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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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

为配合市医保制度改革,完善多形式、多层次医疗保障方法,根据锡医改组[2001]l号文以及锡医改办[2001]4号文精神,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1 医疗互助金的提取

医疗互助金由公司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单独列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纳入厂务公开范畴。

2 医疗互助金补助的对象及标准

本公司正式职工(退休人员“特大疾病救助”外的补助),可享有除由于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并门诊自付满一定额度的医疗费后,自负医疗费用有困难的参保人员或是住院自负一定额度医疗费后,自负医疗费用困难的参保人员均可提出申请医疗互助金补助,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按比例报销一定额度的年内再发生的医疗费。

2.1具体对象为:一是本公司正式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并门诊自负满1000元医疗费,退休职工自负满800元医疗费后,自负门诊医疗费用有困难参保人员;二是70岁以上退休职工个人帐户用完并门诊自负满600元医疗费后,自负门诊医疗费有困难的参保人员;三是患诸如严重慢性皮肤病、甲亢、心肌病、甲肝等疑难杂症(病种可随市补充医疗保险所认可门诊病种的调整而作适当调整),个人帐户用完,在职职工门诊自负满800元医疗费、退休职工门诊自负满600元后,自负门诊医疗费有困难的参保人员;四是在职职工住院自负满2000元、退休职工住院自负满1500元后,自负住院医疗费用有困难的参保人员。

2.2标准:以上一、二、三类参保人员,年内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医疗互助金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在职职工报销70%,报销最高限额2500元,退休职工报销35%,报销最高限额1250元。以上第四类参保人员,年内再发生的住院自负医疗费用(其中自费药品、特需药品、必需的自费项目等允许按50%进入累计;空调费、护工费、电话费、伙食费等不得计入),在职职工报销80%,最高限额5000元。退休职工报销40%,最高限额2500元。

3 特大疾病的救助

3.1 正式在职职工因患白血病、器官衰竭等特大疾病需作骨髓、器官移植或其它有关治疗一次性必需医药费用巨大的可在互助金中办理预借款手续。预借款须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医院、工会审核后提交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批。

3.2 预借款需办理担保抵押手续,并一律支票支付。

3.3 预借款支付的医疗费经社保、互助保障、单位医疗互助金报销后,实际个人自理超过规定额度的,医疗互助金可给予特大疾病救助。

4 医疗互助金的管理

4.1 公司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公司工会负责人、财务、人事、医院负责人及退管会人员,部分职工代表组长等组成。

4.2 财务部门负责医疗互助金的日常管理和支付;职工医院负责疾病鉴定、处方发票的审核,并填写医疗互助金支付凭证;工会负责民主监督,并进行有关资料的记录及统计。

4.3 医疗互助金补助原则上半年一次;届时病人可携医疗保险病历证,IC卡,有效票据等(慢性疑难杂症须有三级医院疾病证明材料),通过部门分工会(退管会)向公司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管理委员会分别于每年6月底及12月底召集全体委员会议,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特大疾病救助视具体情况择时办理。

5 附则

5.1 此办法所称“医疗费”,指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

5.2 凡已享受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中有关超“封顶线”及“门诊慢性病报销的病种原则上不再享受单位医疗互助金。

5.3 本办法实施细则请查看公司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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