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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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第一节法律技术方法的概念一、法律技术方法的概述1.法律技术方法,亦即常说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2.法律方法的特征⑴专业性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存在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思考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⑵法律性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是法律职业者判断是非的标准⑶实践性①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③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二、法律技术方法的分类(一)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2.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属于官方解释或有权(有效)解释3.法律解释的必要性⑴法律解释是抽象的行为标准,具有概括性、相对稳定性的特征,而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却是具体的和千差万别的⑵法律词语、术语、概念经常具有多种含义,所以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就会发生分歧。

为了消除分歧,就需要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⑶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改革时期尤其如此。

有些新情况、新问题无需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修改法律、法规来应对,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二)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是人们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2.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三)法律论证1.法律论证是指在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主张的情况下,通过论述一系列理由来说服其他人接受其中最佳主张的活动2.法律论证的特点⑴社会性社会性是针对论证的性质和目的而言的,即并非自我的内心思维活动,而是在多元化社会背景下说服他人或社会公众的社会活动⑵说理性说理性是指论证的内容在于通过陈述一系列的理由影响他人的思维并使他人接受⑶言辞性言辞性是指论述的手段,即论证必须通过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表达来陈述理由⑷论争性论争性是指论证的过程,即为了说服对方、决策者(如法官)或公众,论证必须经过一定的公开程序,反驳和否定对方主张,证明已方主张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第二节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分类(一)立法解释1.立法解释通常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解释2.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⑵国务院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二)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2.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⑴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⑵检察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三)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二、法律解释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1.法律解释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2.要求对下位法及其规范的解释必须符合上位法及其法律规范,并要求最终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3.法律解释必须和法律原则保持一致(二)合理性原则1.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2.坚持、尊重公序良俗3.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4.以党和国家政策为指导(三)整体性原则1.要求把法律规范置于它所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进行解释,根据该法律、法规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来把握其含义,不能断章取义2.要求把法律规范置于它所处的法律部门之中来理解(四)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五)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的原则1.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了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当国内法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出现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2.通过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的方法适用国际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际法没有转化为国内法,那么即便两者出现冲突,也不直接适用国际法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一)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或文理解释,是指通过说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一种解释方法(二)体系解释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是根据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以及其在所属的法律制度、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和阐明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三)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法律规范制定时的历史背景、类似法律规范的历史演变等历史材料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四)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制定某一法律规范的目的来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第三节法律推理一、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的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一)形式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1.演绎推理(三段论推理)⑴含义:一种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从一般知识推出特殊知识的推理活动⑵属于必然性推理⑶在成文法国家是一种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⑷特点:①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大前提)②案件事实(小前提)③判决(结论)⑸条件①作为大前提的法律必须已经确定,并且没有歧义②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也必须已经查清楚2.归纳推理⑴含义: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知识推出一般知识的推理活动⑵属于或然性推理⑶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⑷由于归纳推理意味着确立新的规则,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性的活动3.类比推理⑴含义: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它是根据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的相似性推出它们在另一属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动⑵属于或然性推理⑶在判例法国家,它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推理方法(二)实质推理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在法律推理中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和权衡过程二、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法律推理是一项具有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1.法律推理应遵循权利保护原则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权利保护原则应是所有法律推理的出发点2.对私权利,法律推理应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3.对公权力,法律推理应奉行“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4.在刑法领域,法律推理依据奉行无罪推定的原则5.法律推理应遵循“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第四节法律论证一、法律论证的形式(一)法律论证中的证成1.法律论证的目的在于从多种合理甚至合法的法律主张中论证出最佳选择,这种最佳选择的论证过程即为证成,因而证成成为法律论证的主要形式2.以证成所依赖的根据为标准进行划分:以规则为基础的证成、以案例为基础的证成、以原则为基础的证成、以合理性为基础的证成3.按照证成的形式:单线性证成、非单线性证成、可辩驳式证成、话语式证成4.以规则、案例和原则为基础的证成一般表现为单线性证成,以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为主要技术手段5.单线性证成的根据以现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内在的因素为主,采用的也是单线性思维模式,即通过逻辑推导来证成判断,因此被认为是内部证成6.以合理性为基础的证成(融贯性论证)则表现为非单线性(辩证式)、可辩驳式和话语式证成,以法律论证为其主要技术手段,认为是外部证成(二)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1.采用外部证成的情况⑴作为法律前提的法律规范不明确或缺失⑵存在数个可适用的法律前提和相应的法律结论,需要在数个法律结论中寻找最佳的方案⑶需要运用公理或价值观念进行评价性证成2.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的形式⑴话语式证成,即通过对话和话语交流陈述各自的理由,表现形式为协商、谈判和调解⑵可辩驳式证成,即各方的陈述和主张都具有可被反驳的地方,通过不断的反驳和论辩达到最具说服力的结论,表现形式为多元和多向的论证⑶辨证式证成,即采用修辞、反证和辩论的形式论证自己的主张和观点,表现形式主要为演说和法律意见⑷跳跃式证成,即在没有必然逻辑关系的前提或论据中进行比较和较量的论证二、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一)内容融贯性法律内部的融贯性主要包括描述性和规范性的成分,而外部的融贯性则包括评价性的成分(二)程序合理性(三)逻辑有效性(四)结论可接受性。

