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置盘活“烂尾楼”的措施和法律依据
解决烂尾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然而,随着市场的繁荣,一些开发商由于资金链断裂、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部分楼盘出现烂尾现象。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解决烂尾楼问题,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从法律层面探讨解决烂尾楼的相关规定。
二、烂尾楼的定义及危害1. 烂尾楼的定义烂尾楼,是指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资金链断裂、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建设,且已停工一年以上的在建工程。
2. 烂尾楼危害(1)损害购房者权益:购房者花费巨额资金购房,却因烂尾楼无法入住,导致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2)影响社会稳定:烂尾楼问题容易引发购房者集体维权,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3)浪费资源:烂尾楼占用大量土地、建筑材料等资源,造成资源浪费。
(4)影响城市形象:烂尾楼影响城市美观,损害城市形象。
三、解决烂尾楼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对于烂尾楼,该法规定了以下法律责任:(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完成建设,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完成建设,擅自终止建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对于烂尾楼,该法规定了以下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继续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2)施工单位因建设单位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支付施工单位相应的工程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对于烂尾楼,该法规定了以下法律责任:(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因烂尾楼无法履行,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楼盘烂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民事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楼盘烂尾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其中涉及楼盘烂尾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百九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土地使用费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其他费用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第一百九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照约定使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法律,其中涉及楼盘烂尾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开发项目所需资金足额存入监管账户。
(2)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土地。
(3)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房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其中涉及楼盘烂尾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第四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包括建筑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其中涉及楼盘烂尾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第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2)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国家出台的烂尾楼正则

国家出台的烂尾楼正则第一条为盘活土地资源,妥善处理我市历史遗留的“烂尾楼”问题,创建良好的市容市貌和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烂尾楼”项目的处置工作。
下列“烂尾楼”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一)土地用途为工业的“烂尾楼”;(二)经认定属闲置用地且以收回方式处置的“烂尾楼”项目;(三)非政府组织实施或非不动产权利人实施处置的“烂尾楼”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烂尾楼”项目,是指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酒店或住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但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停工未续建,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止主体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受理申请时建设现状情况与2012年以前测绘的地形图或拍摄的遥感影像图、卫片执法检查影像图显示的项目建设状况基本一致的,可认定为项目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停工未续建。
第四条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烂尾楼”项目处置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烂尾楼”项目处置的政策研究、项目年度计划推进落实情况的监督,以及具体项目处置的指导,协调解决项目推进工作中涉及市级部门审查、审批、监管事项。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烂尾楼”项目处置的年度计划、具体项目处置方案的审批。
