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法因果关系的介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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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法因果关系的介入问题

【摘要】刑法因果关系因为其重要性和复杂性的关系,一直都是刑法学领域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时至今日,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解和具体的认定,学术界也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仍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刑法因果关系存在着多种理论和学说,它们各有其优缺点,在因果关系的问题中,中断和介入是最复杂的问题,怎样在刑事案件中准确判断介入后的因果关系,是刑事案件中关键的一环。只有解决了介入因素这个环节,才能正确认定刑事责任中的是非问题。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一、因果关系概述(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存在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非具体的、抽象的因果关系。一个人只能对自身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以及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种因果关系成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责的必要条件。(二)相关因果关系学说因果关系学说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有着不同的发展,不同法系之间对于因果关系的研究也有着不同的见解。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学说主要包括: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学说主要包括近因说和预见说。两个法系对因果关系的研究都各有长处和不足,必须综合运用才能全面剖析[1]。二、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一)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介入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包括一因一果和多因一果两种形式。相对于单一的因果关系,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在刑事案件中更加常见。《犯罪通论》的观点认为,可以中断原先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介入另一个确实存在与危害结果性质相同的原因,及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存在这同一性;二是阻断原先因果关系的因素必须是异常的;三是介入的因素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必须是合乎规律的。而介入的因素又是多种多样的,它可能是自然因素、可能是第三人、甚至可能是被害人自己的行为[2]。(二)介入因素的分类

因果关系的介入主要存在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种类型,自然因素的介入比较简单,在此主要分析人为因素的介入。

人为因素阻断因果关系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个环节的判断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1.第三人的介入

第三人故意行为的介入。若第三人的故意介入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而之前实行人的危害行为只能成为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而存在,是第三人的行为介入的基础和前提,这样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第三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则不存在因果关系[3]。另一种情况,即行为人的实行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而第三人的介入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辅助的作用时,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还是成立因果关系。

第三人过失或无过错行为的介入。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出现了第三人过失或者无过错行为介入的情形下,如果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出现的主要原因,该实行行为包含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时,即使是第三人的介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直接发生,也应成立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受害人自身的介入

受害人不受控制、无意识能力的介入。在现实生活中,受害人在遭受到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后,可能会出现意志不清醒甚至丧失意识的情形,在此基础上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受害人自我保护行为的介入。当受害人遭到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生财产安全而本能的进行反抗,甚至有时会超出合理的行为范畴。在此情形下,若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存在,那么虽然受害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成立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例如:甲欲拿枪杀死乙,乙与甲搏斗中,在混乱的情况下被工地的钢筋刺死。可以看出,甲的行为具有能够使乙的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则甲的实行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在另一情况下,若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不具备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结果的发生时有受害人自己采取的保护措施而导致的,则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应该具有因果关系。(三)因果关系介入导致的结果

当介入因果关系后,原先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基本上可以分

成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介入因素是受先前实行行为所支配的,危害结果是在之前的危害行为之下而合乎情理的发生的。在此情况下,危害结果的发生还是由之前的实行行为而决定的。

第二种情况:介入因素全然的断绝了之前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链,这就属于因果关系之间中断的情况。此时之前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种情况:介入因素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并非完全依赖也并非完全独立于之前的实行行为而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之前的实行行为是最终危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之一。此时,若前行为对最终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起着最为重要、决定性的作用时,两者之间成立因果关系。反之,若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介入因素引起的,介入因素起着决定性、关键性的作用,而先行行为只是一个可能性条件而存在时,那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5]。

在实践中,不同的国家、学者对因果关系的分析从不同的角度有着各自独特的见解,不可否认因果关系的分析在刑法学中的重要性,以及因果关系之正确判断对于刑事案件的最终认定和解决的关键性,只有解决了这个核心的问题,才能在此环节的基础之上全面分析刑法学的相关的后续问题研究。

参考文献:

[1]李莉辉.试论介入情况下的刑法因果关系[j].刑事法学,2007,(3).

[2]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3]李迪.论刑法因果关系中断的介入因素[j].法学,2010,(5).

[4]毛玲玲.刑法因果关系判断路径之探索[j].社会科学,2009,(8).

[5]白先亮,何永东.论刑法因果关系分层次的司法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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