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精神。
在我国法治日趋成熟的今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予以确认。
民事诉讼法和民法不同,作为程序法其更注重于效率。
因此,怎样具体实施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才能保证效率,怎样去权衡保证法院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利和约束其行为等问题都是值得探讨与思索的。
法律原则作为一种高度抽象的法律存在,如何在现实中具体操作,对法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诚信”一词最早出现在《商君书》,其乃是修身立命之本,强调操守和自律,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道德范畴。
如今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订,诚实信用原则由一开始的饱受争议到现今已逐渐融入其中,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中西方诉讼文化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中国自古就被誉为礼仪之邦,其中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古老的伦理道德标准,对人们平时的生产生活无一不起着警示作用。
然而在古代,官府作为诉讼中立的一方往往为了达到维护统治、稳定社会的目的而使用欺诈等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失了诚信。
西方的程序法发展相较于中国要早上许多,早在罗马法时期诚实信用原则就初见雏形。
罗马法将当事人的诉讼违法行为分为三种:(1)诉讼的主张虚假;(2)有意的违法诉讼;(3)扰乱或拖延等有目的的诉讼。
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的诉讼法,不难看出诚实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单纯靠人的自律性来解决问题是有局限的,其亦需要外在的约束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民事诉讼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进程早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近代就有所记载。
1922年的《民事诉讼条例》中就参考了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体系,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故意陈述虚伪之事实,或对他造提出之事实或证据故意妄为争执者,法院得科以300元以下之罚款。
”到了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出台,许多条款也涵盖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但都缺乏具体和体系化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主体适用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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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人才 上、 执行 力 上都 积极 拓展 ,为 党 建科 学化 做基 础 ,加 快实 施的 脚步[ 5]。
(三 )丰富 基层组 织建设的 基本内 容。 党 政建 设 工作 得以 顺 利开 展的 重 要因 素有 很 多, 其中 基 层建 设 过程 中内 容的 丰 富程 度占 有很 大比 重 ,只 有积 极采 取 有效 的举 措 , 为 基 层党 建 工 作 的 创 新 开 辟 有效 路 线 , 才 可 以 加 深党 建 工 作 的渗 透力 度, 并 且扩 大党 建工 作的 影 响力 ,要 将新 时 代、 新趋 势 、新 要求 时刻 灌 输在 党章 中。 现如 今 ,网 络时 代的 逐 渐发 展对 党 建工 作也 有了 一 定的 影响 ,要 积极 掌 握互 联网 的应 用 策略 ,使 其 在党 建工 作中 有 较大 的助 力作 用, 为 基层 党建 工作 的 顺利 实施 起到 辅助作 用。 (四 )完善 基层党 组织的格 局建设 工作。 加 强 城 乡 党 建 不 合 理 局 势 的 调 整 , 将 基 层组 织 进 行 有 效 调 配 ,将 集中 力量 与 合理 分配 相结 合, 无 论是 数量 上还 是 整体 的结 构 上都 要进 行整 改 ,将 不同 缺陷 加以 完 善。 为构 建城 县 之间 的共 同 发 展 积 极探 索 出 完 整 的 方 针 政 策, 实 现 城 乡 之 间 的 均衡 化 发 展 ,先 进帮 助落 后 ,共 同解 决、 共同 面 对, 将统 筹规 划 的方 式逐 渐深 入到组 织建构上 ,确立 目标、 积极创新 、保证 科学。 (五 )拓展 基层党 组织的功 能。 基 层党 建 工作 的科 学 发展 ,与 党 组织 上的 正 确引 导和 积 极发 挥 有不 可磨 灭的 关 系, 坚持 将以 人为 本 作为 党建 工作 得 以实 施的 重 要 原 则 ,无 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都以 民 众 为 主 , 将 党 的服 务 功 能 、意 识、 质量 整 体提 升, 大力 促进 基 层党 建科 学化 的 实施 ,为 社会 主义经 济社会的 和谐发 展付出 重要的力 量。 (六 )党员 教育创 新。
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适用问题浅析

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适用问题浅析作者:张君张婧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摘要: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民事诉讼行为,实现实体公正以及程序的经济价值有着重要的意义。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该原则予以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上起到了更为重要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上诚信原则的适用问题一直是讨论的热点并存有争议。
本文将主要围绕诚信原则的适用主体,适用情形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诚信原则;适用主体;适用情形诚信原则对维护社会稳定,调节社会关系有着重要作用。
在民法中也早早的确立了这一原则。
诚信原则虽在法律中得以确立,但并不能保证其就能在法律的运用及适用过程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想要使该原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还必须对诚信原则的相关适用问题进行充分的理解。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诚信原则的适用主体即诚信原则对哪些主体的诉讼行为产生约束的问题,对于该问题学界看法不一,主要的分歧在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否适用于法院?笔者认为,诚信原则的主体不仅应包括当事人,还应当包括法院。
诚信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由道德准则演化而来,这就意味着它应当有着广泛的约束力,因为受道德的约束是整个社会对每个人的期待,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对公平正义的实现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官更应当以诚实信用甚至更高的标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此外,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角度来说,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必然要求法官应当本着善意、诚实来行使权利,这对法官来说也是授权与制权的统一。