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区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具体负责“烂尾楼”项目基础数据摸底调查、处置的年度计划编制、“烂尾楼”项目的认定,以及处置方案的受理、组织审查和报批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烂尾楼”项目处置的具体工作。
本办法所称各区,包括横琴新区(即横琴、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发展改革新拓展区,下同)、各行政区及经济功能区。
本办法所称基础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地情况、建设情况,和不动产产权登记、查封抵押、债权债务及其他权益情况等。
关于处置盘活“烂尾楼”的措施和法律依据

关于处置盘活“烂尾楼”的措施和法律依据一、关于“烂尾楼”的界定1.概念迄今未发现法律、法规、规章给“烂尾楼”下个定义。
即使是学理上,关于“烂尾楼”的定义也不多见,且表述很不一致。
烂尾楼是一种俗称,笔者认为,烂尾楼是指各种已开工兴建,但因资金、技术、规划等原因已停建缓建达一定期限的房地产建设项目。
2.特征准确了解烂尾楼的概念,必须了解烂尾楼的特征。
笔者理解,烂尾楼有以下特征:(1)必须是房地产建设项目。
非房地产项目不能称之为“楼”,即使停、缓建,也不称为烂尾楼,而只能称为“烂尾地块”、“烂尾工程”等;(2)必须是已经开工兴建,并建成一定的规模。
即便是房地产建设项目,如果一直未开工,或虽已开工、尚未形成一定的楼宇规模,也不称为烂尾楼;(3)必须是事实上已停缓建达一定期限。
这里有两层含义:该房地产建设项目尚未完成竣工验收。
烂尾楼之所以“烂尾”就表现于此,这是烂尾楼题中应有之义;该房地产建设项目已停工待建长达一定期限,如果是短暂的停工缓建,笔者认为不应当属于烂尾楼范畴。
至于停工待建达多长期限,有的规定1年以上(广西北海市),有的甚至规定6个月以上(成都市),笔者认为规定2年为宜。
二“烂尾楼”现状目前没有全国各个城市总计数据,我们从一个报道可以看出目前“烂尾楼”的情况,[齐鲁网报道2015年2月2日]“烂尾楼盘就像一个个城市疮疤,不仅影响着城市的和谐美观,而且也让成千上万名购房者的乔迁梦化为泡影。
东湖龙城、燕山公馆、广府一号、锦绣花城……在枣庄可以轻易地找出像这样的停工或者烂尾的房地产项目。
记者粗略统计了一下,仅薛城区和市中区就有200多万平米的住宅处于这样的状态。
如果再细算一笔账,这200万平米的住宅假如都卖出去了,一套房子按照120平方计算,作为四线城市的枣庄,这样的状态已经成为涉及这个城16667户家庭的切肤之痛。
据此,在今天整个经济情况不如以前的情况下,根据某网络报道,整个石家庄市95%的开发商参与民间集资或者说借贷。
加快清理盘活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楼宇和烂尾楼的政策措施

加快清理盘活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楼宇和烂尾楼的政策措施加快清理盘活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楼宇和烂尾楼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闲置资产盘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拓展项目落地新空间,根据《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室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清理盘活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楼宇和烂尾楼促进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鞍委办发〔2019〕45号),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鼓励多种方式盘活闲置资产1.鼓励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引进投资者等多种方式盘活闲置资产(不含闲置土地);鼓励市内外优势企业对本市停产企业开展兼并重组;鼓励对税收产出率低的土地进行盘活再利用,根据土地闲置情况进行分类,并纳入招商引资平台。
2.加快招引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平台,集中收购或托管本市闲置厂房,鼓励支持企业“协议退出”、“协商置换”等途径腾退厂房、楼宇和烂尾楼。
3.支持各地区采取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实施改造开发。
4.政府闲置资产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可按市场评估价转让。
5.对已完成开发的闲置工业场地,土地出让合同中无限制性约定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允许进行分割转让。
6.对盘活利用后的工业场地,土地因生产经营需提高容积率的,对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要求,经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可通过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容积率,免予征收土地价款。
二、加大财税奖励政策措施支持1.对企业或个人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取得闲置资产所有权的,在企业闲置资产转让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税费征缴基础上,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所产生的有关税收(仅指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所形成地方留成的50%奖励给出让或者受让企业。
2.通过股权收购并控股的兼并重组盘活闲置资产的,股权转让方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给予所形成地方留成50%的奖励。
烂尾楼处置方案政策依据

烂尾楼处置方案政策依据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许多城市在建筑物的规划和设计方面,存在着一些结构和技术方面的问题,导致一些建筑项目拖延完成、未按时交付或被迫弃建,形成了大量的烂尾楼批次。
面对烂尾楼这一问题,我们该如何进行废弃楼房的处置方案及政策依据的制定呢?烂尾楼现状烂尾楼是指由于开发商的破产、资金短缺等原因而未能完成建造的楼房。
这些烂尾楼通常处于荒废、逃债和未完成的状态,给城市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包括环境污染、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等问题。
据统计,我国烂尾楼的数量已呈快速增长趋势,截至2019年,全国范围内的烂尾楼数量已经达到了27.4万,其总面积超过1亿平方米,已经严重影响到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烂尾楼处置方案烂尾楼的处置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任务,需要政府、业主、产权单位和社会机构等各方共同合作。
