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食品安全法》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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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食品卫生食品安全法

(2003年5月23日)

(法律第48号)第156次例行国会小泉内阁

食品安全基本法的颁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10条)

第二章关于筹划制定本法的基本方针(第11条至第21条)

第三章食品安全委员会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一条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化的进展及其适应与国民饮食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变化的迫切性;确保食品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共团体;食品关连企业;消费者的责、权、力的同时,筹划制定了基本方针,全面推进此法;以此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定义)

第二条本法律中所指的“食品”是指所有的饮品、食品不包括药事法(1960年法律第145号)规定的医药品及与医药相关的产品。

(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在制定各项措施时的基本认识)

第三条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必须在以确保国民的健康为重中之重的基本认识的前提下实施。

(食品流通各个阶段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从农林水产品的生产开始到食品的销售;一系列的国内外食品流通环节(以下称之为“食品流通环节”)中所有相关的要素都有可能对食品的安全性产生影响。因而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食品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

(防患于未然,以此避免给国民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

(国家的责任)

第六条国家应以前3条所制定的确保食品安全性的基本理念为依据(以下称之为“基本理念”)负责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所需的总的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

第七条地方公共团体应依据基本理念,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依据和国家适当分担作用的原则:承担为适用于其地方公共团体的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的诸条件而制定地方法规及实施的责任。

(食品相关业者的责任)

1.凡从事肥料、农药、饲料添加剂、动物用医药制品;及其有可能影响到食品安全性的农林渔业的生产资材;食品(包括使用原料、材料的农林水产品)或添加物、器具(指同条第4项中规定的器具)或包装容器(指同条第5项中规定的容器、包装)的生产、引进或销售;其他从事相关事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称之为“食品相关企业”)在从事经营、生产时,作为第一责任人,依据基本理念,为确保食品的安全;在食品流通的各个阶段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食品在各流通环节的安全性。

2.除上述规定外,从事食品相关的企业,应依据基本理念,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尽力提供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食品正确且恰当的情报。

3.除前2项规定外,食品相关人从业人员,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依据基本理念,有义务配合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确保食品安全性所采取的措施。

(消费者的作用)

第九条消费者应加深对确保食品安全性有关知识的理解;同时,对所采取的措施发表自己的见解,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十条为保证本法的顺利实施,政府应从法制上或财政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本法的实施。

第二章法规制定的基本方针

(食品影响健康评估的实施)

第十一条在制定有关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措施时,应对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生物学的、化学的或物理的要素或状态,食品本身含有的或加入到食品中有可能带来损害的物质,在摄取该食品时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进行“食品影响健康评估”(以下称之为“食品健康影响评估”,不过此评价仅限于下述记载的场合)。

1.在已明确会给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内容及程度时;

2.已明确了对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内容及程度;

3.及于防止一切对人体有害的要素可为抑制突发事件,在紧急的场合下,事先来不及对食品健康影响进行评价时。

·在出现前项第3项所记载的突发事件时,在事后应迅速进行食品健康影响评估。

·在对前2项进行食品健康影响评估时,应依据事件发生时所达到的检测水准和已掌握的科学知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

·在制定本法规时充分考虑了国民的饮食生活状况等因素,并依据了食品健康影响评估的结果。

第十二条在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法规时,为防止由于摄取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在照顾到国民的饮食习惯和其他因素的同时,根据前条第1项或第2项之规定;根据对食品健康评价影响的结果制定法规。

(促进情报及意见的交换)

第十三条为确保食品安全法而制定食品安全时,制定的政策法规应充分体现民意。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力争公正、透明。因此,在制定法规时,应采用必要的手段、搜集相关情报,并给予相关人员互相交换情报,充分阐述意见的机会。

(处理突发事件时的相关体制的配备)

第十四条为保证食品的安全性;防止摄取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须配备相应的体制,

用于防范危害产生或有可能产生紧急事态时的对策及应付突发事件发生。

(相关行政机关相互要加强联系)

第十五条为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在食品流通的各个阶段都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的同时,各相关行政机关须加强沟通,做到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在制定保证食品安全性的有关法规时,鉴于食品安全性的重要性应努力充实科学知识,完善试验研究体制,促进研发成果的普及,注重研究人员的培养及采取相关必要的措施。

(收集国内外情报,整理及有效运用)

第十七条在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法规时,为顺应与国民饮食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的变化,力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应收集、整理并有效地运用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法规方面的情报。

(确保公示制度的恰当运用等)

第十八条在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关规章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举办加大力度进行有关食品安全性的教育及学习,加强宣传力度,加深国民对食品安全性知识的理解。

(重视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条在制定确保安全性的有关法规时,必须考虑到该措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

(措施实施的基本事项的决定及公布)

第二十一条政府在制定第一条至二十条的规定措施时,应制定有关实施上述法规的基本事项(以下称基本事项)。

2.内阁总理大臣听取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意见后,制定基本事项的提案,以求在内阁会议上通过。

3.内阁总理大臣根据第二项之规定,得内阁会议通过后,立即公布基本事项。

4.前2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基本事项的变更。

第三章食品安全委员会

(设置)

第二十二条在内阁中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这“委员会”)。

(所辖事务)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管理事务范围如下:

一、据第二十一条第2项之规定,有义务向内阁总理大臣陈述意见。

二、按下条规定,委员会应主动进行食品健康影响评价。

三、根据前项之规定参照所进行的食品健康影响评价的结果并在认为必要时,监督法规的执行情况。

四、通过内阁总理大臣督促各有关大臣。

五、应对为保证食品的安全性而制定的法规的重要事项调查审议,在认为有必要时,向相关行政机构的领导陈述意见。

六、对从第二条到第五条所进行的有关事务进行科学的调查及研究。

七、应做计划使相关部门对从第二号起至第六号中所规定的事物,相互间互通情报及交换意见。

八、有关行政机构应对保证食品安全性;各有关部门相互间交换情况及交换意见的事物进行协调。

2.委员会遵照前期第2号的规定进行食品健康影响评价时;应及时将其对食品健康评价的结果通知各有关大臣。

3.委员会根据前项的规定进行通知时,或根据第一项第3号;第4号的规定进行警示时;应及时公布其有关通知事项或警示内容。

4.各有关大臣有义务将根据第1项第3号或第4号的规定进行警示事项;所采取的对策报告给委员会。

(委员会意见的听取)

第二十四条各有关大臣在下述场合,必须听取委员会的意见。但是,在认为符合委员会制

定的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号的条件时或各有关大臣认为已经符合同项第3号时,不在此限之内。

一、食品卫生法第四条第2号法规(包括适用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时)规定。规定对人的健康无害时适用,据同法第四条之二的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禁止销售时;或据同条第四项的规定全部解除或部分解除时;据同法第五项第一项制定的厚生劳动省令,或者想废止时;据同法第六条的规定认定对人体健康没有危害时,据同法第七条第一项(包括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适用的场合)或同法第十条第十一项(包括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适用的场合)之规定制定标准或规格时;或据同法第十九条的十八第一项的规定制定标准时。

