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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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述题(5题)

经济法论述题(5题)

论述题:1.论述市场调节缺陷理论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

市场调节存在固有的缺陷:(1)滞后性市场调节发挥作用是在供求关系的矛盾突出以后,人们看到了利润空间才会投资这个领域,之后才会通过缓解供求关系而产生暂时性的社会效益,所以它具有滞后性.(2)容易导致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这是显而易见的,商人嘛,就是追求经济效益的,他们根本不会顾及社会效益的.唯利是图是市场经济的永恒的规则.(3)不能解决收入公平分配的问题市场讲的是投机,是靠投机赚钱的,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收入.就是说,它只能加剧分配的不公平性,更不用说解决了.(4)不能解决国民经济平衡的问题由于(2),(3),(4)的原因,决定了市场调节不能解决国民经济平衡问题.相反它只会导致国民经济的不平衡.市场失灵的表现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⑴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公⑵外部负效应问题⑶竞争失败和市场垄断的形成⑷失业问题⑸区域经济不协调问题⑹公共产品供给不足⑺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市场失灵的原因:1、公共产品2、垄断3、外部影响4、非对称信息2.论述经济法的经济民主原则指经济法在约束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的时候,在分配资源的时候,在国家干预市场的时候,要实现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之间的民主,实行经济民主既是经济法主体具有决策机制、动力机制和利益机制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在经济干预中首先要实现的目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就必然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信号产生积极灵敏的反应。

为此,必须要解决如下问题:1、政企分离,不能用行政行为去限制和代替市场行为;2、中央与地方的经济管理权要分清,协调好;3、要建立现代管理制度,让企业的员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4、对经济成果的分配,要以效率优先,再兼以兼顾公平。

3.举例论述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

经济法论述题

经济法论述题

经济法论述题试比较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产生依据不同。

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

瑕疵与缺陷不仅是二者的区分标志,也是两种责任在产生依据上不同的表现。

2. 性质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

3. 归责原则不同。

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4. 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真正责任者追偿。

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5。

免责条件不同。

销售者事先就“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的,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2)产品投人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6. 产生时间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7. 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

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

8. 诉讼时效不同。

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 ;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试比较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异同。

经济法学论述题

经济法学论述题

经济法学论述题?
答:以下是一些经济法学论述题:
1.试论经济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法律保证作用。

2.阐述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及其与行政法的关系。

3.分析经济法对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方式。

4.论述经济法对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策略。

5.探究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6.阐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的法律调整措施。

7.论述经济法的概念、含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8.分析经济法作为一个重要法律部门的理由和依据。

9.论述如何理解我国对国有资产管理所实行的法律制度。

10.探究国有企业财产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措施。

这些题目涵盖了经济法学的多个方面,包括经济法的基本概念、调整对象、法律保证作用以及在各个经济领域的具体应用等。

在回答这些论述题时,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条文、理论观点以及实践案例进行分析和阐述。

经济法论述题

经济法论述题

三、论述题:一、经济法的价值:p49-51经济法作为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其价值同其他部门法价值、一般法的价值有着共性,但又有特殊性。

经济法的价值也包含诸如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

经济法注重经济性和社会性,此二者是经济法显著特点,也是认识经济法价值特点的关键。

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各项价值都鲜明地体现着这样的特点:经济价值中的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

在这种经济法秩序下,个体虽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不得妨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经济法侧重以社会为本位,其秩序是关注真正社会利益的秩序。

经济价值中的效率:经济法中的效率主要指经济效率(经济效益),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

社会总体经济效率由个体和团体经济效率构成,为了总体效率,必须重视个体和团体效率,有时又要限制、牺牲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

同时,为了总体经济效率,还要兼顾长远效率与眼前效率的平衡。

经济效率,不仅指经济量的增长,也应该重视经济质的提高,即经济效益相对应的社会效益。

经济价值中的公平:这里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

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须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

它注重的是一种“实质公平”,是符合社会正义的公平,重视机会公平的同时还要重视结果上的公平。

在经济法价值链中,虽然各项价值都很重要,但其中的效率和公平尤其应当予以重视。

有了效率和公平,所谓秩序、自由、安全等才有意义。

公平与效率间的关系:首先,效率与公平两者都重要,不可或缺;其次。

效率和公平这两者是相关的,虽有矛盾,但并不排斥。

二、经济法体系的“三三理论”。

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

这“三三理论”阐明了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法律构成的必然性,同时它也是贯穿经济法学科始终的一条思维主线。