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有权在法律条文的基础上酌情裁量,那么另一方面则应对这种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使得其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界限。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形诚信原则已经在我国诉讼法中得到了确认,但是相关的适用问题并没有规定,特别是在哪些事项上发挥作用更是不明确。
因此,如何落实诚信原则,使之真正发挥促进公正,诉讼效率的作用而不至于成为法律条文的一般教化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论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对象

事诉讼正 式确 立诚 实信 用原则。此举 无论是对 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 效率的提 高, 还是 引导 当事人合法、 诚信行使 自己的诉讼
/ x  ̄ l ' 、 化解社会矛盾 。 都 具 有 深远 的 意 义 。新 法 的 出 台 结 束 了 学界 关 于是 否 需 要 在 民事 诉 讼 中规 定 诚信 原 则 的争 论 , 但 是 开 启 了 另 外一 个讨 论 : 诚 信 原则 的适 用 范 围 . 其 焦点 在 于 是 否适 用 于法 官 。 关键词 : 民 事 诉讼 法 ; 诚 实信 用 原 则 ; 适用范围; 自由裁 量权
一
定 区别 。 在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学 者 们 基 本 上 都赞 成 诚 信 原 则适 用 当 事人 , 在 司法 中有 “ 禁反 言 ” 制度 。 虽 然英 美 法 系的 学 者 就
的 问题 进 行 了争 论 。 随 着社 会 的 发展 。 持“ 肯定说” 的学者 占 据 主导 地 位 。 德国 、 日本 等 大 陆 法 系 国 家都 相 继 规 定 了诚 实 信 用 原则 , 在 填 补 法 律 漏洞 时发 挥 了重 要 作 用 。 而 英 美 法 系 国家 没 有 完 全 套 用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在 实体 法 上 的含 义 ,而 是
信 原 则 以缓 解 对 抗矛 盾 。
二、 诚 实信 用原 则 的 适 用 对 象
传统文化儒家学说吸收 了“ 诚信 ” 的观点 , 《 四书》 、 《 五经》 等
儒 家代表 作中多次提 到“ 诚信 ” 概念 . 意为 “ 诚 实 不 欺 的 品 格” , 属于道德诚信 。 当然 。 此 时 的诚 信 原则 还 不 占据 主 导 地 位, 不成系统 , 也 没 有 能 够 在 法 律 规 则 中得 到 明 确 的 体 现 。 随着 社 会 的 发展 , 渐 渐 延伸 至法 律 领 域 。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诚 信 为 制 度 诚 信 。 比如 契 约 上 的 诫 信 不是 以交 易 双 方 个 人 决 定 的, 是否 承 担 法律 责 任 是 以其 财 产状 况 、 支 付能 力 为 基础 的 。 在西方 , 一 般 认 为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最 先 源 于 罗 马 . 起 源 于 古 罗 马法 中 的 “ 一 般 恶 意抗 辩 ” 与“ 诚 信 契 约 及诚 信 诉 讼 ” 制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一、概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具有深远的意义。
该原则要求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审判人员,在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中,都应秉持诚实、善意的态度,尊重法律事实,恪守诉讼规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旨在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诉讼的良性运作。
其适用范围广泛,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从诉讼的开始到结束,都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具有善良、诚实的品格,不得故意隐瞒事实,制造虚假证据,欺骗法庭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人员都应遵守诉讼规则,合理、合法地进行诉讼活动再次,民事诉讼的结果应当具有公平性、公正性,不得因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自由裁量进行判决。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也为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提供了法律保障。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如何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何有效制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
只有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才能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包括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秉持诚实、善意和公正的态度进行诉讼活动。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宋小春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大亮点就是将民法中“帝王条款”性的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新法,实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从私法到公法的引进。
对于一个新的法定原则的适用问题,首先应该是适用主体的问题,这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所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在学界是有争议的,适用于当事人之间还是适用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抑或适用于更广泛的主体范围都有一定的解释[1]。
探索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可以首先探索其自身特点。
诚实信用原则不同于其他原则之处在于,其本身是一种道德要求的法律化,作为一种道德要求,社会渴望民事诉讼中所有参与主体都遵守,同时,其本身立法技术特征就是不确定、不具体,也可以解释为“无所不包”的特点,民事诉讼所有参与主体都可以被纳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2]。
笔者赞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的最大化,即不对其适用主体作限制,适用主体范围包括民事诉讼所有参与主体。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的最大化不仅仅是对社会诉求的及时回应,而且是一种理性的构建并使之促进我国民事诉讼的完善。
具体说来,我国民事诉讼中不诚信的现象逐渐增多,诉讼参与者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情形时有发生[3]。
