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包建华来源:《公关世界》2021年第08期摘要: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传播行为呈现出分散化,网状结构的特点,不再受著作权人的有效控制。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
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目前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未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二是侵权手段多样,侵权方式日益隐蔽,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不再完全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要求;三是技术中立规则的适用标准和适用范围不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较低。
文章据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一、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当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网络呈高速创新发展和商业应用模式迭代演进,传统的链式著作权授权转化成了网状传播模式,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力减弱,侵权手段日益多样化,更加隐蔽,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当中,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四种类型:1.提供网络接入、传输中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2.提供网络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3.提供网络信息定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4.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这四个类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即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和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直接侵权,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不直接上传和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适用技术中立规则(避风港规则);对使用其技术的侵权用户实施了帮助、教唆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由于立法上并未明确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未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司法实践当中容易造成混淆,也造成了侵权认定标准、技术中立规则适用的混乱。
(二)侵权手段多样,侵权方式日益隐蔽,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不再完全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要求根据艾瑞咨询作的《2020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究报告》,2019年中国PC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缩减至17.1亿元,同比2018年下降24.7%,而移动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为39.3亿元,同比2018年增长10.4%,呈现出反弹迹象。
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犯罪研究

( 中 国社 会科 学 院 法 学研 究所 , 北京 1 0 0 0 0 9 ; 河 南检 察 职业 学 院 检察 系 , 河南 郑州 4 5 1 1 9 1 )
摘 要 : 在 分 析 网络 环 境 中侵 犯 著 作 权 犯 罪 与 传 统 侵 犯 著 作 权 犯 罪 显 著 差 异 的 基 础 上 , 揭 示 了 网 络 环 境 中著 作 权犯 罪 的 特 点 , 并 对 网络 背 景 下 侵 犯 著 作 权 罪 的 主 观 目的 不 应 以 “ 以 营 利 为 目的 ” 作为规 制条件 的观点进行 分析 ; 剖
性 。网络 环境 下侵 权 行 为 操作 简 单 , 侵 权 行 为 及行
为人 不易 被发 现 。而 且 在 网络 上 , 很 多 人 都 是 匿名
传 。对使 用人 来说 , 这 是一 种福 音 , 而对 著作 权利 人
来 讲 则是 一种 灾难 。信 息 网络 传播权 是《 著作 权法 》 新 增 的一项 权 利 , 指行 为人 以无 线 或 者 有 线 方 式 向
侵 权 案 以来 , 又接 连发 生 了多起 网络 著作 权侵 权案 , 侵 权 的对象 有 歌 曲 、 文 学作 品 、 影视 作 品 、 电脑 软件
侵权 作 品一 经 上 网公 布 , 便 以极快 的速 度在 全 球 范 围 内传 播 , 并 在 网络 所 及 的范 围 内轻 易地 被 复 制 和下 载 。因此 , 侵权 人一 旦实 施侵权 行 为 , 侵权 的 后果 就 有可 能 随着 网络 的传 播进 入到 每一 个 网络终 端 。 由此 可见 , 网络 著 作权 侵权 同传 统 侵权 行 为 相
个 人 选定 的 时间 和地 点 获 得 作 品 的 权 利 , 是 著 作 权 人 所 享有 的财 产权 之一 , 在 没有 得到 合法 授权 时 , 不 允 许 任何 人侵 犯 。
P2P网络环境下软件侵权问题研究

机承担不同的搜索任务。这种效率更高的分散型文件共享
技术被广泛采用 , 其中较知名的服务商是荷兰的K Z A和 aa 美国的 G o s r rkt 。目前还 出现 了处于实验和研究阶段的第 e 三代 P P 2 软件 ,即网络中所有的客户端都是服务器 ,并且 承担很小的服务器的功能( 例如维护和分发可用文件列表) ,
行为的 , 应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提
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 务提供 者明知网络用户通 过网络实 施侵犯 他人著 作权 的行 为或者经著 作权人 提出确 有证据 的警告 ,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 内容 等措施 以消除侵权后 果的 , 应与侵权 的网络用户承担共 同侵权责任。 而对于提 供 P P 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 ,近年各 2服 国法院审理 的多起侵权案件 都有所涉及 ,目前主要 有以
维普资讯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理 论 探 讨
连 载 (上 )
.
