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法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

under trademark law, and consequently does not constitutes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nefit balancing principle, deeming OEM a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s not conducive to ma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freedom, neither to mid-level 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industry development, nor to mi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contractors as well as customers.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e OEM trademark infringement demonstrates the irrationality and immaturity of the legislation in this regard. The future amendments to PRC trademark law should further clarify the criteria regard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ssessment and better define the concept of use of trademark. In addition, the PRC Intellectual Property Customs Regulation is also suggested to rescind the IP protection on exported products. Finally, the PRC Supreme Court should formulate and release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OEM as well as it legal features, and to stipulate that the labeling activity under OEM circumstance should not constitute the use of trademark under trademark law, and therefore does not constitute any trademark infringement.
日本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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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fore filing an application, what should be done? 申请前,应做什么?
Make a list of proposed marks 列被选名单 Choose a couple of marks 选择几个商标 Decide designated goods/services 决定指定商品和服务 – What goods/services is the mark used for?商标使用在什 么商品和服务上? –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描述商品和服务
Examples of trademarks 例子
① ② ③ ④ Word mark 文字商标 Device mark, Figurative mark 图形商标 3D mark 三维标志 Composite mark (word & device) 组合商标 ( 文字和图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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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あいじん 爱 人 - 这种情况下,可同时用平假名和汉字,或其中之一 - 但要注意,即使是相同的汉字,意思和发音也许和中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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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fore filing an application, what should be done? 申请前, 应做什么?
Pre-filing trademark search 申请前商标检索 – To check if a mark is availabl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designated goods/services 确认商标是否可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 – To foresee the possibility of registration 预见注册的可能性
日本的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

日本的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一、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日本将立体形状作为商标来加以保护的立体商标制度,是从1997年4月1日实施的修改商标法开始导入的。
从1997年4月1日至1998年12月约有1700件立体商标申请,之后数据没有被公开。
根据日本商标法第2条1款1号规定,所谓商标是文字、图形、记号或者立体形体或者他们的组合或者他们与色彩的组合(以下称标志)。
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第2条1款1号规定,所谓外观设计是物品(包括部分物品)的形状、图案或者色彩或者他们的组合,指通过视觉产生美感的东西。
立体商标或外观设计都是将立体形状作为保护的客体,商标法是以保护具有立体形状的可视性(功能)(译者注:指自己商标和他人商品的识别功能),将该形状具体化了的业务上的信用为目的,外观设计与其不同,其目的在于保护立体形状美的创造。
由于其目的相异,致使产生了在制度上的种种不同。
二、立体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比较(一)申请资格立体商标在法律上不是创作物,谁都可以申请,没有适用专利法职务发明的规定。
与其相反,外观设计是创作物,所以只有创作者或者获得外观设计注册权的继承者才可以申请外观设计,适用于职务发明的规定。
企业获得外观设计和立体商标双重的保护时,最好事先协调好谁来作为立体商标的所有者。
(二)成立条件1、美感立体商标不要求美感。
外观设计要求美感。
图1的台式电子计算机用印刷机是以没有美感而被驳回的外观设计例。
专利局(特许厅)审判部门(译者注:相当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委员会)作出判定,认为本申请中的附图用照片,其所表现的形态是,在框架内的送纸机构部及印刷机构部等机械构成部件,仅仅以功能上的需要而被配置而成,不认为它们是任何具有对于形状秩序上的考虑的部件,只能说仅是局限于技术范围的东西,另外,构成其总体形态或者构成各部分之间没有任何秩序,作为总体形态的统一性也不能得到承认。