XXX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XXX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XXX法理学笔记全重点第一节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它不仅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而且在其他学科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中也有重要地位。

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人才,需要具备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基础素质,以及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等法律素质。

在研究方法上,法学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以及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第二节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是关于法律现象的一般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也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它的研究对象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具有重要地位,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包括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研究法理学,以及注意将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研究结合。

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在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理论素质以及实际工作能力。

中国法理学的未来需要确立科学形象、增强实践指向和多样化学术流派。

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和影响。

二、法律作用的种类:1.规范作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2.保护作用:法律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3.引导作用:法律引导人们的行为,促进社会进步。

4.教育作用:法律教育人们遵守法律,树立法律意识。

三、法律作用的局限性:1.法律只能调整被法律认为重要的社会关系。

2.法律不能完全代替道德和良心的作用。

3.法律的实施需要社会的支持和配合。

四、法的本质和特征的意义:1.揭示了法的本质和特征,为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2.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提供了理论指导。

3.为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实施提供了依据。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以下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仅供参考: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整体,包括法的本质、特征、形式、演变、价值、功能等。

此外,法理学还研究法与社会、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关系。

2.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 法的特征:法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征。

普遍性是指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规范性是指法是一种行为准则,强制性是指法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效力。

4.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等。

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其他价值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和工具。

5.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准则或原理,是法律制度中决定法律规则的基本原理或准则。

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具体原则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原则。

6.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之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绝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相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

7.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8.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所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和手续,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和公布法案等阶段。

9.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权限等方面的制度。

以上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的一部分内容,建议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法理学笔记整理学习资料-精选

法理学笔记整理学习资料-精选

法理学笔记一.法律现象与法学1.法律现象:(1)法律现象就是与人类社会生活的强制章法有关的一切现象。

(2)法律现象是所有社会现象中最能体现人类社会生活需要最能体现人类智慧结晶的文明现象。

(3)法律现象就是与法律相关的一切文化现象,或者可以说就是广义的法律文化。

2.法律现象的组成: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思想,法律技艺。

3.法学:法学就是关于法律现象的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规律或原理的科学,亦即探究法律现象的原理规律以及完善人类法制之方的学问,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学科。

法学的组成:法理学,法史学,部门法学。

法学的三个层面:规范层面,事实层面,价值层面。

二.法理学及其在法学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律科学体系的核心或基础的部分。

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中的通识之学。

(2)法理学是法学的哲理之学。

(3)法理学是法学的科学之学。

三.法理学的内容体系(1)关于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的理论(2)关于法制度学的基本问题的理论(3)关于法社会学基本问题的理论(4)关于法文化学基本问题的理论(5)关于法学学基本问题的理论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有助于把握各部门法学的基础知识和一般理论(2)是部门法学学习和研究进一步升华的需要(3)是深入认识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自然环境等现象的之间的关系的需要(4)是认识法学与其它社会科学之间关系的需要五.法的特征(一)行为控制性:法律直接调整人的行为。

