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渊源分类和效力新
法律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一、“法的渊源”一词的不同含义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在现实生活中,一个行为规则之所以产生并上升为法律,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法的“渊源”一词可以指不同的对象,如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政治渊源等。
法的历史渊源通常指引起特定法律原则或规则产生的过去的事件和行为。
如罗马法的历史渊源是十二铜表法,普通法的历史渊源是12世纪至14世纪前后英国法官在巡回审判中形成的判例,而中华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则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刑书”和“法经”。
不同的历史渊源可能会影响到不同国家或民族的法律传统和思维方式,并进而影响到人们对法的观念本身的理解。
法的理论渊源是指对一定法律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理论学说。
这些学说提出或论证了某种行为或法律原则的合理性,成为特定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学说、分析法学理论、功利主义哲学、实用主义哲学等。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理论渊源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同时也吸取了人类历史上一切优秀的法学理论观点的合理成分。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侧重揭示了法的政治渊源和物质渊源。
法的政治渊源是统治阶级的政策,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才有可能通过国家机关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把自己的政策上升为法律。
法的物质渊源是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即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方式,这也是法的最终的来源,是法的内容和力量最深刻的根源所在。
二、法学研究中“法的渊源”一词的专有含义作为专门术语,“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在法学研究特别是立法学研究中有特定含义,它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说明一个行为规则只有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表现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才具有法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法的渊源的研究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创制权限和创制方法(如制定、认可等),即哪些国家机关可以在什么领域内以何种方式创制法律规范;二是法律规范有哪些表现形式,不同形式的规范之间的效力关系如何。
法的形式、效力和分类

第四章法的形式、效力与分类第一节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一、法的形式(一)法的形式的概念法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各种外在表现形态。
(二)法的形式的种类两大类: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相应地,法就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成文法:由国家制定的且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2.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不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1)两者的区分:(1)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制定或认可;(2)法的表现形式不同:条文或非条文。
注意:不是文字与非文字。
(2)两者的种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包含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这些具体形式是因时因地而异的,可举例说明。
其中不成文法主要包含:习惯法与判例法。
习惯法:国家认可的习惯。
判例法:可以作为以后同类案件裁判依据的先例(以前的判决)。
(三)当代中国法的形式的种类注意:1)一国两制 2)成文法是主要形式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理解上注意抓住两点:其一,制定机关;其二,效力等级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的一般定义模式:由某某制定机关制定的具有某某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就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而言,其成文法包括以下各种:种类制定机关效力等级1.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效力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法律4.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低于行政法规5.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行政法规6.地方性规章--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低于地方性法规7.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报其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8.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低于法律9.军事规章---军委所属机关——------低于法规10.国际条约--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效力11.其他:授权立法、经济特区法规。
注意:1.法律(1)含义:狭义的,不是广义的。
第十八章:法律渊源

六、判例作为法源
判例不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法源或权威性法源。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是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 有很大的关系。制定法在我国法制史上一直占据 最重要地位,虽然在历史长河中,官方公布的判 例曾经成为过正式法律形式,即中国法制史中经 常讲到的律、令、格、例。 但我们始终没有出现 较为完善的判例法技术。
但法律渊源的“表现形式说” 也很难说清:为 什么有的法律形式被称为法律渊源,而有的法律 形式就不是法律渊源?比如,我们常把制定法、 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等形式划分称为法律 渊源,而为什么不把一般法与特别法、成文法与 不成文法、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形式划分称为法律 渊源呢?
法律渊源的主调是指到哪里发现法律;法律形式 解决了发现法律的“场所”、确定了发现法律的 领域或大致思维走向;法律发现方法则排列了法 官寻找针对个案的法律顺序或路径。法律形式虽 然多种多样,但只有和法律发现联系起来才构成 法官法源、才有了法律方法论上的意义。
在司法中直接使用公序良俗的原则作为法 源是个复杂的问题。 二奶遗赠案
三、公共政策
之所以把公共政策当成补充性法律渊源,主要是 因为法律反映的应当是公意,公共政策与法律的 这一本质相同。
把公共政策作为补充性法律渊源,意味着并非任 何团体或者政党的所有政策都可以作为法源,只 有那些符合公共利益的政策才可以作为法律渊源。 这就是说,某一项政策是不是公共政策,不是由 什么人都可以随便宣布的,而是要经过认真论证 才能得出结论的。
尽管法律规范及其形式分类很多,但只有那些被 法官用来作为判案依据的规范形式,才是法官 “眼中”的法律。法律形式和法律渊源结合起来 可称为法源的表现形式,指的是法官发现法律的 大体领域。
二、法律发现的领域
法律发现的概念是一个描述司法过程的概 念,
法理学本体论3:法律渊源法律效力

