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历程和现状
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创新及发展

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创新及发展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创新及发展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不可或缺的角色。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经历了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的阶段,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逐渐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
本文将从现状、创新和发展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我国保险业的现状是蓬勃发展的。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8.5万亿元,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超过4.3万亿元。
同时,保险公司数量逐渐增多,保险从业人员也不断增加。
这些数据表明,我国保险业增速快、规模大,具备了强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吸引力。
其次,我国保险业不断创新,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政策层面上,我国政府通过不断出台一系列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如鼓励发展保险资产管理、推动发展健康保险等。
在产品层面上,保险公司推出了多种创新型保险产品,如健康险、长寿险、家庭责任险等,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在科技层面上,保险科技的应用也在不断推进,如智能核保、区块链技术等,提高了保险行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这些创新举措不仅为保险公司带来了新的增长点,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个性化的保险服务。
最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面临的挑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保险产品的销售模式仍以传统代理渠道为主,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等新兴销售渠道发展相对滞后。
其次,消费者尤其是年轻一代对保险的认知水平较低,缺乏风险保护的意识,导致保险产品的市场渗透率相对较低。
此外,保险监管制度和机制还有待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对于新型风险的监测和风险的防范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了推动保险业的更好发展,政府和保险公司需要进一步完善规划、加强监管,改革保险公司的经营体制和市场准入政策,提高行业的监管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同时,保险公司应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加强与科技企业的合作,推动保险科技在业务创新和风控中的应用。
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一、保险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商业保险从诞生到现在,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成为现代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政府提高管理效能的重要市场化机制。
特别是在发达国家,保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层面,为人们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险服务。
比如,在发达国家,多数父母都会为子女购买各种类型的儿童保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健康医疗保险、教育储蓄保险等,提早为子女的生命健康和教育做好规划。
可见,商业保险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保险业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过去20年来,世界保险业发展迅速,1990年全球保费收入为1.4万亿美元,到2009年达到4.06万亿美元,20年间增长了近3倍,年均增长6%左右,接近同期全球GDP增长速度的两倍。
目前,全球保费收入占全球GDP的比重达到8%左右,发达国家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在10%以上,保险业在现代产业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突出。
(二)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一起,共同构成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
目前,在国际经合组织国家(OECD)中,保险资产占金融总资产的比例平均为20%。
根据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统计资料,保险资金的股票投资占纽约交易所投资总额30%。
根据《财富》杂志的统计,2009年世界500强企业中,共有金融企业117家,其中银行集团57家、保险公司55家、多元化金融公司5家。
这55家保险公司营业收入占金融业总营业收入的45%,利润占金融业总利润的34.7%。
(三)保险是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从世界范围看,保险是巨灾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40年来,商业保险在应对巨灾风险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
比如,美国“9·11”事件导致直接损失450亿美元,保险业赔款就达到220亿美元。
近年来,随着自然灾害增多,保险的赔付也在不断加大。
仅在2008年,全球因为地震、海啸、洪水、飓风等遭受的损失就高达2690亿美元,其中保险赔偿525亿美元,占比20%。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综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综述s新中国的保险业开始于建国之初,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49年10月成立为标志,但在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化浪潮开始后,中国保险业逐渐进入停办阶段,直到1979年才全面恢复。
本文以《保险法》实施和中国加入WTO为界,将中国保险业划分为恢复阶段、发展阶段和高速发展阶段。
一、中国保险业的恢复阶段(1979年~199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商业综合保险公司,1979年开始恢复营业,从此中国保险业进入到强劲复苏下的混业经营阶段。
细分此阶段其特征为:一是国资保险公司不断出现,二是外国保险公司开始重新进入我国,三是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进入保险市场。
第一,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业务恢复,交通银行1987年成立保险部,并于1991年4月组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为中国第二家全国性的保险公司。
