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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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l.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臵、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臵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臵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一、第i部分物质损失(-)责任范围I-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员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持別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懣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员责赔偿: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林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桥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工程责任险法律规定(3篇)

工程责任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责任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工程责任险法律规定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工程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保险合同、保险赔偿等事项进行规范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围绕工程责任险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保险合同、保险赔偿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为我国保险业的根本大法,对工程责任险的法律地位、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工程责任保险进行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依法投保建筑工程责任保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行了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进行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依法投保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三、保险责任1. 工程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因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导致工程本身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

2. 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由保险合同约定,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因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导致的工程本身损失。

(2)因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3)因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导致的停工、延误工期等损失。

(4)因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导致的法律责任。

四、保险范围1. 保险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

2. 保险范围的具体内容由保险合同约定,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

(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污染物。

(4)因施工、监理等原因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五、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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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保险方案解读
(一)方案解读
12.扩展条款 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2)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3)自动恢复保额条款 4)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总保额的10%) 5)空运费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6)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7)灭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8)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9)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12个月) 10)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11)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损失金额的20%) 12)专业费用特别条款(总保险金额的10%) 13)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14)工地外储存财产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15)安装试车条款 16)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二)理赔服务流程
出险报案
1
调查取证
3
保险赔付
5
被保险人在得知保险事故发 生后应立即拨95518向保险 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将对事故的前 因后果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同 时,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有关损 失金额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单责任范围内 的损失依保险条款向被保险人进 行赔付、结案。
现场查勘
——(工程一旦停工,施工现场缺乏管理,等于危险性质及状况已有所改变 ,而与施工情况不同)
物质损失和第三者 责任免除通用部分:
(八)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间接损失) (九)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慕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慕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第一部分的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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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明细表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b) 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性能减弱,丧失合同。 c) 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 d) 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但是这项除外责 任仅限于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的本身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负责,而对于由此而导致其他正确 使用的财产的损失,应予以负责。 e) 由于缺乏使用和正常的气候条件导致自然磨损、腐蚀、氧化和坏损。 f) 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装置、设备、机器的损失。 g) 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h) 文件、图表、账簿、汇票、现金、邮票、契据、负债凭据、支票。 i) 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损失。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慕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明细表中所列的投保人在完成咨询问答表以后向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保险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书和其它与保单有关的书面文件一并构成本保险单。
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并同意本保险单的条款、除外责任、承保条 件及批单的规定,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和赔偿范围赔偿被保险人,为此特立本保险单。
定义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系指明细表中所规定关于本部分的保险期间,其终止按明细表规定或在第一部 分物质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时提前终止。 保险业务预定的开始日期 指明细表关于本部分所规定的暂定日期或任何修改的日期。如没有迟延发生,保险将于 前述日期开始。 赔偿期间 指因迟延而使业务受影响的期间,始自保险业务预定开始之日,不超过明细表规定的最 大赔偿期间。 超期 系指明细表所规定的不承担本部分保险责任的期间。其相应金额为赔偿期间每日平均承 担损失额与超期天数的乘积。 营业额 被保险人在其营业场所营业过程中以出售货物、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金额(可 减除折扣)。 年营业额 若无迟延发生,自被保险业务开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应获得的营业额。 年毛利润 年毛利润,系指年营业额及期末存货之和与规定的营业费用及期初存货之和的差额。期 末与期初额的确定应根据被保险人的一般会计方法进行,并做出减值准备。 规定的,系指购买货物、原材料、辅助设备或供应品(除非是经营保养所需)所支出的 费用及包装、运输、仓储费用及营业税、购买税、许可费和特许权税及其它基于营业所发生 的费用。 毛利润率 在赔偿期间,若无迟延发生,营业所获得利润比率。

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人保险规定是保障工人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保险条款主要包括意外伤害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职业责任险等方面。

首先,意外伤害险是针对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的保险。

根据《建筑法》第48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从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日止。

如果职工在保险期间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其次,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建筑或安装工程中的各种财产和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这两类保险的特殊性在于保险公司可以在一份保单内对所有参加该项工程的有关各方都给予所需要的保障。

建筑工程一切险一般都同时承保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即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疾病、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此所支出的费用。

最后,职业责任险是指承保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疏忽、过失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失。

因此,职业责任险的投保可以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一定的保障,减轻其经济负担。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保险责任的承担和保险费用的支付也是需要明确约定的。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如果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那么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也由发包人承担。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人保险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明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用等内容,可以有效减轻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为建筑工程提供全面的保障。