网
■ 北 京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 张晓津
P P( er t— er 技术 ,即点对点技术 , 2 P e-o P e) 又称文件 共享技术 ( i hr g 。 Fl S a n ) 其以用户为中心, e i 所有的用户都 可以通过 P P共享硬盘上 的文件 、目录乃至整个硬盘 ,这 2 种用户 间直接交流的方式改变 了互联 网现有的游戏规则。 文件 共享技 术的 发展经 历 了两个发 展阶段 ,一 个是 以
对集中服务器的依赖 。二是 Na e 之后发展起来 的以 S r pt G ue a ntl l 软件为代表的 “ 分散型文件共享技术” G ue a 。 n tl l 软 件 是开放源代码软件 , 其突出的特点是所有文件共享的技 术功能, 包括文件检索或传输等, 都脱离了集中服务器的管 理, 而由用户下载的终端独立完成。 在这个网络中, 每一台 计算机都承担一定的搜索功能。而当大量搜索指令同时通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集 体管 理制 定 的行政 法 规 。该条例 的 颁布 施行 极大 的促进 了我 人来 说, 集体 管理组 织专业 性强 , 并专 门配 备相 应人 员 , 以很好 可
国著作权 集 体管理 制度 的 发展 。 为落 实 《 著作权 集体 管理条 例》 ,
许可, 同样面 临侵 权与 否 的困境 。为 了解 决这 一难题 , 在网络 环
境 中延续 和加 强著作 权集 体管理 制度 已经成 为各 国共 同的选 择 。
一
以对 网上 作 品实现 合法 的利用 。 三、 网络环 境 中著作 权集体 管理 制度 的 必要 性分 析
、
著作 权 集体 管理制 度概 述
国著 作权集 体管 理组织 的设 立和发展 有 了明确 的法 律依据 。05 20 年 正式 实施 的 《 著作权 集 体管 理条例 》 则是 我 国专 门针 对著 作权 采 用著 作权 集体 管理 的主要 优 点在于 : 1集体管 理组织 的建立 需要符 合相应 的条件 , 比个人 权利 . 相 的从 事维权 工作 , 提供 管理 效率 。
世 界上 已有 大 约七十 多 个 国家和地 区 建立 了著 作权集 体 管理组 用作 品的基 本前 提是 获得 著作权 人 的许 可并 支付使 用 费 , 但是 , 我 国 的著作权 集 体管 理组织 建立 较晚 , 建于 19 年 的 中 始 92
利人 和使 用者 之 间 自己进行 的交 易行 为 受阻 。其 中一 个障 碍就
律 的缺位 , 国著 作权 集体 管理 制度 的发展 严重 滞后 。20 年 , 及使 用者搜 索到 该作 品 的费用 ; 我 01 二是双 方经 过数 次 曲折复 杂 、 艰 在修 订 后 的《 作权 法》 著 中第一 次把 著作权 集体 管理制 度写 进法 苦的谈 判 , 订立 契约 的费用 : 三是权 利人 监督契 约执行 的 费用等 。 律 , 步确 立著 作权 集 体管理 组织 的诉讼 主体 地位 和性质 , 初 使我 而在 著作权 集体 管理 制度 下则可 以大 大 降低这 些 费用 。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 占▲ I 毒金 ; I
己1年 己 ( ) I口 1月 J p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李 睿
摘 要 随 着近 年来 我 国互联 网的发展 , 网络原创 文 学作品 著作权 保护 问题 现 实地 摆在 我们 面 前。 由于法律 的滞后 性 , 使 得规 范 网络原创 丈学 的法律 不 完善 。对 于网络原创 文 学来说 ,我 国现有 的 网络环 境 下著 作权 保护 体 系存 在诸 多不足 。本
、
网络环 境下 著作权 的概 念和 特点
所 谓网络环 境下 的著作权 , 是指 作品在 网络 传播过 程中表 者或 其他 著作 权人 同意 , 就 又无法 律上 的依据 , 自 刚 著作权 作 擅 利
埘 出来 的著 作人身权 和则 产权 的总称 , 简称 网络 著作权 。 品或 以其 他非法 手段 行 使著作权 人专 有权 利的 行为 。 现在 看来 ,
文 分析 了网络原 创丈 学著作 权的 侵权形 式 、 侵权 特点和 管辖 关系 , 而提 出网络原创 丈 学作品 著作权 的保 护三 个对 策: 进 一 是 著作权人 应建 立并健 全技 术性保 护措 施 , 是 完善 网络环境 下著 作权 的立 法保 护 , 是建 立通知— —取 消 制度 。这 样通 二 三 过 立法机 构 的努 力, 构建 一个较 为 完善的 法律体 系, 配合 著作权 人 自身 的措施 , 为网络原 创 文学 的繁 荣发 展创 造一 个好 的 环境 , 促进社 会主 义精神 文 明建设 。 关键 词 原 创 丈学 网络著作 权 著作 权保 护 中图分类 号 : 9 3 D 2 4 文献 标识 码 : A
国 务院法 制 办颁 布 《 作权集 体管理 条例》 同年 4月 3 著 ; O日, 国 论 上 讲, 要著 作仪 人掌握 了最 先进 的 网络 跟踪 技术 , 我 只 倾尽全 力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收稿 日期 :2 1- —7 0 1 72 ;修 回 日期 : 0 11—5 0 2 1- 1 2 作 者简介 :胡志海(9 6 , 汉族, 1 8 ~) 男, 福建 罗源人, 华南理 工大学法 学院知识 产权 学院2 0 级法律硕士研 究生 ;主要研 究方向 :民商法 、知识 o9
产权法 。
网络 具 有虚 拟 性 、 交互 性 、 即时 性 、快 捷 性 、开 放性 科学 、文化 和 艺术 。 和 技 术 易 进 人 性 等 特 征 ,使 得 作 品在 网 络上 更 加 容 有助 于在 网络 环境 中充 分 二
目前 ,在 网络著 作 权 纠纷 中 ,多为 因未 经许 可 在 互联