2、不动产由于立体商标不要求物品性,所以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也成为立体商标的客体。
日本专利局

日本专利局明治(1868年为明治元年)政府早期,日本政府在研究欧美各国的工业产权制度后,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颁布《商标条例》、《专卖特许条例》、《外观设计条例》和《实用新型法》,建立了日本工业产权制度。
日本于1899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8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日本于1921年改“先发明制”为“先申请制”,奠定了现行《专利法》的基石。
在广泛参考国外立法的基础上,1959年,日本又全面修订《专利法》,采用共同申请制;新增对发明专利创造性的规定;原则上废止无效复审请求时效制。
1994年对《专利法》的修订则废止了发明专利审查程序中的公告和授权前异议,实行授权后异议制,以实现早期确权。
2008年1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决定引入不公开可能转为民用的国防专利技术制度,以防止其他国家或恐怖分子擅自使用作为专利技术公开的日本国防专利信息,进而加大对日本的军事威胁。
2008年2月,日本内阁会议确定了《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改草案,2008年国会常会讨论通过后,将于2009年1月实施。
此次修改在申请阶段预设了“临时通常实施权”和“临时专用实施权”,获权后即成为“通常实施权”和“专用实施权”;并对“临时通常实施权”创设了许可登记制,以使登记后被许可人可对抗第三人,专利权转让时可对抗受让人,专利权人破产时可不解除许可合同。
由于现行复审请求期限及国内行政复议请求期限较短,此次修改将专利复审请求期限由现行的“30天内”延长至“3个月以内”,以使请求人能够在充分考虑修改内容的基础上提交复审请求。
权利要求修改期限则由现行的“自提交复审请求起30天内”限定为“与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以使监视该申请的第三人不必承担过多的监视负担。
一、职能日本专利局(JPO)的前身是1885年设立的“专卖特许所”,现为隶属于经济产业省的政府机构。
JPO 的主要职责为:工业产权申请受理、审查、授权或注册;工业产权方针政策拟订;工业产权制度的修订;工业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为促进日本产业发展,对工业产权信息的完善。
知识产权日报:新法解读|国外一标多类申请制度

新法解读|国外一标多类申请制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及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申请都采用一标多类制度,即同一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中,可以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同一件商标。
德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需要提供“商标图样”和“商品和服务清单”等。
英国《商标法》第一章第二节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必须是关于指定的商品或几类商品的注册。
美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为专利商标局管理便宜,专利商标局局长可以确定商品和服务的分类,但不能限制或扩张申请或注册人的权利。
申请人可以在其使用或意图真实使用的任何一类所有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但应该属于专利商标局局长在条例中规定的可以跨类申请的商品。
”
日本旧《商标法》规定,每一个商标申请案件,只能以同一商品或服务分类内的商品或服务为指定商品或服务。
1996年6月日本对《商标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准许商标申请人跨类申请,即一件商标申请可以包括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该法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日本现行《商标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时,每一个商标必须指定一种或二种以上的商品或服务作为商标的使用。
”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孙智。
日本商标法

日本商标法【题注】〔昭和三十四(1959)年四月十三日法律一百二十七号〕【章名】第一章总则〔目的〕第一条本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商标的保护,维护商标使用者业务上的信用,以利于产业的发展,并保护需求者的利益。
〔定义〕第二条本法所说的“商标”,是指以商品的生产、加工、证明或者出让为业者就其商品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记号或它们的结合或者它们同色彩的结合(下称“标记”)。
(二)本法所说的“注册商标”,是指进行了商标注册的商标。
(三)本法所说的关于标记的“使用”,是指下列行为:(1)在商品或者商品的包装上附加标记的行为;(2)把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附加标记者进行转让,移交或为转让或移交而进行的展览或者进口的行为;(3)在关于商品的广告、定价表或者交易文件上附加标记进行展览或者散发的行为。
【章名】第二章商标注册及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第三条属于自己业务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标,除下列商标之外,可以进行商标注册:(1)仅由该商品的普通名称用一般使用的方法表示出来的标记所构成的商标;(2)已惯用于该商品的商标;(3)仅由该商品的产地、销地、质量、原材料、效能、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者生产、加工或使用的方法或期限用一般使用的方法表示出来的标记所构成的商标;(4)仅是由常见的姓氏或者名称用一般使用的方法表示出来的标记所构成的商标;(5)仅由极其简单而且常见的标记所构成的商标;(6)除前五项所列者外,需求者无法辨认该商品是属于何人业务产品的商标。
(二)即使是相当于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的商标,使用的结果,需求者能够辨认是属于何人业务的商品者,不受同款规定的限制,可以进行商标注册。
〔不能进行商标注册的商标〕第四条关于下列商标,虽有前条规定,不能进行商标注册:(1)国旗、菊花绞章、勋章、奖章或者与外国的国旗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2)在巴黎条约(是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于布鲁塞尔、一九一一年六月二日于华盛顿、一九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于海牙、一九三四年六月二日于伦敦、一九五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于里斯本及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于斯德哥尔摩修订的关于保护工业所有权的一八八三年三月二十日的巴黎条约。
国外如何打假?
