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路和政府还贷公路有何区别
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对张家口市政府拟将自作业主高速公路项目由事业性质变为经营性质的意见

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对张家口市政府拟将自作业主高速公路项目由事业性质变为经营性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9.01.12•【字号】冀交体法〔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对张家口市政府拟将自作业主高速公路项目由事业性质变为经营性质的意见省政府:接到省领导的批示后,我厅对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自作业主高速公路项目由事业收费性质变为经营性收费性质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如下意见:张家口市政府提出:“由我们(该市政府)自作业主,将已建成的、在建的和即将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由事业性质改为经营性收费性质,通过盘活资产,对高速公路进行经营来筹集资金,投入高速公路作为资本金,加快高速公路的建设速度”,对于此种思路,我们认为违反了《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规章)、《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河北省经营性公路选择投资者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可以施行。
具体依据如下:一、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还贷公路的建设和管理有明确的要求。
根据《公路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交通部门贷款修建的公路为政府还贷公路,其建设、管理主体是必须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专门不以营利为目的事业法人单位。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政府还贷公路收取的通行费,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列支外,必须全部偿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票据。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对政府还贷公路的建设管理主体、通行费的征收和使用都有明确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七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06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照公路法的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及其桥梁、隧道。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管理公路机构负责政府还贷公路的具体管理工作。
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收费公路的建设纳入公路建设总体规划,坚持发展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健全政府收费还贷高速公路财务管理模式初探

通 网 络 , 各 地 区 连 接 起 来 , 而 促 进 区 域 经 济 的 把 进
一
、
政 府收 费还贷 高速公 路 的基本 特征
施 。借贷 资金 的使用 使政 府 收费还 贷高 速公路 具 有 一 定期 限 的还款期 , 就形 成 了收费还 贷期 , 也 收 费 期 满 政 府 将 停 止 收 费 ,政 府 收 费 还 贷 高 速 公 路
将 会 成为无 偿使 用 的公路 。
投 资前必 须做 好交通 量 的预测 ,因为高 速公 路建 成 后 的 通 行 费 收 入 是 高 速 公 路 公 司 的 主 要 收 入 来 源 。 该科 学地 预测 各 年的通 行 费收入 , 而制定 应 从 合 理 的 还 款 计 划 ,以 免 导 致 在 某 些 年 度 内不 能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而 带 来 财 务 风 险 。 要 做 好 项 目的 投 资 预算 , 充 分 考虑 可能 变化 的因 素 , 免 用完 银行 要 避 贷 款 后 项 目仍 不 能 建 成 的 风 险 。 做 好 提 款 计 划 , 要
二 、 前 政 府 收 费 还 贷 高 速 公 路 存 在 的 风 险 当
( ) 费还 贷 项 目是 履 行 政 府 职 责 一 收
修建 政府 收 费还贷 高速 公路 是 国家发展 交通 事 业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的 一 种 手 段 。 国 家 贷 款 修 建
高 速 公 路 从 短 期 来 说 ,是 通 过 修 建 高 速 公 路 带 动 相关 产业 发展 , 进 地 方经 济发展 , 长远 角度来 促 从 说 ,可 以 在 全 国 范 围 内形 成 一 系 列 纵 横 交 错 的 交
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资产折旧问题探析

