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版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是指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以确认商标符合法律要求并可以注册的过程。
商标评审规则是商标申请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则,本文将为您介绍商标评审规则的重要内容。
商标注册资格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具备商业行为能力,并能够承担因商标注册而带来的一切责任。
同时,商标的申请人应为真实的自然人或法人,无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成员作为其申请人。
商标审查程序商标审查程序包括初审和注册审查两个阶段:初审初审是指对商标申请的基本要求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
初审的内容包括:1.申请人资格审查2.商标图形审查3.商标分类审查4.同类商标与先后申请商标审查注册审查注册审查是指在经过初审的基础上,对符合规定的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以确认该商标是否可以注册。
注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1.商标实质审查2.公示审查商标图形审查标准商标图形审查标准是指商标图形的审查标准,包括以下方面:1.商标图形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以区别其他商标;2.商标图形应当不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3.商标图形不应当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伦理道德的内容。
商标注册自愿原则商标注册是自愿性的行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有选择商标进行注册的权利。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注册的商标是自己享有权利的商标。
商标异议处理原则商标异议处理原则是指当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受到他人异议时,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异议处理的程序包括:1.异议提出2.异议答辩3.异议审查4.异议复审商标续展原则商标使用者可以在商标有效期满前提出商标续展申请,以继续享有商标权利。
商标续展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商标续展的有效期限2.商标续展期间的申请程序3.商标续展的费用支付方式及标准商标行政诉讼程序商标行政诉讼程序是指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拒绝或者被取消等情况下,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程序。
商标行政诉讼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1.诉讼机关及审判人员的组成;2.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3.抗诉、上诉和再审的程序。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标评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
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办理。
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照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除外。
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做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规则是指商标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制定的一套用于商标注册审查的标准和程序。
商标评审规则的制定旨在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商标评审规则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商标的独立性、可区分性和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因素。
首先,商标评审规则要求商标具有独立性,即商标应当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
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其主要功能就是用于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
如果商标与已有商标太过相似,容易引起混淆,就会损害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标评审规则要求商标具有可区分性,即商标应当具有足够的独特性和创造性。
商标不应当是一般性的词语、图形或者简单的几何图形,而应当具有一定的创意和独特性。
这是因为商标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商标过于普通,就无法达到这一功能,也无法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商标评审规则还要求商标能够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注册后,可以享有对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可以防止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免造成混淆。
因此,商标评审规则要求商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侵权。
商标评审规则的具体程序一般包括商标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公告等环节。
商标初步审查是指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检查商标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等。
商标初步审查合格后,商标局将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是对商标的独立性、可区分性和权利保护等方面进行审查。
如果商标符合相关规定,商标局将予以注册,并公告给公众。
公告期间,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
如果没有异议,商标注册手续就顺利完成。
商标评审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商标注册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评审规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保障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商标评审规则要求对商标申请进行细致的审查,确保商标的独立性、可区分性和权利保护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文字商标评审规则

文字商标评审规则
文字商标评审规则是指对提交的文字商标申请进行评审,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
文字商标评审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相似度评估:评审人员会对申请商标与已注册商标之间的相似度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存在冲突。
相似度评估包括对商标的名称、字体、拼写等方面进行比对和分析。
2. 可识别性评估:评审人员会评估商标是否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即商标能否凭借自身特点使公众能够轻易辨认。
评估标准包括商标是否具有独特的字体、布局等特点,以及是否能够在相关行业中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
3. 法律合规性评估:评审人员会评估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的基本要求,例如商标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道德性等。
评估还包括对商标是否存在与公众利益相悖的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商标是否涉及违法、欺骗性等情况。
4. 申请材料完整性评估:评审人员会对商标申请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判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样本、说明书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评审还包括对商标申请人的资质、权力状况等进行核实。
5. 公众反馈评估:评审人员会综合考虑公众对商标的反馈,包括通过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获得的反馈信息。
评估将考虑公众对商标是否易混淆、具备辨识度、是否引起不良影响
等方面的意见。
总之,文字商标评审规则旨在保证商标注册的质量和合理性,保护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公众利益和市场秩序。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标评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
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办理。
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照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除外。
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做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商标评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守则.doc

商标评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和制度主要有:(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在适用法律上对当事人一律平等;(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即一般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回避制度;(5)合议制度与独任制度;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组成。
但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商标争议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6)权利处分原则;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
(7)材料查阅制度;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可以申请查阅有关材料,并可以申请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
此外,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名。
合议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经审理终结的商标争议案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裁定。