1988年4月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蛇口区开业,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并于1992年6月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从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和平安保险三足鼎立的局面开始形成。
第二,1992年市场经济改革之后,外国保险公司开始重新进入我国。
9月,美国友邦成立上海分公司,是保险市场恢复后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第一家外国公司。
随后,日本东京海上日动亦在上海成立了分公司。
第三,保险公司投资主体丰富化,企业资本开始进入保险市场。
1994年10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是中国首家由企业出资组建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
1995年1月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在上海成立,成为由企业出资组建的第二家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
1992年之前,保险产品的营销模式以公司直销为主,而友邦公司将个人代理制引入我国,并且这种营销模式发展势头异常迅猛,随后保险代理机构也开始出现。
恢复阶段的保险公司仍是混业经营,但在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业经营,从而中国保险市场混业经营的局面告一段落,中国保险业进入到了分业经营的发展阶段。
监管新形势下银行保险的现状及对策探究

监管新形势下银行保险的现状及对策探究摘要:本文针对银行和保险行业在监管新形势下面临的挑战,深入分析了当前形势下的现状及对策探究。
通过对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风险管控要求的提升以及技术进步对业务模式的影响进行研究,揭示了监管新形势对银行保险业的全面影响。
随后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以及改革的动力和意义进行深入分析,为今后路径规划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针对监管新形势的应对对策探究部分,本文提出了强化风险管理和合规意识、创新业务模式、加强技术投入以及推动产业协同发展等具体应对措施。
通过对银行和保险行业在监管新形势下的分析和对策探究,旨在为行业发展提供有益参考,促进行业稳健发展。
关键词:监管新形势;银行保险;风险管理;业务创新引言:随着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和经济形势的日益复杂,银行和保险行业面临着新的监管挑战,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风险管控要求的提升以及技术进步对业务模式的影响。
这些挑战不仅考验着行业从业者的智慧和能力,也为行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监管新形势下银行保险业的现状和对策,旨在为行业提供指导性建议,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一、监管新形势对银行保险业的影响(一)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政策法规环境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直接影响着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和运营。
政策法规的变化可能导致银行保险机构需要调整业务模式、产品设计和服务流程,以符合更新的监管要求[1]。
例如,严格的资本金要求、风险管理规范和信息披露要求都会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日常经营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银行保险机构需要不断关注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自身策略,确保遵守法规合规经营。
(二)风险管控要求的提升在监管新形势下,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业的风险管控要求越来越高。
金融机构面临着多样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在这种情况下,强化风险防范和管控显得尤为重要。
银行保险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控,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对策,确保风险可控性,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
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现状及改进建议

堕 堂 璺
Q :
经 济 发 展 与 改 置
我国 监管 现状 进建 保险 体系 及改 议
强 强
( 吉林 大 学 ,吉 林 长 春 1 0 1 ) 30 2
[ 摘
要 ] 新 中 国成 立 以 来 ,特 别 是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 保 险 业 经历 了 曲 折 反 复 的 艰 难 发 展 历 程 。
9l ・
国家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2 0.2 01
经 济 发 暖 与 改 覃
“ 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18 93年,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专职行使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职能要
范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保险业务
经营活动等市场行为监管手段,加强保险监管。同时, 制定 《 保险业监管指标》 ,设立较为简单的保险偿付
中国成立初期 ,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分别对保险业
行使领导和管理职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保险业监
[ 收稿 日期 ]2 1 — 3 0 00 0 — 2
[ 作者简介] 强强 ,吉林大学法学 院博士研究 生
・
点,保险业重又走上恢复发展之路。17 99年4月,国 务院批准 《 中国人 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 ,作出
步实现政企分开。监管内容上,以拟定保险事业方针 19 年,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适应建立 9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发挥金融宏观调
控经济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 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做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决 定,要求抓紧拟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 中国 、《 人民银行法》 票据法》 保险法》等法律草案,提 、《 、《
展模式影响下 , 保险业划归财政部领导,成为国家财 政体系中的独立核算单位。15 99年,受制于国内经济 大环境的变化,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仅保留涉外保险 业务,保险业重新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 ,中国人 民
我国保险治理监管研究

我国保险治理监管研究保险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推动市场经济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治理和监管,只有通过规范的制度和严格的监管,才能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对我国保险治理监管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保险治理的现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保险公司数量逐年增加,保险产品种类不断扩大,保险资产规模迅速扩大。
