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银行汇票及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资金汇划业务和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业务的接收、发送以及资金清算的机构。
本行总行资金运营部是农信银系统的成员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其支付业务由所属成员机构代为转发,并完成资金清算的机构。
本行营业网点及控股的银行机构为农信银系统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
第四条电子汇兑业务是营业网点受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至异地收款人的业务。
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的资金清算方式。
同一成员机构所属的营业网点之间不能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
银行汇票业务是指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签发银行汇票,并完成银行汇票的解付及出票行与代理付款行的资金清算。
银行汇票业务采取“签发时逐笔申请,解付时实时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营业网点受个人客户委托,通过农信银系统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查询等业务。
通存通兑业务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
第五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业务,其直接管理机构必须在资金运营部存放足够的资金用于资金清算。
资金运营部在北京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也必须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所属营业网点资金清算。
第六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业务应当遵守反洗钱、现金管理、票据管理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农信社综合业务系统机构柜员额度和柜员授权级别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业务系统机构柜员额度和柜员授权级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综合业务系统内控机制建设,规范柜员、机构操作额度管理,提高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能力,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构额度是指机构无授权交易额度、须县级授权交易额度及库存现金额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柜员额度是指实体柜员的无授权操作额度、授权额度及库(尾)箱额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柜员额度均以人民币为单位设定,办理外汇业务机构外汇额度根据相应汇率折算。
第二章机构额度管理第五条市联社机构库存现金额度为本机构所有柜员(含自动存取款机柜员)现金库箱和尾箱之和。
机构库存现金额度根据各机构存贷款规模、现金收付量、网点路途远近和是否为中心库等综合因素核定,在系统中实行最高库存现金额度控制,机构签退时如超过机构限额需经本地授权后,提交联社清算中心或上级管辖机构办理远程授权后,方可进行机构签退。
第六条为进一步加强库存现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在保证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各信用社要将库存现金控制到最低额度,降低现金库存风险。
在设定机构最高库存现金额度的基础上以社部为单位(含辖属网点)实行总库存现金日均余额管理,根据机构存贷款规模、现金收付量、网点路途远近和是否为中心库等综合因素,确定日均库存现金余额控制额度,各信用社应将日均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联社核定额度内。
第七条各信用社应认真做好客户大额现金支取提前预约、登记工作,对辖内网点实行日均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减少不生息资金占用。
第八条机构无授权交易额度是指该机构柜员办理业务时最大免授权交易额度,超过该额度时须经其他柜员授权后方可完成交易。
机构无授权交易额度种类及最高设定额度:(一)01—机构转账无授权额度10万元;(二)02—机构付现无授权额度10万元;(三)03—收现无授权额度10万元;(四)06—电子汇兑无授权额度5万元;(五)07—机构系统内无授权借记额度5万元。
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指引模版

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规范大额支付业务操作,防范支付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及《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农商行业务发展实际及有关内控,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农商行辖内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各级参与机构。
各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大额支付业务,加强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支付业务安全清算。
第三条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的管理遵行“一点接入、一点清算、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业务处理遵照“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农商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资金清算中心”)作为省联社负责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清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省大额支付业务资金清算、业务指导及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各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参与机构大额支付系统日常业务的指导、监督、培训、检查及业务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负责组织辖内参与机构规范办理大额业务;负责辖内支付业务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培训及宣传推广等工作;完成辖内机构大额业务与上级清算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七条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对外接入方式分为直接参与机构和间接参与机构。
直接参与机构是指直接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参与机构;间接参与机构是指通过直接参与者接入支付系统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参与机构。
第八条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对内接入方式分为代理机构和被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是指拥有独立的支付系统行号,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参与机构;被代理机构是指没有独立的支付系统行号,通过辖属代理机构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参与机构。
第九条辖内机构发起的支付业务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行内规定的业务与技术标准,经大额支付系统受理后即具有支付效力,业务完成资金清算后即具有最终性。
