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受理单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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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受理单制度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01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受理单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冀政发〔2015〕29号)关于“推行受理单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公开公正、简化程序、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受理单制度。受理部门依照法律受理、审核、审批,并出具相应标准格式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二、受理程序

(一)统一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统一受理平台受理申请,出具《邯郸市政务服

务中心统一受理告知书》,并将基本信息通过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发送至主受理部门。未经统一受理,各部门不得自行受理申请。

(二)窗口受理。1.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受理窗口要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得采取出具接件单、口头答复等形式,变相不予受理或推迟受理。可当场办结的申请事项应即收即办,当场办结;需要审核、论证、现场勘察等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要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中明确承诺办理时限。2.申报资料不齐全或材料初审不合格的,受理窗口要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办理时限从补齐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3.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事项,受理窗口要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批决定。对已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经过审核、研究、论证等程序准予许可的,要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予许可的,由受理窗口通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统一向办事人员书面说明未批准原因和理由。

办事人员在填报申请后未到办事窗口办理事项,形成无效申请数据的,由统一受理窗口及时沟通了解,将无效申请事项删除;办事人员在申请后如果办理窗口没有及时响应和处理,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督促工作人员及时办理,对超时的事项进行督办问责。未按受理单制度规定打印格式文书而造成投诉的,由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要严格管理,切实落实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单制度,实现政务公开、透明办公,接受群众监督,解决“体外循环”、“超时办结”等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行政审批窗口要明确专人,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经办人员培训,通过网上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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