二、农药取缔法(1948年法律第82号)第一条之三的规定设定指定的特定农药,或者想变更时;另外包括适用于同法第三条第二项(同法第十五条之二第六项时。)所刊载的制定的标准或想变更时(不包括符合同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六号或第七号所规定的标准)。

三、肥料取缔法(1950年法律第127号)据第3条的规定在设定公定规格时,变更或想废止时。

四、据肥料取缔法(1950年法律第127号)第三条的规定设定国家标准,变更或者废止时;同法第四条第一项第1号制定政令或废除不合时宜的立案时;据同法第七条第一面或第八条第3项的规定对特定普通肥料进行登录或临时登录时;(包括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同法第33条的第6项时)据同法第33条之二第二项的规定要对特定普通肥料进行变更登录或临时变更登录时;(包括适用于同法第33条之二第6项时)另外按照同法第十三条之三第1项的规定,在对特定普通肥料的变更登录或临时登录,或者要取消其登录或取消临时登录时。

五、家禽传染病预防法(1951年法律第166号)第二条第一项的政令的制定或者想废除立案时,在制定同法第四项第一项的呈报传染病的农村水产省令;或者废除省令时,还有同法第六十二条第1项的政令的制定或者要废除立案时。

六、(1953年法律第35号)根据为确保饲料的安全性及质量改善的法律第二条第3项的规定在进行指定的饲料添加物时,根据同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制定标准或规格时,改正或者废除时,还有根据同法第三条第一项在制定政令或者废除立案时。另外据同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制定或想废除立案时。

七、根据牧场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3号制定厚生劳动省令(1953年法律114号)或者废除时,还有根据同法第十四条第六项制定政令或者废除立案时。

八、根据水道法第四条第2项废除或(1957年法律177号)厚生劳动省令制定时(仅限于同条第1项第1号至第3号规定的有关部分)。

九、药事法第十四条第1项(含适用于同法第二十三条的场合以下相同)或根据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作为适用于以抢救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的动物而使用为目的的医药品,医药以外的如医疗用具(以下称之为“动物用医药品等”)。在申请报批时,包括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也适用于同法第十九条之四及第二十三条。以下相同)或根据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进行适用于抢救同法第十四条之四第一项规定用于动物用医药品等的再审查时,同法第十四条之五第一项(也适用于同法第十九条之四及二十三条。以下相同)或

者根据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适用于抢救用的同法第十四条之五第一项的规定对动物用医药品等进行再评价时;或者根据同法第十九条之二第一项的规定想对动物用医药品等的运用进行报批认可时,还有根据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抢救,在制定同法第十四条第2号或第八十三条之五第一项的农林水产省令或想废除省令时。

十、土壤的农业用地防止污染等的有关法律(1976年法律第139号)第二条第3项的政令或想废除同法第三条第1项政令的制定或废除立案时,(仅限于由农用地土壤的污染而有可能导致有损人体健康,或生产出的农副产品而含有的某种物质对人体造成损害的)或根据同法第三条第一项制定政令或废除立案时(仅限于由于使用农业用地有可能导致损害人体健康;或认为认定农副产品的生产而导致的;或认定为极有可能导致损害人体健康的地域的重要事件)。

十一、在制定鸡处理的事业的法规及有关检查鸡的法律(1990年法律第70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5项或第十九条的厚生劳动省令或废除法规时。

十二、在根据食品卫生法及营养改善法的部分法律(1995年法律第101号)附则第二条之二第1项的规定想取消添加物的名称时。

十三、对ダィォキン类对策特别措施法(1999年法律第105号)第六条第一项的政令的制定或废除立案时。

十四、在制定中海绵状脑病对策特别措施法(平成2002年法律第70号)第七条第1项或第二项的厚生劳动省令;或废除时。

十五、前面各条法规未涉及的部分,以政令为准。

2.各有关大臣在前项法规(限于各有关大臣认为满足了第十一条第1项第3号的条件时)在确保该食品的安全性有关保障的措施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应将其要点报告给委员会,而必须聆听委员会的意见。

3.除第1项规定的法规外,各有关大臣在认为有必要确认在关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而采取措施时,听取委员会的意见。(2003年法55、2003年法73、2003年法74、部分修订资料提出等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在对其所辖事物履行其职责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行政机关随时提供相关资料,表明意见,说明等给予必要的协助。

(委托调查)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在认为有必要对其所辖事物进行调查时可委托独立行政法人、民法(1887年法律第89号)或根据第34条规定而设立的法人、企业或其他民间团体、都道府县的试验研究机关或有学识经验的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

(紧急时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在认为对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而产生重大的灾难时,或认为有必要对有可能产生的紧急事态进行健康评价进行必要的调查,分析或检查。

2.国家有关的行政机关的试验研究机关,按前项规定在接到委员会的请求时,应立即着手实施对所要求的事项进行调查、分析或检查。

3.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委员会对重大事件的发生,或认为有必要对可能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处理时,按1999年法律第18号第十二条第1项的规定请示各有关大臣,独立行政法人国立健康营养研究所或独立行政法人农林水产消费技术中心法(1999年法律第183号)第十二条第1项,独立行政法人农业、生物系特定产业技术研究机构法(1999年法律第192号)第十九条第1项,独立行政法人农业环境技术研究所法(1999年法律第194号)第十二条第1项,独立行政法人食品综合研究所法(1999年法律第196号)第十二条第1项或独立行政法人水产综合研究中心法(1999年法律第191号)第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请求协助调查。

(已新修正了2002年129号(2003年法48号)、(2002年法131号(2003年法48号)

组织

第二十八条委员会由委员七人组成

2.委员会的3人为常务委员。

(委员的任命)

第二十九条委员当选需经两院的同意,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条件是对确保食品的安全性的有识之士中产生。

3.委员任期结束时,产生人员不足时,又恰逢国会闭会和众议院解散而不能得到两院批准时,内阁总理大臣,可以忽略前项之规定,从同项中规定的具备当选委员资格人员中任命委员。

4.遇到上述情况时,也必须在任命后的第一次国会上得到参、众两院事后的认可,此时,如果所任命的委员不能得到参、众两院事后的认可时,内阁总理大臣应立即将委员罢免。

(委员的任期)

第三十条委员的任期为3年。不过增补委员的任期应以前任委员余下的任期为准。

2.委员可以连任。

3.委员的任期结束后,该委员有义务工作到接任的委员开始上任为止。

(委员的罢免)

第三十一条内阁总理大臣认为由于委员的身体情况而不能顺利履行其职责时,或者认为委员在任职上有失职行为;或在任职期间有不当行为时,在征得两院的同意后,有权罢免委员。

(委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委员不得泄漏在行使职务时所获取的秘密,在退职后也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2.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允许在政党、其他的政治团体中任职,不允许热衷于政治运动。