国外如何打假?作者:高美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6年第8期◆高美打击假货、维护消费者权益越来越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
近年来,中国人出国旅游购物澈增,但在国外买到假货案例时有发生。
在国外购物容易买到哪些假货,外国在打假方面都有哪些绝招?美国:设专门网站举报假货经济损失:世界范围内,假货每年造成的损失高达6500亿美元;美国经济因假货每年损失2150亿美元,250万个工作岗位流失。
打假依据:根据美国联邦法律规定,贩卖假货是犯罪行为,初犯者将面临最高10年的监禁,并被罚款200万美元;再犯者则将面临20年的监禁,并处500万美元的罚款。
打假机构:美国有十几个部门负有打假任务。
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国际贸易管理局推出打假举报网站(停止假货),提供为企业、消费者、政府和国际合作伙伴的投诉通道。
英国:拍摄电视节目打假假货情况:根据英国在2013年做的一项调查,英国人最爱买的假货是盗版音像制品,42%的英国人表示曾经买过或愿意购买。
打假手段:从2010年起,BBC就开始播出一档调查节目《不列颠冒牌货》。
这档节目讲述了假货对消费者的影响和危害,比如假冒儿童座椅可能危害到生命等,目前这一节目已经播到第五季了。
法国:建赝品博物馆假货现状:据统计,法国每年因为假货造成的损失高达60亿欧元。
打假机构:法国政府的多个部门负责打假,包括“国家竞争、消费和反假冒委员会”、海关、刑事警察、宪兵等,其中海关是打假的主力军。
打假手段;早在1951年,法国就在塞纳河畔设立了—个赝品博物馆,陈列着世界驰名的各种香水、钟表、皮具等物品的仿冒品。
暗访打假:许多法国公司都设有专门的打假机构,在假货“重灾区”明察暗访,并聘请律师和法律顾问打击侵权案件。
执法打假:在法国各机场、码头、火车站和边境关卡执行任务的海关稽查人员、警察、宪兵和品牌监察员均有权对可疑行李进行例行检查或抽查。
德国:造假企业最怕曝光法律依据:如果携带假货入关,通常情况下5件以下的予以没收;5~10件的还要追加罚款;10件以上的会被视为制售假冒产品,将会被送法庭审理,最高可被处以30万欧元的罚款并被判3年监禁。
外国法对打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打假,即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打假工作,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打假行为。
本文将探讨外国法对打假的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打假工作提供借鉴。
二、美国打假法律制度1. 美国消费者保护法美国消费者保护法主要包括《消费者保护法》、《公平债务收集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如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等。
在打假方面,美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 美国商标法美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商品的标志,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保证商品质量等作用。
对于假冒商标的行为,美国商标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一旦发现假冒商标,执法部门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3. 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是发明创造的一种法律保护,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美国专利法规定了赔偿、禁令等救济措施。
在打假过程中,专利法为打击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4. 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诽谤、侵犯商业秘密等。
在打假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欧盟打假法律制度1. 欧盟消费者保护法欧盟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如公平交易、透明度、安全性等。
在打假方面,欧盟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 欧盟知识产权法欧盟知识产权法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措施。
在打假方面,欧盟知识产权法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3. 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法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诽谤、侵犯商业秘密等。
在打假方面,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日本商标法(中文版)
日本商标法(一九五九年四月十三日第一二七号法律,依同年第一二八号法律于一九六0年四月一日施行,并经一九六二年第一四0号法律和一六一号法律、一九六四年第一四八号法律、一九六五年第八一号法律、一九七0年第九一号法律、一九七五年第四六号法律、一九七八年第二七号法律和第八九号法律修改以及一九八一年第四五号法律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商标,以维护商标使用者业务上的信誉、促进产业的发展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条[定义](一)本法中所谓“商标”,系指由文字、图形、符号或它们的结合,或它们与色彩的结合(下称“标志”),作为以生产、加工、证明或转让商品为业者在其商品上所使用的标志。
(二)本法中所谓“注册商标”系指取得注册的商标。
(三)本法中所谓标志的“使用”系指下列行为:(1)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附以标志的行为;(2)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附以标志而移转或交付,或为了移转或交付而展出或进口的行为;(3)在商品广告、价目表,或交易文件上附以标志并将之展出或散发的行为。
第二章商标注册与商标注册申请第三条[商标注册的要件](一)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标,除下列商标外,可以取得商标注册:(1)仅由以普通方式表示其商品通用名称的标志组成的商标;(2)其商品所惯用的商标;(3)仅由以普通方式表示其商品的产地、销售地、品质、原材料、效能、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生产、加工,或使用的方法或时期的标志组成的商标;(4)仅由以普通方式表示一般常见的姓氏或名称等的标志组成的商标;(5)仅以极其简单而常见的标志表示的商标;(6)除前五项所列者外,消费者不能分辨出是与某人业务有关的商品的商标。
(二)虽符合前款第(3)项到第(5)项的商标,如使用的结果能使消费者分辨出是与某业务有关的商品的商标,不受该款规定的限制,可取得商标注册。