其保险范围涵盖了许多方面,以确保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和保护。

以下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
1.工程一切险保险范围
–保险公司对承包商、监理、设计师在承建工程期间因疏忽、疏忽大意、设计缺陷、使用的材料、施工质量等导致的责任进行赔偿。

–针对承包商在工程进行中遭受损失的保障,包括材料、设备丢失、工程延误等情况。

2.施工期险
–对建筑工程在施工期间因火灾、爆炸、风灾、水灾、盗窃等外部原因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对工程材料、机器设备等因施工期间意外事件而受到损坏或毁坏的情况提供保障。

3.缺陷保险
–保险公司承担因设计、施工等方面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所产生的责任赔偿。

–针对工程竣工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提供赔偿保障。

4.工程延误险
–对建筑工程因意外事件如火灾、水灾等导致的工程延误或停工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对出现工程延误、造成额外费用或者无法按时竣工等情况提供赔偿保障。

5.第三者责任险
–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在建筑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后因工程问题而导致的责任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承担由于工程施工或者竣工后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的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广泛,涵盖了建筑工程项目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

通过购买此保险,建设单位和相关方能够在工程期间和工程竣工后获得全面的保障,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情况,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

平安建筑工程险

平安建筑工程险

平安建筑工程险
平安建筑工程险是一种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参与项目的各方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和保险理赔服务。

平安建筑工程险的主要保险责任包括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个人意外险等,以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参与方的利益。

在建筑工程中,存在许多潜在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设备故障等。

这些风险可能导致工程延期、质量问题和人员伤亡等损失。

平安建筑工程险通过向参与方提供全面的保护,帮助他们有效应对这些风险和损失。

工程一切险是平安建筑工程险的核心保险责任,它包括工程全部阶段的物质损失和相关责任风险。

具体而言,工程一切险可以覆盖工程建设中的施工、安装、试验、调试和保养等环节中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责任。

“一切险”意味着几乎所有与工程相关的风险都可以在该保险中得到保障。

与此同时,平安建筑工程险还提供第三者责任险,保障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因施工方的疏忽、违规操作或事故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个人伤害的情况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保障。

个人意外险是为建筑工程项目参与者提供的一项附加保险责任,用于保障个人在施工现场工作时所可能面临的意外伤害。

平安建筑工程险的投保流程相对简单,参与方只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即可。

一旦保险投保成功,参与方就可以享受相应的保险
保障和理赔服务。

总而言之,平安建筑工程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旨在帮助建筑工程项目参与方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参与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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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是一个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的复杂过程,其中包括业主、
设计师、承包商、工人和周围居民等。

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
发生意外事故,例如施工过程中的坍塌、工人受伤或对周围环境造成
污染等。

为了保护各方的利益和权益,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应运而生。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为建筑工程参与者提
供保障,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第三者索赔。

第三者在这里指的是与建筑
工程无直接关联,但受其影响产生损失的人,比如政府机构、业主邻
居和过路人等。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权益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建筑工程可能会对周围环境和他人的生命
财产造成损害。

如果这些损害发生在工程进行的地点,受害人有权寻
求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可以覆盖这些索赔,并支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修复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

2. 法律费用和诉讼费用:一旦发生第三方索赔的案件,涉及的法律
程序和诉讼费用将不可避免。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可以帮助承保人
支付这些费用,以确保在法律纠纷中获得公平的辩护。

3. 个人伤害和健康保险:在施工现场工作的工人可能会发生意外伤
害或职业病。

第三者责任险可以提供相关的个人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以确保工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获得适当的赔偿和医疗保障。

可以看出,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在建筑工程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
要的角色。

它能够提供全面的保障,满足各方的需求。

业主可以通过
购买这种保险来降低施工风险和责任,减少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于承包商来说,第三者责任险可以增加他们的竞争力,证明他们有能
力承担潜在的风险。

而对于工人和周围居民来说,这种保险则提供了
额外的保障,以确保他们的权益不会因建筑工程而受到损害。

总之,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在建筑行业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为建筑工程参与者提供了全面的保障,还为整个社会创造了一
个安全和可靠的建筑环境。

通过减少潜在的责任和法律纠纷,第三者
责任险为各方带来了更多的信心和保障,促进了建筑工程行业的可持
续发展。

因此,建议所有参与建筑工程的相关方都购买建筑工程第三
者责任险,以确保他们在工程过程中的权益和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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