3.常务委员在任中,除非经过内阁总理大臣的认可外,不许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务,或经营营利事业,不可从事其他以金钱上的利益为目的的业务。

(委员的酬劳)

第三十三条委员的工资由其他的法律规定。

2.委员长代表委员会主持会议。

3.在委员长有事情时由事先指定的常务委员代理行使委员长的职务。

(会议)

第三十五条委员会由委员长召集

2.委员会如果会议没有委员长及3人以上的委员出席时,不可以开会或通过议案。

3.委员会的议题须由过半数的人通过决定;可否过半获得通过时,委员长有权决定。

4.委员长出现事故时适用于第2项的规定,由前条第3项规定的委员行使委员长的职权。

(专门委员)

第三十六条委员会在对专门的事项进行调查审议时,可设立专门委员会。

2.2.专门委员是从富有学识和经验的人员中选拔,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

3.为该专门事项调查审议结束的专门委员也随之解聘。

4.专门委员为常务。

(事务局)

第三十七条为处理委员会的事物,可设委员会事务局。

2.事务局除事务局长外,也要配有所需的职员。

3.事务局长由委员长任命,管理局务。

(由政令委任)

第三十八条除本章规定的事物外,委员会所从事的事项由政令制定。

见附则

(施行期日)

第一条本法律从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由政令规定实施日。不过,第二十九条第1项中有关已获取两院同意的部分,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最初的委员的任命)

第二条在本法律实施后最初被任命的委员会委员,在国会体会或由于众议院解散不能得到两院批准时,适用于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

(检讨)

第八条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而采取的诸项法规应在审视国际动向和其他的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探讨本法律的实施状况,如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属其结果采取对应措施。

附则见(2002年7月31日法律第96号)

(施行期日)

第一条本法律从公布之日起在不超过3年的范围内由政令规定从何日开始实施,不过,下面所述的各项规定,由各条所定的日期开始执行。

一、略

二、附则第二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条起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政令的委任)

第三十二条除附则规定的之外,本法律实施所需的经过措施由政令制定。

附则见(2002年12月4日法律第129号)

(施行期日)

第一条本法律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则见(2003年12月4日法律第131号)

(施行期日)

第一条本法律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则见(2003年5月30日法律第55号)

(施行期日)

第一条本法律从实施之日起在3个月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期不过、下过各号的有关规定,从各号规定之日起实施。

一及二略。

三、第2条(不包括第四号的修正规定)第6条(不包括第19条的修改规定)第八条(不包括第十号的修订规定)及第十条及附则第二条至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21条至26、第31条、第33条及第35条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在九个月之内由政令下达实施日。

四、略。

五、第3条及附则第34条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在3年内由政令下达实施日。

附则见(2003年6月1日法律第73号)

实施期日

第一条未法律之公布之日起在3个月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不过,第二条的规定及附则第六条中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67号)见另表第一药事法(1960年法律145号)项的修订规定,附则第七条、第九条及第十条的规定及附则第十一条中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法律第48号)第24条第1项第8号的修订规定及同法附则第4条的改正规定及修正了药事法及采血及供血中介业取缔法的部分法律(2003年法律第96号)附则第一条第1号规定日期或本法律的实施日都确定的较晚。因此,第四条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实施。

(2003年政令第26号令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药事法及采血及供血中介业取缔法的部分修订法律(2002年法律第96号)附则第一条第1号规定日=2003年7月30日)

附则见(2003年6月11日法律第74号)

实施期日

第一条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在不超过了3个月的范围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2003年政令第270号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下面的法律未实施

见修正药事法及采血及供血中介业取缔法的部分法律(2002年7月31日) 、(法律第96号) 修订2003年5月23日法律第48号(同2003年6月11日同第73号)

附则见(2002年7月31日法律第96号)

(实施期日)

第一条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在3年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据第二条的规定随着改正的有关法律的部分修订)

第二十五条之二,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法律第48号)的部分进行了如下修正。

删除了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8号中“包括在同法第23条中同样适用的场合”以下相同。将“医疗用具”改为“医疗机械”、“第14条之四的第一项”(包含同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准用时。

以下相同)或适用根据同法第83条第1项的规定从新制定同法第十四条之三第1项的规定想获取动物用医疗药品等的许可时,重新修订。同法第十四条之五第1项“及取消第23条”将“第十四条之五第1项”修订为“第十四条之六第1项”将“第十四条第2项第2号”修订为“第十四条第2项第3号”。

附则见(2003年5月23日法律第48号)

(实施期日)

第一条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

附则见(2003年6月11日法律第73号)

(实施期日)

第一条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期。不过,第二条的规定及附则第6条中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67号)另表第一药事法(1960年法律第145号)项的修改规定附则第7条、第9条及第10条的规定及附则第11条中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法律第48号)第24条第1项第8号的修改规定及同法附则第4条的修改规定中由于药事法及采血及供血中介业取缔法的部分的修正法律(2003年法律第96号)附则第一条第一号所规定的日期或本法律的实施日期的一个来不及的、据第4条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算一年后开始实施。

(修订药事法及采血及供血中介业取缔法的部分法律(2002年法律第96号)附则第一条第1项所定日期=2003年7月30日)

见食品卫生法等的一部分修订法律(2003年5月30日)

附则见(2003年5月30日法律第55号)

(实施期日)

第一条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在3个月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期。不过,下面各号刊登的修改规定除外。

一及二略。

三、第二条(下面各号刊登的修订规定除外),第6条(下面各号所刊登的修订规定除外),第8条(下面各号刊登的修订规定除外)及第10条及从附则第2条至第5条、第8条、第16条

至第18条、第21条至第26条、第31条、第33条及第35条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在不超过9个月范围内由政令制定实施。

四、略。

五、第3条及附则第34条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算不超过3年的时间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

(食品安全基本法的部分修订)

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基本法的一部分进行了如下修正。

第8条第一项中“第二条第2项”改为“第四条第2项”。第二十四条第1项第10号中“第四条第2号法律文书”改为“第7条第1项”将“第5条第1项修正为“第11条第1项”将第10条第1项改为第18条第1项,将“第29条第3项”改为“第62条第3项”将“第19条之十八第1项”改为“第50条第1项”,同项第6号中“第13条第1 项第3号”改为“第6条、第9条、第13条第1项第3号或第14条第6项第2号或第3号”,“第十四条第6项”改为“第十四条第7项同项第十号中”第十四条第5项修正为“第15条第4项第2号或第3号,同条第6项”。

第三十四条食品安全基本法的一部分进行了如下修正。

第24条第1项第1号中“如同法第18条第一项”的规定欲制定标准或规格时,同法第11条第三项规定已查清有可能有损害人体健康的因素是何种物质时,该种物质在多大的量上可能人体造成危害的相关规定见修订后的同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劳动合同法第66

