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 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地价评估差异影响因素

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地价评估差异影响因素作者:胡博来源:《中国房地产·学术版》2014年第06期摘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自2003年开始,我国各地开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
这一举措将有利于盘活农村原有的建设用地,从而大大减轻对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的压力,推进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可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却很难实现“同地、同价、同权”。
因此,从多个方面分析这种现象产生原因并从中找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使用权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1-9138-(2014)06-0045-50 收稿日期:2014-03-20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地价评估差异现状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这是近年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土地管理的最全面、最明确、规格最高的一份文件。
文件中明确指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2009年国土资源部颁发了《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的若干意见》,强调要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逐步建立统一的市场,并将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相关办法。
这些相关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将迈向一个新台阶,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更加规范合理地进入土地市场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可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赋予更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针对在农村改革体制上所取得的突破,提出“实现农村发展战略目标,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抓紧在农村体制改革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以及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31日)

2 .较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 。2 0 0 9年要在上年较大 幅度增加补贴的基础上 ,进一步增加补贴资金 。增加对
种 粮 农 民 直 接 补 贴 。加 大 良种 补 贴 力 度 , 提 高 补 贴 标 准 , 实现 水 稻 、 小 麦 、 玉 米 、棉 花 全 覆 盖 , 扩 大 油 菜
党 的十 七 届 三 中全 会 从 中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总 体布
局 和 全 面 建设 小康 社会 战 略 全 局 出 发 面 小康 建 设 的 宏 伟 蓝 图 展 的行 动 纲领
。
加突 出 住 机遇
。
必 须 切 实增 强 危 机 意 识
,
充 分估计 困难
,
紧 紧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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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描 绘 了 我 国农 村 全
态势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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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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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度 提 高政 府 土 地 出让 收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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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持 农 产 品 价格 合 理 水 平 的难度 更 加 凸显 ; 在 全
,
地 占用税 新增 收 入 用 于 农 业 的 比 例 后 新 增收 入 全 部 用 于 农 业
,
耕 地 占用税 税率提 高
社会 高度 关注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的氛 围里
续增长
一
千 方 百 计 促 进 农 民收 入 持
。
较快 发展 当前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作 出 了重 大 贡 献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持续 蔓 延
、
,
为经 济 社 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继 续 提 供 有 力 保 障
、
,
世 界 经 济 增 长 明显 减
一文了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了解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本⽂由⼯隆建通研究员余能整理随着部分区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宗⼊市发证、⼊市交易系统上线、⼊市⼟地转让成功及使⽤权抵押贷款落地等消息相继公开,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探索实践也在逐步深⼊。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地闲置荒废、使⽤低效的现象⽐较普遍,没有发挥出⼟地的最⼤效益。
为了解决这⼀问题,国家从逐渐放开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设⽴33个试点区县,到新《⼟地管理法》正式扫除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的法律障碍,在法律、制度、实践⽅⾯都做了不少尝试和突破。
作为农村集体建设⽤地中的⼀类(其他两类为宅基地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地),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市,⼀⽅⾯为城市扩张提供⼟地资源,解决城市⼟地资源紧缺的问题和城市扩张与农村集体占有⼟地之间的⽭盾。
另⼀⽅⾯,可解决农民收⼊问题,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可以使得农民的财产性收⼊明显提升,⽆论是⼀次性收⼊还是可持续性收⼊,都将获得明显的改善。
因此,基于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发展探索将是⼀个巨⼤的风⼝,我们现将相关知识政策整理如下,以供⼤家学习参考。
01什么是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是指具有⽣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乡(镇)⼟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以⼟地使⽤权⼊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的农村集体建设⽤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是指这部分⼟地在市场上流转,具体包括转让、出租和⼊股等⽅式,实质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使⽤权在市场上优化配置过程。
0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历程(⼀)改⾰开放⾄20世纪90年代末——严格控制阶段1992年《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问题的通知》:集体所有⼟地不得直接出让;1998年修订《⼟地管理法》:严禁农村集体⼟地⽤于任何⾮农建设;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地的通知》:严禁城市居民在农村建设及购买住宅;总之,政府明确不允许农村集体建设⽤地⼊市交易。
设施农用地政策解读

