,禁止在公共场所、他人住宅楼内等地方遛犬。

第十条犬只饲养者应当及时清理犬只的粪便、尿液,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犬只饲养者不得使用残酷的方法对待犬只,不得虐待、放养、遗弃犬只。

第十二条犬只饲养者应当控制好犬只的噪声,不得滋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犬只饲养者如需转让或者减少饲养数量,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犬只管理和控制第十四条犬只管理和控制实行“分类饲养,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犬只分为大型犬、中型犬、小型犬三类,所属品种由相关部门制定标准。

第十六条犬只登记管理信息应当包括犬只饲养者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犬只饲养者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相关部门办理牵引犬证,牵引犬证应当配备铁链,牵引犬只时应当使用。

第十八条犬只饲养者应当定期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关于犬只管理和控制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犬只饲养者在公共场所遛犬时应当使用犬只口罩,防止犬只咬人或攻击其他犬只。

第二十条犬只在公共场所遛犬时,必须使用牵引绳牵引,犬只应当保持良好的行为表现。

第二十一条犬只饲养者应当遵守相关部门设定的犬只管理和控制措施,配合政府的工作。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一般管理区养犬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一般管理区养犬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一般管理区养犬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同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厦同政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一般管理区养犬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同政规〔2023〕2号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公司):《厦门市同安区一般管理区养犬管理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2023年12月6日厦门市同安区一般管理区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同安区行政区划内养犬管理划分为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包括:环城路内主城区:环城南路(旧324国道)以北、环城东路以西、环城北路以南、环城西路以东的区域。

[包含社区(村):大同街道同新社区、西安社区、三秀社区、后炉社区、溪边社区、城西社区、朝元社区、碧岳社区、凤山社区、顶溪头村;祥平街道西溪社区、陆丰社区、凤祥社区、祥桥社区、杜桥社区] 环城路外侧沿线:大同街道同安大道以南的碧岳社区(五甲)、北门社区、东山社区、西池社区、新丰社区、朝元社区、溪苑社区;祥平街道芸溪社区、祥桥社区(古溪)、凤祥社区;祥和街道祥晖社区、祥文社区。

新城的社区区域:西柯街道滨海社区、东海社区,美林街道金海社区。

除重点管理区外,同安区行政区划内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第三条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的具体规定,依照《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管理区内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农业农村部门是犬类强制免疫的主管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工作,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和市政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2023年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2023年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2023年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西安市养犬工作,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共秩序,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西安市养犬的个人和单位,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的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管理规定,文明养犬,做到不扰民、不危险、不脏乱。

第二章养犬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养犬人应当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并年满18周岁。

第五条养犬人应当拥有合法的住房条件,确保养犬场所安全、卫生、无臭味及噪音等。

第六条不得养犬的地区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公共场所、城市中心区域、公园、学校、医院、文化设施等。

第七条养犬人应当按规定向养犬登记机构登记养犬,领取养犬证。

第三章犬只的品种和数量限制第八条养犬人应当合法养犬,不得养犬禁止野兽及肉食犬。

第九条养犬人户用犬宠数量,不得超过户口登记人数三倍。

第四章犬只的管理和训养要求第十条养犬人应当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和体检,保证犬只健康。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合理安排犬只的饲养,提供充足的食物、水源,并保持饮食的卫生。

第十二条养犬人应当按时带犬只参与兽医检查,做好消杀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第十三条养犬人应当对犬只实施安全监管,防止犬只伤人或其他犬只。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避免犬只发出噪音扰民,尤其是在夜间、清晨和午休时间。

第五章养犬场所的管理第十五条养犬场所应当符合防汛、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确保犬只和养犬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养犬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周边无异味,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养犬场所应当做到隔离管理,确保犬只不会攻击他人或其他犬只。

第十八条养犬场所应当设置标识牌,明确标注犬只的品种、数量以及养犬人信息。

第六章养犬的公共管理第十九条养犬人应当在公共场所遛犬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犬只不会给他人带来伤害。

第二十条养犬人应当在公共场所清理犬只拒食、排泄物,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一条养犬人应当尊重他人的意愿,禁止将犬只带入不允许养犬的场所。

第二十二条养犬人应当尊重环境,禁止在公共场所牵犬使劲,损坏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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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免疫、饲养、经营、诊疗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犬、警用犬等特种犬只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养犬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

XX区、XX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其他县(市、区)城区,为重点管理区域。

重点管理区域之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的重大问题,不断提升养犬管理服务水平。

第六条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捕杀狂犬,处置犬只伤人、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警情,查处涉犬违法犯罪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犬只免疫、检疫,免疫证明和标识发放以及免疫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对病死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管理监督犬只诊疗经营活动;查处未依法进行免疫接种、犬尸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犬只和饲养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改、教育、财政、住建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处因养犬引发的纠纷。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知识的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取证。

养犬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养犬人规范养犬行为,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条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对饲养的犬只依法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和标识。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间隔期满前,为犬只续种兽用狂犬病疫苗。

第十二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实施犬只狂犬病免疫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登记犬只的免疫接种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犬只免疫证明和标识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犬只免疫证明和标识,不得使用伪造、复制的犬只免疫证明和标识。

第十五条公安部门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犬只管理相关的下列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一)养犬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犬只饲养地以及联系方式等;(二)犬只的免疫接种信息、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等;(三)变更、注销、补发免疫证明和标识等情况;(四)违法养犬行为记录;(五)需要记载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养犬的,提倡每户仅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鼓励饲养绝育犬;禁止饲养危险犬,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饲养的危险犬标准和名录由市级公安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危险犬标准和名录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犬只外出时,为犬只悬挂标识,在重点管理区域内还应当使用牵引带等方式管束犬只,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二)携带犬只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等应当服从管理,并避开人群聚集区域;(三)及时清理携带的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四)犬吠影响他人生活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商场、宾馆、饭店、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健身步道、候车(机)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的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犬只进入的,须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

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及其他同乘人员同意。

盲人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二十条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时,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求助公安部门捕杀。

第二十二条染疫、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犬只,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设立犬只留检所。

犬只留检所由公安部门进行管理,负责流浪犬、弃养犬等犬只的收容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等经营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犬只。

第二十五条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二)弃置染疫、病死以及死因不明犬只的。

第二十八条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XX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一)饲养犬只污染环境的;(二)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犬只的。

第二十九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等经营服务活动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依法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第三十一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作为的,由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

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XX 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全民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建立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并保障本级养犬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养犬管理工作,负责养犬登记,备案审核,处置流浪犬,捕杀狂犬,查处犬只扰民、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行为,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等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查处违法占道进行犬只经营活动的行为;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犬只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防和控制,负责犬只的免疫监管和疫情监测,负责对留检所防疫监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宣传教育及疫情的监测工作,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管理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主体的登记,监管犬只交易场所的相关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养犬管理和建设等工作经费保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并规范小区养犬管理。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养犬管理、培训服务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养犬人应当依法、科学、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虐待、无故伤害犬只。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XX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和及时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九条公安机关设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犬只管理相关的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登记和免疫第十条养犬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地户籍或者居住本地的合法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四)有犬只免疫证明;(五)所养犬只符合规定的名录及品种;(六)无遗弃、虐待犬只的有关行为和记录;(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养犬人为单位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用于重点仓储、施工场地、财务室等特殊场地的看护或其他合法用途;(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三)有犬笼、犬舍、围墙等拴养或圈养的设施和条件;(四)有犬只免疫证明;(五)无遗弃、虐待犬只的有关行为和记录;(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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