尽管针对烂尾楼的处置方案因地制宜,但在实践中,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处理方法:重建对于尚未开始建设或项目完成度较低的烂尾楼,可以考虑重建,即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重新规划和设计,完成新的项目建设,从而实现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的土地增量。
改造对于已经建造完成一部分的烂尾楼,可以考虑改造和重建。
通过购买原有的烂尾楼,进行重新规划和设计,在此基础上完成新的建造。
处置对于已经完全建成却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入住或租赁的烂尾楼,需要考虑处置的问题。
处置方式包括卖给热心业主、回收并进行规划再开发或者作为公共设施用途,如体育馆、图书馆、能源中心等。
保留在某些情况下,保留烂尾楼也可能成为一种处理方式。
例如,如果该建筑物被认为是某一时期的建筑遗迹,可以考虑将其保留为文化遗产,以供学术和艺术目的。
烂尾楼处置政策依据针对烂尾楼的处理,政策依据是不可或缺的。
政府部门可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以公正、公平和合理的方式,约束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各方,并协调各种关系,使整个过程更加切实可行。
烂尾楼处置政策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依据政府在制定烂尾楼处置方案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如《物权法》、《房屋登记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
烂尾房问题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烂尾房问题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烂尾房问题是指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房屋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从而造成投资者或购房者的利益受损。
这种情况在房地产行业中时有发生,给受影响的人们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针对烂尾房问题的解决,法律途径提供了一种合理有效的手段。
首先,法律对烂尾房问题的保护已经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9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按照质量标准进行工程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相关要求。
如果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烂尾房问题,购房者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
购房者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完成房屋建设,或者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其次,购房者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该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符合安全要求、符合合同约定的权益。
购房者可以将开发商的行为视为商品或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从而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购房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调解或仲裁,以期解决烂尾房问题。
此外,购房者还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烂尾房问题。
他们可以委托律师起草诉讼材料,向法院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购房者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损害自己利益的真实情况。
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判决,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法律途径为烂尾房问题提供了解决的可能,但也需要购房者充分认识到其中的一些难点。
首先,诉讼过程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需要购房者具备一定的耐心和财力支持。
其次,购房合同中存在的条款和风险分担问题也会影响法律途径的可行性。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要谨慎明智,选择可靠的开发商,合理规避风险。
综上所述,烂尾房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购房者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或要求赔偿,还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身权益。
烂尾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项目规划不合理等原因,导致部分楼盘无法按时交付,形成了所谓的“烂尾楼”。
这不仅影响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应对烂尾楼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烂尾楼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一、烂尾楼的定义及成因1. 烂尾楼的定义:烂尾楼是指已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由于开发商原因或其他因素导致工程中途停止,无法继续建设或无法按时交付的建筑物。
2. 烂尾楼的成因:-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部分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融资困难、投资失误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投入项目建设。
- 项目规划不合理:部分开发商在项目规划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市场需求、资源配置等因素,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