第四条[不能进行商标注册的商标](一)下列商标虽符合前条的规定,但不能取得商标注册:(1)与国旗、菊花徽章、勋章、奖章或与外国的国旗相同或类似的商标;(2)与通商产业大臣指定的巴黎公约(系指一九00年十二月十四日于布鲁塞尔,一九一一年六月二日于华盛顿,一九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于海牙,一九三四年六月二日于伦敦,一九五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于里斯本,以及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于斯德哥尔摩修改了的一八八三年三月二十日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而言,以下同)成员国的国徽和其他徽章(除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旗外)相同或类似的商标;(3)与通商产业大臣指定的表示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志相同或类似的商标;(4)与白底红十字标志,或红十字,或与日内瓦十字的名称相同或类似的商标;(5)其中有与通商产业大臣指定的日本国或巴黎公约成员国的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监督用或证明用的图章或符号相同或类似的标志,并在与使用这些图章或符号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6)与表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及其机关,或表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团体的,或表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的著名标志相同或类似的商标;(7)可能损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商标;(8)包含有他人肖像或姓氏、名称,或著名的雅号、艺名、笔名及其著名的简称的商标(得到他人许可者除外);(9)包含有与由政府、地方公共团体(以下称政府等)开设的或由政府等以外的人开设的而经专利局局长指定的展览会,以及在外国为其政府或受政府的许可而开设的国际展览会上所发的奖章的标志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奖章获得者使用其标志作为商标的一部分者除外);(10)与表示他人业务有关商品、且为消费者广泛熟识的商标或与之类似的商标,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11)与该商标注册申请日前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并使用于该商标注册中的指定商品[包括第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所准用者)的规定中所指定的商品,以下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12)与别人已注册的防护商标(指得到防护商标注册的标志,以下同)相同的商标,并使用在该防护商标注册中的指定商品上的;(13)商标权失效日期(如为审定商标注册无效,则指所确定之日,以下同)起未满一年的他人的商标(他人的商标在商标权失效日期前已有一年以上时间未曾使用者除外)或与之类似的商标,并使用于该商标权有关的指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14)与根据农业种苗法(一九四七年法律第一一五号)第十二条之四第一项品种注册的规定中已注册的品种名称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并使用于该品种的种苗或类似商品上的;(15)可能与他人业务有关的商品发生混淆的商标(除第(10)项到第(14)项所列出者外);(16)可能对商品的质量引起误解的商标。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法条
一、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法条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以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
被承继人先前的使用应当视为现有使用人的使用。
换言之,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
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我国《商标法》有关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一般规定,则未注册商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会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但法律应当维护诚信,而不应当禁止或者制裁正当使用行为,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则下创设例外之规定即商标在先使用权。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
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
理由在于:第一,商标在先使用权作为注册原则的例外,是为了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如果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已经中断,其就该商标不再享有任何利益,自无保护的必要。
第二,如果只是曾有使用事实,在先使用人在他人商标注册后仍可以重新使用,将会从根本上动摇商标注册制度,不利于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第三,在使用中断后允许重新使用,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公平竞争关系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所谓正当理由,是指非因使用人主观上的原因中断使用。
若有正当理由中断使用的,不视为缺乏连续使用这一条件。
如在先使用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为季节性造成商标中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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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dures,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and Current trends~ 申请手续, 申请手续,注册条件和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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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is a trademark? 什么是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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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ples of trademarks 例子
Corporate name
公司名称
House mark 公司标记 Family name 团体名称 Pet name 绰号
TOYOTA MOTOR CORPORATION 丰田汽车公司 TOYOTA COROLLA SPACIO FIELDER LEVIN CROWN MAJESTA ROYAL ATHLE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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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ks for filing and using a mark without a search
未检索,申请和使用的危险性 The existence of prior registrations which are identical or similar 未检索,申请和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危险性 – – – – Waste of the filing fees (the official fee and attorney fee) 浪费申请费 ( 官费和代理费 ) Waste of time 浪费时间 Risks may occur if the owner of the registered mark requests an injunction and compensation in the case of infringement of the trademark right. 发生侵权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求禁令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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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fore filing an application, what should be done? 申请前应做什么? A tip on choosing trademarks used in Japan 在日本选择商标时应注意