劳动合同法第66 篇一:劳动合同法解读66: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六: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作者:人大法工委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由于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还没有规范和限制,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劳动法的责任,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使劳务派遣范围不断扩大,派遣劳动者人数也不断增加。在一些行业和企业中,劳务派遣工甚至已占到一半以上,成为用工的主流形式。在一些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使用劳务派遣工,如银行的前台柜员等。如果不对这一用工形式加以规范,任其发展,劳务派遣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所有企业用工的常态,劳动关系的基础将受到严重的挑战,劳动法的作用无法发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社会公平也将难以维护和实现。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一般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以力图解决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日益扩大的现象。 从一些国外和地区的一些规定看,大多数国家在劳务派遣初期都是对其实行了严格的管制,对工作岗位都作一定的限制。日本在1985年制定的《日本劳务派遣法》明确规定

了禁止从事劳务派遣的某些行业领域,如港湾运送等业务。我国台湾地区的“派遣劳动法”也是以划分行业限定劳务派遣的范围。《法国劳动法典》将劳动区分为经常性劳动和临时性劳动,劳务派遣的范围限制在法律明确规定临时性劳动范围中。秘鲁与法国相同,也将劳务派遣限制在临时性工作的范围。有些同志提出,劳务派遣是目前全世界范围的用工的发展方向,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不应当严格管制。从国外情况看,一些发达国家对劳务派遣经历了由管制到逐步放开的一个过程。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我国还刚刚起步,没有经验,出了一些问题,所以本法对其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随着劳动力市场机制的逐步健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也会发挥其特有作用,逐步发展。 本条原则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岗位适用范围,包括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具体的工作岗位则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劳动行政部门正抓紧制定。 篇二: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由于《劳动合同法》中除了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未对如何界定“三性”有更进一步的说明,由此导致争议。为了明确劳务派遣岗位范畴,修订草案中,将把原来规定中的“一般”,改为“只能”。

(完整版)《高级日语》课程教学大纲资料

《高级日语》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D20662B0 课程属性:必修 学时:146学时学分:7 先修课程:中级日语、日本文学史、日本概况、日语实用语法 考核方式:考试 使用教材: 陆静华主编,《日语综合教程》(第五册),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6年 陈小芬主编,《日语综合教程》(第六册),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6年 季林根主编,《日语综合教程》(第七册),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11年 主要参考书: 陆静华、陈小芬主编,《日语综合教程第五、六册课文翻译与练习答案》,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年 皮细庚主编,《日语综合教程》(第八册),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8年 季林根、皮细庚主编,《日语综合教程第七、八册课文翻译与练习答案》,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9年 周炎辉主编,《日语语法词法·句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高级日语是一门综合技能的课程,它涉及日语的听、说、写、读、译等多种实践能力的培养,是本科日语专业的专业必修课。该课程旨在培养学生更进一步熟练掌握日语知识;提高学生实际应用语言的能力;丰富学生的日本社会文化知识,培养文化理解能力,熟练地掌握日语语法体系,使学生达到日本国际交流基金和日本国际交流协会设立的“国际日本语能力考试”的2级水平。 本课程是“中级日语”课程的继续,教学重点从一、二年级的讲解词汇、语法、句型逐渐过渡到分析文章、理解语言背后的社会心理文化,从而掌握地道的日语。通过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积极参与课程教学。教师不仅要分析文章、

句子结构,还要介绍大量的语言文化背景知识,避免“中国式日语”的出现,为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使用日语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教学目标与要求 高级日语教学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阅读能力和较高的听、说、写、读、译的能力,使他们能用日语交流信息。培养学生良好学习作风,正确掌握良好的语言学习方法。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丰富社会文化知识,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建设的需要。 本课程的具体教学要求: 1.读一般性日语文章,能理解作品的主要内涵和意境;能较好地归纳、概括其主要内容;能独立分析文章的思想观点、文章结构、语言技巧及问题修饰。 2.对于相当日语能力测试一级水平的文章,借助工具书、参考注释能读懂大意。 3.能用日语写出格式标准、语言基本正确、内容明了的书信、调查报告等各种文体的文章;能写内容充实,具有一定广度和深度的说明文、议论文和论文。 4.能翻译用现代日语撰写的各种文章、书籍。 5.能用日语较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能与日本人自由交谈。 三、学时分配 本课程的学时共分配在三个学期完成,即大学3年级上、下两学期,大学4年级上学期。根据不同学年学生的具体日语水平,各学期的具体学时也不同。三年级上学期72学时,三年级下学期54学时,四年级上学期20学时。

论我国《商标法》第44条中“商标使用”含义的界定

论我国《商标法》第44条中“商标使用”含义的界定 摘要: 我国已建立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雏形,但在具体立法层面还较为粗糙,现行的《商标法》第44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组合形式无法给予社会公众明确的指引,究竟哪些商标使用行为符合44条的规定,哪些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立法的模糊性也给法院的司法裁判造成障碍了。本文以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为依据,针对特殊的商标使用情形,界定不使用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含义。 关键词:商标法第44条商标使用商标撤销 导言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44条第4项规定:当注册商标权利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商标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另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对商标使用进行了界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那么是不是只要注册商标权利人实施了《条例》第3条中列举的行为,其商标就不会因《商标法》第44条第4项的规定遭到撤销了呢?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的确一直遵循着这样的规则,凡是商标权人的行为能够满足实施条例所列举的几种使用方式时,即认为其构成了注册商标的使用,这种使用可以作为对以商标法第44条为由提出撤销决定的抗辩。 然而,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规则正受到新的行为模式带来的冲击。在GNC 案1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定物资公司委托他人生产“GNC”蜂蜜产品及制作“GNC”商标宣传品的事实,可以证明物资集团公司已将“GNC”商标用于蜂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811号一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78号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英文对照-委托书