网 络 环 境 下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制 度 的 功 能 对单个权利人而言 ,集体管理组织具有更强的管理能力 , 能 够 降 低 权 利 人 维 权 成 本 ,更 好 地 维 护 权 利 人 的 合 法 权 分析
一
、
( )著作权集体 管理制度有利于维护权 利人的财产权 益 ,也 可 以促 使 权 利 人更 加 集 中精 力 进 行 创 作研 究 ,繁荣 一
中图分类 号 :D 2 . 9 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9 52 1) 1 0 80 0 39 4 (020 . 3 —5 0
近 年 来 , 网络 环 境 下 的 著 作 权 纠 纷 案 件 数 量 增 长 迅 请 求 赔 偿 的金 额 的 分散 性 与小 额 性 以及权 利 人 精力 的有 限 速 。2 1年 有 报道 称 ,全 国法 院涉及 网络 的 著作 权 案件 占 性 等 方 面 的 限制 ,权 利 人 往往 难 有 充 分 的时 间和精 力 去 解 00 到 著 作 权 案 件 的 4 %以上 。【数 字 技 术 和 网 络 技术 所 具 有 决 侵权 纠纷 和进 行侵 权 诉讼 。l 0 1 5 的 信 息海 量 、传 输迅 速 、复 制 容 易 、 隐蔽性 强 等 特 点 ,使 而 著 作权 集 体 管 理组 织 是接 受众 多权 利 人 的 授权 ,专 人 们快 捷 方 便 获 取信 息 的 同 时 ,也对 传 统 的版 权 保 护 构成 门从事著 作权 管理 的专业机 构 ,能够 利用先 进的 技术和 专业 挑 战 。 ’ 强 网 络环 境 下 的著 作 权保 护 成 为 当今 亟 需 解决 人员确定著作权使用人的身份和使用作品的数量和次数 , 加 ] 的 问题 。著 作 权 集 体管 理 制度 是 著 作权 体 系 的 重要 组 成部 并 能在 发 现侵 权 行 为 时 以诉 讼 当事 人 的 资格 向法 院提 起 诉 分 ,是衡 量 一 个 国 家著 作 权 管理 、保护 水 平 的重 要 标 志 。 讼 。如 中国 文字 著 作权 协 会 代表 作 家 与 谷歌 就 谷 歌 数字 图 在 数 字和 网络 技 术 高速 发展 的今 天 ,集 体 管理 可能 是解 决 书馆 未 经授 权 非 法 扫 描 5 0 中 国作 家 的 1 9 件 作 品上 网 7位 72 网络环 境 下版 权 问题 的 关键 环节 之一 _ 3 】 。 的侵 权 做 法 ,进 行 维 权谈 判 ,取 得 一 定 成 效 。 【 7 因此 ,相
网络著作权侵权浅析

边疆 经济与 文化 TFra bibliotekHE B0RDER ONOMY AND CUI EC URE
N 2 2 . 0l1
G n r1 N . 6 e ea. o 8
【 网络文化 】
网 绛 著 作 梗 馒 极 新
张 荣 勤
收 稿 日期 :2 1-1 4 0 01 . 2
作 者 简 介 :张 荣 勤 (9 7一 ) 16 ,女 ,河 南 南 阳人 ,馆 员 ,从 事 图 书管 理 研 究 。
8… 删 G … …
张 荣 勤 : 网 络著 作 权 侵 权 浅 析
的新 型权 利 : 【 一是 技术 措施 权 ;二 是权利 管理 信 息权 ;三 是 网络复 制权 。
二 、网 络 著作 权侵 权行 为 的 构成 要 件
1 网络 著作 权侵 权行 为 的违法 性 . 首 先 ,网络 著作 权侵 权行 为 的 “ 法性 ” 违 ,主要 是指 具有违 反 我 国著 作权 法 及 其实 施 条例 的行 为。我
国 《 作权 法》 第 4 著 6条 列举 了 1 著 作 权 侵 权 行 为 ,强 调对 这 些 行 为应 当根 据 情 况 ,承担 停 止 侵 害 、 1种 消除影 响 、赔 礼 道歉 、赔 偿损 失 等 民事 责任 ;我 国 《 著作 权法 》 第 4 7条 列举 了 8种著 作 权侵 权 行 为 ,强 调对这 些行 为应 当根 据情 况 承担 民事 责任 ;同时损 害公共 利益 的 ,可 以 由著 作权 行政 管理 部 门责令停 止侵 权行 为 ,没 收违 法 所得 ,没收 、销毁侵 权 复制 品 ,并 可 处 以罚 款 ;情节 严重 的 ,著作 权行 政管 理部 门还可 以没 收主要 用 于制 作侵 权 复制 品的材 料 、工 具 、设备 等 ;构 成犯 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 事责 任 。其 次 ,网络著 作权侵权行为的 “ 违法性”也指违反信息 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的有关规定。参照中 国 《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保护 条例 》 第 5条规定 。 次 ,网络 著作 权侵权 行 为 的 “ 法性 ” 还指 违反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者有 关 司 再 违 法解 释 的规 定 。 2 .网络 著作 权侵 权行 为 的损 害事实 侵犯 网络 著作 权行 为 之 “ 害 事 实 ” 的 特点 在 于 :首 先 ,损 害 事 实 是 侵 害 合 法 网络 著作 权 的结 果 。 损 方面 “ 合法 ”,旨在 强调侵 害的对 象受 到法律 的保 护 ,作 者对 特定 网络作 品享 有 合法 的著作 权 。另 一方 面 ,侵 害对象 一定 是 网络 作 品著 作 权 。其 次 , 网络 著作 权侵 权所 致损 害有 可补救 性 。从量 上来 看 ,损害虽 已产生 ,但必 须达 到一 定 程度 ,可 在法律 上视 为可 以 补救 的损 害 ,但损 害 的可补 救 性并不 是说 损害 必须是 能够 计量 、能够赔 偿 的 。再次 ,网络著作 权侵 权所 致 损 害具 有确 定 性 。