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解读经营性公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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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条款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条款解释
三、第十条第(四)项中的“绿色箭头灯”,是指绿灯中带有左转弯、直行、右转弯导向箭头的交通指挥灯信号。一般安装在交通繁忙、需要引导交通流交叉路口,与红灯、黄灯配合使用。
第(五)项中的“黄灯闪烁”信号,设在有危险的路口或路段,以提醒车辆行人注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四、第十一条中的“车道灯信号”,一般安装在需要单独指挥的车道上方,只对在该车道行驶的车辆起指挥作用,其他车道的车辆和行人仍按规定信号通行。
十九、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中的“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是指车辆临时停车时,必须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线停放,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侧石、道牙)不能超过0.3米。
二十、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中的行人“靠路边行走”,是指从道路边缘线算起,行人通行路面宽度一般不能超过1米。
二十一、第六十四条中的“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是指成年人列队通行道路时,在人行道较窄或者行人较多、行进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走车行道,但须靠右行进,从车行道边缘算起,通行路面宽度不能超过1.5米。在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列队行走的人员不得走机动车道。
七、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是指车辆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的规定。
八、第二十二条(三)项中的“必要的安全距离”,是指当牵引车停车时,被牵引的车辆制动停车后不会与牵引车相撞所需要的最小距离。牵引车辆时,应根据行驶速度、道路状况和天气情况决定牵引装置的长度。在限速每小时20公里的情况下,一般柏油路、水泥路、碎石路上,软连接牵引装置应为5至7米;在有水、泥泞的道路上,应适当延长1至4米。在冰雪路上牵引车辆,应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五、第十五条中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是指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86)中规定的标志、标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增加的标志、标线。

交通部公路司李华副司长解读《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交通部公路司李华副司长解读《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有 序 竞 争 的市 场 环 境 .形 成 公
《 规定 》 如何 明确对经 营 性公
路 建设项 目投资 人招标 工作 的管
理 权 限
《 规定 》 体现 了对经 营性公 路 建 设 项 目投 资 招 标 工 作 统 一 管
理 、分级 负责 的原 则 ,明确 了各
级 交通主 管部 门的管理权 限 :
《 规定》 要求 。投资 人招标 的
经 营性公 路建设项 目应符 合 三方 面条 件

《 规定》 的适 用范 围 《 规定 》 适用 于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的经 营性 公路 建设 项 目
内外经 济组织依 法投资建 成 的公 路 ;第六 十条 :国内外 经济组 织
是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 自治
应 当 向社会 公布 ,采用 招标 投标
方式 选择 投资 者 ,经 营性公 路 由 依法 成立 的公路 企业 法 人 建 设 、
经 营 和管理 :
国务 院交通 主管部 门负责 全
国经营性公 路建设 项 目投 资人 招 标 投标活 动的监督 管理工 作 ; 省级人 民政府 交通主 管部 门 负 责本行政 区域 内经营性公 路建 设项 目投 资人 招标 投标活 动 的监 督管 理工作 。同时 ,对省 级 以下 人 民政府 交通主管 部 门的主要 职 责也 做 了规 定 。
制定《 规定》 的主要 依据

是 ,《 路 法 》 五 十 九 公 第
用 、需 要 统 一规 划 布 局 的 项 目 , 政府 在确定 建设 规划后 ,可 向社
会公 开招标 选定 项 目业 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条 :符合 国务 院交通 主管部 门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文号】交公路发[2014]10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公路路政执法行为,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公路路政执法管理体制机制,加大路政执法工作力度,有效地保护了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目前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公路路政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乱罚款、乱收费、不文明执法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交通运输行业形象和公信力。

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法治部门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除'四风'、强服务,建设群众满意交通”的重要抓手,对于保障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规范执法、提升服务”为主题,以全面提升公路安全保护能力为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问题为突破口,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推进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努力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加快推进“四个交通”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定,它规范了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同时对道路交通管理的各个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从而为促进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本文将就该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的概述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是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基础的,为全国公路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本指导性文件,其涵盖了路政工作各个方面,包括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管理、收费管理、公路运输管理等多个方面,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和法制意义。

二、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路先行施工制度。

该制度主要针对施工过程中对行车道和其他设施的影响,规定了对施工过程中的路段应当在实际施工之前进行先行施工的要求,保障了道路的安全和通行性。

2、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该制度针对公路建设之后产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和制定治理方案,持续解决公路在运营中的安全隐患,保障公路的安全运营。

3、公路收费管理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了公路收费的程序、标准和方式,保证了公路收费的公平、合理和规范。