中英文对照:委托书 (文章一):授权委托书(中英文对照版) 涉外法律实务中经常要用的好资料:授权委托书(中英文对照珍藏版)在法律英语中,Power of Attorney和Proxy 均可用作表示授权的委托书,区别在于Power of Attorney所指的被委托人应为律师,即具有律师身份,而Proxy则无此种要求,即被委托人一般不需具备律师身份。GENERAL POWER OF ATTORNEY 一般授权委托书I,__(1)__,of__(2)__,hereby appoint__(3)__,of__(4)__,as my attorney in fact to act in my capacity to do every act that I may legally do through an attorney in fact. This power shall be in full force and effect on the date below written and shall remain in full force and effect until__(5)__or unless specifically extended or rescinded earlier by either party. 我,__(姓名),__(地址等),在此指定__(姓名),__(地址或律师事务所名称等),为我的律师,以我的身份履行一切实践中我通过律师所能从事的合法行为。本权利在以下载明日期全权生效并一直持续到__或持续到双方当事人规定的延展期或提前撤销期。Dated__(6)__,20_(7)_. __(8)__STATE OF__(9)__(签名处)COUNTY OF__(10)__ 日期:__ 地址:__州名和县名:__PROXY委托书BE IT DNOWN, that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期末复习笔记(整理精华版)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 期末复习整理笔记(含重点知识点考点及PPT截图) 一、劳动关系词源△ 1,狭义:是劳动者(雇员)与雇主(我国称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 2,劳资关系:是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劳方资方界限分明,关系中包含一致性与冲突性。 3,劳工关系:与中文劳动关系是同一词,强调劳动者,工会与雇主之间的互动过程,集体谈判过程。 4,劳雇关系:又称雇佣关系,强调受雇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重点在于权利义务结构。 5,劳使关系: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强调其技术性意义,中性温和。源自日本。 6,产业关系:又称工业关系,狭义指劳资关系;广义产业及管理者与受雇者之间的所有关系,包括雇佣关系所有层面,以及相关的机构和社会、经济环境。源自美国。 考点1:劳动关系概念 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广义:劳动关系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工及其职工组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权、责、利关系。 ①企业与全体职工(包括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②企业与职工组织之间的关系; ③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 ④经营者与职工组织之间的关系; ⑥职工与职工组织之间的关系。 狭义:企业作为用人单位(雇主)与职工(雇员)及其组织之间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形成和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 ①(直接)目的:实现生产劳动过程。 ②主体:基本主体: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 相关主体:政府(社会生产过程的组织协调者);工会(劳动者利益代表);雇主组织(利益代表)③(基本)性质: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是社会经济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本质(性质、实质)▲ 1本质:是管理方与劳动者个人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关系的总和,它会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影响。 (简而言之,劳动关系的本质就是双方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的相互交织。)△2 双方以集体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形式,甚至心理契约的形式,规定彼此的权利义务、是非曲直。 △3 劳动关系双方选择合作还是冲突,取决于双方的力量对比。 △4力量,是影响劳动关系结果的能力。分为劳动力市场的力量和双方对比关系的力量。 △5 劳动力市场力量,反映了工作的相对稀缺程度,由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供求中的稀缺性决定的。(劳动者技能越高,市场力量越强。) △6 双方对比关系的力量,是指劳动者进入就业组织后能够影响资方的程度,其中以退出、罢工、岗位三种力量最为重要。 退出:劳动者辞职给用人方带来的成本,如寻找和培训顶替辞职员工的费用。 罢工:劳动者停止工作给用人方带来的损失。 岗位:在岗员工不服从、不配合用人方的工作安排而带来的管理成本的增加。

日本专利法(中文版)

日本专利法 (1959年4月13日法第121号 1978年4月26日法第30号最后修订)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与利用发明,鼓励发明,以推动产业的发展。(定义) 第二条本法中所称的“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作出具有高水平技术思想的创作。 2.本法所称的专利“发明”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 3.本法关于发明的“实施”是指下述行为: 一、在产品的发明方面,生产、使用、转让、出租、转移或者为转让、出租而展示或进口其产品的行为: 二、关于方法的发明及使用其方法的行为; 三、关于产品生产方法的发明,除前项所列举者外,使用、转让、出租、转移或者为出租、转让而展示或进口产品的行为。 (期限的计算) 第三条本法或基于本法令所规定的期限的计算,依照以下规定: 一、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但其期限从午前零点起始时,不在此限。 二、以月或年来规定期限时,遵从历书。不从月或年起算期限时,以其最后一月或年的相应起算日前一天的期限为满日。但最后一月无相应日时,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满期。 2.当申请专利、请求其他有关专利手续(以下简称“手续”)的期限的结束日为星期日,以及关于国民节假日根据1948年法第178号规定的1月2日,1月3日或12月29日至12月31日时,以节假日后的翌日为假期的结束日(假期期满)。 (期限的顺延等) 第四条专利厅长官为照顾地区遥远或交通不便等情况,根据请求或以其职权,可顺延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包括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三第一款准用的情形),第五十六条(包括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三第三款准用的情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但书、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或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限。 2.审判长为照顾地区遥远或交通不便等情况,根据请求或以其职权,可顺延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包括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准用情形)准用的第五十三条第四款或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款(包括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准用的情形)或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包括第一百七十四条第四款准用的情形),准用的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期限。 第五条专利厅长官、审判长或审查官,依照本法规定,在已指定应履行手续的期限内,根据请求或以其职权,可顺延其期限。 2.审判长或审查官,依照本法规定指定日期时,根据请求或以其职权,可变更其期限。 (非法人社团履行手续的能力) 第六条非法人社团或财团,确定其代理人或管理人时,可以其名义履行下述手续: 一.请求审查申请; 二.对专利提出异议(包括提出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准用的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三.请求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或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五第一款的审判; 四.依照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或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五第一款审判的判决决定提出复审。

(完整word版)日语专业教学大纲高年级阶段

高等院校日语专业高年级阶段教学大纲 一、总纲 (一)大纲宗旨 本大纲旨在规定日语专业本科三、四年级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原则、教学评价以及有关教学的几个问题,为制定高年级阶段的教学计划、教材编写、测试评估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全国高等院校日语专业本科高年级(三、四年级)。大纲只对专业课提出要求。 (三)指导思想 根据教育部对文科院校提出的“厚基础、宽口径、高质量”的要求,对高年级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提出基本要求,各院校可根据具体情况掌握执行。其中主干课、必修课的设置应争取统一。教学质量应符合大纲要求,即继续锤炼语言基本功,提高日语实践能力,充实文化知识,进一步扩大知识面。为完成这一任务,应在教材、教学方法、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稳步的改革。要改革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学生的学术兴趣和创新意识,锻炼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生毕业时应具有扎实的日语基本功和较强的日语实践能力;还要具备日语语言学、日本文学、日本社会文化(包括地理、历史、政治、经济、风俗、宗教等)方面的基本知识。毕业生走出校门后,应能很快地适应除专业性较强的领域以外的各种口译、笔译及与日本研究相关的科研与教学工作。 (四)教学安排与教学内容 高年级教学分两个学年四个学期,即第五学期至第八学期。每个学期平均周数为18周。其中第八学期即毕业前的半学年中,各院校安排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 本大纲是日语专业基础阶段教学大纲的延伸,与基础阶段教学大纲相衔接。在进一步练好听、说、读、写、译几方面基本功的同时,应注意扩大视野,拓宽知识面。高年级专业课程内容主要包括:(一)日语综合技能;(二)日语语言学:(三)日本文学;(四)日本社会文化。 二、课程 由于各院校的特点不同,开设课程的门类不同,课程名称及开设的时间、周学时数也不同。根据日语专业的基本特点,课程可分为主干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几种。对此,本大纲不进行具体划定,而是从内容上列出四个方面必须开设的课程,每个方面的具体课型及教学时数可