-日文有三种文字,平假名,片假名和汉字. 一个文字商标可含有 两种或三种文字
– Vronics Corporation – BRAVIA for SONY
如 Docome 的I mode, au 的EZweb, VIERA松下电器株式会社的 VIERA , 索尼的 BRA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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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rantee of quality 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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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商标法
Definitions of a trademark - §2(1) 商标定义
商标是指文字,图形,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 1.用于在商业中,生产,证明或转让商品 – 2.用于在商业中,提供或证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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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search 商标检索
确认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 – 如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已注册,申请 将被驳回 – 如两个近似商标在同一天申请,通过抽签决定前后 商标检索方法 – 使用工业产权电子图书馆 (IPDL) – 向日本专利律师或专利法律事务所咨询
Acquire good image by using a mark 通过使用商标获得好的形象 → using a mark in advertisement and publicity 在广告和宣传上 → encourage purchase of goods or utilization of services 鼓励商品消费或享受服务 → the mark itself becomes to have the function of attracting consumers 商标自身具有了吸引消费者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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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cation of origin 原产地的表示
Distinguish goods and services from those of other parties
区分他人商品和服务
→ A trademark indicates a manufacturer, a retailer and a service provider.商标表示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i mode for Docomo, EZweb for 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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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ice mark/Figurative mark 图形商标
No. 4652149 No. 239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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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 mark 3D商标
No. 4157614 No. 4164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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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
( 文字和图型 )
No. 733063
No. 2689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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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 registrable marks 非注册商标
Sound 声音 Taste 味道 Fragrance 香味 → The above are not protected as trademarks under Japanese Trademark Law. 根据日本商标法,上述不受到保护
Sign to distinguish goods and services from those of other parties 区分他人商品和服务的标志 e.g. Brand name 品牌名 Corporate name 公司名称 Service mark 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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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ples of trademarks 例子
① ② ③ ④ Word mark 文字商标 Device mark, Figurative mark 图形商标 3D mark 三维标志 Composite mark (word & device) 组合商标 ( 文字和图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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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相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质量不变
– A McDonald's hamburger tastes the same all over Japan regardless of the shop. 如麦当劳的汉堡包不管哪个店在日本味道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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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ertisement 广告
Provide goods or services with the same quality
提供相同的商品和服务
→ Accumulation of credit and trust by long term usage of the mark
通过商标的长期使用积累的信誉和信用
→ Guarantee the same quality of goods and services under the same mark
What is a trademark? 什么是商标?
A trademark is used in connection with goods and services.
商标用于商品和服务
A trademark has four functions: 商标有四个功能 1. Indication of origin of goods and services 商品和服务来源 2. Guarantee of quality 质量保证 3. Advertisement 广告 4. Protection for consumer benefit 保护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