经济法论述题汇总

经济法论述题汇总

经济法论述题汇总1.了解“绿色GDP”P46-48(1)绿色GDP,指用以衡量各国扣除自然资产损失后新创造的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

简单地讲,就是从现行统计的GDP 中,扣除由于环境污染、自然资源退化、教育低下、人口数量失控、管理不善等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成本,从而得出真实的国民财富总量。

(2)对于我国而言,绿色GDP 有两点特别有意义并具有针对性:①从新的计算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国家如果通过大量消耗自然资源来促使GDP 的增长,却不能使创造性资本和人力资本相应增加,表面看起来轰轰烈烈,但“增长不等于发展”,在虚假繁荣的背后,财富没有增加多少,甚至出现财富的负增长。

②自然资源是重要的,但是自然资源匮乏并不能证明一个国家或地区不能发展。

如果注意在人力资本和创造性资本上大力开发,自然资源贫乏的国家或地区也可以发展很快,人均财富也可以达到很高水平。

(3)实践证明,没有环境意识的增长是危险的,是不可持续的。

我国相关部门也为绿色GDP的推广作了诸多努力。

这意味着可持续发展因其所具有的开放性、涵盖性与前瞻性,着眼于未来经济、社会与生态协调发展的需要,必将整合既有的经济法理念与制度,成为经济法乃至整个传统法律部门的基本指引与导向。

2.如何定位现代政府(现在政府应具备的基本品性)P59-60(1)有限政府:把市场的还给市场。

有限政府并非指政府的规模、职能和权力越小越好,也非指软弱无力的政府,而是表明政府权力、职能和规模保持在合理有效的范围内,为防止政府职能的泛化和异化,而合理划分政府、市场及社会各自承担的职能和责任,将三者的结构、机制和功能保持在动态协调、互补的体制框架内。

由此,政府应逐步退出竞争性经济领域和社会自治领域,把资源配置、生产经营和社会自治的功能交给市场、企业和社会团体,这既有利于降低干预成本,提高干预效果,又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与社会的功用,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利益需求。

(2)有效政府:既非无为,亦非无所不为。

《经济法》中论述题汇总

《经济法》中论述题汇总

《经济法》中论述题目汇总1)简述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证。

2)试述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3)简述经济法对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

4)简述经济法对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

5)试述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调空关系的法律调整。

6)简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的法律调整。

7)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及其含义。

8)试述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9)简述经济法保障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作用。

10)简述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11)简述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12)简述经济职权的特征。

13)简述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4)简述公司的分类。

15)简述公司法的原则。

16)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7)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8)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

19)简述股东的出资方式。

20)简述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2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22)简述清算组的职权。

23)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24)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25)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26)简述股份发行的原则。

27)简述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28)简述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29)简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30)简述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3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32)简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特征。

33)简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特征。

34)简述私营企业的特征。

35)简述合营企业劳动争议的解决。

36)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

37)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形式。

38)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的办法。

39)试述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40)简述关于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问题。

41)简述哪些情形不予宣告破产。

42)简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效力。

43)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44)简述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

45)简述破产清偿顺序。

46)简述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汇总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汇总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汇总1、永昌公司某某某某年的销售收入为200万元,销售成本为80万元,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为34万元,营业税税金为40万元,消费税税金为20万元,该公司某某某某年应缴纳的所得税为()万元。

A、19.8B、3.3C、15D、18答案:C2、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违反《经济法》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B、违反《经济法》只承担经济责任C、违反《经济法》只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不能追究单位的责任D、刑事责任不属于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范畴答案:A3、某内资企业1999年全年营业收入为1.5亿元,在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时,容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总额为()。

A、15万元B、48万元C、42.49万元D、33万元答案:B4、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

A、200~400元B、200~500元C、200~600元D、1000~5000元答案:D5、江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款于2006年9月1日到位,10月1日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10月5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11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

该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从()开始。

A、11月1日B、10月5日C、10月1日D、9月1日答案:A6、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

A、法律援助B、支付令C、社会救济D、依法制裁用人单位答案:B8、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

当甲无力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清偿乙的债务时,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的权利是()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D、依法请求人民生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答案:D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责任范围的是()。