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些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的现象,董事会和管理层权责不清、内控机制薄弱、治理缺位等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市场监管不力,导致了一些不法行为频发,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也损害了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保险治理的重要性保险治理是指对保险公司内部运营、组织结构、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
保险治理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消费者权益。
保险产品属于金融产品,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是为了降低风险和获得保障,因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要。
只有保险公司的治理规范,内部管理严密,才能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2. 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保险市场是一个特殊的金融市场,需要保持秩序、稳健发展。
只有通过规范的治理和有效的监管,才能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稳定运行。
3. 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规范的治理和监管可以促进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完善,提高经营效率,从而提高盈利能力。
4. 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稳定的发展对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性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严格的治理和监管,才能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保险监管的改革与创新在当前大力推进国企改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保险监管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我国的保险监管也在不断改革与创新之中:1. 坚持市场化监管思路。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若干思考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中国是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保险思想和救济后备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
早在2500年前,孔子就主张“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荀子提出“节用裕民,而善藏其余”、“岁虽凶败水旱,使百姓无冻馁之患”。
可谓最古老的社会保险思想。
我国古代一直施行各种赈济制度。
据记载,周朝已建立各级后备仓储。
战国以后,逐步形成一套较完善的仓储制度,魏有“御廪”;韩有“敖仓”,汉代设有备荒赈济的“常平仓”,隋朝设“义仓”;宋朝和明朝还出现了民间的“社仓”,它属于相互保险的形式。
宋朝还有专门赡养老幼贫病的“广惠仓”,这可以说是原始形态的人身救济后备制度。
尽管我国保险思想和后备救济制度产生很早,但因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和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商品经济发展缓慢。
从而保险业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物质基础都不具备。
所以,始终没有产生商业保险。
中国资本主义形式的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对中国通商贸易和经济侵略而来的。
在鸦片战争前,外国商人在对华贸易中,为了应付海盗、战争和变幻莫测的海上风险,需要保险的保障。
1805年,英、印商人在广州成立“谏当保安行”,亦称为广州保险协会或广州保险社,这是外商在中国开设最早的保险公司。
继英国之后,美国、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保险公司也相继来华设立分公司或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次鸦片战争和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在一些进步知识分子中产生了重大影响,如魏源、洪仁玕、郑观应、王韬、陈炽等人,他们纷纷著述立说,阐述各自的保险观点,为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创建作了思想、舆论准备。
清廷维新派发动的戊戌变法运动也为民族保险业的兴起提供了有利条件。
1865年5月25日,上海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打破了外国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垄断局面。
1865至1912年的40多年间,成立的各类华商保险公司约有35家。
浅谈我国保险监管的现况与发展建议

浅谈我国保险监管现状及发展建议兴湘学院2010级财务管理二班邓晓波摘要:保险业作为金融业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在社会与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目前,我国保险监管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解决的对策是:加快保险监管法制建设,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辅助作用,培育保险市场的自律机制;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借鉴美国相对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关键词:保险监管;问题;制度;保险市场一、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现况2005年至今,我国保险监管发展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新阶段.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虽然,先前已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在实务中也早已实行,但现在已上升为法律而存在,这是对保险公司资金管制的进一步放松。
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将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更大的风险。
再者,无论是保险巨头AIG还是其他金融巨头的危难,都验证了监管对其的重要性,更何况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个方面发展都还不是太成熟的我国保险业。
2012年1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金融监管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完善监管规则,更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保险业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顺应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的潮流,实现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接轨,保监会决定启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第二代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出台了建设规划。