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模版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含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全国影像支票交换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负责本行支付系统管理、维护和运行的总行科技管理部门、科技开发部门、运营管理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第四条总行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支付应用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基础操作系统环境和相关网络环境的配置、管理及维护,包括安全管理、机房管理、设备管理、文档管理等;科技开发部门负责应用相关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
科技管理部门设置系统管理员,具体负责:(一)系统级别相关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二)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负责各接入系统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接入环境的建立与改善;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
科技开发部门设置应用管理员,具体负责应用级别相关配置运行参数,日常应用系统维护工作等。
第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下设清算中心,负责支付系统的运行监测、维护协调及管理;负责对各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并对系统日常运行提供业务指导。
总行清算中心应设置业务主管岗、系统监测岗和操作员岗:(一)业务主管负责用户授权、维护行名行号数据、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提供业务咨询及协调服务;(二)系统监测岗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日常操作和监控、处理异常支付业务、提供业务咨询及协调服务,具体为:1.监控业务轧差、资金清算情况,发现“轧差排队”和“清算排队”业务,应及时报告业务主管,联系资金调度部门,调整额度、筹措资金,确保支付业务及时轧差,成功清算;2.在系统工作日应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发现核押错误、小额轧差净额清算报文回执丢失、日终对账不符、日切通知丢失等异常情况,应立即联系总行信息科技部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操作员根据业务需要对相关业务进行操作。
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cc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使用效益和营运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以及《cc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级行社指cc省农村信用社省、市、县各级机构,县级行社指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营运业务包括各级行社之间(系统内)资金往来和系统外资金往来。
(一)系统内资金往来包括约期存款、资金调剂等业务。
(二)系统外资金往来包括同业存款、债券投资和人民币理财产品(含信托,下同)等市场投资类业务。
第四条资金营运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经营规范合法。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制度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禁止违规开展资金营运业务。
(二)防范资金风险。
加强对国家宏观政策、市场走势的研究和分析,防范市场性风险;建立科学的内控机制,规范授权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实行授信额度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加强投资产品期限和结构的合理配置,防范流动性风险。
(三)资金有偿使用。
尊重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禁止无偿调动和占用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利用市场机制,引导资金充分运用和合理流动。
(四)提高资金效益。
通过合理调剂资金余缺,满足正常资金需求;通过提高资金营运管理水平,实现资金优化配置;通过资金集约化运作和拓展资金运用领域,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行社要加强对资金营运业务的管理、督导和检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切实防范风险。
第六条各级行社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开展资金营运业务。
县级行社是全省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的主体,根据有关规定自主开展资金营运业务。
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定模版(试行)

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定模版(试行)1. 背景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的规范操作对于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保障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本操作规定模版,以确保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的规范运行。
2. 目标本操作规定模版的目标是:- 规范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保障农村信用社账户信息安全和资金流程的合规性;- 提高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的效率和质量。
3. 适用范围本操作规定模版适用于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各方参与人员。
4. 主要内容本操作规定模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4.1 账户开立- 开立个人账户时需验证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 开立法人账户时需验证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 开立农户账户时需验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和相关材料。
4.2 账户销户- 账户销户需核对账户信息和相关手续;- 销户过程中需告知客户账户内尚余余额,并提供退还方式。
4.3 账户变更- 账户持有人信息变更时需核实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 账户状态变更时需更新系统记录并及时通知客户。
4.4 账户查询- 客户可通过柜台、网点或手机银行进行账户查询;- 客户查询账户时需验证身份并提供相应查询授权。
4.5 账户交易- 客户可通过柜台、网点或手机银行进行账户存取款、转账、支付等操作;- 每笔账户交易均需核验客户身份并记录交易明细。
4.6 账户风险管理- 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并根据客户类型和交易行为进行风险评估;- 对高风险账户应加强监控和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降低风险。
5. 实施和监督本操作规定模版的实施和监督应由相关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操作规定的有效执行。
6. 附则本操作规定模版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操作规定,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以上是针对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的操作规定模版,旨在为农村信用社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导,促进农村金融的稳定发展和农民的利益保障。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管理,确保大额支付业务高效、安全、稳定开展,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简称省中心)是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是大额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省中心与人民银行全额清算资金。