及时修改法律,将社会诉求法律化,这既是法律自身的完善也是提高法律公信、扩大群众基础的举措。
简单地说就是,不管是法律领域的专家还是普通的公民,一再呼吁民事诉讼引进诚实信用原则,现在实现了,从形式上来看是这样的,但是这只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理性构建的开始。
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法的体系来看,诚实信用原则似乎只是对当事人的要求或者具体说是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限制。
新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只能说我国立法特别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但并没有限制对其他主体的适用,不论从社会诉求还是理性构建的角度,都有必要把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最大化。
简析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简析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道德法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出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诚信原则,凸显了我国对诚信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足够重视。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诉讼权利保障权利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将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领域,使它被认可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这不仅仅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
正如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提到:“法律在今天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同时仍需要道德、宗教、教育的支持”。
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市民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后来上升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该规范对规范商品交易行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极端重要性所决定的。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在我国,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中就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德国著名学者罗森贝克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较为模糊的道德尺度,在处理繁杂的民事诉讼程序时应当采用明确的标准,而不应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随着法律的演变,诚实信用原则最终被确立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有:1895年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以及1933年修改后的《德国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此次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化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对此,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指出:“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行为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必要性(一)有助于民事诉讼效益的实现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民事诉讼效益的实现。
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摘要:诚实守信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
这使原本仅仅在法律道德层面的规则切实地应用到了司法实践中来。
在具体的规则制定上面存在着一定的抽象性。
本文试着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与适用条件等方面入手,以探究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增加可具体操作性,使其可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司法实践一、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必要性(一)审判程序的公正需要诚实信用原则做保证在司法实务中,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谋求,诉讼参与人是很难做到紧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参与的,最常见的莫过于编造对自己有利的证言证词,伪造一些假证据,规避一些对自己不利的法律责任,钻取法律漏洞等等。
也正是由于这种违背诚信道德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时候基于诉讼时间的限制法官无法一一进行详细核实,这不仅严重干扰了法官的审判思路影响判决结果,也严重阻碍了司法程序公正化进程。
所以必须要在诉讼程序中加入诚实信用原则,才能有效约束住诉讼参与人一系列试图以破坏司法公正性来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
(二)用来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无视法律的严肃性,为了个人利益而钻法律漏洞,编造利己的谎言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都应视为是对法律的蔑视,这严重影响到法律制定的意义与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一个缺乏法律权威的国家是难以想象如何才能做到社会和谐的,环环紧扣的社会秩序也会因此失去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的入法不仅是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平等诉讼权利的表现,更重要的是它从民众行为的基础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三)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可替代性诚实信用原则的制定尽管有些许抽象,但功能作用不置可否。
如果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的诉讼行为,那么相关的利益关系人就可以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提出质疑,就意味着法官的审判权,诉讼人的辅助权以至于当事人的诉权,都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束。
