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标评审规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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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五年,新《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有何变化?

时隔五年,新《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有何变化?

时隔五年,新《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有何变化?——《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了哪些内容?与废⽌的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有什么不同?作者 | 毕秋艳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编辑 | 季⽂梨为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统⼀和标准执⾏⼀致,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1⽉22⽇颁布了《商标审⽇施⾏。

同时,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废⽌。

查审理指南》。

该指南将于2022年1⽉1⽇施⾏《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了哪些内容?与废⽌的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有什么不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全⽂梳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分为上、下两编。

上编是形式审查和事务⼯作编,下编是商标审查审理编,也就是实质审查。

(阅读提⽰:⽂字部分是对图表的阐述,也可直接看下⽂图表)(⼀)上编“形式审查和事务⼯作编”,分五部分,共⼆⼗五章。

第⼀部分第⼀部分是“商标申请的形式审查”,共5章(第⼀章⾄第五章)。

第⼀章、第⼆章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第三章是商标异议的形式审查,第四章是商标评审的形式审查,第五章是撤销注册商标的形式审查。

——提⽰:提⽰:这第⼀部分内容,就是商标各项业务在申报时的⽂件形式审查,是商标流程⼈员必须掌握的知识技能。

第⼆部分是“商品服务和商标检索要素的分类”,共4章(第六章⾄第九章)。

第⼆部分第六章是商品服务分类(45个类别),第七章是商标⽂字检索要素分类,第⼋章是商标图形要素分类,第九章是商标其他检索要素分类。

提⽰:这第⼆部分内容,就是商标注册申请前⽤于商标检索之⽤途,是每位代理⼈/律师必须掌握的知识技能,可以帮助委托⼈提⾼——提⽰:商标申请注册的成功率。

第三部分是“其他商标业务审查”,共3章(第⼗章⾄第⼗⼆章)。

第三部分第⼗章是商标变更类申请(变更、删减商品服务项);第⼗⼀章是商标权的处分类申请(移转、许可使⽤);第⼗⼆章是注册商标的续展。

提⽰:这第三部分内容,是商标流程⼈员必须掌握的知识技能。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规则是指商标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制定的一套用于商标注册审查的标准和程序。

商标评审规则的制定旨在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商标评审规则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商标的独立性、可区分性和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因素。

首先,商标评审规则要求商标具有独立性,即商标应当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

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其主要功能就是用于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

如果商标与已有商标太过相似,容易引起混淆,就会损害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标评审规则要求商标具有可区分性,即商标应当具有足够的独特性和创造性。

商标不应当是一般性的词语、图形或者简单的几何图形,而应当具有一定的创意和独特性。

这是因为商标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商标过于普通,就无法达到这一功能,也无法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商标评审规则还要求商标能够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注册后,可以享有对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可以防止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免造成混淆。

因此,商标评审规则要求商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侵权。

商标评审规则的具体程序一般包括商标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公告等环节。

商标初步审查是指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检查商标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等。

商标初步审查合格后,商标局将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是对商标的独立性、可区分性和权利保护等方面进行审查。

如果商标符合相关规定,商标局将予以注册,并公告给公众。

公告期间,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

如果没有异议,商标注册手续就顺利完成。

商标评审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商标注册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评审规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保障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商标评审规则要求对商标申请进行细致的审查,确保商标的独立性、可区分性和权利保护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标评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

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办理。

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照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除外。

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做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守则.doc

商标评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守则.doc

商标评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和制度主要有:(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在适用法律上对当事人一律平等;(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即一般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回避制度;(5)合议制度与独任制度;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组成。

但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商标争议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6)权利处分原则;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

(7)材料查阅制度;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可以申请查阅有关材料,并可以申请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

此外,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名。

合议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经审理终结的商标争议案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裁定。

商标评审制度-商标评审制度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2年8月23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中确立了现行的商标评审制度,该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根据这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83年8月11日成立,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标局平行。

2001年《商标法》的修正中,继续规定了商标评审制度。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那么第一条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那么》〕,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那么》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约款除外。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

第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以下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

第十一条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中委员为十五至十七人。

第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商标法律;〔二〕从事商标审查工作满三年或者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的;〔三〕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务员。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规则一、评审标准商标评审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商标法规定,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的程序。

评审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相似性:评审人员应该比较商标申请与已注册商标以及其他已公开的商标,评估其相似程度。

相似性包括视觉、音序和含义等方面的相似。

2. 可辨识性:评审人员应判断商标申请是否具有足够的独创性和独特性,能够清晰地识别和区分其他商标。

3. 专用性:评审人员应判断商标申请是否能够用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是否能独立而不容易引起混淆或误解。

4. 合法性:评审人员应判断商标申请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包含不可注册或限制注册的内容,对公众或他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5. 风险评估:评审人员应综合考虑商标申请在市场上的竞争环境,评估其注册后可能引起的争议与纠纷的风险程度。