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按清算关系日终清算各参与社的汇差资金。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城市处理中心(CCPC)、国家处理中心(NPC),接收行城市处理中心(CCPC)、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第五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六条大额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大额支付系统根据支付业务信息自动编核密押。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系统贷记业务;(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系统贷记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九条信用社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
优先级次按下式标准确定:(一)客户要求的救灾、战略款项为特急支付;(二)客户要求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及大
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及大、小额支付系统制度专题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讨论稿)第一部分业务处理手续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汇兑业务是指付款人委托开户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社(行)],将资金划给异地收款人的资金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业务。
第二条办理汇兑业务的营业网点设置业务主管、录入员、复核员三个岗位,确保职责分离。
其中业务主管由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担任,录入与复核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条汇兑是汇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将其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本操作规程所称汇兑是指电汇。
第四条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划回)是指付款社(行)或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收款人开户社(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核确认后,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五条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农村信用社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划回)是指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托收凭证后,付款人承认付款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第六条省中心设置“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农信银清算中心款项”资产类科目。
用于核算省中心存放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清算账户的款项。
存放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款项增加时,借记本科目;存放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款项减少时,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
第七条各参与者按清算关系设置“1124存放联社款项”、“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和“4641社(行)内往来”科目。
用于核算汇差资金第八条各参与者设置“2431应解汇款”用于核算办理汇款业务过程中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以及其他临时性存款。
收到客户办理现金汇款业务时交付的款项或收到异地汇入待解付的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存入本科目款项汇出或将汇入款项解付收款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如收款人要求将款项退汇或转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余额反映在贷方。
第2章小额支付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第2章小额支付业务流程操作说明2.1基本规定1.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简称小额支付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主系统之一,主要处理跨行同城、异地纸质凭证截留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支撑各种支付工具的应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满足社会各种支付的需要。
小额支付系统采取逐笔发起、组包发送、实时传输、双边轧差、定时清算的原则。
2.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县级行社负责所辖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与管理;通汇机构负责按照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办理各项支付业务。
3.小额支付业务和大额支付业务共享清算资金,共用支付系统行号。
4.小额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5.退回申请是指付款行若发现本行发出的且已轧差的普通贷记、定期贷记和借记业务回执支付业务存在错误,可以向收款行发起退回申请,申请退回单笔或整包业务。
6.止付申请是指收款行针对本行发出的,但尚未收到付款清算行借记回执的普通借记业务、定期借记业务,向付款行发出停止付款处理的申请。
止付范围:整个借记业务包或业务包中的单笔小额业务。
7.撤销申请是指对已发出的尚未轧差的小额非实时贷记批量包或借记回执包,发起撤销申请,取消该小额支付业务。
8.小额贷记支付业务的上限金额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标准(暂定5万元)。
9.小额支付系统状态分为日间处理、日切处理两个阶段。
日间处理指处理支付系统往、来账业务;日切处理是指系统切换到下一工作日。
10.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不间断运行,每一个工作日运行时间为前一自然日16:00至本自然日16:00;清算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清算时间为8:30至17:00。
11.小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跨行支付业务:(1)普通贷记往账: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
业务种类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国库贷记汇划业务、网银贷记支付业务以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贷记支付业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付清算及资金融通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付清算及资金融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向全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各行社通汇机构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支付清算服务,加强对各清算机构的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确保支付清算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根据《xx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结合全省清算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清算”,是指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银联清算系统、农信银清算系统和系统内汇兑业务等所有清算系统的支付清算行为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资金融通”,是指通汇机构为保证资金的正常支付清算,通过系统内调剂或约存转移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支付清算系统通汇机构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逐级清算” 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在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和清算账户资金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各行社清算账户管理以及资金清算;(二)根据各行社资金管理部门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进行资金调拨;(三)清算账户按季计结息;(四)督促清算机构按旬对账;(五)监控各清算机构清算账户头寸,及时通知清算资金不足的行社筹措资金。