A、没收违法所得B、罚金C、责令停产D、吊销执照答案:B10、下列关于我国审判制度有关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经济法简答题及论述题

经济法简答题及论述题

1、简述欺骗性标示行为(假冒行为)之表现形式。

(1)假冒她人得注册商标(1分)(2)侵犯知名商品得特有权(2分)(3)名称混同(1分)(4)虚假表示(1分)2、简述低价倾销行为得构成要件及其例外情形。

低价倾销行为得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经营者(卖方)(1分)(2)主观方面——故意,目得在于排挤竞争对手(1分)(3)客观方面——行为人进行了以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得行为(0、5分)(4)侵犯得客体——社会正常得竞争秩序(0、5分)低价倾销行为得例外情形: (每点0、5分)(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得商品或者其她积压得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得主要内容。

(1)特定得部门与行业(2)法律特许得具有垄断性质得行为(3)反垄断法明文规定得行为(4)特定时期与情况下得垄断与联合行动(5)属于特定组织得公益行为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得消费者权利有哪些?安全权、知悉真情权、受教育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维护尊严权、受害求偿权、依法结社权、监督批评权5、简述生产者得产品质量义务。

(1)产品质量担保义务:产品不存在缺陷、产品应当符合默示得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得质量保证(2分)(2)产品质量标识义务(1分)(3)特殊产品得包装必须符合相应得要求(1分)(4)生产者得其她产品质量义务(禁止性义务).(1分)6、简述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之区别。

(1)瑕疵产品一般不存在安全问题,无危险;而缺陷产品存在不合理得危险.(1分)(2)瑕疵产品经明示后可上市,可以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接受与否;缺陷产品不可以上市,不可以接受;(2分)(3)瑕疵产品通常产生违约责任,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缺陷产品产生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原则。

(2分)7、简述生产者所承担得严格责任得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A、产品存在缺陷;B、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C、损害与产品存在得缺陷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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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论述题1、从经济法角度分析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经济法的视野中,国家的角色定位永远都是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秩序服务的。

当市场的自身缺陷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时,国家就通过市场秩序强有力维护者、市场经济活动直接参与者、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制定者的身份保证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秩序;当国家调解存在失灵可能时,经济法又通过经其定位为市场经济规则避守者的方式限制公权力的行使,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效率。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家通过经济法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1、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强有力的维护者2、通过经济法国家的角色体现为市场秩序强有力的维护者3、通过经济法,国家的角色体现为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4、通过经济法国家的角色体现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者三、经济法上的国家干预:主要是指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尊重市场经济机制的干预。

1、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2、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高效率运转是国家干预所要达到的目的3、国家干预自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国家干预分为公权干预和私权干预。

1、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

2、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

“需要国家干预”应当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结果,即某种法律关系的形成,一方面要取决于市场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又要取决于国家经济职能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到国家干预能力的实际状况。

四、经济法涉及的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包括两个层面:1、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其他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国家对经济个体的内部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

五、市场秩序经济关系市场秩序经济关系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市场关系主要包括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产品质量关系以及广告关系。

3、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

该次修法主要从四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

1、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产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新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2、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并规定除另有约定外,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3、强化经营者义务方面,“举证责任倒置”。

成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利器”。

新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4、进一步加强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其中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5、强化惩罚性赔偿力度。

新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该法相关法条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中规定的“赔偿损失”,不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分析指出,这意味着经营者除承担一般的损失赔偿责任外,还要追加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惩罚性赔偿。

6、在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修改后的消保法不仅明确将消费者协会定位为“社会组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行职责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还进一步明确消协在消费公益诉讼方面的主体地位。

4、评析《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采用税种分割法,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行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中央税;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PPT中)2、概念: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借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体系。

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3、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关特点:分税制克服了包干制、分成制的缺陷,是一种较理想的财政管理体制,符合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要求。

(1)合理性和稳定性。

(2)分税制划分税种的方法比较科学。

(3)有利于提高征收管理效率。

(4)规范、透明:中央对地方按因素法进行公式化转移支付,不再按基数法或定额进行补助。

(5)有完备的法律与之配套。

4、存在问题:(1)事权和支出范围越位。

目前实施的分税制没有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各级政府事权维持不甚明确的格局,存在越位与错位的现象,事权的错位与越位导致财政支出范围的错位与越位。