二、评审程序商标评审程序应遵循以下基本步骤:1. 提交申请:商标申请人需要将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提交给商标评审机构,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2. 审核申请材料:商标评审机构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对其完整性和规范性。

3. 相似性比较:商标评审人员对商标申请与已注册商标和已公开商标进行比较,评估其相似性。

4. 联系商标申请人:商标评审机构应联系商标申请人,核对申请材料并解释商标评审的相关问题。

5. 发布初步评审结果:商标评审机构将初步评审结果通过书面通知或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通知商标申请人。

6. 异议处理:如有他人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商标评审机构将对异议进行调查和评估,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7. 补正和修改:商标申请人如需补正或修改申请材料,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8. 审定商标:商标评审机构对合格的商标申请进行审定,并发放商标注册证书。

三、评审机构商标评审机构是进行商标评审的机构和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1. 独立性:商标评审机构应独立于商标申请人和商标权利人,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

2. 多样化:商标评审机构应设立多个评审小组,每个小组由多名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3 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3 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3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3最新版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企业的品牌形象、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都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最新修订。

商标的定义和范围商标是用于标识商品或者服务的特殊标志,包括文字、图形、符号、颜色组合等。

商标的范围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注册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

商标的注册申请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商标注册成功后,享有独占使用权,可以通过授权、许可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商标的使用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商标的使用范围应当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一致,并保持连续和合理的使用。

商标的保护和维权商标的保护和维权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环节。

商标权人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民事和刑事手段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商标的侵权行为包括仿冒、盗用、冒用等,侵权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商标的期限和续展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可以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期限为10年。

商标权人需要在商标到期前提交续展申请,确保商标权益的持续保护。

商标法对互联网时代的适应性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商标法也需要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和挑战。

商标法对于互联网领域的商标侵权、网络域名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加强了对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权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3最新版的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商标的保护和维权力度,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更好的商标权益保障。

企业应当加强对商标法的学习和了解,合规运营,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是指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目的是确保商标符合商标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与已注册商标没有太大的相似度。

商标评审规则是商标评审的指导原则,能够帮助评审人员在审查商标申请时进行统一和公正的判决。

本文将简要介绍商标评审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商标评审的原则商标评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评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商标申请进行公正、公平的评审;2. 确凿、客观原则:评审人员对商标申请的评审结论应当确凿有据,客观准确;3. 统一原则:在评审商标申请时,评审人员应当对相似类别的商标申请应用同样的标准进行评审;4. 公示原则:评审人员的评审结果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便申请人和其他有关方面进行监督。

二、商标评审的程序商标评审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形式审查:评审人员对商标申请的资格和形式进行审查,包括商标文件的完备性、申请人的资格等;2. 实质审查:评审人员对商标申请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包括商标的图形、字体、颜色等是否具备辨识能力,是否与已注册商标有相似度等;3. 公示:评审人员的评审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众公示,以便申请人和其他有关方面进行监督;4. 复审:商标申请人对评审结果不满意时,可以申请复审,由复审机构对商标评审结果进行审查。

三、商标评审的标准商标评审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辨识能力:商标申请的图形、字体、颜色等要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具备辨识力;2. 相似度:商标申请与已注册商标在外观、名称等方面不能有太大的相似性;3. 合法性:商标申请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4. 区别性:商标申请的内容不能与已存在的商标相同或非常相似,必须具备足够的区别性。

四、商标评审的要求商标评审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准确、全面:评审人员在审查商标申请时应当准确全面地了解商标申请的相关信息,避免遗漏重要信息;2. 有效、及时:评审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商标申请,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评审结果;3. 公开、透明:评审人员的评审结果应当公开对外,并且向申请人提供详细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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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修订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规则(1995年11月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一次修订;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四) 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公开评审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作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

在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进行调解。

第九条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或者商标注册簿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

代表人参与评审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评审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必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第十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代理权限发生变更、代理关系解除或者变更代理人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三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申请人的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

第十四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地。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组织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二)争议商标及其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三)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四)、(五)、(六)项规定条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期满未补正的,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驳回:(一)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二)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三)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并按照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期满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

第二十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与申请书或答辩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或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但是,期满后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或者确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对方当事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该证据材料发送给对方当事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质证。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或者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时,应当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当事人名称或者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按目录清单核对证据材料,并由经办人员在回执上签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三条商标评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

未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期满未补正的,适用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商标评审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

未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期满未补正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三章审理第二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一)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异议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的;(二)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三)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归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被商标局驳回,评审时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完变更手续的;(四)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的;(五)其他可以独任评审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和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决定、裁定后收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的有效性。

但评审人员确实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3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除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外,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本条前述规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请求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评审。

但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申请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且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商标权发生转让、移转的,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声明承受转让人的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一)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二)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三)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后达成协议的;(四)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终止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名。

合议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

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裁定。

第三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决定或者裁定结论;(四)可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五)决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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