一 方 面 ,损 害 是 已经发 生 的事 实 , 但行 为人 的行 为对 他 人权 利 的行使 构成妨 碍 ,虽未 形 成实 际 的财产损 失 ,仍可构 成损 害 ;另~ 方面 ,损害 是 真实 存在 而非 主观 臆测 的 ;再一 方面 ,损 害是对 权 利和利 益 的侵害 ,此 种事 实能够 依据 社会 一般 观念或 者公 平 意识加 以 衡量 。损 害事 实只 有具有 确定 性 ,才 能对损 害进 行具 体 的衡量 以便 补救 。有学 者认 为 ,网 络 著作权 的损 害 事实应 具 有不确 定 性 ,认 为损 害事 实表 现为 已经做 出了有 危险性 的违法行 为 ,但 损 害实 际 后果 不 明显或 尚未显 现 的情况 属于 不确定 的情 况 。其 实行 为人 的行 为对 他 人权利 的行 使构 成妨 碍 ,虽未形 成 实际 的财产 损 失 ,仍 可 构 成 损 害 ,且 这 种 损 害 并 非 主 观 臆 测 并 可 以衡 量 ,所 以其 并 非 不 确 定 而 是 确 定的。 3 .侵 犯 网络 著作 权 的行为 与损 害事 实问 的因果 关 系 侵犯 网络 著作 权 的行 为与损 害事 实 间的 因果关 系 ,指侵 害 网络著作 权 的违法 行 为引起 了对 网络著 作权 损 害的结 果 。 当然 在 网络 环境 下 ,由于其 虚拟 的特 性 ,比现 实社 会 中的情 况更加 复 杂 ,原 因和结 果 之间可 以是一对 ~ 的一 因一 果 ,也可 以是 一 因多果 ,还可 以是 多 因一 果 以及 多 因 多果 等各 种 原 因与结 果 的组 合 。 在 网络 环境下 ,侵害 著作 权 的违法 行 为 引起 对 网 络 著 作权 的损 害 结 果 ,具 有 客 观性 ,不 以人 的意 志 为转 移 ,这 与现 实空 间没 有 区别 。对 于因果关 系 的认定 ,要 从 以下几 个方 面人 手 :第 一 ,违法 行为 一定 发生在 损 害结果 之前 ,就是 说时 间上 原 因与结果具 有 顺序 性 ,原 因一定 发生在 结果 之前 。第 二 ,对其 客观 实在性 进行认 定 。对 引起 网络著 作权损 害 事实 的违法 行为 一 定 是客 观 的 ,不是 那 一个 人 凭 空 臆想 出来 的 。第 三 , 根据 必要 条件 规 则来 进行 认定 。逻 辑学 上的必 要条 件是 指
网络作品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若干问题研究

网络作品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若干问题研究一、网络作品概述(一)网络作品的内涵及其特点在对网络作品进行定性之前,首先应当对网络进行一番分析。
目前,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作品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把以传统媒介为载体的作品上载至网络,或是通过电脑中的文字输入方式而直接形成的作品。
这些作品除了载体上的差异外与传统的作品并无多大差异,理应受著作权法规范。
第二种则是由”0”和”1”排列的二进位编码的单纯数据排列为表形式的利用文字、声音、图像、影像等结合声光效果的各种媒介所形成的产物。
这些作品是以计算机可处理的数据进行传送、处理、储存的,与传统作品有极大差异。
但该类作品依然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等特点。
这些特点决定了该类作品也应是著作权法的规范对象。
因此笔者认为应给网络作品下这样一个定义:网络作品是在计算机互联网上以数字化形式出现的独创性智力成果。
网络作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传播范围极广。
第二、传播速度极快。
传统作品要能为公众广泛接触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如审稿、校对、打印等,而网络作品只有作者愿意,作品完成后可以同时传到全世界各个角落。
第三、侵权行为极易发生。
由于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这使得网络侵权不易被察觉,再加上网络上复制方式简单快捷,使得网络侵权极为严重。
二、网络作品侵权的地域管辖问题由于internet使著作权纠纷具有了新的性质,传统的确定管辖权的规则受到动摇,在现有的法律秩序中修正既有规则,以适应网络空间的特征,是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给传统地域管辖带来的新问题网络环境下面临的一些问题:第一,网络否定了国家司法权的介入。
每个internet使用者只服从他的internet服务商的规则,网络成员之间的冲突由isp来解决,裁决也由isp来执行。
新主权理论认为在网络空间中正在形成一个市民社会,这一社会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完全脱离于政府权力。
①第二,网络全球性使地域管辖的界限变得模糊。
网络空间本身是无边界可言的,它是一个全球性的虚拟系统,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不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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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摘要:互联网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互联网技术日趋成熟的当今社会,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被侵犯也逐渐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又因为网络的无限性以及非物质性使得保护网络著作权不被侵犯变得十分困难。