(六)根据自身资金状况按照市场化原则向清算机构调剂资金,并负责组织清算机构之间资金调剂。
第五条行社在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和清算账户资金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辖内机构的资金清算;(二)负责匡算在省中心的清算账户资金头寸,定期核对清算账户,并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向省中心返回对账回执;(三)负责监控辖内机构清算账户头寸,及时筹措资金保证清算;(四)指导和解决辖内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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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省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
确保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
有关规定,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xx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大、
小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
量支付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已开通支付系统
业务的各级通汇机构、负责支付系统业务指导的各部门。
第四条 xx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以直联方式接入中国现代化
支付系统。省以下各级通汇机构与省联社支付系统连接, 操作员直
接通过前台终端办理支付业务,实现跨清算行支付业务的自动清算处
理。
第五条 xx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县级联社负责所辖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与管
理;通汇机构负责按照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办理各项支
付业务。
第六条 为防范支付风险,省联社应当在人民银行的清算账户存
有足够的资金,用于省联社及所辖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县
级联社应当在省联社清算中心的清算账户上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保
证资金及时清算。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开通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
系统。
(一)已经开通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操作规范,
结算秩序良好。
(二)人员设置符合办理支付业务的要求,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支
付系统功能。
(三)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人员分工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第八条 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流程。
(一)凡符合开通支付系统条件的通汇机构,申请开通支付系统
时,由其所属县联社以文件形式报至市(州)联社、办事处,市(州)
联社、办事处审查认为合格后,要致函省联社融资结算中心(以下简
称省中心),说明拟开办支付系统的机构名称、代码、网点号及机构
所具备的条件等,并附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
及金融许可证(或银监部门批文)复印件。
(二)省中心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编制行
名、行号,报经人民银行审批后正式启用,并将函件转至科技部门,
注明申报单位的行名、行号,由科技部门在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支付系统行号是通汇机构参加支付系统的唯一标识。支
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变更、撤销由县级联社按照上述流程逐级
上报省中心处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根据支付系统的要求,大、小额支付系统每个工作日分
为不同阶段。
大额支付系统分为六个阶段: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
清算窗口业务处理、日终处理、日切处理 。
小额支付系统分为两个阶段:日间处理、日切处理。
第十一条 支付系统的系统状态为日间处理时,可以处理支付系
统往、来账业务。
第十二条 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按照人民银行的现行规定执行。
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时间为:
受理业务时间:8:00至16:30
业务截止时间:16:30至17:00
清算窗口时间:17:00至17:30
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运行,系统每一个工作日运行时间为前
一自然日16:00至本自然日16:00;清算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清
算时间为8:30至17:00。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参加支付系统的各级通汇机构,应根据支付业务处理
程序,按照便于操作、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不同的岗位。
第十四条 支付系统操作人员要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的
人员担任,一经任用,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五条 支付系统业务处理需设置录入员、复核员、授权员,
各岗位不得兼任。
第十六条 支付系统录入员在没有专职人员的情况下,可由对公
记账员兼任;支付系统复核员可由任一熟悉支付业务的柜员兼任;支
付系统授权员由内勤主任或会计兼任。
第十七条 支付系统操作人员应按照人员分工认真履行岗位职
责。
(一)录入员岗位职责
1.录入往账数据。录入前审核凭证,录入数据必须严格按照凭
证内容及报文格式逐项录入,做到录入准确,内容完整。
2.及时接收并处理来账数据。对经审核的来账凭证,应视情况
分别处理。审查有问题的记账凭证,进行查询处理;正确的记账凭证,
及时将回单交给客户。
3.认真处理查询、查复。对查询、查复等事务类事项,录入员
应及时处理,在收到的当日至最迟下一工作日的上午进行处理。相应
的事务类凭证按规定打印并配对保管。
4.监控系统状态及需进行后续处理的往、来业务,应及时处理。
(二)复核员岗位职责
1.对录入凭证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业务有
权拒绝复核。
2.对录入员录入支付业务信息进行复核。
(三)授权员岗位职责主要是对各种账务类及事务类的往账信
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各岗位人员应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业务,当日
事,当日毕,不得拖延。
第十九条 各岗位人员应根据支付系统工作状态正确处理支付
业务。日终各通汇机构应对各类账务进行核对,实现账账相符。
第二十条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业务技能、安全知识的培训
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人员变动应当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