商标评审制度-商标评审制度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2年8月23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中确立了现行的商标评审制度,该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根据这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83年8月11日成立,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标局平行。
2001年《商标法》的修正中,继续规定了商标评审制度。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规则一、评审标准商标评审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商标法规定,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的程序。
评审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相似性:评审人员应该比较商标申请与已注册商标以及其他已公开的商标,评估其相似程度。
相似性包括视觉、音序和含义等方面的相似。
2. 可辨识性:评审人员应判断商标申请是否具有足够的独创性和独特性,能够清晰地识别和区分其他商标。
3. 专用性:评审人员应判断商标申请是否能够用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是否能独立而不容易引起混淆或误解。
4. 合法性:评审人员应判断商标申请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包含不可注册或限制注册的内容,对公众或他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5. 风险评估:评审人员应综合考虑商标申请在市场上的竞争环境,评估其注册后可能引起的争议与纠纷的风险程度。
二、评审程序商标评审程序应遵循以下基本步骤:1. 提交申请:商标申请人需要将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提交给商标评审机构,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2. 审核申请材料:商标评审机构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对其完整性和规范性。
3. 相似性比较:商标评审人员对商标申请与已注册商标和已公开商标进行比较,评估其相似性。
4. 联系商标申请人:商标评审机构应联系商标申请人,核对申请材料并解释商标评审的相关问题。
5. 发布初步评审结果:商标评审机构将初步评审结果通过书面通知或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通知商标申请人。
6. 异议处理:如有他人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商标评审机构将对异议进行调查和评估,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7. 补正和修改:商标申请人如需补正或修改申请材料,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8. 审定商标:商标评审机构对合格的商标申请进行审定,并发放商标注册证书。
三、评审机构商标评审机构是进行商标评审的机构和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1. 独立性:商标评审机构应独立于商标申请人和商标权利人,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
2. 多样化:商标评审机构应设立多个评审小组,每个小组由多名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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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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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20417
2020年最新版商标评审规则The latest edition of trademark evaluation rules in 2020
2020年最新版商标评审规则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局
【颁布日期】19951102
【实施日期】1995110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
【名称】商标评审规则
【题注】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
(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
(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
(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
(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
(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
第十一条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中委员为十五至十七人。
第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商标法律;
(二)从事商标审查工作满三年或者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的;
(三)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务员。
第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命。
第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铝兄叭ǎ?BR>(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三)审核签发商标评审裁决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第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商标评审事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
专家咨询小组由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任。
第十六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书件;
(四)有具体的评审请求和事实根据;
(五)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七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
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
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
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商标评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日。
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注册核准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就本规则第十条第(六)、(七)项所规定的事宜,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
第二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评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第二十一条对本规则第十条第(二)、(五)、(六)、(七)项所规定的事宜提出评审申请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
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答辩书副本寄送申请人。
被申请人不提交或者超过期限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的裁决。
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许可,申请人、被申请人(含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但涉及对方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未做出裁决前,当事人可以撤回评审申请。
第二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根据投票表决结果作出裁定。
第二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在评审裁决作出前,有权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回避。
第二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二十六条商标评审事宜案情复杂、事实不清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调查会。
第二十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举行听证调查会,应当至少于会前一个月将开会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会十日前请求延期,是否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会的,视为放弃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举行听证调查会,应当制作笔录。
当事人或者其他评审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到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评审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裁决书应当写明评审请求、评审事实、评审理由、评审结果和裁决日期,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内容,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补正;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申请补正。
第三十一条裁决书自签发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需要由商标局办理的,应当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三十三条评审裁决对于已经执行或者处理的涉及商标财产权益的事项,不具有追溯力。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提出申请,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的;
(二)评审程序违反《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
(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当事人伪造的;
(四)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当事人重新提出评审申请,应当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年内提出。
第三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重新提出的评审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就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事由经审核不成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事由经审核成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撤销已经作出的裁决,并重新裁决。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商标评审文书的内容和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商标评审费用。
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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