对此,我们应当完善相应的的法律制度,在技术上加大网络监管力度来保护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不被侵犯。
本文着重论述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国外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救济以及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从而提出一些对保护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切实可行的措施。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现状Abstract:Internet technology is a double-edged sword, in today's society, the Internet technology is becoming mature, under the environment of network copyright infringement has become an urgent problem to be solved, but also because of the infinite network and non material makes the protection of network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s not very difficult. In this regard, we should improve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system, and technically increase the network supervision to protect the copyright i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is not violated.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relief of foreign and China's network copyright protection mode, and puts forward some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in network environment and feasible measures.Keywords:Network copyright; infringement; present situation互联网是一种新型的的信息传播媒体,它使得信息得以迅速有效的传播,但同时由于互联网本身的无限性和非物质性也使得由这一特性衍生出的侵权问题直接冲击着现有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使得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层出不穷,然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网络著作权及其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也没有专门的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如何处理法律法规,除此之外在技术层面上的保护也存在缺陷。
本文着眼于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现状,从法律、技术层面提出完善建议。
一、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现状网络的存在丰富了我们的生活,开阔了我们的视野,让我们可以尽情的浏览、阅读、观赏来自世界各地的资源。
但这些都只是为了更好的交流文化,而不是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捷径。
随着网络技术日趋成熟,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变得越来越多。
(一)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现状近年来,发生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大多集中在影视作品领域,这其中较为突出的便是2014年琼瑶诉于正制作并播出的影视作品《宫锁连城》抄袭自己的作品《梅花烙》一案。
在2015年还发生了一例与此案有关联的案件--腾讯公司诉北京易连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享有的《宫锁连城》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两例案件中的侵权行为都十分明显,但性质不同,故最后的判决结果也完全不同。
由这两例案件可以看出国民的维权意识正在逐渐增强。
然赖以规范何为侵权行为的法律制度却还有所欠缺,很多网络作品的呈现形式并没有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出来。