日本商标注册

日本商标注册 一、日本商标概要 1、日本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的成员国。 2、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及防御商标在日本都可以注册。 3、商标分类采用《商标国际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4、日本商标权的取得基于申请在先原则。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人必须是在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将来计划使用商标的人。因此,在商标申请时,必须填写自己的业务范围。 对于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日本主要采取以下原则: 1、申请人的所属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2、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已签署有关商标保护双边协定; 3、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有互惠原则。 三、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人中英文名称及地址 2、商品或服务项目 3、商标图样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流程(顺利情况) 1、形式审查:申请递交后给定申请号及确认申请时间。此阶段,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2、实质审查:根据法律审查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例如,是否具有显著性。如果审查员认为商标不宜注册,发出驳回通知。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延时进行答复。 3、公告:商标通过审查后,申请人会被告知商标申请已接纳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任何人都可以在2个月的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及提交相关证据。 4、注册核准: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整个顺利的申请过程(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大概需要10-15 个月。 五、有效期 注册日起算10 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6个月的宽展期,但要缴纳额外费用。 日本商标法

报关英语法律法规中英文对照精选

法律法规中英文名称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AMENDMENT FOURTH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 EPUBLIC OF CHINA)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Guidelines on Corpora te Governance Reforms And Supervision of Bank of China and Construction Bank of China)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Rules on Administration of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Insu rance Institutions )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Regulation Governing Capital Adequacy of Commercial Banks)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Provisional Administrative Rules Governing Derivatives Activiti e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Banking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Administrative Rules Governing the Equity Investment in Chines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by Oversea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Implementing Rules for the Administrative Rules Governing the Auto Financing Company)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Administrative Rules Governing the Auto Financing Company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Provisions on the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on of New Chemical substanc es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Administrative Rules for RMB Bank Settlement Accounts)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Administrative Rules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for the Sei zure and Verification of Counterfeit Currency)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Re 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 上海市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Proced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Road Transportation of Dangerous Goods of a Business Nature)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Administrative Rules for the Reporting of Large-value and Su spicious RMB Payment Transactions)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Proced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Administrati on of All Necessary Accessory Constructions of Newly Built Residences and Making Newly Built Reside nces Available to Users ) 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Proced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Administration o

033251704 劳动关系学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关系学》试题 课程代码:03325 一、单项选择题 1.劳雇关系又称为雇佣关系,它以雇佣法律关系为基础,它强调受雇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重点在于A.利益分配结构B.权利义务结构 C.股份资本结构D.工资结构 2.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体制下,劳动关系分别有不同的称谓,在日本,往往将劳动关系称之为A.劳工关系B.劳资关系C.劳使关系D.产业关系 3.正统多元学派的劳动关系理论是“二战”以来发达国家一直奉行的传统理论的延续,下列哪个国家是实施正统多元学派政策最为典型的国家 A.德国B.美国C.英国D.意大利 4.在劳动关系的五个学派中,自由改革主义学派的最大特点是提出了 A.结构不公平理论B.地位不公平理论 C.报酬不公平理论D.时间不公平理论 5.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企业用工制度一般以下列哪种为主? A.固定用工B.零时用工C.合同用工D.流动用工 6.权变管理理论主要关注管理过程的 A.思想方面B.艺术方面C.手段方面D.技术方面 7.新古典主义从技术角度研究管理过程,而劳动过程理论关注组织的 A.经济运作B.组织运作C.法律运作D.政治运作 8.雇主参与管理的形式有很多,其中下列哪种是日本企业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 A.工人董事B.质量圈 C.员工持股计划D.共同磋商 9.工会领导的目标是使会员的 A.政治地位最优化B.组织资源共享化 C.经济收入最大化D.权力最强化 10.根据我国《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工会的社会职能主要体现为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参与职能和A.经济职能B.组织职能C.教育职能D.协调职能 11.现代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的“工厂立法”其标志是通过 A.《工人劳动法》B.《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C.《国际劳动法》D.《国家价值法》 12.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实行国家统一标准,每周工作 A.42小时B.40小时C.38小时D.30小时 13.市场经济条件下确认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是 A.劳动合同制B.劳动雇佣制 C.劳动谈判制D.劳动报酬制 14.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可以有试用期,试用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A.18个月B.12个月C.10个月D.6个月

欧洲专利法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标题】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分类】知识产权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1973年10月5日公布;1981年6月4日最新修订)经欧洲专利组织管理委员会先后于1977年10月20日、1978年2月24日、1978年12月21日、1979年11月30日、1980年12月11日和1981年6月4日修订。 (欧洲专利局公报第1/78期第12页和以后各页;第3/78期第198页和以后各页;第1/79期第5、第6页;第11-12/78期第447页和以后各页;第1/81期第3页和以后各页;第7/81期) 第一部分适用于公约第一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 第一条在书面手续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 第二条在口头程序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 第三条正式语言的改变 第四条专利分案申请的语言 第五条译本的证明 第六条期限和费用的减收 第七条专利申请译本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欧洲专利局的机构 第八条专利分类 第九条一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十条二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二级机构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欧洲专利局管理机构 第二部分适用本公约第二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无资格的规定 第十三条审查程序的中止 第十四条对撤回欧洲专利申请的限制 第十五条提出新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资格 第十六条依据判决作出欧洲专利权的部分转让 第二章发明人的署名 第十七条发明人的指定 第十八条指定发明人姓名的公布 第十九条更正发明人的指定 第三章在登记簿上登记转让、许可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转让登记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及其他权利的登记 第二十二条许可证的特别说明登记

劳动合同法思维导图

劳动合同法思维导图 与你分享,共同成长 中国HR论坛 https://www.360docs.net/doc/a816903827.html,

序 中国记忆力训练网(海马教育记忆培训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型、最权威、最受欢迎的记忆力,思维导图,速读,早教及脑潜力研究网站,是国内首屈一指的记忆技术专业研究和学术交流平台,提供大量的学习资料免费下载,致力于帮助所有的爱好者提高记忆力、思维方式,速读及激发脑潜能。 中国记忆力训练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816903827.html,)曾培养出多位获得大奖的记忆大师,其中包括: CCTV记忆挑战英雄:张海洋、陈明月、孙盒凇、王仙妮 CCTV状元360记忆大赛冠军:李桂荣,吴天胜 北京电视台记忆挑战冠军:方然、黄伟 拥有多位出色的资深版主:牛头、闲云、大猫、随风、水木清华、马其顿方阵、大奔、太圆、阿峰、纳闷王、李详齐、落叶梧桐等。 另外还有:著名早教专家冯德全,儿童记忆训练专家李振泉,首席速读专家巧克力,思维导图训练专家慧瑶,右脑开发专家曾冠茗等。 中国记忆力训练网培养出无数的学员,包括中小学生、大学生、白领等人群,并曾经为通信行业、美容化妆品行业、教育培训业以及国内众多的企业和团体提供图像记忆,思维导图等培训,服务过的客户包括:广东移动公司、广东电信、广州安植公司、上海莎谷娜公司、大连爱梦公司、香港超妍美容集团、济南天佑公司、南京圣莎拉公司、广东众行顾问公司、郑州诺言、天津中兴美容美发公司、江苏丽源公司、武汉嘉丽公司、杭州宝琳公司、广州成功教育咨询公司…… 中国记忆力训练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816903827.html,)