设施农业是农村发展新动能转换的重要手段,也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容之一。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设施农用地范围,将农业生产的配套设施由“规模化粮食生产”延伸为“规模经营必须兴建”范畴。
通过进一步优化设施农用地范围,促进依托农业的产业融合和农业发展。
一、设施农用地的概念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在土地用途分类国标中属于一级地类“其他土地”之下,地类编码为1202。
二、设施农用地的政策依据设施农用地的概念和管理要求,伴随着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1、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对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进行了明确。
2、2009年3月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首次明确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3、2014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进一步完善了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是目前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
4、2017年12月7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进一步扩展了设施农用地的类型和范围,完善了设施农用地监管。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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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 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农办议〔2018〕304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304号李东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都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作为重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
《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同时,《意见》强调,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把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正确处理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二是建立家庭农场动态管理机制。
我部指导各地完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确保所有涉农县(市、区)全覆盖。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9]27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09.03.06【实施日期】2009.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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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三)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各方保地养地种粮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将及时总结各地经验,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和建立约束和激励并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增加投入,提高基本农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管护利用基本农田给予补贴和奖励;引导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基本农田建设;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较重地区的财政转移支持力度。
二、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建设与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四)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根据法律规定,加快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主体。
以此为前提,推进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对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有条件的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没有条件的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到村,由村委会代管。
同时,对无权属纠纷,经济关系清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要给予登记发证。
(五)按照急需优先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
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
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要优先进行登记发证,综合改革试验区城乡结合部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登记发证,适应先行先试的改革要求,对于没有纠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同步完成。
(六)依据土地确权登记成果,保障农村集体土地在征收和流转中的权益。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理征地手续时,必须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资料和证书,对农民进行补偿。
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流转,必须做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纠纷,保障土地流转和交易安全。
没有经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所有权主体不清或使用者不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有偿使用和流转,不得进入市场交易,以保障集体土地各方的经济权益。
三、积极开展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七)搭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平台,整合各类土地整治活动和资金。
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为基础,搭建土地整治即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平台,运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配合各级政府引导聚合各类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区集中使用,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对田水路林村实施整治。
各地要以土地整治为载体,整合协调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以及未利用地开发等各类活动,发挥土地整治的整体效益,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村容村貌,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八)创建衔接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土地整治的支持力度。
各地要完善各类土地整治工作的衔接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政府和各方投入土地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土地整治区内涉及农用地整理的,安排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给予支撑;涉及建设用地整理的,优先安排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给予配套。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分配的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全面支撑和推动土地整治。
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所节约的土地,要首先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优先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用于其他建设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缴纳有关税费,所得收入严格用于整理区内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反哺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流。
(九)实施重大工程和“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发挥土地整治示范作用,大力推进《纲要》所确定的七大工程建设,保证补充耕地任务的完成。
今年,国土资源部还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示范工程,以村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国土资源部重点抓好IO00个国家级示范点,各省(区、市)开展9000个省级整治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国家、省两级土地整治示范工程体系。
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协调配合提出项目名单,搞好项目论证,落实资金安排,共同推动示范工程建设。
四、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十)明确土地市场准入条件,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各地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总体要求,深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
今年,在城镇工矿建设规模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以后,根据各地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实践,总结经验,再推进其他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近期,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对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原则、范围、操作程序、收益分配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各地要及早谋划,研究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十一)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健全完善市场配置集体建设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土地市场,加快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进场交易,规范流转在各地城乡统一土地市场中,要积极主动增设各类土地交易场所,协调有关部门,鼓励林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统一的市场中交易,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提高交易安全,要积极培育集体土地流转的市场中介组织,完善服务功能,降低交易风险。
(十二)制定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总结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经验,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的分配办法。
国土资源部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等活动中的土地权益,切实增加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致富农民增收。
五、严格宅基地管理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进集约节约利用农村土地(十三)科学规划宅基地,促进新农村建设合理布局。
按照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和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要求,严格划定农村居民点扩展边界,合理确定宅基地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创造条件,编制好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再增加新增宅基地规模。
(十四)抓紧修订现有宅基地使用标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各地要遵循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客观规律,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根据城乡不同的地域特点,区分不同住宅类型,抓紧修订现有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建立和完善农村人均用地标准,控制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订标准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要按法定程序及时提交立法机关审议。
(十五)强化自我约束,探索宅基地集约节约利用新机制。
各地要积极探索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促进宅基地公平分配,提高宅基地利用率,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用经济手段调节宅基地的分配使用,规范农村宅基地特别是闲置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促进解决现有宅基地集约利用和超标问题。
对“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依法应退出而不能退出的,积极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有偿使用,形成超标宅基地逐步退出机制。
(十六)改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手续。
各地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宅基地审批办法。
在村或村民。