这导致很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得沿用其他法律规定来界定并判决。
这其中比较有名的就是2015年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该案中由于游戏直播视频的转播权不属于法定著作权权利,比赛画面亦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而不被认定为侵害著作权。
最后是认定斗鱼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来判决。
所以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界定范围太窄,应当根据网络作品呈现形式的多样性,逐渐扩大界定范围。
如此一来,才能更好地保护网络著作权不被侵犯。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产生的影响通常具有全球性。
在网络环境中,侵权人通常采取的都是一些具有技术性的手段来侵犯他人权利,而且网络自身的特征也使得这些侵权行为变得十分的隐蔽、难以察觉,基于这样的状况,想要在网络环境下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就变得十分的困难。
更何况还有许多人刻意利用网络的这些特性以及网络上存在的漏洞,罔顾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网上下载、复制、转载没有得到授权的作品。
就更使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变得愈发严峻。
特别是在我国,很多人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往往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不自知。
还有一些人更是明知自己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在网上下载、复制他人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但为了免费得到资源,就采取这种既免费又好用的方式,根本不在乎自己的行为是否侵犯到他人的权利。
除此之外,享有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人发现他人侵犯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却通常因为自己不是专业的网络技术人员,不知如何取证或取证困难,即使上诉到法庭,有时也会因为诉讼成本高昂而不得不放弃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些现实方面的情况以及实践中遇到的困难都导致了如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乱象。
所以,要保护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不仅需要完善本国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借此明确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络使用者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自身的责任。
还应当大力培养网络技术人才,将因网络技术漏洞而导致的侵权行为从根本上剔除。
如此一来,网络大环境才能变得更加和谐,侵权问问题也会慢慢减少。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界定网络著作权侵权是指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在以网络为载体的情形下,由于其载体为无形的网络,不同于以有形物质为载体的传统著作权。
所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一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定义我们常说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通常是指侵权人在没有经过著作权的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各种途径使用他人的作品或者行使著作权人才享有的专有权利的行为。
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顾名思义则是利用网络擅自上传、下载及在网络间转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在因特网上以其他非正当途径行使专有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判定一般从两个方面进行:是否实施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损害事实。
1.实施了侵犯他人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判断是否侵犯他人的网络著作权,首先要看是否实施了可以认定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介于网络作品本身载体和呈现形式的特殊性,我们可以先从网络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开始分析。