15
法律的生效 1、公布之日即生效 2、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16
• 法律的废止有以下几种情况: • (1)法律本身规定了有效期限,期限结束, 该法即自动终止; • (2)法律为某一特定情况而制定,一旦该 情况消失,即应废除该法; • (3)以新法取代旧法。 • 有的在新法中明文规定废除旧法。
17
法律的溯及既往之效力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地方法规 自治/单行条例 地方规章
4
2、法的分类
• 根本法与普通法
• 根本法即宪法,规定国家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经济制度、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职权等根本问题和重大 事项 • 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它与根本法的不同: • 法律地位与内容
• 法律效力
• 制定和修改程序 • 解释与监督机制
5
• 公法与私法 •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 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 • 私法:民法/商法;
6
• 实体法与程序法
•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实体内容的法律, 也即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后果及其范围的法 律,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 等; • 程序法是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律规定的方 法与手续的法律,一般是为实体法服务的, 是实体法得以实现的保证与条件,包括: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20
• 《刑法》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 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 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 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 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 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从旧兼从轻原则)
21
• 三、法律的空间效力
41
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和效力等级

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和效力等级
5. 卫生部门规章
卫生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宪法、 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制定的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 它也是中国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之一。卫生部门规章有 两种情况:一是由卫生部门制定的,如《性病防治管理 办法》等;二是由卫生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如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等。
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和效力等级
知识链接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现在世界两大主流法系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 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 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包括法国法系和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例如法 国、意大利、德国、荷兰等)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 家(例如日本)采用。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 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
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和效力等级
3. 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 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卫生行政方面的具 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件,也是中国卫生法律法规的 主要渊源之一。卫生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以国 务院的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护士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和效力等级
2. 卫生法律
卫生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规范法律文件,它是中国仅次于宪法的卫生法 律法规的主要渊源。卫生法律分为两种:一是由全国 人大制定的,称为卫生基本法,其内容包括公民的基 本生命健康权利,国家医药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政 策和原则,卫生基本制度,各级各类医药卫生机构的 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和主要职责,公民的基本医疗保
2019年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十二章 法的渊源

2019年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十二章法的渊源第十二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一)1、在中外法学著作中,法的渊源有如下不同的含义:第一,是指法的历史渊源,指引起特定法律原则和规范产生的历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是指法的理论渊源,就是那些促动过立法和法律改革的理论原则和哲学原理。
第三,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就是那些被赋予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的、具有性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第四,是指文件渊源,就是指对于法律规范作性解释的文件或者公文。
第五,是指文献渊源,就是指那些没有性的、法官没有义务加以采纳的各种关于法律问题的文献资料。
还有的将法的渊源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真实来源、根据和发源,是指法的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
形式上的渊源,还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直接渊源又称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又分为宪法、法律、各种法规和规章等。
间接渊源,又称为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者非法定渊源,是指各种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
2、我国最早的成文法,是在公元前536年郑国宰相子产铸的刑鼎,子产被称为中国首先打破法律神秘主义的第一人。
之后,郑国大夫邓析把刑法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战国时的思想家李悝在公元前412年制定的《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3、在中国历,法的饿渊源种类多而且变化大。
但总的来说,是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主要有律、令、格、式。
在我国封建社会,还存有着叫做典、敕「chì」、科、比的法的渊源。
4、在西方国家,公元前449年,颁布了因铸在十二块铜板上而的《十二铜表法》,它是古罗马第一部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形成的成文法,是由秘密法向公开法过渡的重要标志。
5、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的角度或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一个国家的法实行划分。
法的渊源与法的渊源课件