- 政策调整:政府政策调整、土地市场变化等外部因素也可能导致烂尾楼的出现。
二、烂尾楼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5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动产的权利。
”- 第1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维护其合法权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2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期限和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
”- 第2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期限和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地产开发。
商品房烂尾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近年来,一些开发商由于资金链断裂、项目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部分商品房项目烂尾,给购房者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商品房烂尾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商品房烂尾的定义商品房烂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资金链断裂、项目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最终导致购房者无法按时入住的现象。
三、商品房烂尾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期间内随时交付。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约定质量要求的,出卖人应当符合该要求。
”根据这两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交付期限和质量要求。
若因开发商原因导致项目烂尾,购房者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
未按约定用途、期限和条件进行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该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房地产开发,若因开发商原因导致项目烂尾,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
”该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
若开发商隐瞒项目烂尾事实,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烂尾楼抵押拍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烂尾楼问题逐渐凸显。
烂尾楼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还影响了城市的形象和居民的生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抵押拍卖烂尾楼成为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
本文将探讨烂尾楼抵押拍卖的法律规定,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烂尾楼抵押拍卖的定义烂尾楼抵押拍卖是指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工程烂尾,将尚未完工的楼栋或土地作为抵押物,通过拍卖方式处置,以偿还债务或筹集资金的行为。
二、烂尾楼抵押拍卖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抵押物转让的,抵押权人应当先行通知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转让无效。
”这一规定为烂尾楼抵押拍卖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方式,将标的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该法为烂尾楼抵押拍卖的程序和规则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将其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该法为烂尾楼抵押拍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烂尾楼抵押拍卖的程序1. 抵押物评估拍卖前,需要对烂尾楼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评估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2.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债权人)应当同意将抵押物进行拍卖,否则拍卖无效。
3. 公告拍卖信息拍卖机构应当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拍卖时间、地点、标的物、起拍价等。
4. 拍卖程序拍卖程序应当遵循《拍卖法》的规定,包括展示标的物、接受竞买人报名、拍卖竞价等环节。
5. 成交与过户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款,并与抵押权人办理过户手续。
四、烂尾楼抵押拍卖的法律风险1. 抵押权实现风险抵押权人可能面临抵押物无法实现的风险,如拍卖价格低于抵押物价值、买受人违约等。
2. 法律程序风险拍卖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拍卖无效,如未履行公告义务、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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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置盘活“烂尾楼”的措施
和法律依据
一、关于“烂尾楼”的界定
1.概念
迄今未发现法律、法规、规章给“烂尾楼”下个定义。
即使是学理上,关于“烂尾楼”的定义也不多见,且表述很不一致。
烂尾楼是一种俗称,笔者认为,烂尾楼是指各种已开工兴建,但因资金、技术、规划等原因已停建缓建达一定期限的房地产建设项目。
2.特征
准确了解烂尾楼的概念,必须了解烂尾楼的特征。
笔者理解,烂尾楼有以下特征:(1)必须是房地产建设项目。
非房地产项目不能称之为“楼”,即使停、缓建,也不称为烂尾楼,而只能称为“烂尾地块”、“烂尾工程”等;(2)必须是已经开工兴建,并建成一定的规模。
即便是房地产建设项目,如果一直未开工,或虽已开工、尚未形成一定的楼宇规模,也不称为烂尾楼;(3)必须是事实上已停缓建达一定期限。
这里有两层含义:该房地产建设项目尚未完成竣工验收。