网络作品通常而言是指以网络为承载载体并借以呈现的作品,它与传统作品不同,是通过虚拟的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呈现,其实质是二进制数字的编码形式。
网络作品是数字化作品同时也是可以以某种形式进行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的创造成果。
它可以脱离有形载体,并且其本身具有独创性,由此可知其本身的性质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定义,所以应当受到现有《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具体行为主要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和4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5条、第18条和第19条,只要实施了以上法条涵盖的行为,就构成了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
2.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所有的侵权行为都必然伴随着会有人因此遭受损失,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必然包含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权利人因他人侵权行为遭受到的财产、人身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
一般来说,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下的“损害事实”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首先, 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侵犯的是合法地网络著作权。
对于这一特点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第一,侵害的对象即受害人是符合法律规定且受法律保护的。
这样一来,权属不明确的作品就应当被排除在外。
第二,顾名思义,受到侵害的只能是发表于网络上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此,才可以剔除那些以传统有形载体为传播方式的传统著作权。
其次,造成的损害要可以补救。
这一点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损害事实量上必须达到法律上视做的可以补救的程度;二是由于网络作品本身具有无形性,所以此处的算还也并非仅仅指可实际计量的财产方面的损失,其他无形的利益也应当包括在内。
最后,损害具有确定性。
一方面,损害需是已发生的事实, 侵权人的行为若是已经妨碍了他人行使权力,那么即使暂时没有造成实际财产损失,也可以构成损害。
另一方面, 损害是真实存在的对权利和利益的侵害;网络著作权侵权造成的的损害事实只有具有了确定性, 才能成为具体衡量权利人受到的损害的标准,如此才能进行补救。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1、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而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而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指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实施的侵犯著作权人网络著作权的行为。
这种行为常见为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下载、复制、转载或者采取其他类型的行为移至其他地方或者为自己所用。
例如我们在网页上经常可以找到一些没有注明出处也无法确定是否真正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文章或作品。
这样的网页通常都是一些群体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网络作品下载或转载后另行传播,供人免费浏览,行为人做这些行为通常是为了提高自己网页的浏览量,但是这样的行为就不可避免的侵害原著作权人的权益。
除此之外我们日常网络生活中还有一种经常接触,甚至还可能经常会参与的侵权行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有时会在浏览网页时对网页上呈现的感兴趣的内容随手便转发、分享给朋友或者让这些内容挂在自己的主页供人浏览,尽管我们这样的行为大多不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但从性质上来说,依旧是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情况下都会侵犯他人享有的著作权。
所以日常喜爱挂在网上的我们,也应当充分了解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不要滥用网络侵犯他人的权利。
2、超出授权范围实施的行为这类行为前提通常是侵权人获得了著作权人授予的部分权力,却在行使这部分权力时超出了授权范围,从而侵犯了著作权人未授权的那部分权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