法律是通过强制性控制人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行为控制性的表现:1.法律以调整人的行为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途径。

法针对行为不针对思想。

2.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控具有更大的强制性。

(二)权利义务性:法律以权利和义务规定为基本内容。

(三)规范性:法律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严密的逻辑性。

(四)国家意志性:法律由国家创制。

(五)国家强制性: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六)普遍性:法具有更为普遍的约束力。

六.法的本质一.法的本质的三个层次1.初级本质:国家意志性2二级本质:阶级意志性3.终极本质:物质制约性二.法本质理论归纳为四个方面:(教材归纳)1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2.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治理的手段3.法是调整利益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4.法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张俊杰所著《法理学案例教程》的归纳为: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利益和需要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是法的内容所必不可少的因素4.法是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社会性利益性与正义性的统一5.法是理与力的统一注意:1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的违法犯罪就不加约束。

法理学十二章笔记摘抄(3篇)

法理学十二章笔记摘抄(3篇)

第1篇第一章:法的概念与特征1.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

2. 法具有普遍性、强制性、规范性、程序性、历史性等特征。

3.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工具。

第二章:法的起源与历史发展1. 法的起源有自然起源说、神意起源说、契约起源说、暴力起源说等。

2. 古代法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等。

3. 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法。

第三章:法的本质与功能1.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工具。

2. 法的功能包括规范功能、教育功能、引导功能、制裁功能、调整功能等。

第四章:法的渊源与分类1. 法的渊源包括成文法、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等。

2. 法的分类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

第五章:法的效力与适用1. 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对时间的效力、对空间的效力。

2. 法的适用原则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等。

第六章:法的解释与适用1. 法的解释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等。

2. 法的适用原则有法律优先、法律保留、法律适用原则等。

第七章:法的制定与实施1. 法的制定包括立法、修改、废止等环节。

2. 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

第八章:法的实施与效果1. 法的实施效果有积极效果和消极效果。

2. 法的实施效果评价包括法律效果评价、社会效果评价等。

第九章:法的改革与完善1. 法的改革是适应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需要。

2. 法的完善包括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完善。

第十章:法的国际化与全球化1. 法的国际化是指国际法在国内法的适用。

2. 法的全球化是指国际法在全球范围内的适用。

第十一章:法的伦理与道德1. 法的伦理是指法律在道德方面的要求。

2. 法的道德是指法律在道德层面的价值。

第十二章:法的教育与传播1. 法的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等方面的培养。

法理学笔记——沉宗灵

法理学笔记——沉宗灵

法理学笔记——沈宗灵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2.西方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⑴自然法学、哲理法学主张法代表正义、道德或哲理,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最高目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⑵分析法学主张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⑶社会学法学主张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

以上三种理解都是片面的,作为科学的法学,以上三方面都应研究。

即,法学既要研究法的内容和形式,又要研究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3.法学的词源:⑴中国:古代先秦(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的类似后世讲的法学的名称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刑’指刑法、刑罚或广义的法;‘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作刑种解。

‘术’泛指君主实行统治的策略、手段。

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类似于后世的法学。

⑵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通常指古代拉丁语中Jurisprudentia,愿意为“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二法学体系1.[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2法学分科的不同角度:1) 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1)国内法学(2)国际法学(3)法律史学(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2) 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又可分为(1)立法学(2)法律解释学(3)法律社会学3) 从认识论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4) 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看,法学又可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任何学派的法学都以某种哲学作为其理论基础2)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二者存在着极为密切并相互交错的关系3) 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法学和经济学都需要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4)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法和国家,政府,政党以及政治家的活动等现象是密切相联系的5) 法学与伦理学的关系:法学与伦理学都极为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极为重要和复杂的问题6) 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而人的行为同人的心理活动是不可分的第三节法学的历史发展一、法学的产生和特征1法学产生的前提:a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b社会上已出现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法律词义,广狭义的法律(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笼统地指"国法",外延是指①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or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是核心问题,其他的说法无非是学者围绕国法而提出的自己的认识。

我国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二、法的本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分本质现象、内容形式、实然应然)(意阶利vs.规共正)1.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1)阶级意志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