在3月28日,保监会官网发布公告,下发《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金融机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将被暂停;暂停核准4S店买车险,兼业代理准入门槛高;全面治理保险代理市场.保险代理市场“小、散、乱、差”问题,终于迎来保监会的重点整治二、我国保险监管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1、过度监管与监管不足并存长期以来,中国保险监管一直存在过度监管和监管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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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历程和现状中经未来产业研究中心(一)保险监管的历史沿革1、行政管理期(建国后-1979年)中国的保险业源于海上通商贸易,第一家保险公司是1805年英国人在广州设立的谏当保安行(或广州保险会社),60年后国人创办的首家保险公司位于上海,是德盛号设立的义和公司保险行。
在资本主义的萌芽期,民族保险公司发展壮大,银行业也相继投资设立保险公司,1911-1925年,陆续设立了39家,其中经营寿险业务的19家,在1931年,中国华安合群保寿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具备与外商公司抗衡的实力。
1948年底,全国保险业总、分机构为602家,上海中、外保险公司最多达275家。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其主要代理人,此后的30年间,中国的保险市场只有一家保险公司,处于垄断地位。
建国后,保险业务经历了两次停办。
第一次是在1954年取消经纪人制度和私营保险代理人及公估人制度后,在1958年12月的武汉财政会议上,宣布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这是由于对人民公社化和对商品经济直接否定导致的。
第二次是中国“文化大革命”运动,1966-1976年的十年间,所有国内保险业务也都全部停止开办。
中国效仿苏联的保险监管模式,在《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保险行业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管理,1952年6月,将保险监管工作划归财政部。
从建国至1979年,中国处于计划经济时代,保险业是政府履行职能的一个风险补偿部门,无论中国人民银行还是财政部,扮演的都是行政领导角色,并未涉及行政管制和价格管制的监管行为。
2、监管雏形期(1979-1998年)随着市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宣布,自1980年恢复已停办20余年的国内保险业务。
198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成立隶属国务院的独立经济单位。
虽然在1992-1994年间,批准了太平洋、平安等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友邦等一些外资保险公司的在华代表处,但保险市场仍然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经营为主。
1979年4月,国务院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中明确了,保险行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领导和业务监督管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纳入直属人民银行的局级专业子公司建制。
这一时期,由于国民经济处于恢复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成熟,监管机构对保险行业的监管没有形成系统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
主要表现在制度供给缺乏,没有对经营行为、内控建设、再保险、风险防控等作出安排。
这一时期的监管角色仍然呈现出以行业主管为主,监管为辅的特点。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保险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跨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开始将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监管纳入了重要制度安排。
3、监管发展期(1998年至今)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给亚洲各国家的经济发展以沉重的打击,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中国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提出强化中央银行职能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实行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
1998年11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保险监管职能,中国保险监管迈入了一个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新阶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行业监管机构,进行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和有效监管,在保险监管理论与实践上都取得了长足发展。
建立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的“三支柱”保险监管框架,构筑了以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风险防范“五道防线”。
监管思路逐步与国际接轨,在借鉴欧洲偿付能力监管理论的基础上,已启动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构建工作。
近16年来,中国保险监管的目标、原则、手段等较好的适应了保险行业的发展,尤其是在经济迅猛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保险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显着提高,保险监管作用发挥显着。
(二)监管体系的改革历程1、机构改革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在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期间,加强了保险业的监管工作,从组织形式上第一次建立了内设机构,在金融机构管理司下设信用合作保险处。
1993年国务院作出《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金融行业实施分业经营,中国人民银行于次年5月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下设立保险处,明确其负责保险行业监管。
1995年5月,为贯彻落实《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保险司,负责对中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在对外金融机构管理司设立保险处,负责外资保险公司监管,保险行业稽核由稽核监管局负责。
同时,在省一级分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设立保险科,二级分行设保险监管专员。
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目前,内设18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派出机构,设立5个保险监管分局。
为不断提高专业化监管水平,先后在财产保险监管部增设农业保险监管处,人身保险监管部增设养老保险监管处,在政策研究室增设博士后站管理处等。