源
规格等,主要是制定法。
正式法源对法官的意义:法官必须予以考虑并作为判决的依据
PPT学习交流
12
正式法源的差异
判例为非正正式 式法源 大陆
英美
PPT学习交流
13
(二)当代中国的正式 法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
特别行政区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
PPT学习交流
14
(三)正式法源的一般效力原则
20
(2)同一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
规则一:特别
法优先适用于
普通法
规则二:后法
PPT学习交流
21
不能确定如何
适用时,由国
务院提出意见,
(3国当)务适院用位认地为方阶应性出现交叉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
法规的,应当
决定在该地方
适用地方性法
规的规定;认
为应当适用部 门规章的,应 当提请全国人
冲 突
标题
第四讲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内容大纲
1 法的渊源的概念 2 正式法源 3 非正式法源 4 法的分类
PPT学习交流
2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PPT学习交流
3
(一)法的渊源释义
法的来源或法
汉
渊源—事物的
西 的栖身之所
语
根源。
方 法产生的原因
法的渊源—法
或途径
这种事物的来
法的渊源也称
源或根据
法源
PPT学习交流
17
示例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 《山东省劳动 合同条例》
PPT学习交流
18
2.法律位阶的冲突规则
不同法律位阶的法律渊源发生适用冲 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哪个渊源的问题
大学各章练习题-3[1][1].法的渊源、效力和分类
![大学各章练习题-3[1][1].法的渊源、效力和分类](https://img.taocdn.com/s3/m/29dd8a2bc8d376eeafaa31bb.png)
20XX年复习资料大学复习资料专业:班级:科目老师:日期:《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一。
单项选择题1。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中最重要的部分是下列哪一选项?A. 宪法B. 法规C. 习惯法D. 不成文法2。
“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这一系列由低到高的不同位阶的概念体现了A. 法的形式B. 法的技术内容C. 法的规范内容D. 法的本质3。
中国法律采取的管辖原则是A. 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B. 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C.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结合D. 以属人主义为主,与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结合4。
法律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颁布后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无溯及力。
A. 对其生效以后的行为。
B. 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C. 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D. 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5。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原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一国的法律只在国内有效B. 只有刑事法律才能在本国领域外生效C. 一国的法在其主权实际管辖的那部分陆地有效D. 一国民事、经济等法的效力,一般也及于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公民6。
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该法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如无明文规定时,其生效时间应是A. 法律签署之日B. 法律公布之日C. 法律批准之日D. 法律通过之日7。
法律终止生效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以默示废止方式终止法律生效时,一般应当选择下列哪一原则?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C.后法优于前法D.法律优于行政法规8。
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 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B. 一切法律效力的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C. “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律上被称为“从新原则”D. 法律生效后,应该是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9。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含义 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或“法的渊源”,可 以作不同的理解,如法的历史渊源、理论渊源、 政治渊源和物质渊源等。 但作为法理学的一个专门术语,法律渊源通常 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渊源, 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 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各种类 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和监督宪法的 实施——《宪法》第62条第1项和第2项 2、法律 (1)基本法律:全国人大——《立法法》第7条第2款、 第88条第1项 (2)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 定——《立法法》第7条第3款、第88条第2项 3、行政法规:国务院——《立法法》第56条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1)定义: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 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 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 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2)要求 第一,只能由相应的、特定的国家机关 依照权限制定; 第二,其法的效力和地位以及它们的相 互关系应有明确规定; 第三,应有专有名称; 第四,应有统一的表达方式,文字应简 练明确,法律术语应严谨、规范、统一。
二、法律的特殊分类 1、公法和私法——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分类的基础 2、普通法和衡平法——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分类的基础 普通法是指产生于英国11世纪,以国王的令状为基础, 综合了各地的习惯法,通过司法审判的形式形成的法 律。它的表现形式是判例法。 衡平法是为弥补英国普通法的僵化性和机械性,救济 那些依照普通法无法得到公正判决的当事人,通过判 例法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法律形式。衡平法的运用并不 依照严格的规则,而是依靠法官的良心、道德和对公 平正义的理解来进行审判。 普通法和判例法皆为判例法。
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联邦制国家的法 的分类方法 在联邦制国家有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的区分, 单一制国家则不存在这种划分。 联邦政府的立法权力和联邦成员国政府的立法 权力往往由宪法予以划分,它们在不同的领域 拥有立法权力。联邦法适用所有联邦成员国, 而联邦成员国法仅仅适用该联邦成员国。
4、实体法与程序法——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 同为标准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以法的创制方式和 表达形式为标准 6、固有法与继受法——以特定法律是否源自 本国法律传统为标准 固有法是从一个国家本土中产生出来的,是本 国法律传统的产物。 继受法不是本国法律传统的产物,而是来自于 学习、借鉴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产物。
9、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 享有独立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律可以在特别 行政区内实施,如《基本法》和《驻军法》。 题目: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是哪些法律?(1998年律考题)(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D.《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10、我国签署和加入的国际条约
4、地方性法规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 委会——《立法法》第63条第1款 (2)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立法法》第63条第2、4款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 的( )——《立法法》第66条
6、经济特区法规 《立法法》第65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 范围内实施。 因此,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同时具有两种立法 权:职权性立法(《立法法》第63条第2款) 和授权性立法(《立法法》第65条)。
c、阶段: 第一,梳理法的阶段:这一阶段不改变原有法 的面貌,不是直接的立法活动。 第二,处理法的阶段:这一阶段是直接的正式 的立法活动。 d、方法:集中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 B.法的汇编
C.法的编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二节 法律分类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 本节可参考教材P58-59 1、国内法与国际法——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 用主体的不同为标准 2、根本法与普通法——以法律的地位、效力、 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 3、一般法与特别法——以法的适用范围的不 同为标准
7、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机关—— 《立法法》第71条 (2)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立法法》 第73条
8、军事法规和规章——《立法法》第93条 第93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 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 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 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 规定。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1)定义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经制定的有关规范 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 科学化的活动。 (2)方法 A.法的清理 a、定义:法的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 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b、原则:谁制定谁清理。
二、分类 法律渊源以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但在法律 实践中,其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法律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与国家制定的规 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一般 说来,法律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 例法和国际条约等。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 念,而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 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 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和学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