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团体或者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统治阶级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统治阶级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包括共同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反映被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的内容。

但这只是局部利益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a.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b.不能把法律等同于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客观,它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3)总之,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是法的内在矛盾关系。

主观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客观上看具有物质制约性(即规律性)要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4)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神的智慧②理性论―古罗马西塞盖尤斯!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法是主权者的命令④社会控制论―美国庞德!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⑤意志论―法国卢梭!法是人民的意志⑥自由论―德国康德\黑格尔⑦事物性质论―法国孟德思鸠⑧民族精神论―德国卡尔.冯.萨维尼⑨利益论―德国鲁道夫.冯.耶宁三、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的规范1)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a.法律具有概括性(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b.法律的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很高的效率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or认可1)制定or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认可的三种情况)2)法律的国家性:①以国家名义创制②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域③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3)法律的普遍性(在一国领域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a.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主要就是规定权利义务b.法律对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c.权利义务是法律主体地位的体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有确定性可预测性的特点2)法律的利导性这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而派生的特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4.通过程序强制予以实施1)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a.有些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重要区别b.国家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它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c.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2)法律的程序性法律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实现的第二章、法律历史一、法律起源的原因:1.经济因素:任何社会规范的存在都是在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关系

第五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一)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处于抽象状态还是已被具体化: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1.一般法律关系(抽象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抽象法律主体或法律角色之间尚处于法律条文的关系状态之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设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⑵抽象法律关系概括了法律关系的共性、普遍性,是判断具体法律关系的合理性和实际效力的依据2.具体法律关系(现实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已经具体化,是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⑵具体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的个性、特殊性(二)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1.绝对法律关系⑴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义务人)则是不确定的,而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⑵表现形式: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⑶最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⑷由于绝对法律关系是对现实关系的确认,而不需要义务人积极的行为,又称确认性的法律关系2.相对法律关系⑴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⑵表现形式: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⑶最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债权关系⑷由于相对法律关系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的配合来创设一种新的关系,所以又称为创设性的法律关系(三)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⑴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它是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⑵调整性法律关系又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2.保护性法律关系⑴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法理学串讲笔记真自学考试版本周旺生 PDF

法理学串讲笔记真自学考试版本周旺生 PDF 法理学串讲笔记第一编第一章法学绪论第一节法学的性质和特征单选法学是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对法的认识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产生的。

多选在促成法学产生的种种条件中立法的广泛发展和专门研究者的出现是尤为重要的两个条件。

单选法学就其根本特质而言属于经世致用的学问。

第二节法学的研究对象多选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三个要素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

单选历史上法学曾和政治学、哲学、神学等长期结合起来直到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和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占据统治地位立法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科学水平的提高使法学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近代意义的学科。

第三节法学体系和法学学科一、法学体系释义单选法学体系的中心问题是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和设置问题。

二、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标准多选总结国内外法学分支学科划分方面的经验和成果我们认为划分法学分支学科应坚持三个结合第一对象和方法的结合。

第二类别和层级的结合。

第三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这三个结合就是我们所主张的划分法学分支学科的基本标准。

三、法学分支学科的具体划分多选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应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和综合法学四大类别每一类别又包括若干下一层级的具体学科。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研究方法释义多选法学研究方法是一个整体通常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法学的专业方法。

第二层次是法学所摄取的方法。

第三层次是法学的指导方法。

多选、简答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学方法论的关系。

法学研究方法相对于法学方法论而言是个实体性概念它是实在的和有迹可辨的事物而法学方法论则主要指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学说它采取观念形态的存在形式是个综合性概念。

二、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名词解释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也就是法学的特定研究方法、法学本身的研究方法。

它解决法学研究的专业路向问题和各种具体的专业问题因而也是法学方法体系中的关键方法。

单选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主要是规范分析方法其创始人是奥斯丁。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法律)

第四章法、法律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的本质★★★★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揭示法现象。

(1)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

(2)法的本质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观点的意义(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要表现在:(1)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是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反映,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因此,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即统治阶级经过国家机关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