烂尾楼之所以“烂尾”就表现于此,这是烂尾楼题中应有之义;该房地产建设项目已停工待建长达一定期限,如果是短暂的停工缓建,笔者认为不应当属于烂尾楼范畴。
至于停工待建
达多长期限,有的规定1年以上(广西北海市),有的甚至规定6个月以上(成都市),笔者认为规定2年为宜。
二“烂尾楼”现状
目前没有全国各个城市总计数据,我们从一个报道可以看出目前“烂尾楼”的情况,[齐鲁网报道2015年2月2日]“烂尾楼盘就像一个个城市疮疤,不仅影响着城市的和谐美观,而且也让成千上万名购房者的乔迁梦化为泡影。
东湖龙城、燕山公馆、广府一号、锦绣花城……在枣庄可以轻易地找出像这样的停工或者烂尾的房地产项目。
记者粗略统计了一下,仅薛城区和市中区就有200多万平米的住宅处于这样的状态。
如果再细算一笔账,这200万平米的住宅假如都卖出去了,一套房子按照120平方计算,作为四线城市的
枣庄,这样的状态已经成为涉及这个城16667户家庭的切肤之痛。
据此,在今天整个经济情况不如以前的情况下,根据某网络报道,整个石家庄市95%的开发商参与民间集资或者说借贷。
青岛市也存在部分开发商跑路的情形,我们可以看出,在今天的房地产企业生存发展尤为艰难,房地产行业牵扯千家万户,牵连上下游行业,影响着经济发展与国家稳定。
“烂尾楼”的出现和存在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网络报道关于
民间借贷导致跳楼等自杀现象及其他极端行为),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
三、目前处理“烂尾楼”的措施
烂尾楼已成一大公害,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损害城市运营,破坏投资环境。
烂尾楼不仅是法律问题,而且也是社会问题。
特别是已经开展预售的烂尾楼,小业主是社会不安定因素,应引起人们高度重视。
对烂尾楼进行治理乃大势所趋。
(一)从政府管理者层面看如何治理烂尾楼(监管式的治理模式)
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做法:1.税费优惠政策2.新项目禁入
3.限期自行处置
4.强制性代理处置
5.强制性拆除等措施
(二)从平等主体(烂尾楼业主、债权人和第三人)层面看烂尾楼治理方式(市场化的治理模式)
1.转让(收购)、包括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两种模式;
2.合作开发;
3.债转股(债权转开发权)烂尾楼的债权人无非是:(1)建筑商(业主拖欠工程款);(2)建材、设备经销商;(3)已预售的购房户小业主;(4)其他债权人。
4.托管续建;
5.破产拍卖;
6.融资盘活等等措施。
从目前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上述各种措施和方法,处理的周期有的比较长,有的受市场的影响,特别是公平主体之
间的处置,在今天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很难实现。
四、建议处理“烂尾楼”的措施和法律依据
鉴于,目前,我国大面积的出现“烂尾楼”的情况,我们认为应该采取如下措施和法律依据:
1、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要求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对自己辖区内的“烂尾楼”进行拉网式统计,实现动态监管。
2、建议出台管理处置“烂尾楼”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含动态管理,统计,作出详细的说明。
对“烂尾楼”进行分类、分级别、如开发投资不到25%,有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25-50%的由国家按投入资金进行回购;50-90%以上的按照成本加固定利润的模式收购。
以上各种措施均为要通过法律手段强行进行。
3、根据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严格执行,杜绝资源浪费和抑制土地腐败。
4、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条款,土地出让后,受让人没有按照规划用途按时开发的,国家有权按照出让价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管理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管理细则》具体条款执行;建议增加土地出让的建设规划和建设周期条款,防止拖延开发,浪费资源。
建议增加惩罚性条款。
5、或者国家直接立法,对于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中的浪费现象出台〈资源浪费法〉。
我们认为出台相关法律与物权法不冲突,土地资源属于社会共同资源,是子孙万代事情。
国家应该对浪费资源进行立法。
五、处理“烂尾楼”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处理“烂尾楼”契机
首先、国家目前在推进城镇化建设,需要进行房地产的基础开发和建设。
其次、国务院的工作目标中“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
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安排740万套,其中棚户区改造580万套,增加110万套,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
农村危房改造366万户,增加100万户,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
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把一些存量房转为公租房和安置房。
对居住特别困难的低保家庭,给予住房救助。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施策,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的要求。
再次、符合实现中国梦,创建美丽中国的要求,少开发,多盘活,可以降低地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第四、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的文件内容给予了政策的支持。
2、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首先、盘活现有资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降低银行呆帐坏帐率,加快货币流通,使现有资产发挥功能和效益。
其次,有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创建更好的社会环境。
再次、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节约国土资源,减少耕地被侵占量,有利
于城市长期规划和土地储备。
第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国家城镇化和小城镇建设需求。
通过对现有“烂尾楼”的盘活,可以通过政策优惠,吸引农民进城。
通过有效的掌控现有房地产开发情况,有利于决策者进行城市建设规划的决策,使经济平稳发展。
民革城阳支部吴振义
20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