4、公路运输管理制度。

该制度主要规定了货物运输、客运安全和司机管理等方面,保证了公路运输的安全性和质量。

5、公路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

该制度主要是针对公路在运营过程中对路灯、标志、护栏、桥梁等设施和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了公路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三、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的实践意义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的出台,为我国公路交通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提供了很好的方向和依据,使我国公路运输的行业发展更具有法制性和规范性。

同时,在路政工作中,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理和规范,避免了出现个人偏激性的实践现象,为公路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此外,路政规定将公路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提高了公路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第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第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87]交计字18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87]交计字18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87)交计字18号1990年1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双重领导港务局,部属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29号《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计产业〔1989〕528号《关于制订〈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将部制订的《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制订,是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坚持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方针的具体体现,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加强对交通行业的宏观控制,协调各方面行动,促使交通运输全面紧张状况得到逐步缓解的重要保障。

因此,务请你们要统一认识,大力协同,保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本《实施办法》印发后,请你们结合本地、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应制订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报部备案。

经过一段实践后,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及时报部。

附: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29号《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计产业〔1989〕528号《关于制订〈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任务之一是集中力量发展交通等基础产业。

为保证这一基本任务的完成,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仅就公路、水运交通当前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方面的几个重点问题提出发展序列和实施措施。

2023年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2023年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公路,细则如下:
一、公路管理机构:
1.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的公路管理工作。

2. 公路管理机构应设立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工作。

二、公路规划:
1. 公路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并考虑经济、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 公路规划应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公路建设:
1. 公路建设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公路的安全和质量。

2. 公路建设应加强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公路运营:
1. 公路运营机构应合法注册,并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

2. 公路运营机构应按照规定收取合理的通行费用,确保公路运营的可持续性。

五、公路维护:
1. 公路维护机构应加强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修复公路设施的损坏。

2. 公路维护机构应制定维护计划和应急预案,确保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六、公路安全:
1. 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路安全的监管,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

2. 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公路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置和调查公路事故。

以上是2023年公路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加强对公路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公路”一词含义解释的通知-[91]交函政法字133号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公路”一词含义解释的通知-[91]交函政法字133号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公路”一词含义解释的
通知
正文:
----------------------------------------------------------------------------------------------------------------------------------------------------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公路”一词含义解释的通知
((91)交函政法字133号1991年3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你厅桂交公路〔1991〕091号《关于要求明确在建公路是否属于法规所称“公路”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公路”一词的含义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

它包括已经建成的由公路主管部门认定的公路,也包括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由公路主管部门组织正在建设中的公路。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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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解读《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制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思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投资人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营造有利于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公平、公正、合理竞争的选择机制。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入社会资金,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规范政府与公路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法律和经济手段规范投资行为,使投资人获得合理回报的同时,要加强公路基础设施的维护,努力提供服务水平,达到双赢目的。

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
一是,《公路法》第五十九条: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通行费:(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第六十条: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

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第六十二条: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
二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

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三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第五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

《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规定》如何明确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的管理权限?
《规定》体现了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招标工作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
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也做了规定。

《规定》要求,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符合三方面条件:
一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
二是,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是,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定》要求,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招标公告;
2、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意向;
3、招标人向提出投资意向的潜在投标人推介投资项目;
4、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申请;
5、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解答有关问题;
6、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后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7、实行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递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8、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
9、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10、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1、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12、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1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

《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的要求:
《规定》对招标人如何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做出了说明。

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和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规定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投资回收能力和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合理分配项目的各类风险,并对特许权内容、最长收费期限、相关政策等予以说明。

《规定》要求,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四项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六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2、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3、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百分之三十五;
4、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上述基本条件是对投资人投标准入的最低要求,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提高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

《规定》对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要求: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同时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规定》设置了两种评标办法:
《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设置了两种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和最短收费期限法。

(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融资能力、资金筹措方案、融资经验、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2)采用最短收费期限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推荐经评审的收费期限
最短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收费期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规定》对中标人确定后的有关事宜的要求: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一般为项目资本金出资额的百分之十。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投资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担保。

中标人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九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
项目法人组建。

招标人与项目法人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

特许权协议应当参照交通部制定的特许权协议示范文本并结合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

《规定》颁布实施后,怎样才能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首先,要认真学习好、深刻领会好规定的内容。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这个规定重要性的认识,带头学习,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其次,要广泛宣传好规定,努力为规定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不仅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同志要熟悉,更要使参与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的潜在投资人熟悉掌握规定;
第三,就是要坚决贯彻执行好规定,使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切实落到实处。

特别是要做到责任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以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推进公路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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