2、内容改革中国保险监管重点内容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逐步更替: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阶段、由市场行为监管为主向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过渡阶段、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阶段。
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阶段在保险监管行政管理期表现明显。
由于中国保险业发展起步较晚,市场主体较少,在发展之初,监管机构采取严格审慎的监管原则,对条款、费率、市场准入、产品种类等实施严格审批。
随着市场主体的逐渐增加和竞争现象随着出现,市场秩序比较混乱。
1995-2002年是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过渡时期,即《保险法》颁布到第一次修订期间。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加快,对保险监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对监管制度和行业行为规范进行了大量的补充和修改,积极探索从偿付能力入手逐步完善准备金和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同时持续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此时仍较偏重于市场行为监管。
2003年至今是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时期。
2003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是中国偿付能力监管迈出的坚实一步。
从偿付能力角度积极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标志着中国保险监管发展到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时期。
3、制度改革保险监管制度包括:经中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保险法律、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保险法规和相关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保险业规模不断壮大,在不同发展阶段对监管制度的供给体现了监管目标、思路、手段的发展变化。
具体要包括:市场准入制度、产品价格制度、经营行为制度、风险防范制度、引导服务社会制度等。
保险监管制度的产生、变迁是与中国经济社会和保险业发展的脉络紧密联系的,其变迁形式在诱因性与强制性模式中交替进行。
市场准入、产品价格、经营行为监管制度属于诱因性制度,风险防范制度和引导服务社会制度是强制性保险制度。
中国保险市场发展初期,业务发展规模有限,对监管制度的需求不大。
随着市场的逐渐发展,其经营体系中的风险和弊端有所显现,许多问题甚至影响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保险主体对监管制度产生大量需求。
目前,中国保险监管制度供给已经过渡到强制性制度供给阶段,这说明保险业已经成为金融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不断增强,国家对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保险业发展进入到重要战略机遇期。
(三)监管效力机制的现状1、监管目标保险监管目标对保险市场发展起着关键作用,决定了监管原则、监管框架、监管手段、监管内容以及监管效果。
现阶段中国的保险监管目标是基于这一时期经济发展、政治体制、民生需求和保险市场发展情况等因素形成的。
中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不相适应,虽然保险业在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方面发挥了一定的功能作用,但是,仍然要从着力探索解决好监管与创新、监管与市场、监管与服务的关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定保险监管目标。
具体讲,中国保险监管目标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科学发展,是以人为本的发展,保险业的科学发展就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切实做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监管永恒的主题。
保险监管部门应着力强化对规范销售行为、简化理赔服务流程、畅通维权渠道、强化宣传教育,利用第三方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客观评价。
通过增加信息披露内容、项目等措施,降低保险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利益受损。
二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市场失灵不仅导致分配不公平,也会严重影响市场秩序,保险监管解决市场失灵的主要途径就是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保险市场秩序直接决定行业发展效率和质量,粗放和恶性竞争必将妨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监管部门要通过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鼓励市场探索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渠道创新,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三是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
负外部效应传导容易引发金融业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保险业改革开放的深入,国际金融市场风险的传导、国内金融司法案件的频发、保险经营风险的加剧都不同程度的影响保险行业的发展。
有效的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建立系统的风险防范体系是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
四是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科学、有效的监管能够改善保险利益集团的处境,形成良性发展循环,更好服务保险消费者。
同时,监管部门得到政治支持,能够通过调整监管政策、完善市场结构、创新改革监管手段和措施等构建保险业发展规划,从而助力创造社会中的保险福利,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2、监管原则监管原则与监管目标相辅相成,监管目标指导监管原则,具体的监管原则为监管目标服务。
目前,中国保险监管的原则主要是:(1)依法监管的原则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实现的,任何人、任何单位,其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
保险业作为国家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活动要依法进行,不能违反法律的底线要求。
保险监管机构是行政执法机构,是依法对保险行业履行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其监管行为要保持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
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审慎监管的原则保险行业是一个经营风险的行业,经营不善容易引发经济和社会问题。
保险监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
强化经营风险防范,不断提高行业和监管部门应对和处置风险能力,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同时,也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准确研判宏观经济对保险业经营和资金运用的影响。
(3)适度监管的原则保险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其在经营过程中对发展模式、企业文化、盈亏程度有一定的自由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