4.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2)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此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考点二:法的基本特征(见表4-1)★★★★表4-1 法的基本特征考点三:法的作用(见表4-2)★★★★表4-2 法的作用考点四:法的定义(见表4-3)★★表4-3 法的定义4.2 课后习题详解1.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有何进步意义?答:(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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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指定教材和参考资料:指定教材①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教出版社2011年版②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③其他参考资料①《法理学Juridprudence》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②《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③《法理学》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导论、法学与法理学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1、中国汉语语境中的“法学”先秦时期,“刑名法术之学”;其后,“律学”;[A重视逻辑归纳,而较为轻视逻辑演绎;B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C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D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19世纪末,西方法学由日本引入中国;当下的中国法学系属“舶来品”2、西方语境当中的“法学”公元前3世纪,拉丁文jurisprudentia;古罗马,乌尔比安,“jurisprudentia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后经始于11世纪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和近代民族国家—法律的建立,衍生出一组均表示“法学”或“法律科学”的概念群。

西方法学的兴起在于立法和司法的发展,且与“职业法律家阶层”的出现不无关联。

3、中西原初文化当中的“法”1)中国文化中的“獬”上古传说之神兽,额生一角,非羊非牛,非马非鹿。

故称独角兽。

在华夏法律文化中,獬一向被颂为公平正义的象征。

《异物志》记载,他秉性直善,能分是非,判曲直,辨善恶忠奸。

见斗,即以角触不直者;闻争,即以口咬曲理者;发现奸邪吏员,使用角将其抵死,然后吃入腹中,令枉法者不寒而栗。

因此,獬自古以来被认为是趋寒避邪的吉祥瑞物。

2)西方文化中的“正义女神”一位少女,蒙着双眼,一手握天平,一手执箭,其脚下是一头狮子和一只公鸡。

少女即代表着法律的纯洁无瑕,蒙着双眼则表明断案者不能先入为主,天平代表着公平,箭则代表着力量,无箭之公平是软弱无力的,无公平之箭则意味着赤裸裸的暴力,法律面前,强者与弱者一律平等。

案例0-1:有一群小朋友在外面玩,而那个地方有两条铁轨,一条还在使用,一条已经停用。

只有一个小朋友选择在停用的铁轨上玩,其它的小朋友全都在仍在使用的铁轨上玩。

很不巧的,火车来了(而且理所当然的往上面有很多小孩的,仍在使用的铁轨上行驶)。

而你正站在铁轨的切换器旁,因此你能让火车转往停用的铁轨,这样的话你就可以救了大多数的小朋友;但是那名在停用铁轨上的小朋友将被牺牲。

你会怎么办?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一)法学的制度关联性(二)法学具有务实性(三)法学的经验理性(四)法学的职业性(五)法学的价值取向性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四、法学思维及其特点法学思维是法学家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法学思维的特点:(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理由优先于结论”、“合法性”五、法学方法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主要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如何“发现法律”。

[德]拉伦茨认为,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所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式。

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含义及演变1、汉译“法理学”一词来自日语。

(语源简说)2、“法理学”作为学科名称的变更(中国)3、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因而,就制度层面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它不关心每一具体制度、法律的具体操作问题(这属于不同法学学科研究的对象),而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

4、法理学研究的范围(领域)是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或“形式法学”)这三个法学基本研究方向的结合。

5、法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1)什么是“法”?“法”以什么形式存在?我们在哪里去找到或能够发现“法”?(2)法为什么有效?它为什么具有强制性?(3)如何看待法的本质和价值?(4)法有什么作用/目的?它可有可无吗?(5)法与道德、正义、政治、经济等的关系。

二、法理学体系1、法理学是一个开放的理论体系,即向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等一切学问和知识开放的学科。

2、从研究范围与功能上来认识法理学3、法理学体系:(1)法本体论;(2)法价值论;(3)法认识论;(4)法学方法论等。

4、“法理学导论”教学体系:(1)法学的基本概念;(2)法律运行论;(3)社会中的法律等。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一)法学体系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体系不等同于法学理论体系,但又与一定的法学理论体系相联系。

法学体系也不完全是法学的课程设置体系。

(二)法学学科门类法学学科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如下六大门类:1、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法哲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等等。