(2)部分财政收入划分不合理。

税收收入没有严格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并依此确定应属何级财政收入,存在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的不规范做法。

(3)地方税收体系不健全。

地方税种除营业税、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县、乡级财政无稳定的税收来源,收入不稳定。

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对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过小。

(4)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5)转移支付不规范。

5、分税制的原则:分税制有分税与分权完全和不完全两种模式,目的在于说明财政管理体制法的分税、分权不是越彻底越好,要根据相关因素确定合理的分权程度。

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立法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现阶段选择完全的分税制模式是不现实的。

由分成式、包干式向分税制转换,应有一个过渡期。

共享税是新旧体制过渡的好形式。

选择财政管理体制法模式时应贯彻的指导思想是:(1)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

(2)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

(3)坚持统一政策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分税制改革既要借鉴外国经验,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

5、试述《反垄断法》确立的反行政垄断执法体制。

一、行政垄断行为的概念:指凭借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二、《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垄断,为反行政垄断执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关于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定仍然较为简要概括,反行政垄断执法的执法机构体系、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等规定仍然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行政垄断管辖权问题根据反垄断法的第51条,对于行政垄断的管辖权属于这些违法机构的上级机构部门来解决。

问题是:1、行政垄断其实是行政岐视行为,即本质上存在保护地方企业或者保护个别国企的经济动机。

上级部门在处理其下级机构与非国企或非本地企业的争议中,很难保护中立态度。

2、上级政府机构不是专门机构,也不是特定的司法机构,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未必有很强的反垄断意识。

3、没有为上级政府机构反垄断设定相应的程序规则。

4、当然,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也是无法完成反行政垄断的职责。

四、完善我国的反行政垄断执法体制:1、要完善反行政垄断执法的规范体系。

一方面应采取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分别立法的模式,另一方面要精细立法,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和反行政垄断执法程序制度等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

2、要重构独立权威的执法机构体系。

取消目前多部门共同执法的模式,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改造成为独立、权威、专业的中央层面统一负责反垄断执法的“国家反垄断委员会”,同时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省级反垄断委员会作为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

3、完善反行政垄断执法调查程序、审查处理程序、复议监督程序、司法救济程序等程序制度,为反行政垄断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

五、反行政垄断与反经济垄断虽然存在较大区别,但目标具有一致性,在《反垄断法》制度框架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也是完全可行的。

我国应当对目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设立一个具备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执法机构体系负责反垄断执法活动,并以司法作为最终的救济手段,从而实现有效规制行政垄断的目标。

6、试述《反垄断法》确立的宽恕制度。

我国宽恕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线条,例如“第46条第二款”,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致使其对垄断协议的惩处力度不足,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一、宽恕制度的基本原理。

1、概念:宽恕制度,亦称赦免制度或者宽大政策,是指经营者如果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揭发其所参与的横向或者纵向价格协议,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过程中积极合作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2、宽恕制度存在的合理性:(1)在经济学上,垄断协议的参与者都是作为经济理性人而假设存在的,他们的目标即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宽恕制度所运用的“囚徒困境”原理即是使垄断协议参与者为了自身利益而放弃垄断协议的整体利益,选择背叛协议。

(2)在法理学上,宽恕制度作用主要体现在节省执法成本,及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降低垄断协议的破坏性,进而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使竞争法的立法目标——社会整体效率得以实现。

(3)宽恕制度能够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即有效的威慑,透明的实施规则和有效的保护措施。

二、对我国的宽恕制度做出评价,宽恕制度在我国运行状况欠佳主要受制于以下两个方面。

1、反垄断法实施环境的因素,即反垄断法不仅法律责任规定得缺失、模糊,执法权也较为分散,使得宽恕制度没有一个合理的运行基础;2、我国宽恕制度过于原则性,即缺乏具体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

三、对我国宽恕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三点建议:1、要完善我国垄断协议的制裁措施:即增加刑事化制裁方式,并健全相应的民事责任体系,加大对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威慑力度。

2、要提高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1)体现在要合理划分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明确各执法机构的管辖权,并设立相对独立的宽恕申请受理机构,避免多头执法给申请者带来不必要的困惑;(2)是要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方法的积累,提高执法人员对市场信息的敏感性,增强垄断协议被查处的可能性,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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