值中国记忆力训练网站建立5周年之际,为了感谢大家长久以来对我们网站的支持,我把我们网站的思维导图精华资料按一定的格式进行整理归类,并加上必要的介绍和点评,让以后有志于思维导图学习和推广的朋友更容易入门,更方便地学习,请大家多多支持! 1、《思维导图的入门制作与作用》 文章简介:思维导图制作它不需要什幺高深的专业知识,而且它是我们大脑思维的自然的表达方式。思维导图的使用也没有任何年龄、学历或专业的限制,可以这样说上至90多岁的老人下至5岁的孩童都可以学习和使用思维导图作为自己提高学习和思维技巧的工具。看了这篇文章,你将会发现:绘制思维导图并不像你想象的那样复杂,正如成功并不像你想象的那样困难一样……(来源:海马思维导图)。详情请点击: https://www.360docs.net/doc/a816903827.html,/viewthread.php?tid=1034&fromuid=262190 2、《思维导图的三招十八式》 文章简介:如何利用思维导图这个终极思维工具把大脑的潜力充分的发挥?又怎样把思维导图的快速记忆与创新思维功能发挥出来?请看思维导图的三招十八式……(来源:海马思维导图)。详情请点击: https://www.360docs.net/doc/a816903827.html,/viewthread.php?tid=667&fromuid=262190 3、《成为思维导图高手的24个习惯》 文章简介:想要成为思维导图的高手?好习惯是成功之母!请看《成为思维导图学习高手的24个习惯》,每个习惯都价值连城,只要养成其中的几个好习惯,你一定会取得学习的胜利!(来源:海马思维导图)详情请点击:。 https://www.360docs.net/doc/a816903827.html,/viewthread.php?tid=31683&fromuid=262190 4、《如何对一本书做思维导图》 文章简介:一天内分析几本书并牢记重点?2周内阅读速度提高5-10倍?可能么?看了这篇《如何对一本书做思维导图》你将明白这些都不是神话,完全可以变成现实,正所谓君子善借于物也,有了好工具,一切都不难……(来源:海马思维导图)。详情请点击: https://www.360docs.net/doc/a816903827.html,/viewthread.php?tid=31681&fromuid=262190 5、《看清你的思维图谱-14张核心形象思维图的应用妙法》 文章简介:有了这14张人类思维方式的根本路线图,将彻底根治思维混乱,五分钟直击问题要害!你知道吗?每个人的思维都是可以通过14张核心思维来理清的。全球思维科学领域的专家们为了找到这14张图足足耗去了50年的光阴,而它在全球的普及却是在一夜之间。今天,只要你花三个小时来掌握这些图形,

最新整理武汉大学考研参考书目学习资料

外国语言文学学院·回到页首↑专业名称研究方向参考书目 英语语言文学01 英语语言学 02 英美文学 03 翻译学 601 基础英语: 张汉熙等主编:《高级英语》(修 订本1-2册)外语教学与研究 出版社 张培基、俞云根等编:《英汉翻 译教程》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401 语言、文学与翻译: 胡壮麟编:《语言学教程》(修 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 章振邦:《新编英语语法教程》 (修订本)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张伯香编: 《英国文学教程》(修订本上下 册)武汉大学出版社 吴定柏:《美国文学大纲》上海 外语教育出版社 常耀信:《美国文学简史》(修 订本)南开大学出版社 郭著章、李庆生编:《英汉互译 实用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 查看 俄语语言文学01 俄语语言学 02 俄罗斯文学 03 俄语翻译学 04 语言文化学 602 实践俄语: 《大学俄语》东方1-7册北外 和普院合编外语教学与研究出 版社1995年 402 俄语语言学与文学: 王超尘等:《现代俄语理论教程》 上下册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任光宣:《俄罗斯文学史》2003 年俄文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查看 法语语言文学01 法语语言学 02 法国文学 03 翻译理论与实践 04 法语文学理论与批评 603 专业法语: Nouveau sans frontiers CEL Internatial 3-4册 束景哲:《法语课本》第5册,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403 法国文学(中世纪至20世 纪): Les Grands auteurs francais Textes et Litterature Bordas1996 陈振尧:《法国文学史》外语教 学与研究出版社 查看

日本的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

日本的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 一、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 日本将立体形状作为商标来加以保护的立体商标制度,是从1997年4月1日实施的修改商标法开始导入的。从1997年4月1日至1998年12月约有1700件立体商标申请,之后数据没有被公开。 根据日本商标法第2条1款1号规定,所谓商标是文字、图形、记号或者立体形体或者他们的组合或者他们与色彩的组合(以下称标志)。 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第2条1款1号规定,所谓外观设计是物品(包括部分物品)的形状、图案或者色彩或者他们的组合,指通过视觉产生美感的东西。 立体商标或外观设计都是将立体形状作为保护的客体,商标法是以保护具有立体形状的可视性(功能)(译者注:指自己商标和他人商品的识别功能),将该形状具体化了的业务上的信用为目的,外观设计与其不同,其目的在于保护立体形状美的创造。由于其目的相异,致使产生了在制度上的种种不同。 二、立体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比较 (一)申请资格 立体商标在法律上不是创作物,谁都可以申请,没有适用专利法职务发明的规定。 与其相反,外观设计是创作物,所以只有创作者或者获得外观设计注册权的继承者才可以申请外观设计,适用于职务发明的规定。 企业获得外观设计和立体商标双重的保护时,最好事先协调好谁来作为立体商标的所有者。 (二)成立条件 1、美感 立体商标不要求美感。

外观设计要求美感。图1的台式电子计算机用印刷机是以没有美感而被驳回的外观设计例。专利局(特许厅)审判部门(译者注:相当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委员会)作出判定,认为本申请中的附图用照片,其所表现的形态是,在框架内的送纸机构部及印刷机构部等机械构成部件,仅仅以功能上的需要而被配置而成,不认为它们是任何具有对于形状秩序上的考虑的部件,只能说仅是局限于技术范围的东西,另外,构成其总体形态或者构成各部分之间没有任何秩序,作为总体形态的统一性也不能得到承认。 2、不动产 由于立体商标不要求物品性,所以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也成为立体商标的客体。而外观设计要求物品性,所以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不能成为保护的客体。但是,分解后可以移动的组合房屋,相当于动产,不属于不动产,所以成为外观设计的客体。 3、文字 立体商标和文字的组合也成为立体商标的客体。 在外观设计中也可以包括文字的注册,但是专门用于传达信息的文字,不能认为是图案,不构成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4、部分 由于没有排除部分立体商标的规定,所以能够注册部分立体商标。但是,不能象外观设计那样,以虚线表示部分立体商标以外的总体形状。因此,不能将在位置上具有识别力的部分立体商标以虚线表示来申请。 在修改后的外观设计法(1999年1月1日实行)第2条1款中,对于物品,规定包括物品的部分,所以部分外观设计也可以注册。对于部分外观设计以外的总体形状,可以用虚线表示。因此,在位置上具有创造价值的部分外观设计也可以注册。图2是关于微波炉的部分外观设计的注册例。在以实线表示的自身部分的长方形形状上可以说没有创造价值,但是认为在微波炉炉门上部位置上配置的长方形的形状处,因具有创造价值而被注册。