业财务通则》 和新《 企业会计准则 》 方面迈 出实质 性的
关于这个 问题 , 我 国从 2 0 0 1要结合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 关人士就提 出了事业单位 的固定资产也需要计提折 旧 特殊要求从事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本文就其中 的设想 ,其 目的是 为了使事业单位的成本核 算更加真 并写进了新近 印 争议较大的政府还贷公路资产是否应该计提折 旧问题 实。这一设想已经得到财政部的认可 , 进行讨论 。
发的《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 财政部令 2 0 1 2年第 7 2号 )
从实务 来看 ,部分管 理政 府还贷 公路 的公路 经 中。在资产 的后续计量 中, 明确规定事业单位要对固定 营 企 业没 有 计提 确认 为 固定 资 产 的 路 产折 旧 。那 资产计提折 旧 , 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 , 从而对各级各 类 么, 计 提 路 产 折 旧 会 对 企 业 产 生 什 么 影 响 呢 ? 不 难 事业单位真 实反映资产 的消耗水平 提出 了统一要 求 , 看出, 计提 路 产 折 旧会 增 加 营 业成 本 , 抵 减 公 司利 有利于为加强资产 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行公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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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U N 航 T L N G
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资产 折 旧问题探析
长安 大 学经 管学 院 卫 静
【 摘 要】目 前, 一些企业对管理的政府还贷公路 资产不计提折 旧, 这一做 法不符合现行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文章
分 别从 规 范和 实务 层 面对 这 一 问题 进 行 探 讨 , 提 出管 理政 府还 贷公 路 的公 路 经 营 企 业 计提 路 产 折 旧的 必 要 性 , 并借 鉴 公 路
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二事业单位财会制度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江西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内蒙古高等目前有些学者认为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资产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不需要计提折iel主要依据是作为政府还贷公路管有限公司上海沪深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都单位的公路经营企业是代理政府行使相应管理职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湘政办发〔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三章服务行为第四章收费服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考核评价第七章附则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下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的通知》(湘政办函〔2019〕3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自行组建的专职救援服务队伍和依法确定的社会车辆救援服务单位(以下统称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受当事人委托,或者在当事人不委托、无法委托且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情形下,经高速公路管理单位通知,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进行排障、吊装、拖行,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运、清理现场和对非伤亡人员进行转运等,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车辆救援服务单位承担。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系统常见问题及改进建议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系统常见问题及改进建议摘要:如今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步伐的不断增快,高速公路的作用愈来愈显著,可以进一步提高商品运输的速度。
然而因为公路体系的规模较大,在政策法规方面还会出现一定的不足,比如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系统方面的问题。
从如今的实际情况来看,高速公路收费形式具有一定的落后性弊端,这就会对高速公路收费系统的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
基于此,本文全面地分析与研究了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系统的现状和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系统的改善对策,致力于为我国高速公路的稳定、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条件。
关键词: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系统;常见问题;改进建议引言二十世纪后期我国高速公路的发展速度逐渐增快,因此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从建设高速公路方面的工作来看,通过国家的规划后,其主要的负责主体就是地方政府,其所涉及的部门数量较多,同时有着很高的成本,这就会导致一些问题的发生,比如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收费形式和期限等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会使我国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系统的良好发展受到较大的制约。
因此,有关部门一定要对有效的解决对策进行构建,不断优化管理系统,使其能够与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相一致。
一、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系统常见问题的分析(一)收费标准过高通过一些调查结果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收费价格问题往往是人们在高速公路收费方面最为集中的问题。
和一些国家相对比来看,我国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较高。
基于此,人们一直对这一问题存有困扰,所以有关部门一定要不断提高对收费价格问题方面的关注程度。
(二)收费期限过长从一些具体的条例标准来说,由于高速公路的性质存在差异性,所以其收费年限也会有所区别,比如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年限就不同,前者为十五年,后者为二十五年,然而有些地区也会出现私自延长收费时间的现象,这不但会使人们的负担进一步增加,同时也会对人们的切身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
(三)收费标准各异庞大性是我国高速公路系统的主要特点之一,因此在收费标准方面也缺乏统一性,这就会出现不同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有所差异的现象,在此背景下,使人们的困惑程度进一步增加,同时进一步提高了投诉率。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公路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4.09.13【实施日期】2004.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第四条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
受理的部门必须自收到举报或者移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处。
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政府还贷公路发展过程中管理模式与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论文

政府还贷公路发展过程中的管理模式与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中图分类号:f54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12-000-01摘要政府还贷公路在发展的过程中需不断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模式与监督管理体系。
本文针对目前政府还贷公路管理模式与监督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与构建与实践相适应的管理模式与监督管理体系的途径和方法,为妥善管理政府还贷公路提供可靠的依据。
关键词政府还贷公路管理模式监督体系建设政府还贷公路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政府部门通过贷款或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有偿集资兴建的,以还清贷款(含有偿集资)本息为目的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项目。
其修建主要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无论是从短期利益还是从长期利益看来,政府还贷公路都可以提高区域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水平,并且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纵横交错的交通网络,最大限度地带动区域间经济的发展。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主要特征和其管理模式发展中存在的风险(一)经济效益风险。
发展政府还贷公路项目是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体现,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可行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它与商业性质的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营性公路有着明显的区别。
政府还贷公路是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来建造的,和政策实施或者政治需要等有关,和市场的需求没有特别直接的利益关系,所以在对其进行评价与探究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依据单一的经济性指标,要综合全面地去分析。
另外,政府还贷公路也有其具体的期限性,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
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因此,要收回成本,还是存在比较大的难度。
(二)财务风险。
通常情况下,政府还贷公路主要是依靠收取过往车辆通行费来偿还银行的高额贷款的,公路的财务管理模式运行的主要作用是避免出现巨大的财务风险。
这里所论述的财务风险主要指的是公路项目在所预期的时间范围之内,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了日常的收费行为,从而拖欠了银行的大量贷款,并因此而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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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和政府还贷公路有何区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称为政府还贷公路。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称经营性公路。
两种收费公路的主要差异有:
一、投资主体不同。
政府还贷公路的投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经营性公路的投资主体则为国内外经济实体。
二、投资来源不同。
政府还贷公路的投资来源为政府投资与市场融资;经营性公路的投资来源则为自有资本与市场融资。
三、收费主体不同。
政府还贷公路的投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机构;经营性公路的投资主体则为经授权的投资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四、车辆通行费的性质不同。
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是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纳入国家财政专户管理;而经营性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则企业经营收费,由企业进行管理。
五、收费用途不同。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只能用于偿还贷款、集资款和必要的养护管理支出;经营性公路的收费则是为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企业对其收益的支配,除有法律、法规、规章限定和合同约定的事项,以及用于养护管理支出外,其他基本不受限制。
六、收费期限不同。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七、项目要求不同。
政府还贷公路对建设项目的收益要求较低;经营性公路对建设项目的收益要求较高。
八、享受的税费政策不同。
政府还贷公路不缴纳营业税,而经营性公路要依法纳税。
公路根据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
功能:
1、高速公路,专门为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2、一级公路,为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3、二级公路,为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4、三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5、四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
交通量:
1、高速公路
——四车道适应车流量(全部将各类汽车折合小型客车,以下同)日均25000~55000辆
——六车道45000~80000辆
——八车道60000~100000辆
2、一级公路
——四车道15000~30000辆
——六车道25000~55000辆
3、二级公路
——5000~15000辆
4、三级公路
——2000~6000辆
5、四级公路
——双车道2000辆以下
——单车道400辆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