2、法律史学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其中又可以分为中国法制通史、断代史(如隋唐法制史、明清法制史)、专史(中国刑法史、中国民法史等)。

3、国内应用法学主要有两类:(1)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

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婚姻法学、劳动法学、环境保护法学、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军事法学等。

(2)研究法律的制定或实施过程而形成的各种学科,包括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

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其中包括外国法学概论、比较法总论以及各外国部门法学或比较法学(如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等)。

5、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刑法学等。

6、法学的交叉学科(边缘法学)包括法医学、刑事侦查学、司法鉴定学、犯罪心理学、证据学、法律统计学、法律精神病学等。

(三)法理学的地位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做出回应。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

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首先,法理学可以培养一个法律人所特有的观察问题和思考问题的方式。

其次,法理学可以激发人们对法的存在之根源的求索,提升认识能力和法律智慧。

再次,法理学可以训练人们的法律推理能力和理论抽象能力。

案例0-2:“不是英雄就是狗熊”1999年7月9日,两名歹徒闯进建行大庆市分行景园储蓄所,威逼三名女储蓄员姚丽、孙海波、李蓬打开柜台门。

姚丽躲在柜台下按“110”报警口开关和用电话报警,但警讯均未发出。

两歹徒疯狂地用一个5、6磅重的铁锤将防弹玻璃砸出一个直径约40厘米的伞状碎痕,姚丽装作找钥匙拖延时间,蹲在柜台下继续报警,但电话仍无蜂音。

孙海波在两歹徒的恐吓下打开柜台门,歹徒用刀逼姚丽打开尾箱(银行专用箱)拿出13568.46元,实际上保险柜中还有25万元,钥匙就在姚丽手中,但她谎称保险柜里没有钱,最终保护好了25万元的存款。

第二天姚丽从家中取来13568.46元交给单位。

1999年8月5日建行宣布对姚丽的处分决定,认为她严重失职,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姚丽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是撤销大庆建行对姚丽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恢复姚丽公职,安排工作,补发工资。

大庆建行不服,向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提起诉讼。

2000年1月26日法院判决建行败诉,建行仍不服上诉至大庆市中级法院。

3月1日中院终审判定建行败诉,认为姚丽已经尽到了一定责任,不构成严重失职行为。

其间媒体展开了一场关于“不是英雄就是狗熊”的大讨论,是生命重要还是国家财产重要的争论也一时难休。

6月16日建行大庆分行向姚丽宣布大庆建行党委对她新的处分决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

姚丽表示不能接受,提出复议,至今未果。

——法律现象(权利冲突法律社会学简析)案例0-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王某得知某市百货商场正在销售假冒“三星”牌电视机,遂购买了一台价值2300元的电视机。

第二天,王某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4600元。

后诉至法院,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为由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这个案件中争议的核心问题是什么?(2)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是否有道理?(3)这个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是否只有一个答案?如果还有其他答案,那么请尝试列出这些答案。

课后阅读与思考1、[德]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哲学》2、王海“知假买假”案的分析3、《南方周末》2007年6月14日:“法律文凭贱如粪土?”法学基本概念范畴论第一章、法(法律)的概念第一节、法的名称(引论、法是什么)“万物皆规律,有‘法’天下和”时间是什么?如果无人问我则我知道,如果我欲对发问者说明则我不知道。

——圣.奥古斯丁甲:时间是什么东西?乙:这还用问?可是,你一旦静心思考,就回感到,时间无处不在,但又无迹可寻,它在直觉上显然是存在的,但在言语上又无法下定义;它很平易(似钟表),却有很玄妙(如相对论的时空观),这样,你自己也不免会问;时间究竟要到哪儿去?是只往一个方向运动,还是可以作反向运动?——法是什么呢?案例1-1:王某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就从事将山东的蔬菜贩运至北京的业务。

由于我国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投机倒把罪”,将现在我们习以为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定义为投机倒把。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了修改,将这个罪名取消。

这就意味着:按照1979年的《刑法》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1997年以后,这个行为不但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反而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1、关于法的思考其一,法是利益关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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