这不仅是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在促进双方当事人监督其他诉讼参与人遵守规章纪律,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作为。
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8 — 9 6 4 0 . 2 0 1 5 . 0 8 . 1 1 4
我 国 民事 诉讼 中诚 实信 用原 则 的适用 范 围
马 艳珍
( 燕 山大 学 文 法学 院 , 河北 秦皇岛 0 6 6 0 0 4)
收稿 日期 :2 0 1 5 — 0 8 — 0 6
作者 简 介 : 马艳 珍 ( 1 9 9 O 一) , 女, 河 北沧 州人 , 燕 山大学 文法 学 院诉 讼 法学 专业 2 0 1 3 级硕 士研 究生 。研 究方 向 : 诉讼 法学 。
仅仅作为诉讼 的中立者 针对事实问题做 出法律上的 立法 。现如今 ,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作为基 判断 , 即法官在诉讼程序 中是消极的。而当事人 即使 本 原 则 的地 位 得 到 了实务 界 及 学 术 界 的普 遍认 可 。 采用 了某些看似违反诚信 的诉讼手段 , 使诉讼有利于 但关 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 中的适用范 围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 自己, 可以将其看作是当事人 的攻击防御方法。除非 却没有达成统一观点。一些学者认为, 法 院 的审判 法 律对 此 明文禁 止 , 否 则 法 律不 可 以排 斥 , 这 属 于 当 对 当事 人及 其他 诉讼 参 与人 的诉 讼行 为 、
方 当事 人 也 不 是 完 全 敌 对 , 反 对 一 方 当事 人 为 取 得 笔者 认 为 , 诚 实信 用原 则 的适 用 范 围应 包 括 法 院 胜诉 , 不 择手 段 , 甚至颠倒黑 白, 强 调 当事 人应 承 担 的审判行为 , 即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 、 其他诉
“ 真实义务 ”。法官也不是 消极 的 中立者 , 其 裁量 讼参与人及法 院和法官。因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 民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_调研报告_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主题,人类社会也将步入典型的信用时代。
古语云:人无信不立。
诚实守信是现代公民立足社会的道德基石,公民要像呵护自己的眼睛一样恪守自己的信用,将诚实守信作为自己的生存理念。
目前,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危机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某些无形的道德资源尤其是信用资源的匮乏问题却令人堪忧。
依我之见,“信用”可能是时下中国人最稀缺的一种道德性资源,中国实际上正面临着几乎整个社会都陷入一种集体性~的尴尬局面,因而警惕~、强化信用意识和倡导信用至上实属当务之急。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必要性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是一种信守承诺的责任感,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市场经济其实是最为典型的信用经济,信用堪称市场经济真正的道德基石。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信用已经成为每个人立足社会不可缺的“无形资本”,恪守信用乃是每个人应当具有的生存理念之一。
人或许可以没有信仰,却不可没有信用,没有信仰的人是凡俗的,而不讲信用的人则是“丑陋”的。
在这个道德失重的“无根的年代”,人们似乎已经对充斥在周遭的坑蒙拐骗习以为常,现在在一些地方搭讪着贩卖假文凭、假证件的现象已经成为一道城市风景线。
我并非漠视善良、纯朴等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只是想正视和反思“坑蒙拐骗”甚至“坑熟”成为不少中国人生财之道这一现实。
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的~问题,除了重视以崇尚“信用至上”为核心理念的道德说教之外,更为重要的还是应当建构维护信用的制度,无形的信用有赖于制度这一有形屏障的呵护。
信用问题并不局限于消费信贷之类的经济领域,信用的重要性在法治领域同样不容忽视,作为一种社会病的~也早已侵入法治领域,法院裁判文书之所以“执行难”,与被执行人不讲信用、不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有很大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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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将民法中“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新法,表明了立法者对这一原则的肯定,实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从私法到公法的引进。
江伟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第十二条[诚信原则]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诚实、善意,不得滥用审判权,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对于一个新的法定原则的适用司题,首先应该是适用主体的司题,这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所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
对于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不尽相同。
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对象主要是当事人。
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应该分别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与法院之间。
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在学界也是存有争议的,适用于当事人之间还是适用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抑或适用于更广泛的主体范围都有一定的解释。
探索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可以首先探索其自身特点。
诚实信用原则不同于其他原则之处在于,其本身是一种道德要求的法律化,作为一种道德要求,社会渴望民事诉讼中所有参与主体都遵守,同时,其本身立法技术特征就是不确定、不具体,也可以解释为“无所不包”的特点,民事诉讼所有参与主体都可以被纳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
笔者赞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的最大化,即不对其适用主体作限制,适用主体范围包括民事诉讼所有参与主体。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的最大化不仅仅是对社会诉求的及时回应,而且是一种理性的构建并使之促进我国民事诉讼的完善。
具体说来,我国民事诉讼中不诚信的现象逐渐增多,诉讼参与者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情形时有发生。
及时修改法律,将社会诉求法律化,这既是法律自身的完善也是提高法律公信、扩大群众基础的举措。
简单地说就是,不管是法律领域的专家还是普通的公民,一再呼吁民事诉讼引进
诚实信用原则,从形式上来看是实现了,但是这只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理性构建的开始。