商标术语中英文对照

商标术语中英文对照 知识产权 INTELLECTURL PROPERTY 工业产权 INDUSTRIAL PROPERTY 外观设计 DESIGN 发明 INVENTION 发明人 INVENTOR 货源标记 INDICATION OF SOURCE 原产地名称 APPELLATION OF ORIGIN(AOS) 地理标记 GEOPRAPHICAL INDICATION(GIS) 世界贸易组织《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 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与贸易有关的知产权协议《TRIPS》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 INTERNATIONAL BOAR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商标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商标注册条约《TRT》 TRADE MARK REGISTRATION TREATY 商注册用商品与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FICATION OF GG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 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VIENNA AGREEMENT FR ESTABLISHING AND INTERNATIONAL CLASS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 专利合作条约《PCT》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共同体专利公约 COMMUNITY产PATENT CONVENTION 斯特拉斯堡协定《SA》 STRASBOURG AGREEMENT 工业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协定 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 工业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LOCARNO GREEMENT ON ESTABLISHING AND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S 商标,外观设计与地理标记法律常设委员会(SCT) STANDING COMMITTE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INDUSTRIAL DESIGN AND GERGRAPHICAL INDICATION 国际专利文献中心《INPADOC》 INTERNATIONAL PATENT DOCUMENTATION CENTER 欧洲专利局《EPO》 EUROPEAN PATENT OFFICE 欧洲专利公约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比荷卢商标局 TRADE MARK OFFIICE OF BELGIUM-HOLLAND-LUXEMBURG 法语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ORGANIZATION OF 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国际商标协会 THE 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T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国商标法 TRADEMARK LAW OF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美国商标法 TRADEMARK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中国企业在日本申请专利时应当注意的要点

中国企业在日本申请专利时应当注意的要点 ? 拓展国际市场这些国家法律你了解吗? 中国有句古话,“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欲开疆拓土,必先完备自我,了解各国法律的相关重点及注意事项。基于此,本刊记者特别从德国、法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多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足够,为企业深度解析各国相关法律要点。河野英仁日本河野专利事务所所长专利代理人 近年,中国企业向日本申请专利的数量在增长,其中主要是在中国进行了PCT申请之后,再进入日本国内申请的情况较多。日本专利法与中国专利法有很多类似的地方,但是在实务上,存在的许多细小区别应当注意。另外,也见过许多因与专利局审查员、审判官(相当于中国的复审委员会)及如我们这样的日本代理人的沟通不够而失败的事例。 本文根据最新的判例及修改法内容,就中国企业向日本申请专利时应当了解的几个要点进行解说。 进入日本国内申请专利时的权利要求的再确认 1.程序权利要求的撰写 在信息、通信、机械控制及电气领域的发明内容中,很多是包含软件处理的。在中国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中只能记载“装置”或者“方法”。但是,在日本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中,还可以记载“程序”(日本专利法第2条第3款第1项)。

例如,可以将“具有技术特征A、B及C的装置”撰写成“使计算机执行A步骤、B步骤及C步骤的程序”。 近年,以包装的形式销售软件的在减少,然而通过网络下载的形式销售的在增加。预先撰写程序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可以以侵害专利权为由对竞争企业向客户发送应用程序的行 为提起诉讼。 2.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日本最高法院于2015年6月5日就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在产品权利要求中记载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情况)作出了给实务带来巨大影响的判决【平成24年(受)第1204号】、【平成24年(受)第2658号】。 在日本专利实务中,如“通过进行A、B制造的化合物”由制造方法限定产品发明的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撰写 已被认可。 根据日本最高法院判决所述,即使制造方法不同,只要最终的产品一样,则认为是属于专利的技术范围。在上述的例子中,即使是“通过进行A、D制造的化合物C”,只要作为产品的最终化合物C是一样的,则就构成侵权。 日本最高法院一方面如此地扩大权利范围,另一方面对撰写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作出如下的解释进行一定的限制。在产品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一般是写明该产品的构造或特性进行直接限定,但有时,根据该产品的具体内容、性

广外日语自考应试经验谈

广外日语自考基础科段/本科应试经验谈 日语基础科段 00605基础日语一(95分):2010.10月 题型:可以说是和日语等级考的体型基本一样,语法,固定搭配,助词等之类,均为选择题。只不过是阅读题里多了2小题日译中,或中译日的题目罢了 难度:2-3级之间 我的学习方法:没看书,直接考 00606日语基础2(82分):2011,4月 题型:均为选择题,题型基本和等级考试类似,全卷为140道选择题。第一大题的10分的选择题是指定教材里的句子,题型为单词的平假名选择,60分题型包括句法,副词,助词,敬语,形式名词,助,助动词,常用短语。剩余30分是阅读题,一共分成4篇阅读。 难度:2级 我的学习方法:没看指定教材,直接考试 00843日语阅读一(95分):2010.10月 题型:2篇中长篇阅读,并且有一篇阅读出自于指定教材{阅读一}里,均为选择题,并且指定教材里出的那个阅读里有2小题日译中,或中译日 难度:2-3级之间 我的学习方法:没看书,直接考 00844日语阅读二(85分):2010.10月 题型:3篇中长篇阅读,没有一篇是出自于指定教材,也没有日译中,或中译日的体型,均为选择题。 难度:相当于2级里边的短篇阅读难度 我的学习方法:没看书,直接考

00608日本国概括(60分):2010.10月 题型:题型均为日语的选择题,至于题型,可参考《日本概况复习指导与强化训练》,和考试题型一样,可以在百度文库里找到。建议背熟指定教材里的年代表和地图 难度: 我的学习方法:没看指定教材,背《日本概况复习指导与强化训练》 00607日语语法(89分): 题型:考核点和难度基本和基础日语2相同。全卷为100道选择题。 难度:2级 我的学习方法:没看指定教材,直接考试 11600日语综合技能(83分): 题型:一:2篇阅读,阅读题的各个小题大部分为语法题二:中日互译各10题三:400-600字的作文 难度:2-3级 我的学习方法:没看指定教材,直接考试 03706思想道德与`````(76分): 题型:参考统考试卷 难度: 我的学习方法:没看指定教材,背熟《一考通》里的选择题,在网上找100题左右的论述题进行背诵 03707毛邓三(68分): 题型:参考统考试卷 难度: 我的学习方法:没看指定教材,背熟《一考通》里的选择题,在网上找100题左右的论述题进行背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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