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法的体系来看,诚实信用原则似乎只是对当事人的要求或者具体说是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限制。
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只能说我国立法特别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但并没有限制对其他主体的适用,不论从社会诉求还是理性构建的角度看,都有必要把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最大化。
然而我国立法特别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这使得诚实信用原则对各主体的适用效果差异明显。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各主体的适用效果
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效果自不必说,在民事诉讼理论上至少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包括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促进诉讼的义务、禁反言、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理论上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是很全面的,即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效果是很明显的。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强调能动司法,即使没有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化,在具体个案中法官仍然会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能的行为进行干预从而达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效果。
现在法官的干预有了法定原则的支持,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已经不是任何司题了,司题在于既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施用者,又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法官扮演的双重角色很难平衡。
法官利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规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同时自己又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制对象,可以想象得到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适用效果会怎样。
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的适用,有概括的原则也有相应具体的规定,更有法官的裁量;而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适用,除了概括的原则难道还有法官的自我约束吗?换个角度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适用仅仅只是法官的自我约束这么简单了,这样的适用效果是极难得到保障的。
三、对部分适用主体的特别强调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立法中特别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实践中应特别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适用。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适用就是对当事人的适用,因为对于当事人来说诚实信用原则的施用主体就
是法官。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适用的具体规则无论在立法中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很全面的,而对法官适用的具体而有效的规则很少,从而仅仅依靠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定化对法官没有实质意义。
特别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适用,是基于对我国法官素质的担忧。
对于专业知识强和职业道德高的法官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对其的适用是不需要过多规定与制约的,那么解决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适用司题就成了解决法官素质司题了,这未免太过于简单化了。
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适用,还是要外化为具体的规则才是可行的。
基本构想还是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适用的规则来进行。
首先,构建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适用,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作为施用主体,形成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监督的关系,比如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滥用权力或者当事人认为法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对法官的质疑要求法官作出合理说明。
其次,构建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指导案例,利用个案判例来让法官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优势应该比成文规定的优势更突出。
四、结语
进入20世纪后,随着近年来民事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推进,更加重视当事人地位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无疑占据了更加主流的位置,同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违反诚实信用的现象存在,甚至这其中不乏个别法官对此的参与与包庇,加之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的时有发生。
在导致司法资源极大浪费的同时,由此造成的司法不公又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遏制这些现象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借助实体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不但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而且更关键的是在具体适用上,要把其落实到实处,就需要规定与之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则。
笔者认为,对因诉讼主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仅要在立法上设定一定的制裁措施,而且还需从预防方面着手,笔者始终认为,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与实施其实最终还是取决于社会诚信观念的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